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提供终极的解释理由
人有形上追求的本性,这种本性最终要诉诸哲学。哲学的性质与法律的性质有许多相通之处,它们赋予法哲学、部门法哲学以新的使命。
哲学是最高智慧,是智慧的源泉;哲学是科学的科学,处于科学体系的最顶端;哲学是科学的总括,是解释事物的最高根据和最高理由。哲学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当其他学科或科学解释不了或解释不力时需要哲学来作出最高的解释。
哲学是最高的,法律也是最高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总章程,一个社会的最高指示,一个社会的最高标准,一个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就是使法律、部门法配得上这种最高。
哲学要把表象悬搁起来,直面事物本身;哲学要把各种现象还原了,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哲学要把各种杂质纯粹掉,要返璞归真;哲学要追根究底,要对根本问题从根本上作彻底的解决。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哲学是最本质的、最纯粹的、最彻底的,这样它才能为其他学科殿后,对事物作最后的说明。
哲学是最后的,法律也是最后的。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种救济机制。如果法律不讲理了,那么这个社会就再也没有讲理的地方了;如果法律这道防线崩溃了,那么这个社会也就瓦解了;如果法律这种救济机制失灵了,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无可救药了。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就是要为法律、部门法作出这种最后的说明。
尽管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但哲学总是一如既往地追求绝对,如费希特的“绝对自我”、谢林的“绝对统一”、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这个绝对所追求的是哲学对世界的最高解释力,就是要求哲学用自己的最高范畴对世界作出最终的说明。
哲学是绝对的,没有绝对就没有哲学。哲学的绝对是要把世界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无所不包。法律也是绝对的,法律的绝对是要把世界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要求人们普遍服从。没有绝对,法律就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就不是不可挑战的绝对权威。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就是要为法律、部门法寻找这种绝对。
哲学是深刻的,不深刻就没有哲学,法学最忌肤浅,未经哲学深化的东西不能升华为法律。哲学追问真理,真理才是法律的根本所在,未经哲学追问的东西有诸多妄见,不能成为法律。哲学是无情的批判,只有经过哲学批判并经得起哲学批判的东西才具有合法性,才能称之为法律。也因为如此,所以一切法律都应哲学化,要作出哲学说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这方面的最好表率之一,他对许多法律问题,如所有权、契约、婚姻等等,都作了哲学化的说明,深刻入理,切入本质,逻辑严整,大大提升了法律的层次和境界。哲学赋予法律以理性、权威、尊严和神圣。
法律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在决定人们利益的得丧变更时,如剥夺人们权利、自由、生命时,法律必须说出令人信服的道理、给出无可辩驳的理由,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认同自己理应如此、责无旁贷、罪有应得。部门法哲学就是要说出这种令人信服的道理、给出这种无可辩驳的理由。如此观之,一份判决书应该是一篇论说文,好的判决书实质上是哲学论文。那种只是陈述事实、援引法条所作出的判决书大有强词夺理之嫌。我们常说司法判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是不够的,还应加上一条——“以道理为圭臬”,因为道理不仅是司法判决的充分条件,而且是司法判决的必要保障。无论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法律为准绳”,不但都离不开“以道理为圭臬”,而且都要服务于它,因为它们都要有道理,都是为了讲道理,都是为了更好地讲道理。如果没有道理、不讲道理的话,那么它们两者都失去了原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