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合作机关
第35条 社会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
为保障调整社会劳动关系,进行集体谈判和拟订集体合同、协议草案,签订集体合同、协议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各方决定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组建由享有必要权能的各方代表组成的各级委员会。
在联邦一级组建常设的俄罗斯社会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依照联邦法开展活动。俄罗斯社会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为全俄工会联合会、全俄雇主联合会、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表。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组建社会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依照俄罗斯主体法律开展活动。
在自治地方可以组建社会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依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代表机关批准的委员会规章开展活动。
在部门内(跨部门)可以组建社会劳动关系部门调解(跨部门)委员会。部门(跨部门)委员会既可以在社会合作的联邦一级,也可以在跨地区、地区、自治地方一级组建。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确认第6款失效。
在内部为了进行集体谈判、拟订集体合同草案和签订集体合同而组建委员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7款)
第35.1条 社会合作机关参与国家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本条)
为了在社会劳动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协调员工(其代表)、雇主(其代表)和国家的利益,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协议规定的程序,保障为相关的社会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在相关级别未组建这种委员会的情况下为相关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参与劳动领域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文件的制定和(或)讨论提供条件。
劳动领域的立法文件、行政机关和自治地方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草案,以及对其应进行讨论的必要文件和资料,由制定上述文件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送交相关的社会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相关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进行审议。
相应社会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对所送交的立法文件、行政机关和自治地方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草案所作出的决议或各方对其提出的意见(相应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的结论),制定上述文件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必须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