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概念
本章以及下文将经常用到四个基本概念:“存在”“本体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下面对这几个概念的用法做基本介绍。
一 存在
一般认为,“存在”有两种用法,即一阶用法和二阶用法。
关于“存在”的一阶用法,即应用于个体对象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事物都是存在的,就是说,任给论域D,“存在”对D中每个成员为真,也就是说,“存在”的外延是整个论域D。第二种观点认为,事物可以是不存在的,就是说,任给论域D,“存在”不必对D中每个成员为真,就是说,“存在”的外延是论域D的子集即可。第一种观点常被称作“存在”的奎因式解释。第二种观点常被称作“存在”的梅农式解释。在奎因式解释下,“存在”空洞地适用于论域中的每个对象,不具有划分论域的功能,可通过量词和等词如下定义:x存在,当且仅当,(∃y)(y=x)。该定义读作:x存在,当且仅当,x是某物(或x与某物同一)。在梅农式解释下,像日常谓词一样,“存在”具有划分功能,单凭论域不足以判定“存在”的外延。
关于“存在”的一阶用法,笔者主张奎因式解释,本书也将采取这种解释。一方面,这是因为奎因式解释已经被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在笔者看来,梅农式“存在”的内涵并不清晰,理由如下。
如果说“存在”具有划分论域功能,“存在”必定具有特定内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笔者尚未发现,坚持梅农式解释的学者明确“存在”的内涵并进行辩护。在笔者看来,纵使将来会有清晰化的努力,也不会令人满意。比如,他们或许会认为,“存在”可以用其他属性进行定义,比如说“物理的”或者“具体的”。[1]以“物理的”为例,若借此界定“存在”的内涵,则“存在”将是多余的,存在对象就是物理对象。在日常语言中,诸如“物理的”这样的词语,指称的是清晰的普通概念,没有必要再引入一个“存在”谓词。或许,他们会退而认为,梅农式“存在”是不可定义的,必须被列为初始谓词,那么,将陷入神秘主义。[2]
与此对照,奎因式“存在”通过存在量词和等词进行定义。在笔者看来,奎因式“存在”拥有三方面优势。第一,奎因式“存在”与“说一个事物存在就是说它是一个东西而非什么都不是”的前理论直觉一致。第二,奎因式“存在”与“说一个事物存在并不能推出它具有任何其他的具体属性”前理论直觉一致。第三,奎因式“存在”仅仅通过存在量词和等词(而非熟悉的日常谓词)进行定义,而存在量词和等词都被看作是逻辑符号,因此,奎因式“存在”可被视作逻辑谓词,这与“存在乃是一种不依赖于任何对象的独立谓词”的前理论直觉一致。[3]基于这些考虑,本书坚持“存在”的一阶用法的奎因式解释。然而,有必要提醒读者,下文中,出于展示特定理论(比如帕森斯的对象理论)的方便,笔者可能维持理论作者的梅农式用法,有了这里的说明应不会造成混淆。出现这种情况时,笔者也会明确加以说明。
上面讨论和规定的是“存在”的一阶用法。“存在”的二阶用法,即应用于属性的用法,不牵涉含混性,是意义单一的。简单讲,“存在”相当于“有示例”,用λ表达式可表示为“(λP)(∃x)(Px)”,即“是这样一个属性,有一个对象具有它”。其中,P是一个属性变元。例如,“白马存在”意味的“(是)白马”这个属性拥有至少一个示例。在“存在”的二阶用法下,说“苏格拉底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存在”的一阶用法和二阶用法在同一个语境下出现也不会造成混淆。
二 本体论
本书中,“本体论”指被一个主体承认的所有实体。这种用法下,“本体论”可加人称限制,如“奎因的本体论”“梅农的本体论”。例如,奎因的本体论包括物理对象以及通过物理对象构造的类。[4]在这种用法下,“本体论”还可加量词限制,如“一个本体论”“多个本体论”。这种用法下,奎因主张的本体论宽容原则可表述为:出于不同的目的或需求,特别是解释的需求,在众多本体论中做不同的选择,是可以接受的。[5]
三 实在论/反实在论
一般地,针对约束条件φ,对任意本体论O,如果O中包含满足条件φ的成员,那么,关于φ类实体,我们称O是实在主义的(realistic),否则,称O是反实在主义的(anti-realistic)[6]。假设O是主体S的本体论,并且关于φ类实体O是实在主义的,我们称S是关于φ类实体的实在论者(realist);如果O是反实在主义的,我们称S是关于φ类实体的反实在论者(anti-realist)。[7]例如,关于物理对象这类实体,奎因的本体论是实在主义的,奎因是一个实在论者;关于属性这类实体,奎因的本体论是反实在主义的,奎因是一个反实在论者。[8]这里,牵涉的约束条件分别是“是一个物理对象”和“是一个属性”。
根据这里定义,特别地,如果一个本体论O包含虚构对象,那么,关于虚构对象这类实体,O是实在主义的,否则是反实在主义的。笔者将关于虚构对象的所有实在主义本体论,通称为“关于虚构对象的实在论”,简称为“虚构对象实在论”。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简称为“实在论”(realism)。类似地,将关于虚构对象的所有反实在论通称为“关于虚构对象的反实在论”,简称为“虚构对象反实在论”。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简称为“反实在论”(anti-realism)。相应地,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我们也会将关于虚构对象的实在论者/反实在论者,简称为“实在论者/反实在论者”。
有必要指出,这里对实在论的定义和传统界定稍有不同。根据对实在论的传统界定,关于一类实体的实在论,包含两个具体信条:(a)存在这类实体;(b)这类实体中的每一个都客观地存在,即独立于精神(the mental)而存在。[9]这里对实在论的界定则仅仅包含信条(a),可被称作“弱实在论”(weak realism)。笔者这样规定,是出于讨论虚构对象这类实体的需要。比如,有的哲学家认为,存在虚构对象,并认为虚构对象依赖于精神而存在(如观念主义),有的哲学家认为,存在虚构对象,并认为它们独立于精神而存在(如柏拉图主义)。有了前面的界定,我们可将上述情形描述为“实在论者关于虚构对象是否独立于精神而存在有分歧”,而不是缺少表达力的“存在关于虚构对象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10]
特别地,有了上述对本体论、实在论、反实在论、实在论者、反实在论者的定义,关于虚构对象的部门形上学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可表述为:第一,我们的本体论是否应该包含虚构对象?第二,如果我们的本体论应该包含虚构对象,虚构对象属于什么范畴、具有什么属性?实在论者对问题一做出肯定回答,反实在论者做出否定回答。实在论者对问题二的不同回答导致不同的虚构对象理论。接下来,我们正式进入到关于虚构对象的本体论争论:我们的本体论是否应该包含虚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