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中村治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3期):农民自杀问题研究
- 刘燕舞主编
- 5178字
- 2020-08-29 07:15:32
三 自杀秩序的形成:家庭结构变动的双重失衡
家庭结构的变动是E村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因此,不揭示家庭结构的历史变迁就不能很好地理解该村老年人的自杀行为。具体来说,家庭结构变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际关系的变动,二是夫妻关系的变动。目前E村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均处于失衡状态,而夫妻关系的失衡又支撑和加剧了代际关系的失衡。家庭结构变动中的双重失衡使得老年人基本丧失了靠家庭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
(一)代际关系的失衡:从父母统治到子女统治
代际关系的变化包括父子关系的变化与婆媳关系的变化两个方面。父子轴的变化相对来说较为简单,1949年以前,父亲的权威尤其突出。相对于父亲而言,儿子一代的独立在1970年代开始分家时才发生变化的。1970年代前用老人的话说就是“老子不死,儿子就没有出头之日”,也就是说,只要父亲在,且不分家,那么所有家庭权力基本属于父亲,父亲相对于儿子有比较大的权威。1970年代后,儿子一分家即开始独自支撑自己的小家庭,相对于父亲来说,此时的儿子开始有了自己的自主性,而较少受父亲的控制。20世纪70~80年代甚至包括90年代分家出来的那一代人,相对于自己的父亲来说是比较强势的,但是相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则明显地越来越处于弱势。
婆媳轴的变化较之父子轴的变化要复杂些。1949年以前,婆婆对于媳妇有着绝对的权威。那个年代媳妇要等到婆婆死了才有翻身的机会,即我们通常说的“苦媳妇终于熬成婆”。“苦媳妇终于熬成婆”与“老子不死,儿子就没有出头之日”的逻辑是一样的,强调父母对于子女而言所具有的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是不容置疑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代际关系的特点概括为父母统治。而这种统治的维持除大的文化传统形塑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即宗族的作用,在宗族的强力干涉与控制下,特别是对不孝子和恶媳妇的严厉处置让其他人不得不为之胆寒。
婆媳轴的关系在1950年代初期发生了剧变。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强调“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村庄内部对于一切旧习俗特别是宗族权威等给予了彻底的扫荡。此时,年轻的媳妇们意识到她们“翻身了”,不再受“恶婆婆”的管制与约束。不过,尽管年轻妇女的意识开始觉醒,但刚从旧社会过来的她们对于婆婆还不敢随意“造次”。1955年,E村继续扫荡宗族权威,一是拆掉各个宗族祠堂,改建学校;二是平掉祖坟,改成耕地。从而将子辈彻底从父辈统治中解放出来。1957年后,伴随着妇女经济地位不断改善,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越来越大,妇女的地位更加凸显。重要的是,相比于老年婆婆,年轻的媳妇在集体劳动中挣的工分更多些,她们对于家庭的经济贡献比婆婆还要大,因此,媳妇的地位开始稳步上升,婆媳冲突也逐渐多了起来。但总体来说,1950年代的婆媳关系仍以婆婆的强势为主。
1961~1963年,E村开始实行“自留人”的政策:男的大于65岁,女的大于55岁的就不需要出工了,同时也不参与村里的“奖赔”制度。自留人留在家里带小孩,养点鸡鸭,搞些副业,但鸡鸭养殖的数目不能超过3只,因此,年龄过线的人实际上是在家里做家务和帮年轻夫妻带小孩。尽管此时的婆婆才刚过55岁,但由于只能待在家里不能出工,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相比于1950年代就进一步下降了,而媳妇的地位则因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增多显得更加突出,此时婆婆再想维持优势地位已经不太可能,婆媳冲突比1950年代明显增多。1960年代的婆媳关系开始趋于平衡。
19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在京山开始逐渐落实。突出表现就是1970年代以后90%左右的E村家庭都只有两个孩子,不再有1950年代一户生育8个左右孩子的家庭。孩子少了后,年轻夫妻需要依靠父母的地方更少,因而老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小。不过,1970年代末以前,虽然媳妇的权力与地位一再上升,婆婆的权力与地位一再下降,但婆婆还不至于彻底丧失发言权。因为,尽管老年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减少,但在生计问题上,他们不需要求助儿子与媳妇。当时“人六劳四”的粮食分配办法保证了不能参加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口粮。
1980年代实行分田到户后代际平衡被彻底打破,如果说1970年代的分家析产使得年轻夫妻在经济决策上逐步摆脱父母的控制,那么1980年代的分田到户则使得年轻夫妻彻底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他们完全有了自己在经济生产和家务安排上的决策权和自主权。年老的父母则失去了由集体提供基本口粮的这一道屏障,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只能依靠子女赡养,因而以子女统治为特点的代际关系开始形成。当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时,伴随而来的便是老年人自杀。
(二)夫妻关系的失衡:从夫为妻纲到妻唱夫随
在代际关系发生变动的同时,伴随而变的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变动的特点主要是妻方越来越强势,夫方越来越弱势,原来是夫为妻纲,现在是妻唱夫随。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共同变化的特点说明了父权与夫权是同步衰落的(刘燕舞,2009)。
夫妻关系的失衡一方面与妻方的经济地位提高有关系。从前述代际关系的讨论中,我们其实已经看到婆媳轴中媳妇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换句话说,在夫妻轴中,其实就是妻子对家庭经济贡献的稳步上升,因而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夫妻关系的失衡也与婚姻市场的改变有关。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打工大潮的出现,婚姻圈自然扩大,由同村婚姻圈或邻村婚姻圈变成跨省市的婚姻圈。也就是说,此前的婚姻圈是比较封闭的,婚姻市场也是比较狭小的,在同样一个狭小的婚姻市场里,就像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结构一样,婚姻也基本能自给自足。但跨省市婚姻圈的出现,意味着这一封闭的婚姻市场越来越开放,婚姻流动的广度大为拓展。不过,婚姻市场的扩大也意味着婚姻风险的增加,大市场意味着大选择。因为,婚姻市场的开放不仅仅为出去打工的女性提供了追求自己幸福的机会,就是对留在村里的已婚妇女来说也提供了威慑丈夫的有力武器。因此,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如果丈夫不让步,女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只会跑回娘家,而是会跑向远方一个让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地方,然后再重新寻找她们的幸福。这种女方在婚姻市场中的结构性优势决定了她们在面对婚姻挫折或通过新的婚姻可以改善自己的处境时就会做出离婚的选择。
(三)理解自杀秩序:代际失衡、国家权力与市场逻辑
了解了老年人的自杀概况及其自杀秩序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后,接下来需要阐析这种自杀秩序是如何形成的?本文认为这种自杀秩序是生活在村庄中的两大主体互相形构而成的,这两大主体的一端就是老年人,另一端就是他们的子辈或是年轻人。这两大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互动,并不断调适,最终形成一种固定的互动关联模式,这种关联模式就是老年人的自杀秩序,通过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变动可以初步理解这种自杀秩序。同时,国家权力与市场逻辑也对这种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变动起到了外在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也将讨论这两大因素对自杀秩序的形成有何影响,以下分述之。
代际关系在当下E村的生活中已经微不足道,而夫妻关系在家庭结构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其重要性远远超过代际关系。而在传统的E村社会里,代际关系显然是重于夫妻关系的。1949~1980年,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农村社会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将被传统秩序所压制的夫妻关系解放出来,而对原有旧秩序中占优势的代际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婚姻法》的出台即是一个标志。代际关系变化后,父辈作为互动主体的一方,不断调适自己的行为。其中婆媳关系自1949年以来的60年中,婆婆的强势地位由1950年代初期一直走下坡路,儿媳妇则由1950年代初期的弱势不断转强,婆媳关系变化的整个过程由于外在的国家权力的设计与推动,实际上一直是有利于儿媳妇方的。与此同时,夫妻关系的变动中,因妻子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由过去的“夫为妻纲”向女人的强势地位转化,国家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等一系列宣传的推广与生产生活中妇女的参与等,对这种转化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父权的衰落与夫权的衰落实际是同步的,夫权的衰落加剧了父权在家庭结构中的衰落。从代际矛盾来说,E村的老年人自杀主要与儿媳妇有关,这并不是说所有老年人的自杀是由儿媳妇不孝造成的,但相比于子辈中的另一维——儿子,儿媳妇的作用更为突出一些。也因之,才会使得老年人的自杀更为严重。
概括起来说,代际关系变化经历的几个阶段是:父强子弱(或婆强媳弱),其特征是父辈安排子辈的生产生活;父子平衡(或婆媳平衡),其特征是意识到变弱的婆婆和意识到变强的媳妇之间的众多争吵与冲突;父弱子强(或婆弱媳强),其特征是子辈的谩骂,父辈的自杀。夫妻关系经历的阶段是:夫强妻弱,特征是夫为妻纲,家庭和谐,其代价是以牺牲女性的自主性为前提的;夫妻平衡,由强变弱的夫方与由弱变强的妻方开始不断争吵;夫弱妻强,其特征是农村离婚普遍由女性提出。夫妻关系的变化引导着代际关系的变化,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中夫逐渐走弱妻逐渐走强的这种结构性变化,也就不可能出现代际关系中的失衡结构。因为在中国家庭生活里面,父母权威或孝道的获得与儿子的地位有必然关系,当儿子在夫妻关系变动中不断处于弱势时,以婆媳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代际关系变化就更加支撑了媳妇的强势,因为父辈很难从弱势的儿子一方获得有力支持。当代际关系失衡,子辈不愿意承担赡养父辈的义务致使父辈无法从子辈获得支持时,只要老年人遭遇生存困境,他们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自杀。
但为什么这种变化在1980年代以前并没有形成很大的社会问题呢?其关键因素在于国家权力的作用。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全面介入与普遍退出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中,富有特色的人民公社制度既为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提供了制度性条件,同时也为保障老年人的生存状况提供了支撑。简单说,1949~1980年,老人实质上是国家的老人,集体的老人。而在1949年以前的传统社会里,老人是家庭的老人,“我们”的老人。传统的养儿防老在1949~1980年实际上是由国家和集体包揽下来,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老人属于资源分配体系中能够获得享受的一个群体,他们并不是被边缘化的。1980年后,国家权力开始逐渐退出农村,农村中的分配体系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原本由国家和集体包揽的老年人的生存生活变成依靠家户个体和市场来维持,年轻人因为身强力壮在这一分配体系中是占据优势的,老人则因其逐渐衰老而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失去国家和集体保障的老人又开始回归到老人是“家庭的老人”的状态,但与1949年前的“我们”的老人不同,此时的老人仅仅是“我”的老人。因此,养儿防老重新摆在了人们面前。但养儿能不能防老取决于老年人对于子辈来说是否具有权威和子女们是否具有底线伦理,因为孝道是需要靠老年人自身的权威作为天然支撑的。1949~1980年的一系列运动将这种权威当作封建残余和糟粕强力摧毁掉的,孝道实际上失去了硬保障。但因为国家与集体承担了这一功能,所以才不会出现孝道问题,老年人不会遭遇生存困境,也不会有老年人普遍的自杀。1980年后,面对国家的逐渐退出,家庭中的老人既没有权威作为孝道保障,又丧失了国家权力的支撑,因而,当年轻的子女们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时,老人因其自身的弱势必然会陷入生存的困境。因此,老人在这一秩序中形成新的不适,他们被迫重新去调整适应,当这种局面特别严重,比如威胁到老人的生存时,自杀就成为一个选项。第一个老人选择自杀在村庄中也许是非常偶然的一件事情,但由于整个结构变化的必然性,使得这种自杀一旦扩散就成为必然,进而成为一种秩序。因此,自杀秩序的形成就在于两大主体的互动、调适、固定,自杀成为父辈与子辈经过近60年的互动而产生的一种关联模式,或者说秩序,而在这种秩序的形成中,国家权力的进入与退出起到关键的或者说推波助澜的作用。
1980年后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市场机制。市场对老年人自杀秩序形成产生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老年人失去国家和集体的保障后,被甩给了家庭和市场,当家庭不愿意承担责任时,他们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按照市场法则去获取生存所需要的资源。然而,老年人因其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的不足,使得他们在市场中天然地处于弱势,很难从市场上获得自己生存所需要的充足的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另一方面,市场逻辑固化了老年人自杀的合法性,使老年人自杀秩序的形成有了意识形态般的理由支撑。按照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养儿防老天经地义,但市场逻辑是理性算计的,这个算计就在于子辈反驳父辈时的理直气壮:“你是养了我,但你养好了我吗?”换句话说,按照传统的家庭逻辑,养儿与防老是画等号的,不存在养儿的质量问题,但市场逻辑讲究的是优劣计算,因而养儿与防老之间插入“好与不好”这一变量,也就是说养儿的质量与是否防老关联了起来。但悖论也就在这里,按照市场逻辑,如果能够养好儿的老人,一般来说也就容易在晚年时养好他们自己,需要儿来赡养的可能性也就要小一些;而那些不能养好儿的往往本来就是市场逻辑下的弱者,因而才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他们老年时的生存问题。当市场外的力量缺位时,老年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自杀,也因此,自杀才会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