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刑只把人当做手段利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人是社会的主体,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此意义上说,人是目的。但是,个人只能在社会联系中存在,每个人对社会以及他人又有义务和责任,在此意义上说,个人又是手段。人的目的性与手段性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马克思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6页。。因此,对于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犯罪人在内,都不能只是作为手段,而不作为目的(自为的存在);也不能只是作为目的,而不作为手段(为他的存在)。

但是,死刑却反其道而行之。它彻底地否定了罪犯个人的存在及其目的性,只是把犯罪人作为社会自卫的ultima ratio[最后手段],用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这种只把人当做手段,不作为目的的理论,貌似合理,实则荒谬。

首先,正如意大利近代刑法学鼻祖切萨雷·贝卡里亚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犯罪人也是人,也有生存权,人们没有杀死自己同类的权利。〔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但是,与贝卡里亚不同,德国著名思想家黑格尔(1770—1831)认为,国家有处死罪犯的权利,对杀人犯应当处死刑。他从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出发,认为刑罚是罪犯的权利,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结果,对他判处刑罚,“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3页。。对于黑格尔的这种说法,马克思在《死刑》中作了深刻剖析:“这种说法有些地方好像是正确的,因为黑格尔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但是,只要我们稍微深入些观察问题的本质,就会发现,德国唯心主义只是通过神秘的形式赞同了现存社会的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9页。。而这些法律一面规定惩罚谋杀行为,“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其次,以社会自卫的名义,将死刑作为“最后手段”,用以恐吓其他的人,这同样是荒谬的。因为,如果把罪犯单纯地看作社会自卫的手段,那就是否定了他作为人的自主地位;如果用杀死一个罪犯去恐吓其他的人,那是对其他人的人格的亵渎。

虽然黑格尔主张对杀人犯适用死刑,但是他反对将威吓作为刑罚的根据。他说:“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像狗一样对待他。”〔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2页。在这里,黑格尔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反对把人像狗一样对待,但是由于他主张保留死刑,又具体地否定了犯罪人的尊严,从而又陷进了把人像狗一样对待的泥潭。

再次,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将死刑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实际上也就是将死刑犯人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从来就没有成功过。所谓“杀一儆百”,只是人们的猜测,难以找到科学的根据。如果杀死一个罪犯,能够抑制上百人犯罪的话,那么也许在地球上犯罪早已绝迹了。

关于死刑是否有最大的威慑力,人们争论已久,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见〔英〕罗杰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475页。有些人认为,因为求生惧死是人的本能,所以死刑有最大威吓力。有人估计,执行一次死刑,可以减少7—8次,甚至20—24次谋杀案的发生。但是,另有许多人认为,犯罪发生受社会因素、人的生物和心理因素,甚至自然因素的影响,有客观的规律性,同刑罚的种类、轻重关系不大。有人曾经对某国或者某些州废除死刑前后的谋杀罪发生率做过统计,其结论是没有变化,甚至有的比以前还下降。由此可见,关于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真伪难证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企图利用死刑来恫吓人们不去犯罪,从来就没有成功过。历史上,罗马帝国企图用酷刑扑灭基督教之火,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用同样的方法企图扑灭新教之火,结果都是适得其反。中国古代秦王朝滥施极刑,是导致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增加死刑罪名、扩大判处死刑的内控数字,是否达到预期的抑制犯罪的效果,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引用了英国《晨报》为批评“《泰晤士报》的酷爱绞架和该报的血腥逻辑”而附载的,在1849年四十三天内发生的死刑与杀人、自杀事件的对比统计表后,写道:“这个统计表证明(《泰晤士报》也不得不承认这点),不仅自杀而且连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7—578页。这样的例证,在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实际上,死刑对人们的心灵,不仅起不到感化的作用,而且是适得其反,死刑的适用结果使人们的心智变得麻木,原本善良的心灵也逐渐适应、习惯并接受了死刑的残酷现实,使死刑成为“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0页。历史上,人们热衷于执行死刑的场面,围观者欢呼雀跃,津津乐道,在那时,哪里还会有人想到这是人类在自相残杀,在消灭自己的同类呢!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些地方还依然可见游街以及游街之后的公开执行死刑,而围观者竟然包括未成年的孩子!此情此景,用贝卡里亚的话说就是,死刑“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总而言之,正如马克思所说,将死刑称赞为社会的最后手段,“是在公开歌颂刽子手”,是在宣扬“野蛮理论”。因为,“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马克思反对将犯罪人作为手段,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否定刑罚的作用。只不过,他从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实践出发,从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个前提出发,提出通过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1875年,针对德国工人党在《哥达纲领》中将“调整监狱劳动”作为国家精神和道德的基础要求之一,马克思指出:“在一个一般性的工人纲领里面,这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要求。无论如何应该明白说出,工人们完全不愿意由于担心竞争而让一般犯人受到牲畜一样的待遇,特别是不愿意使他们失掉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即生产劳动。这是应当期望于社会主义者的最低限度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8页。马克思的通过生产劳动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刑罚思想,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新中国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尤其是对战争罪犯,包括对末代皇帝的改造,至今仍然为世人所称颂。毛泽东曾经说过:“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如果采取帮助改造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一年、两年、十年、八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改变的。”关键的问题在于,“要把犯罪的人当人”。毛泽东:1965年8月8日《接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几内亚总检察长及夫人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