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美国对全球知识产权立法的干预

如何建立知识产权法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已经由一个技术问题转变成为政治性问题。在国际上,美国自告奋勇担当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警察角色,极力推销代表自己利益的知识产权法主张。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固然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但从历史进程的客观因素看,也可以看到美国政府“积极干预”的身影。

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时期

(一)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中美贸易谈判与知识产权争端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建交意味着中美贸易谈判与知识产权争端的开始。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在贸易关系中双方必须有效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这预示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美国干预都即将行动。次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迈出了以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1985年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表明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的决心。上述两个公约的加入,是中国已经进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标志。1982年中国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对此给予了积极肯定和评价。

(二)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

然而,到了1988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表示不满,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主要有:第一,缺乏对计算机软件的专门保护;第二,没有著作权法;第三,《专利法》保护不力,尤其是对美国的药品和化学品未提供适当、有效的保护。参见1988年美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美国政府以此为据,欲利用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规定的“特别301条款”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它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行为,加以限制并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与此相关的是“337条款”,这一条款由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确立,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而这里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337条款遂成为美国针对所谓不公平贸易展开调查和实施救济措施的立法依据。美国“特别301条款”规定的内容隶属于“301条款”,因此而得名。该条款由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确立。“特别301条款”是针对那些美国认为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而制定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每年发布一次“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将美国认为有问题的分别列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被列入“重点国家”的,美国于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的,美国可立即实施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的,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谈判要求。,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当然,这次恐吓行动的起因,除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还有美国政府热切关心的人民币汇率问题。新一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又在美国政府的鼓噪下开幕了。

经过艰难磋商,1989年5月19日中美政府代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达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承诺: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著作权法,并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其中进行保护。中国还承诺修订《专利法》,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于是,美国政府也撤回了恐吓,承诺不将中国政府指定为“特殊301条款”项下的“重点国家”。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影响及启示》,载《国际经济合作》1998年第7期。中国政府认真对待自己的承诺,同年10月,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次年9月,中国颁布《著作权法》。

(三)1992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1年,美国借口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未出台,悍然将中国指定为“特殊301条款”项下的“重点国家”,并开始对中国进行“特殊301条款”调查,即所谓的核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水准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于1991年6月4日出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紧张的华盛顿谈判, 1992年1月,中美两国政府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承诺:(1)加入《伯尔尼公约》等著作权保护公约;(2)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修改;(3)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美国政府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1992年中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中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在国内法方面,中国政府也兑现了承诺:1992年中国修订《专利法》、1993年修订《商标法》、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建立时期

(一)1994年的报复与反报复

从1994年开始,面对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的中国,美国政府把视角转向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这个变化是微妙的,影响却是巨大的。1994年6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又一次将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并宣布立即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发动“特殊301”调查,并威慑性地公布了价值为28亿美元的预备性报复清单。中国政府首次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公布了对美贸易反报复清单!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摆脱美国人的障眼法,已经开始理智地看待美国人的对外知识产权策略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理性看待知识产权法。

(二)中美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

最终,中美两国政府还是在谈判桌前达成了协议,这就是1995年中美协议。这份协议由两国政府代表的换函和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组成。中国政府承诺:第一,立即以实际行动打击盗版;第二,采取长期措施,保证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1995年中国政府除了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条例,并组建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在内的全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那个时期,成立特别执法队,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其影响不可谓不深远。美国政府也欣然取消对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的指定。

(三)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然而,美国人的不满和中国的努力始终保持着正比关系。就在中国在执行1995年协议付出重大努力的同时,美国人对“一些关键内容”表示不满,认为中国做得不够,给美国知识产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1996年4月,美国宣布中国为“特殊301条款”项下的“重点国家”,并拟对出口到美国的价值3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中国政府公布反报复清单。

接下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又开场了。双方于1996年6月达成协议,该协议由中美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等组成。中国政府承诺:第一,加强对CD工厂的监控,为制止CD工厂的盗版行为而采取实际行动;第二,中国政府采取措施防止盗版CD、CD-ROM、LD及VCD的进出境等。美国方面承诺,把中国从“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上撤出,不实施报复。自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以来,美国政府关注的核心变为1995年协议和1996年协议的执行,并为此始终对中国保持着高压态势。

三、美国知识霸权主义抬头

2005年,美国知识霸权主义开始抬头。

(一)中国的双重“礼遇”

2005年4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又宣布将中国列入“特殊301条款”项下的“重点观察名单”,并继续置于“306条款监管国”之下,成为受到双重“礼遇”的唯一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6年“特殊301”年度审查报告》(2006年10期)认为,美国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和306条款监视国以便继续加强对中国审查,并考虑选择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另外,美国将在未来几年通过审查中国的个别省份,来评估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情况。

(二)美国知识产权谈判的实质

美国并非天使,它不惜在全球扮演国际警察角色,醉翁之意并不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狂热追求。“美国‘特别301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维护美国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其经济利益。”李顺德:《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6年特别301报告〉》,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609148807.html,2008年10月5日访问。

(三)中国对策

客观地说,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取得的进展和美国人的“积极帮助”存在着某种或多或少的联系。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也的确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和学习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问题症结所在:

第一,从国家政策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美国、中国都是如此。因此,美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范是从其本身利益出发的。对美国有益的法律规范,不见得就对中国利益有帮助,相反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更多是危害。因此,我们不应盲目跟风,而是应该明确知识产权应有的保护水平,构建具有正当性的知识产权法体系。

第二,中国制定知识产权法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立足中国国情和现有法律体制。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而中国具有大陆法系传统,因此,决不能照搬美国知识产权法和具体制度,而应该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和制度采取哲学上的扬弃态度。

第三,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中美两国在具体策略和具体利益上存在矛盾。有学者认为:“大部分国家是知识产权的净进口国,当然,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对进口知识产权的国家而言,诱惑不在于承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而在于允许其国民能够自由地使用外国人研发活动的成果。对知识产权出口国而言,目的是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范围,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贸易中获得最大收益。”〔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如此看来,人为拔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受损的是发展中国家,受益的是美国以及其所代表的发达国家。

第四,美国为了美国利益,肆意拔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行知识霸权。1997年以来,美国贸易代表连年将中国列入美国贸易法“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实际上,美国政府十分清醒地知道,他们的要求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做到的。“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一份‘情况说明书’声明‘目前没有一个国家符合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的各种标准。”The Fact Sheet Is Reprodenced in BNA's Patent, Trademark &Copyright Journal,1992, p.2.转引自〔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维特:《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美国对中国的要求,尤其是表现在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营业场所播放音乐付费问题以及保护水平问题、平行进口问题等是知识霸权的典型体现(详见本书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