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中村治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3期):农民自杀问题研究
- 刘燕舞主编
- 1609字
- 2020-08-29 07:15:32
一 问题与进路
2005年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一个自然村调研,当我们向村民询问“你们这里有没有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时,居然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们这里就没有正常死亡的老年人!”这让我们很吃惊。进一步追问,这个自然村最近几年去世的老年人,大部分确实是自杀身亡的。为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2008年9月,我们一行30多名师生在京山农村的多个村庄进行了为期半个多月的质性调查。调研所获得的数据表明,京山农村的自杀率至少比费立鹏等根据卫生部相关资料推算的27.1/10万人的农村人口自杀率(Phillips等,2002)高出数倍,老年人自杀率则更高。而且,自杀在当地似乎已经成为老年人的死亡方式。不少老人告诉我们:“我早就将农药准备好了,只等动不得,就会走这条路。”很多中年人毫不讳言地讲“老人喝药是必然要走的路”,并不将老年人自杀当作大事件。事实上,当老年人自杀身亡后,家庭和村庄依然非常平静,与正常死亡几乎没有任何不同。自杀似乎成了老年人的临终出路,且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这一结局,这给我们带来极大的道德冲击。
目前国内对自杀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展开的,这种研究基本上局限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领域,没有真正进入自杀者的生活世界中。中国的自杀现实表明,我们的自杀研究需要来自社会学传统的支援。我国自杀死亡人口在当今世界自杀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十分惊人,农村人口的自杀死亡率远远高于城市。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自杀者中只有63%的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不像西方那样超过90%(吴飞,2007)。因此,我们不能像西方自杀学研究那样把自杀与精神疾病紧密相连。为什么中国农村有那么多妇女和老年人自杀,而不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集中于男性、城市、中年人?显然,这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数据分布问题。涂尔干将自杀现象放在社会学的显微镜下进行分析,认为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迪尔凯姆,又译涂尔干,1996)。目前国内学者吴飞(2007)的研究可以归入社会学传统,对我们有诸多启发。
在京山调研中,笔者发现老年人的自杀与代际关系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动被很多学者注意到。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应该是费孝通,他(1982、1983、1986)指出了代际关系中的“反馈模式”,以及抚育与赡养之间的平衡问题,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郭于华(2001)通过对河北省农村的个案调查,认为反馈型代际关系模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代际均衡交换关系已经被打破,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交换资源的内涵有了不同看法。曾毅(1992、2004)等人则利用国家人口普查资料,详细分析了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王跃生(2006、2007)近年来借助国家人口普查资料、历史档案和实地调查在农村家庭和代际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研究,他对农村家庭变动过程的分析不但延伸到了新中国成立前,还对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王跃生,2006、2007)。这些论述对农村家庭代际关系变动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迄今为止,仍缺乏对老年人自杀的研究。有一些研究对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给予了关注如贺雪峰(2007、2008);另一些研究对农民自杀问题给予了关注,如吴飞(2007)、陈柏峰(2006、2008);最近杨华在与包括笔者在内的课题组成员共同调研讨论的基础上,从村庄文化秩序的角度探讨了京山农村的自杀现象。这些都构成了本文从代际关系变动的角度分析京山农村的老年人自杀的基础。
本文所说的代际关系,包括支配层面的关系和交换层面的关系。前者是指父母与子女(包括儿媳和上门女婿)的关系中,何者占主导或支配地位,何者居被动或被支配地位;后者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际交换是否平衡,在何种意义上平衡或不平衡。不同的代际关系会带来不同的心理影响和实际影响。农民的代际关系并不是独立运作的,而有其村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因此,代际关系的变动不仅仅体现为支配层面和交换层面的关系变动,往往还伴随着村庄社会基础和农民价值基础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