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循证矫正与传统改造手段的融合

从西方国家舶来的循证矫正,如何在中国监狱落地生根,如何与监狱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管、教育、劳动改造手段有机衔接,如何与监狱各个领域、各条业务线配套成熟的运行机制良性融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循证矫正必须扎根和立足于当前的罪犯管理教育实践,因地制宜地接上“本土化”地气。脱离监狱监管教育改造的运作实践,不考虑解决具体实务施行问题,仅有理论设计或简单移植矫正项目,最终只能是空中楼阁式的“纸上谈兵”。从实务层面讲,任何循证矫正项目的实施,都需要解决“最终落脚”的问题。这好比我们在中式“四合院”里居住多年,现在要制作更换一套设计新颖的西式家具,就必须认真考虑与现居“四合院”的总体环境、房间布局、规格尺寸、生活形态的适宜性。否则,这套西式家居虽然在设计上新颖华丽,但与中式“四合院”不合体、不匹配,只能成为华而不实的摆设。

循证矫正不应该也不可能跳出监狱传统的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这三大手段的基本范畴,不可能突破《监狱法》,以及其他刚性的监狱法律规章制度。在此框架之内,循证矫正到底该做什么、能做什么、怎样去做?路径的选择其实并不复杂,循证矫正不是独辟蹊径,亦非另起炉灶,而是要在坚持、传承、发扬监狱传统管理教育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宝贵成果的基础上,吸纳循证矫正的科学精髓与基本原则,推陈出新,创新发展。然而要在不突破监狱法律规章与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对循证矫正进行“本土化改良”,对当下的监管形态、资源配置、方法手段、警务运作等都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需要把握好传承与创新、沿袭与改革、长期性与阶段性、可行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使循证矫正机制与传统改造手段有机衔接融合,进而助推监狱矫正效能向科学化方向演进。有学者指出:“循证矫正模式是建立在原有的罪犯矫正模式的基础上,并不能与传统罪犯矫正模式彻底决裂,反过来,是对传统罪犯矫正模式的优秀特质的继承、发展和整合,把循证矫正的思维理念、实践规则、技术规范注入传统罪犯矫正模式,使之具有新的活力因子。”连春亮:《论循证矫正的谱系循证》,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9期。

循证矫正本土化的命题,已经是当下监狱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共识,国内的不少专家学者对循证矫正的“本土化”路径开展了富有成效的研究,提出了一些观点与想法,但多囿于宏观性、概念性或理念性的探讨,至于如何从微观层面、实务角度、具体操作上“落实破土”,目前业界尚无可鉴之论,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本节就是要着力破解并试图构筑出循证矫正与监狱传统改造手段融合的实践路径,不仅是提出命题,而且更致力于解决问题。

“融合”并非是一方单维地融植于另一方的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形态。循证矫正与监狱传统改造手段的融合,既强调循证矫正这一西方化的理念方法要进行“适应性修整”,以契合中国监狱的实践土壤和文化气候;另一方面,中国监狱也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主动性调整,衔接、适纳“循证矫正”这粒外来种子的落地生根。正基于这样的解读,因此在论述循证矫正与监狱传统改造手段融合问题上,更强调的是这种双向互动的融合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