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有研究成果之概述

从现有研究来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界同仁在研究我国《紧急状态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时,涉及这个问题;二是公共管理学界的学者在研究我国风险管理或危机管理的必要性时,涉及这个问题。由于研究领域存在差异,笔者主要概述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成果,对于公共管理学界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提供一些参考文献的目录。刘燕华等编著:《风险管理——新世纪的挑战》,气象出版社2005年版;参见薛澜等:《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见赵成根:《国外大城市危机管理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参见万鹏飞、于秀明:《北京市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对策分析》,载巫永平主编:《公共管理评论》(第4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就法学界同仁的研究现状而言,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的必要性角度来阐述我国突发事件的现状。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05年全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40万起,造成大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2006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特别是汛期的几次大规模台风暴雨洪涝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全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55人死亡;全年共发生事故灾难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多种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目前全球新发现的30余种传染病已有半数在我国发现,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84万人;全国活动性肺结核性患者450万人,80%—90%在农村,每年死亡13万人。此外,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二是从我国起草《紧急状态法》的背景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危险。如有学者认为,国家起草紧急状态法的首要原因,往往是由于新危险因素的出现或者传统因素危险性的改变,原有的国家应急制度不足以克服、防范和控制,致使国家和社会安全面临空前的严重危害或者威胁。传统上纳入紧急状态的危险因素,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构成长期经常性威胁的事项。当代新危险因素,是指那些与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直接关联的事项,它的基本特征是国际性、多样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面临主要的危险包括:破坏性地震、洪涝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核电厂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电信网络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金融风险等经济事件;反恐怖、群体性治安事件、民族或者宗教因素引发的事件、劫机等人为事件;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事件。有待立法应对的最新危险因素有:重大计算机系统故障、大面积停电、大范围中毒、重大爆炸、外来生物入侵、价格干预以及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民用燃气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参见于安:《国家应急制度的现代化:紧急状态立法的背景》,载《法学》2004年第8期。另可参见拙著:《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页。

笔者将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从国际和国内角度阐述我国行政应急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