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限制与征收之间:不动产准征收的提出
财产权问题历来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历久弥新的重要问题,是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哲学领域永恒的研究主题。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教授认为:“没有什么可以比财产权更能如此广泛地激发人们的想象并促使人们的关注;这种财产权就是一个人所享有和实施于世界上的外部事物的唯一的、专有的权利,它是一种完全排除了宇宙中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是却很少有人认真去思考这种权利的来源和基础。”[1]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同属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正如约翰·洛克所言:“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较大者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2]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财产权构成了人之生存的根本前提。[3]在公民财产权体系中,不动产财产权始终关乎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也是社会交往的重要方式。因而,关于不动产财产权行使中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问题,始终为公法学界和私法学界所普遍关注。公民不动产财产权行使的边界是什么?政府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私有不动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何在?政府征收、限制私有不动产财产权,要不要补偿?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各国财产法发展进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这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