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仁者爱人

我们首先来看传统上对“仁”这一道德观念的理解。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云:“仁,亲也,从人二。”清代段玉裁更引《中庸》郑玄注为说,以为印证。段注云:

“从人二”,会意。《中庸》曰:“仁者,人也。”注:“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人偶”犹言尔我亲密之词,独则无偶,偶则相亲,故其字从人二。(《说文解字注》)

从汉人许慎到清人段玉裁,皆以“亲”(“爱”)释“仁”,将仁的基本的含义解释为人与人之间亲密、亲近、亲爱的关系和情感。从传世的早期儒家文献来看,应该说,这一解释与儒家的仁爱思想是契合的。《论语》载: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

《论语》一书,孔子多处提到仁,然而多是就各种具体的语境而做的指点语,唯此一处答樊迟问最为直截了然。显见,孔子以“爱人”为“仁”的基本内涵。[5]后世儒家学者论“仁”皆顺此而生发,譬如,荀子以仁义对举,而有“仁者爱人,义者循理”(《荀子·议兵》)的讲法。儒家内部如此,儒家之外亦复如是。如所周知,先秦诸子之间素以相互攻击为能事,但无论儒家的论敌对儒家的仁道持何种主观态度,但在儒家的“仁”的基本内涵在于“爱人”这一点上,大家的认知则一直是清楚的、明确的,甚至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庄子·天地》即有云:“爱人利物之谓仁。”此外,法家学派的韩非子对仁的解释亦可从另一个侧面来印证这一点,《韩非子·解老》云:

仁者,谓其中心欣然爱人也,其喜人之有福,而恶人之有祸也,生心之所不能已,非求其报也。(《韩非子·解老》)

显然,韩非子对仁的这一理解与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是一致的。并且,从“仁者,谓其中心欣然爱人也……生心之所不能已,非求其报也”这一表述看,在“爱人”这种行为现象深处,韩非子充分体认到了“仁”之作为行动者内在的德性品质的这一层面。如所周知,在以“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的例子论证“不忍人之心”时,孟子亦反复申明行动者“怵惕恻隐”的心理情感反应“非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上》)。在伦理学的意义上,韩非子与孟子是在强调同样的东西,即仁之为仁,此一“爱人”的情感之发生出于行动者内心世界自然而然的流露和表达,而非外在的实际功利的计算和考量使然。

“仁者爱人”,“爱人”(love others)之“人”是相对于“己”(行动者自身)而言的。因而,从“爱”这一活动的指向性来说,是行动者对他者而非自身的爱。此一层意思,汉儒董仲舒辨得甚分明,《春秋繁露》有云:

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暗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

是义与仁殊,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此之谓也。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着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春秋繁露·仁义法第二十九》)

“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董仲舒对仁义原则的这一“正名”工作是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的。[6]在儒家,就仁义之发用而言,“仁主人”而“义主我”,重在“以仁安人,以义正我”。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以仁自裕”“以义设人”的现象却又司空见惯,道德领域中的种种自私、虚伪由是而大开方便之门。故而,“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诚非虚言也。董仲舒分别仁义之言名,在伦理学的意义上,揭示出了儒家仁道要求行动者为他人而抑制自我、奉献自我,乃至牺牲自我的基本精神[7]——“仁者爱人”,“爱人”即“为他”,而“为他”的另一面即意味着“克己”(to discipline oneself)。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践行仁道的道德修养,克己的实践指向及价值基础即在于“爱人”。

然而,在此,作者所关心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在于,仅仅停留在“仁者爱人”/“为他”的层面来理解和把握“仁”这一儒家核心的道德观念是不是就已经足够了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