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讨论案例
1.原告陆甲、陆乙、陆丙系同胞兄妹,第三人陆某为原告之父。位于某市中山路22号的一座二层楼房,由第三人陆某、原告陆甲及其妻、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使用。因听说该房屋所处地段要进行征收搬迁,第三人向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要求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归其所有。被告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造房批准书、产权登记墙界表,以该房屋所有权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为由,为第三人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建造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被告未调查、核实,擅自将有产权争议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登记。经法院查明:第三人陆某向被告提交的造房批准书户名经过更改,与档案材料中的申请人户名不一致。
问:法院应否撤销被告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某市桂花街103号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某的私有财产,现由杨某租用;在征求杨某同意后,于某将此房作价12万元卖给董某;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第二天,被告董某付给原告于某现金12万元。董某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但因于某在出卖房屋后即搬到他市居住,双方失去了联系,以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多方查找,董某找到了于某,遂要求于某办理房屋产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于某不仅拒绝这一请求,还要求董某返还房屋。在遭到董某的拒绝后,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某应否履行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