4 视力视器损伤

4.1 眼球

4.1.1 破裂、萎缩/缺失、球内结构损伤

[重伤一级]5.4.1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注释 眼球萎缩是指眼球作为视功能的主要结构虽然存在或者部分存在,但视功能已经消失或者仅存定位不准确的弱光感视力。判断标准包括:(1)眼球外形改变、全面缩小,继续保留影响容貌;(2)眼球突出度较健眼明显降低;(3)通过超声或CT等影像学检查可以发现眼球内结构萎缩、毁损,难以清晰辨认;(4)眼球无功能,视力在光感以下;(5)眼压改变,通常表现为眼压降低;(6)无继续治疗价值,具有眼球摘除的手术适应征。[1]

眼球缺失是指眼球作为视功能的主要结构已经缺失,不存在任何视功能。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眼球完全摘除,尚未行义眼植入术的;(2)眼球完全摘除,已行义眼植入术的;(3)眼内容物剜出,未行进一步整形治疗的;(4)眼内容物剜除,已行整形治疗的。[1]

[轻伤一级]5.4.3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轻伤二级]5.4.4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注释 眼球穿通伤多指锐器作用致眼球全层穿孔性损伤,包括角膜穿通伤、角巩膜穿通伤与巩膜穿通伤。眼球穿通伤一般发生于直接外力作用部位。眼球破裂伤多指钝性外力作用致眼球全层破裂,眼球内外沟通。眼球破裂伤可发生于外力直接作用部位,但多远离打击点,可发生于眼球后壁巩膜,尤其是眼外肌止点处。不论眼球穿通或破裂伤,均造成眼球开放,眼内容物可能丢失,并有潜在的眼内感染风险,即使愈合也会在角膜或巩膜遗留瘢痕,因此可以在损伤当时直接鉴定为轻伤二级;遗留视功能障碍的,待医疗终结后再行复检,依据视功能检查结果重新评定伤情。眼球非全层裂伤,如角膜浅层裂伤、球结膜裂伤等,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1]

前房出血也称前房积血,根据积血占前房的容量可分为三级:少于前房容量的1/3,为Ⅰ级;介于1/3至2/3者为Ⅱ级;多于2/3者为Ⅲ级,也有用积血平面的实际高度来表示程度的。当出血量多吸收慢,伴眼压升高,经药物治疗5~7日不能控制,或者出现凝血块不能自行消散、吸收,或者估计很可能遗留角膜血染等严重后遗症的,需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主要包括前房冲洗术及凝血块清除术。[1]

睫状体脱离与房角后退,睫状体脱离又名睫状体分离,多发生于钝性眼部挫伤后,可导致睫状体韧带断裂、睫状体与巩膜突分离,重者脉络膜脱离,最终出现房角后退。房角后退在伤后眼前段屈光介质透明的情况下多可检查发现,是引起青光眼的危险因素。一般说来,房角后退的程度越重、范围越大,发生青光眼的概率也越高。睫状体脱离与房角后退主要通过前房角镜检查,眼前段光相干断层扫描检查(SL-OCT)、超声生物学显微镜检查(UBM)确诊。[1]

晶状体脱位,主要通过前房角镜检查、眼前段光相干断层扫描检查(SL-OCT)、超声生物学显微镜检查(UBM)确诊。[1]

眼后段结构性改变的,一经确诊,即可直接评定为轻伤二级;遗留严重视力障碍的,待医疗终结后再行复检,依据视功能(视力、视野)检验结果重新评定伤情。[1]

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致视网膜脱离的形成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外伤致锯齿缘离断,是损伤直接导致视网膜脱离的各种情形中较常见的,通常外力程度较大,损伤部位多为鼻上方与颞下方,机制可能系由于赤道部在受到钝性外力冲击后异常扩张并对玻璃体基部形成牵拉作用;(2)外伤致视网膜下出血继发视网膜脱离,出血通常为脉络膜出血,也可能为炎性渗出导致视网膜脱离;(3)损伤致玻璃体出血,出血发生机化,机化条索可对视网膜形成牵引作用,继发视网膜脱离;(4)外伤致视网膜变性、萎缩,进而形成视网膜裂孔,加之玻璃体液化,机化牵拉等作用,可继发视网膜脱离;(5)牵拉性视网膜脱离,还可产生于眼球穿通伤或眼球内异物取出术后,球内出血机化炎症反应等,致玻璃体变性、机化条索及机化膜形成,最终机化组织收缩,形成非裂孔性视网膜脱离;穿通伤或手术的瘢痕牵拉,也会造成牵拉性视网膜脱离。鉴定时,还应仔细鉴别损伤,伤前基础病变等关系。[1]

关于视网膜脱离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外伤是视网膜脱离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若眼部外伤较为严重,存在严重的眼睑损伤、角膜擦挫伤、前房积血、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视网膜和脉络膜出血等情形,而既往仅为轻度近视或为正视眼,无明显眼底变性,或虽为高度近视,但眼底变性程度尚不足以直接导致视网膜脱离,则可认为外伤在视网膜脱离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外伤为视网膜脱离的直接原因。(2)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存在相当(同等)因果关系。若外力达到一定程度,例如损伤当时存在眼睑损伤、前房出血、玻璃体出血、眼底出血等情形,同时存在明显的眼底变性,可认为外伤与视网膜脱离有“相当”因果关系,外伤与自身眼底病变共同造成视网膜脱离的损害后果。(3)外伤是视网膜脱离的次要原因。如受伤当时仅有眼睑淤血,或虽有前房出血,但量少,并在1-2天吸收,余未见损伤性改变,说明外伤轻微;在体格检查中发现玻璃体液化、混浊,高度近视眼底改变,眼底存在视网膜格子样变性或者视网膜萎缩,甚至视网膜裂孔等。此时认为外伤是视网膜脱离的辅助因素或诱发因素(即外伤促进了疾病的发生、发展,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程度,但疾病的主要原因为本身病理改变或潜在性病理基础)。(4)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无因果关系。外伤显著轻微的,且视网膜脱离距损伤时间间隔较久,视网膜脱离往往系由于自身眼底病变引起,可认为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

外伤性黄斑裂孔:近年的研究证实外伤在黄斑裂孔的病因中只占约10%。外伤性黄斑裂孔的发病原因可能是玻璃体机化后产生的急性牵拉作用,也可能是黄斑部损伤形成的假性囊样水肿继发引起。此外,黄斑部视网膜内出血,也是黄斑裂孔的可能原因。裂孔多在外伤后2-4周。此外,在所有的外伤性黄斑裂孔者中,几乎均存在玻璃体后脱离,提示即使外伤是黄斑裂孔的主要原因,自身因素也很可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黄斑裂孔分为板层裂孔与全层裂孔,眼底检查可见后极部存在椭圆形红色病变,全层裂孔的边界更为清晰、形状也更近似椭圆。板层裂孔者多保留稍好的中心视力,而全层裂孔的视力下降更为明显。鉴定时需根据被鉴定人伤后诊治经过分析眼部病情变化是否符合外伤性黄斑裂孔的病理生理学规律,并注意排除高度近视及多种玻璃体视网膜病变导致黄斑裂孔的可能。可通过眼底光相干断层扫描(OCT)与眼底荧光血管造影(FFA)。[1]

[轻伤二级]5.4.4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1.2 青光眼、角膜翳、晶体病、低眼压、睑球粘连

[轻伤一级]5.4.3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注释 青光眼是指眼内压力增高超过个体能够承受能力的极限,造成视神经损害、视野缺损及视力下降等一系列视功能损伤的病变。外伤性青光眼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多种类型的眼损伤都可以引起眼压异常增高,导致青光眼的发生。随着临床医学研究的进展,发现许多高眼压的人并不发展为青光眼,而某些眼压“正常”的人却可以进一步发展致视野逐渐缩小及神经损害。因此,青光眼的诊断中不能单纯经眼压测定的平均值为青光眼诊断的标准,应结合其他检查。[1]

常见的外伤性青光眼包括:眼内出血及晶体损伤所致青光眼,钝性挫伤致房角后退性青光眼。前者发生于外伤后早期或中期,多与房角处房水回流受阻有关,后者发生于外伤后中晚期,其病理类型与慢性开角型青光眼类似。与病理性青光眼鉴别时,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在诸如外伤性前房积血致小梁网阻塞、前房积血或眼内铁异物存留致含铁血黄素沉积、玻璃体积血进入前房使血红蛋白被吞入巨噬细胞而阻塞小梁网(溶血性青光眼)、玻璃体积血致血影细胞进入前房阻塞小梁网(血影细胞性青光眼)、外伤性晶状体脱位致继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继发性分泌型青光眼)或致瞳孔阻滞,周边前粘连(继发性闭角型青光眼)、外伤性炎症性闭角型青光眼(周边前粘连、血管膜覆盖前房角)、角膜穿孔后周边前粘连和/或粘连性角膜白斑(继发性闭角性青光眼)等情形下,可判定外伤与青光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伤者存在青光眼发生的解剖因素(如小眼球、浅前房、窄房角、短眼轴等),经调查既往眼压控制良好或无症状,本次外伤及其并发症可能导致房水回流障碍,外伤后出现青光眼急性发作表现,或者外伤导致眼部改变而影响了既往青光眼的疗效。需要系统回顾病史,确定被鉴定人既往青光眼是否控制,有无经常反复发作及视功能损害演变情况,综合分析判定外伤与青光眼之间的因果关系。(3)伤前已有青光眼病变(通常双眼存在病变,可一眼先发病或病情较重),本次外伤程度显著轻微或严重程度难以确定的,青光眼发作病史无从考查的,伤后早期查体发现慢性青光眼体征,眼压稳定,青光眼导致的视功能损害稳定(无明显进展),则可认为外伤与青光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另伤后一过性眼压增高,不能认定为外伤性青光眼。[1]

[轻伤二级]5.4.4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注释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角膜损伤因涉及深度范围不同,可遗留不同程度的角膜混浊,分为云翳、斑翳和白斑。角膜斑翳和白斑往往可凭肉眼看到,影响容貌,且往往影响角膜屈光和透光,进而对视力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角膜血管翳是指角膜损伤后有新生血管长入,影响面容和视力。[1]

外伤性白内障:钝挫伤致外伤性白内障可分为五类:(1)晶体表面出现浅淡的Vossius环;(2)玫瑰花样(或放射状)混浊;(3)点状白内障;(4)板层白内障;(5)全白内障。其中后二种对视力有一定影响,可直接依据相应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外伤后白内障形成严重影响视力,而未行白内障手术治疗的,可根据标准相应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待白内障手术治疗后,若仍然存在严重视力障碍,可再行检验鉴定,明确视力障碍的原因,确与外伤有关的,届时重新评定损伤程度。[1]

外伤性低眼压:指眼球外伤后未发生葡萄膜炎或虹膜睫状体炎的基础上,眼压显著降低至8mmHg(1.07kPa)以下。临床上一般分为两类:(1)暂时性低眼压:外伤后眼压一度低于正常,但在短时间内经治疗可逐渐恢复,无眼球后极损害,视功能多正常。(2)顽固性低眼压:外伤后眼压长期低于正常,经治疗效果不显著,可引起视乳头、视网膜、脉络膜及黄斑部水肿,并发晶体混浊,导致永久性视功能损害的。[1]

[轻伤二级]5.4.4 e)睑球粘连。

4.2 视力

4.2.1 盲目

[重伤一级]5.4.1 c)双眼盲目4级。

[重伤二级]5.4.2 a)一眼盲目3级。

注释

本标准附录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4.2.2 视力损害

[重伤二级]5.4.2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轻伤一级]5.4.3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轻伤二级]5.4.4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轻微伤]5.4.5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注释 视力,也称中心远视力、黄斑视力、视敏度、视锐度,是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也称视角)的能力。因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的视敏度又称中心视力。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学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远视力测试目前仍主要依赖心理物理学检查方法,如视力表视力测试。本标准借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于2003年推出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该标准提出了日常生活远视力的概念,但目前鉴定实践中仍以最佳矫正视力作为评定指标。[2]

视力的检验和记录方法:常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者视力表投影仪作为评价远视力的检查工具,检查距离一般为5m(应按照所选用的视力表或投影仪的具体要求),以小数或对数视力方法记录视力水平(本标准所称的视力水平均为小数视力)。检查时,鉴定人指定视标,被鉴定人读出,根据其读出的最小视标确定其视力水平。若被鉴定人不能辨认最大视标的方向,可令其逐步走近视力表(最小距离不能小于1m),直至能够视辨别视标方向为止。若走近1m时仍不能辨认视标方向,则可根据需要检查其数手指的能力以及辨认光感的能力。将能看清的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值记下来,作为受检眼的视力。若最小视标(如1.0)这一行有部分视标(未达半数,如2个)未能正确指认,可记录下该行视标所代表的视力,并在右上角记录未正确辨认的视标数,以负号表示(如1.0 -2)。或某行视标如(0.9)全部均能准确辨认,下一行视标(如1.0)是有个别视标也能辨认(未达半数,如2个),则记录均能辨认视标行的数值作为该眼的视力水平,并在右上角记录下一行能辨认的视标数,以正号表示(如0.9 +2)。[2]

检查数指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清距离受检眼50cm的手指数,则记录为数指/50cm(CF/50cm)。如受检眼能辨认眼前20cm的手晃动时,则记录为手动/20cm(HM/20cm)。检查光感能力时,若受检眼能看到光,则记录为光感(LP),必要时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大距离(如3米光感或LP/3m),否则记录为无光感(NLP)。[2]

矫正视力的检查记录方法:法医学检验标准所称的视力均为矫正视力,鉴定时需对被鉴定人的受检眼进行充分的屈光矫正后了解其最佳矫正视力。可用针孔镜检查受检眼的视力,若视力有显著提高时(如提高2行或以上),提示其可能存在屈光异常;也可用电脑验光仪和或者检影验光法了解有无屈光异常及其大致程度。对存有屈光异常的,行插片试镜,以观察能否提高视力水平。若受检眼在针孔镜下视力可提高,可记录插镜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插-2.00Ds镜片(凹透镜)时视力矫正至0.8,则记录为:0.3, -2.00Ds→0.8。对联合球镜和柱镜矫正后视力有提高者,应记录联合球镜和柱镜的参数及其插片矫正视力。如裸眼为0.3,插-2.00Ds球面镜片联合-0.75DcX90°柱镜時,视力0.8,则记录为:0.3, -2.00Ds-0.75DcX 90°→0.8。改变测试距离检验时的视力换算:获知被鉴定人逐步走近视力表能看清视标的最大距离,根据公式V=(d/D)Vo换算受检眼的视力。其中,V为实际视力,Vo为所看清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水平,D为正常眼看清该视标的距离,d为被鉴定人看清该视标的实际距离。例如:3m处能看清0.1,则实际视力为(3/5)×0.1=0.06。[2]

视觉诱发电位(visual eroked potential, VEP)是视觉器官受到光或图形刺激后在特定部位所记录到的电位变化,一般是指在枕叶皮层所记录到的电位改变。VEP主要用于观察视神经和视觉传导通路功能的变化(与视皮质也有一定关系)。目前的VEP技术包括:闪光视诱发电位(flash visual evoked potential, FVEP)、图像视诱发电位(pattern visual evoked potential, PVEP)。图像翻转视诱发电位(pattern reversal visual evoked potential, PRVEP)属瞬态PVEP反应,在目前临床眼科及法医学实践中较为常用。作为稳态反应的扫描图像视诱发电位(sweep pattern visual evoked potential, SPVEP)具有检测时间短、可直接“推算”电生理“阈值视力”的优势。如果能够完全排除检查过程中注视不良或技术问题,VEP完全消失是有意义的,通常说明视通路已阻断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FVEP主要用于检测被鉴定人的受检眼的神经传导通路是否仍然存在传导功能,可鉴别其视力下降程度究竟是否达到无光感的程度。检查视力下降是否真实可靠时,主要运用PRVEP、SPVEP(均属PVEP)。影响PVEP结果的因素很多,排除注视程度、刺激屏照度、检测距离、刺激范围以及黑白对比等因素的前提下,图像的大小就成为最重要的。在法医学实践中,若检查眼球结构未发现其存在足以引起视力下降的损伤性改变或其他病理因素,而视力检测结果显示视力水平异常低下时,可运用PVEP验证视力检测结果。[2]

PVEP测定电生理视力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测量法,另一种是外推法。直接测量法测量电生理视力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不同空间频率的PVEP反应波形,测定可以记录PVEP反应的最高空间频率(也即最小刺激视角、阈刺激视角或阈视角)对应的视角,进而换算成视力。“视角”是指刺激图形水平方向与受刺激眼球所对应的角度。检测时,一般按照刺激图形由大到小的顺序分别记录多个PVEP反应,直到记录不到波形为止。能观察到PVEP最小刺激图形(即最小刺激视角)所对应的视角,可用于视力推算。外推计算法在直接测量法基础上发展而来,它是根据不同空间频率下的PVEP反应,再建立图形VEP振幅-空间频率曲线及回归方程,进而推算视力(其实际推算的是视力的理论阈值)。SPVEP不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检查时程缩短。但上述都是推断视力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仍只能作为参考依据,鉴定人应结合眼部结构,视力的心理物理学检验结果综合评定。[2]

除VEP外,视网膜电图(electroretinogram, ERG)是另一项重要的视觉电生理技术。ERG可用于评估视网膜的功能,实践中常需要联合运用ERG与VEP检测,举例来说,在法医学鉴定中同时记录PVEP与图像视网膜电图(pattern electroretinogram, P-ERG)就具有重要意义。若被鉴定人“伤眼”PVEP异常,鉴定人不能确认该结果的可靠性时,可记录双眼P-ERG,特别注意“伤眼”的P-ERG,如P-ERG也是异常的,那么“伤眼”视力障碍为器质性的可能性大。[2]

4.2.3 斜视、复视

[轻伤二级]5.4.4 d)斜视;复视。

注释 正常人眼平视前方时为第一眼位,在其正前方平双眼水平高度以烛光或聚光手电在30-40cm外投照双眼,可见角膜映光点位于瞳孔中央,此方法称为角膜映光法。若外伤致一条或多条眼外肌或其支配神经损伤(麻痹),可致第一眼位不正。眼球向上方、下方、颞侧、鼻侧注视时的眼位为第二眼位,向颞下、颞上、鼻下、鼻上注视时为第三眼位。[2]

斜视即眼位不正,眼位异常即属斜视。正常人眼球动度为:向颞侧及鼻侧可致巩膜基本消失或仅余极小的三角形白色巩膜区;向上(下)方时角膜下(上)缘基本平内眦、外眦连线。外伤如导致一条或多条眼外肌麻痹或其支配神经损伤(麻痹),可致眼球在某一方向或某几个方向的运动受限。斜视按其不同注视位置及眼位偏斜变化,可分为共同性和非共同性斜视;其融合状态,可分为隐性、间歇性斜视(又称恒定性,属显斜范畴,为隐性和显性斜视的过渡形式)、显性斜视。按其注视状况可分为交替性和单眼性斜视。外伤后多为非共同性、恒定性、获得性斜视,但隐性和显性均可见。外伤性斜视的常见原因包括:(1)眼外肌断裂:肌腱断裂时立即出现眼球运动障碍,初期可被结膜瘀血、水肿及眼睑肿胀等征象掩盖,水肿消退后可显现并出现复视;(2)眼外肌陷入或嵌顿:眶壁爆裂性骨折,因导致眼外肌嵌顿于骨折的眶壁,眼球运动障碍,引起限制性斜视;(3)眼外肌出血及瘢痕形成:瘢痕及邻近组织粘连,造成眼位异常及运动受限;(4)眼球移位:眶部外伤致眼球在眼眶内某一位置发生移位,眼外肌运动不能补偿,可致眼球运动受限;(5)运动神经损伤:包括支配眼外肌的外展神经、滑车神经、动眼神经损伤,可以引起眼位异常及运动受限。[2]

复视指一物体在双眼视网膜的非对应部位被感知而成为两个物像。[2]

4.3 视野

[重伤一级]5.4.1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注释 视野是指眼球固视前方的一个固定目标,在眼球和头部维持不动的情况下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3]

视觉传导路:视路指从视神经纤维层起,到大脑枕叶皮质纹状区的视觉中枢为止的整个有关视觉的神经冲动传递的路径。包括视网膜、视神经、视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和枕叶皮质。[8]

视觉传导系统的第一级神经元是双极细胞,全部位于视网膜上,第二级神经元是节细胞,其轴突组成视神经。视神经从眼眶后内侧入颅腔,在中线处汇合,形成视交叉。在视交叉处,双眼鼻侧神经纤维进行交叉,进入对侧视束,而颞侧视神经纤维不交叉。视束纤维主要终于丘脑外侧膝状核,也终于上丘、顶盖前区、下丘脑的视交叉上核和下枕部。在外侧膝状体的第三级神经元的轴突进入内囊的豆状核后部形成视辐射,向背内侧弯行达到视皮质。[7]

视皮质位于两侧大脑半球枕叶后部内侧面呈水平走向的距状裂上下唇的纹状区,向后延伸到枕极,也可有不同大小范围的一小部分延伸至枕极的外侧面,向前可延伸到顶枕裂相交的前部。此区的特点是来自视放射的有髓纤维和皮质内联络纤维在皮质第Ⅳ层形成明显的,甚至肉眼也能见到的白线或纹,因为是Gennari(1976)最先描述,称为Gennari纹。距状裂被顶枕裂分为前、后两部分,大部分视皮质在距状裂的后部,小部分视皮质向前延伸至距状裂的前部。每一侧半球的纹状区接受同侧眼的颞侧及对侧眼的鼻侧视觉纤维的投射。投射到视皮质的纤维,以精确分域方式终止于纹状区,形成一个视网膜的皮质代表区。[7]

目前临床上,多采用计算机自动视野计对视野进行检测。视野计,以Octopus为例,是一个视野计的整体机型,由视野屏、光学系统、中央处理器和受检者部分组成。视野屏是一个非球面的屏幕,由计算机控制将光标投射到白色半球状的检查背景内的不同部位。通过滤光片调整亮度,产生的投射亮度一般在0.08~1000asb之间,光标持续时间为200ms或100ms。背景亮度在31.5asb。当选择适当的程序进行检查时,应当根据其他数字确认受检者看见光标回答的是否准确。如果受检查者在生理盲点还有回应,需排除固视不良,确认检查方法是否正确,还需评估检查结果是否客观可信。[7]

此外,还要分析视野检查结果图,需要了解视野报告提示了哪些信息。简单地说,视野报告提示了所选的程序或参数,目前大多测定的是30度中央视野范围,检查结果经过程序处理后,打印出的报告中包括了6个圆形图表,以Octopus为例,依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分别是灰度图(根据敏感度检测的数据经电脑处理形成的灰度图,显示黑色区域的为盲区),原始敏感度值图(检测出的实际敏感度数值),偏差数值图(检测出的数值与年龄段正常值的差值),校正偏差数值图(机器自动去除被检眼的光学误差后的偏差数值,如晶体或玻璃体混浊的影响),偏差数值图的概率图,校正偏差数值图的概率图。其中灰度图最直观,图中深色即为盲区。[9]

视野检查结果报告中,右上角为测试的参数,如光标闪亮的次数及应答的次数(Questions/Repetitions),假阳性数(pos),假阴性数(neg),累计缺损曲线(Bebie曲线,为视野报告中方形图表)等。右下角为视野指数:平均敏感度(MS),平均缺损(MD),丢失方差(LV),校正丢失方差(CLV),短期波动(SF),可靠因子(RF)等数值。[9]

[重伤二级]5.4.2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重伤二级]5.4.2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轻伤一级]5.4.3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5.4.4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注释 视野缺损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500。(见本标准附录B.4.2)

表B.3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力障碍检查。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者其他活动。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见本标准附录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