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侦查与鉴定的基础理论

侦查与鉴定的基本原理是犯罪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应用研究的理论依据,对指导侦查和鉴定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侦查与鉴定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犯罪侦查的物质性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由于同一认定理论是犯罪侦查、物证鉴定的基础,所以要求司法人员重点掌握同一认定理论;正确理解和运用同一认定理论,有助于避免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产生冤假错案。

一、侦查与鉴定的物质性理论

(一)犯罪行为具有客观实在性

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直接侵害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与其他事物一样,都是沿着自身固有的规律发展、变化着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具有物质性。

1.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

犯罪行为和其他物质一样,具有物质运动的根本属性。在繁杂的刑事案件中,尽管犯罪行为不同,犯罪类型各异,但从本质上看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其全部内容都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即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某种动机支配下,选择一定的时、空条件,借助一定的作案工具,对特定的人或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犯罪时间反映了犯罪行为的顺延关系,犯罪空间表现了犯罪行为存在的状态范围,侵害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而犯罪结果则造成物质移位、破坏或人身伤亡等客观实在。由此可见,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由人、事、物、时、空等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五个基本要素并不是简单堆积式的组合,而是一个互为联系、相互制约的综合体。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要具备五个基本要素,还需要具备外部相关因素才能实施,如被害人的诸因素、犯罪客体物的诸条件、作案环境等等,这些外部相关要素的构成内容也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由此可见,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外部相关因素是物质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主观意识和感觉而存在,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

2.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客观实在

犯罪行为的物质性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总想掩盖自己的罪行,企图不被人发觉,但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必然造成犯罪侵害客体及其客观物质环境等发生变化,这是不依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客观存在的本质,使人们可以从其外部联系中去寻找、发现、研究犯罪的现象、过程和事实。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多是从犯罪结果开始。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寻找、提取痕迹物证,研究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判断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并由此去寻找犯罪嫌疑人。只有人们认识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之后,才可以根据案件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溯源性地开展侦查活动。

(二)犯罪行为必然具有一定形态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而物质运动必需要采取一定的形态。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发生剧烈冲突的表现形态,犯罪行为形态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的外部表现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相当复杂的物质运动形态,它储存于人们的记忆和犯罪活动之中。刑事侦查就是研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形态,进而去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研究犯罪行为形态是研究刑事犯罪行为本质的基本方法。

1.犯罪行为形态具有客观性

一切犯罪行为形态都是犯罪行为本质的客观反映,只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形成一定的犯罪行为形态。犯罪行为形态一经形成就成为客观存在。没有行为的形态和没有形态的行为都是不存在的。

2.犯罪行为形态具有特殊性

各类犯罪行为都有其特殊的表现形态。如杀人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表现为被害人的死亡;盗窃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方式,侵占他人的财物,表现为财物的缺失:抢劫行为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等行为,强行劫取或索取被害人财物;寻衅滋事行为是行为人肆意挑衅,骚扰他人、起哄闹事,表现为社会秩序被破坏等等。这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反映出各类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

3.犯罪行为形态具有多样性

犯罪行为形态的多样性是由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同为杀人行为,有的采取枪击的方式,尸体呈现出弹孔的形态;有的采用钝器打击的方式,尸体表现为大面积的损伤;有的采取锐器的方式,尸体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刺切创;有的采取投毒的方式,尸体表现为中毒的迹象等等。不同的犯罪行为造成不同的犯罪后果,形成各式各样的犯罪现场。形态各异的犯罪现场表现出犯罪行为形态的多样性。刑事侦查工作就是从认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入手,找出同类案件的共性规律,并以此为指导,研究个案的个性特点,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

4.犯罪行为形态储存犯罪信息

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犯罪行为形态中储存着相应的信息。犯罪信息是指与某具体案件有关的,能够反映犯罪事实的表征。犯罪信息存在于犯罪现场和人们的记忆之中,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发生、形成及犯罪人特征等方面信息,并能为人们所感知。不同的犯罪行为形态输出不同的犯罪信息,这样为侦查人员区分不同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客观依据。因此,不管犯罪人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是多么隐蔽,但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就会形成一定的形态,这些形态作为犯罪信息烙印在现场上,构成了犯罪人与犯罪现场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地发现、收集、查证犯罪信息的过程。

(三)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物质的互换

现代科学发展证明,物质在运动中由于接触、摩擦、撞击必然引起两个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状态,造成此物体的某些物质成分会转移到彼物体上,彼物体的某些物质成分也会转移到此物体上,称之为物质互换。由于犯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运动形式,当犯罪人作为一种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与其他物质实体发生联系时,也同样会造成相关物体的物质互换。研究物质互换同样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认识犯罪的依据。

1.物质互换的条件

物质互换关系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条件:①相互交换的物体。物质互换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之间进行的,没有施力物体(一般称为造形客体)和受力物体(一般称为承受客体)这两个物质实体,物质互换关系就无法构成。②外力的作用。物质互换必须具备外力条件,没有外力的作用,施力物体就不能对受力物体施加作用力,因而也就不能构成互换关系。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互换关系的外力主要来自与犯罪相关的人的行为的力量。一般来说,外力越大,物质互换就越明显,反之,则相对不明显,甚至不明显。因此,外力与互换成正比关系。③必须紧密接触。即施力物体与受力物体必须发生紧密接触,否则就可能不发生交换关系。④原有物体状态发生变化。物质交换必然产生一种效应,表现为物质的增加或减少、留下或带走,这就是物质互换所带来的结果。

2.物质互换的基本形式

犯罪活动中的物质互换关系相当复杂,概括起来有:①实体互换。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带走一些物质实体,留下一些物质实体,两者互相交换。实体又分为物质性实体和痕迹性实体,前者为作案人从现场取走的赃物,留在现场的工具等,后者为留在现场的手印、脚印、工具痕迹,作案人身上沾附死者的血迹或现场上的可粘性物质等;无形物体互换。如不同气味的互换,有毒气体和无毒气体的互换等。②能量交换。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或其他途径,给客体物造成影响,既释放能量又吸收能量,如使物体移位、表面变形,以及向空气中辐射热能等。

(四)物质性原理在犯罪侦查和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物质性原理是侦查与鉴定的基础理论之一,它对指导犯罪侦查、物证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物质性原理是指导现场勘查的理论依据

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物质性原理阐明了由于犯罪行为的作用,现场上的物质发生了变化,产生了特定的物质互换现象,必然留下痕迹物品,从而确定了现场勘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一旦发生了刑事案件,一定要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凡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以及作案人作案前、作案后活动地点,都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勘验检查,发现作案人活动的各种迹象。同时,应注意全面访问被害人、知情人,了解作案人的个人特点及相关案件情况。通过现场勘查工作,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2.物质性原理是鉴定微量物证的理论依据

物质性原理表明犯罪现场上的物质互换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随着犯罪智能程度的提高,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物品越来越少,侦查人员感到取证难。而物质性原理告诉人们,只要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就不可避免地要留下大量的微量物证。这些微量物证同作案人的犯罪行为有着直接联系,只要侦查人员注意发现提取,对认定作案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物质性原理为发现、利用、鉴定微量物证奠定了理论基础。

3.物质性原理是采取侦查对策的理论依据

物质性原理表明在侦查中可以利用现场上已知互换物体为依据,即现场上多的或少的物品,即作案人少的或多的物品,这样就为发现作案人提供了条件,进而以物找人,查找作案人。此外,被害人、知情人或多或少地了解掌握作案人的相关情况,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来获取有关情况。物质性原理为侦查人员选择侦查途径、采取询问、辨认、控制赃物等侦查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撑。

4.物质性原理是进行物证鉴定的科学依据

在物证技术鉴定中,反映形象痕迹鉴定、步法特征鉴定、整体分离物鉴定等,都是以物质性理论为基础的,离开了物质性原理,司法鉴定就失去了理论的依托。鉴定的过程就是研究、认定造形客体与承受客体之间是否发生了互换关系。如果认定,就表明此物体与彼物体发生了互换关系,否则,就说明它们没有发生互换关系。因此,物质性原理为进行物证鉴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犯罪侦查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因果关系理论的概念

犯罪侦查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侦查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规律。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同一现象在这种关系上是原因,在另一种关系上又是结果,各种现象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规律。

原因和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原因不同于条件,条件是对于原因引起所必不可少的各种现象的总和。条件虽然是事物产生所必需的,但条件本身并不引起该事物。犯罪动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而被害人对财物保管不善、财物外露等方面只是促使作案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因素条件,而不是原因。因此,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所要研究的是引起犯罪结果的内在的、直接的、本质的原因。正确区分原因和条件对深刻认识因果关系,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先后相继,是因果关系的外部特征。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所以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在一对因果关系中,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这一特征告诉人们要从结果发生以前的时间内去寻找原因。但是,时间上的前后相继的现象并非都是因果关系,只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上述两个特征表明:犯罪侦查中的一切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都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原因和结果都具有客观的实在内容,只有具有时间顺序和必然联系两个特征,才能构成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侦查中所固有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即使侦查中一时找不到因果关系,只能说明在一定时间内由于具体案件的客观条件的限制,还没有找到原因而已,并不是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犯罪案件中因果联系的内容

因果关系原理是犯罪侦查中的一个重要规律,它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犯罪侦查过程是溯源性的认识过程,即一个不断地由结果推导原因,沿着结果到行为,行为到动机,动机到作案人的途径,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最终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因果联系

犯罪动机是作案人实施行为的内驱力,犯罪目的是作案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是犯罪动机的直接指向。二者密切联系,又严格区分,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不同的犯罪动机,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目的,相同的犯罪目的,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动机所形成,同一犯罪动机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目的。同时,犯罪动机、目的可以因犯罪的具体情境的不同或变化而发生转移或变化,因此,有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出现多种动机目的,侦查人员需区分原始动机和临时起意动机。总之,分析犯罪动机,对查明有无某种犯罪目的,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联系

犯罪行为是作案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它受犯罪动机支配,是犯罪动机的外在表现。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这种动机与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作案人的主观意志所转移,即使作案人千方百计地扭曲动机与行为的因果联系或故意破坏、改变、伪装现场现象,转移原因等,但只要认真分析其侵害的对象、现场痕迹物品、现场现象,就可以判明犯罪动机。如前所述,犯罪动机是可以改变的,并随着被侵害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研究犯罪动机转化的原因,有利于分析案情,刻画作案人。

3.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因果联系

犯罪技能是作案人具有的技巧与能力,犯罪方式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犯罪技能制约着作案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技能的高低决定了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方法的高明或笨拙。能力制约一方面说明犯罪技能是因,犯罪方式是果,能力制约行为;另一方面则可以从作案人所采取的作案方式方法去分析推断作案人所具有的技巧与能力。

4.犯罪行为与现场痕迹的因果联系

作案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行为,必然造成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留下痕迹。行为是形成痕迹的原因,痕迹是实施行为的结果。虽然作案人千方百计地破坏痕迹,但破坏本身又形成新的痕迹。因此,通过认真分析痕迹的特点,就能判断作案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

5.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联系

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一般说,动机引起行为,行为造成结果,不同的犯罪行为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犯罪行为的实施造成被侵害对象发生变化,如被害人的死伤、财物的损坏失少等结果。这些可以通过现场勘查等查明,进而由犯罪结果推断犯罪行为并研究犯罪行为的特点,为侦查工作提供依据。

6.犯罪结果与罪后行为的因果联系

犯罪结果发生后,犯罪人慑于法律威严,想方设法逃避打击。他们会逃离作案地区、销赃毁证、刺探消息、转移视线等等。因此,侦查人员应加强对作案人作案后的行为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以上因果联系是刑事案件中因果联系的主链条,但是还应注意到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实施的某些行为,不一定都是由犯罪动机引起,有的是由于偶然因素的介入,有的是在无意识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与犯罪动机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在侦查活动中,必须查清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以便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

(三)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犯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由于犯罪成员的特殊性、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犯罪手段的狡猾性以及犯罪过程中环境、条件的多样性,使不同类型案件的因果联系具有不同性质和情况。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果关系也不相同。

1.犯罪案件因果联系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1)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因多果是指一种原因同时引起多种结果。一个犯罪动机的产生,在一般情况下会产生几种结果,如预谋准备、实施行为和罪后应变等,同时对侦查来说,一个犯罪行为的产生,常常会引起多种侦查行为的发生;同因异果,是指相同的原因在不同条件下可以引起不同的结果,如盗窃、强奸、杀人等。

(2)一果多因,同果异因。一果多因,是指一种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引起的,如被害人死亡,可以由仇杀、财杀等原因共同引起;同果异因,是指相同的结果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如同为被害人死亡,此案是仇杀,彼案是财杀。

(3)多因多果,复合因果。是指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综合作用引起某一结果,这一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多种结果。

2.犯罪案件层次结构的复杂性

因果联系的复杂性,还表现为在于案件层次结构的复杂性。犯罪案件就其基本结构层次来说,有犯罪意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结果与罪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了四个层次结成的三对因果关系。在每个层次中又包含了一些具体的因果关系。这种错综复杂的结构形式,一方面对认识案件的因果关系带来困难,同时又为认识因果关系提供了基本条件。

3.犯罪案件因果关系复杂性的成因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由于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所以作案人多采取隐蔽的形式,并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伪装,转移视线等,造成侦查人员认识上的难度。其次,由于天气等自然因素的介入,也会改变现场上的某些痕迹物品、现场现象。其三,由于被害人及其他人员的不当行为(是指非故意行为),也会对犯罪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改变或破坏。其四,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有的是明显的,有的是不太明显的,甚至有的是潜在的;同时,有的是现在的,有的是过去的,甚至是很久以前的。其五,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对现场的破坏等。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往往会使现象与本质、真象与假象、偶然与必然同时存在,进而造成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更为复杂,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因果关系原理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1.因果关系原理是确定侦查对策的前提

准确、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是确定侦查对策,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全面、准确掌握案件情况,要求侦查人员多角度、多方位地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分清主要和次要、直接和间接、内部和外部、主观与客观等原因,才能正确地把握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使认识符合客观实际。

2.因果关系原理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

刑事侦查的基本方法,是通过研究各种犯罪现象之间以及各种犯罪现象与作案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查明犯罪事实真相,揭露、证实犯罪,这一基本方法正是建立在案件自身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侦查中,既可以采取由果查因,即从案到人,又可以采取由因到果,即由人到案的侦查方式。

3.因果关系原理是指导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

因果关系原理告诉我们,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有的案件因果关系较明显,有的案件不太明显,但只要认真调查研究,肯定能够发现的。因此,侦查人员应加强情报工作,并注意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为防范、控制犯罪提供依据,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

三、同一认定理论

在当今社会,各国警方侦查破案都离不开物证技术的应用。同一认定理论是犯罪侦查学和物证鉴定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司法鉴定之所以能通过鉴定人的科学实验活动,认识并揭示物证与犯罪案件、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是因为任何物的本身都具有某些属性。

(一)物的基本属性

1.特定性,即物的特殊性,是指此物与彼物的本质区别。人类社会、自然界从不存在两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物体;由于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只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因此事物的特定性便成为物证鉴定的前提条件。

2.稳定性,是指物体的本质特性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虽然万物都在不断运动、发展,但在变化、发展过程中,总会有一段时期它的基本特性处于相对稳定静止的状态,或者只发生极其缓慢的量变;因此,事物的稳定性是物证鉴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3.反映性,是指事物呈规律性的特点,在一定条件下能直接或间接表现出来的属性。事物的反映性也是物证鉴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事物的上述基本属性构成了物证鉴定的科学理论依据,其中特定性是鉴定的基础,稳定性和反映性则为鉴定提供了实际可能。凡特定性明显、稳定性强、反映性好的客体,物证鉴定的客观条件就充分;否则,鉴定条件就差。可见这三个客体属性在鉴定中是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的。为了保证鉴定质量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从客体的特定性和反映性着眼,在发现、提取、运送、管理物证的全过程中都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全物证的原始特征;从客体的稳定性着眼,要求侦查人员勘验物证、鉴定人员鉴定物证都应当迅速及时。此外,鉴定主体的业务水平、对客体的认识能力以及鉴定仪器设备的差异,对能否客观地揭示事物的特殊规律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同一的概念

所谓同一,即通过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在侦查中获取的某个嫌疑客体(及其反映形象),与在犯罪现场上发现的那个客体(及其反映形象),两者为同一客体(或同出一源)。

“同一”和“相同”的含义有区别。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是指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等同,指的是一个物体。“相同”通常是指一个客体与另一个客体是否相似,指的可能是两个物体。一个物体可以和许多其他物体相同或相似,但决不会与其他任何物体同一。“相同”或“相似”其实指一个客体与其他客体在种类特征或部分细节特征上雷同。倘若将相同或相似视为“同一”,那么极可能会出现鉴定结论错误,最终导致冤假错案。

司法活动中,在审查证据时,常常会遇到如何区别同一、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在鉴定实践里,区别同一与相同的界限既重要又困难。同一是检材和样本之间共同反映出的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所构成的特性等同,即两者特征都是同一客体的反映。通常认为,检材与样本的特征能达到80%以上一致,且差异点比例极小,便属同一的质的规定性。但这只是同一认定理论的一个模糊概念,并非任何鉴定结论的标准。

(三)与“同一认定”相关的术语

1.客体,即鉴定人依法进行鉴定的人(活人或死人)、事(某些事实或现象)、物(物质或物品)。

2.客体的反映形象,是指物体或人体某一部位在一定条件下所形成的痕迹。

3.被寻找客体,是指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即通过鉴定所要确认的对象。鉴定中确认的被寻找客体,多数仅是人或物自身的一部分实体。在鉴定某个物品或某种痕迹时,被寻找的客体通常只有一个;但是多人书写一份文书、一份血痕检材中掺杂着数人的血、一份毒物检材中混杂着多种毒物等情况也是存在的。

4.受审查客体,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嫌疑人或嫌疑物。物证鉴定中的受审查客体往往不止一个。鉴定是以被寻找客体为依据,以受审查客体作为比较检验的参照物。倘若通过鉴定做出肯定同一结论,从诸多的受审查客体中确定其中一个客体即被寻找客体,便达到了鉴定目的;同时排除了其他涉嫌的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之间的关系。

5.检材,鉴定中是指被寻找客体自身的一部分及其反映形象。它们是案件中的原始证据材料,鉴定前多数为“未知物”,具有不可替换性。譬如,犯罪现场上遗留的血迹、毛发、指印等。

6.样本,鉴定中是指受审查客体自身的一部分及其反映形象。它们是鉴定中供比较检验用的材料,源自嫌疑人或嫌疑物,在鉴定前为“已知物”,具有可替换性。

(四)同一认定(identification)的概念

同一认定,通常是指鉴定人员运用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人或同一物而形成的一种判断。同一认定是指判断的过程,并非判断的结果。肯定的判断结论为“同一”,否定的判断结论为“不同一”。科学、正确的判断,往往离不开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五)同类认定理论

1.同类的概念

同类,在鉴定中是指鉴定人员经过检验、鉴别后,认定受审查客体和被寻找客体是同属一类人或物的判断结果。至于这两个客体是否同一人或同一物的问题往往不必解答或者无法解答。

2.同类认定的概念

同类认定,通常是指鉴定人员运用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同属一类人或物而形成的一种判断。肯定的判断结论,叫作“同类”;否定结论,称为“不同类”。

同类认定,又称“种属认定”;它往往是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虽然同类认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不如同一认定,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证据意义。譬如,同类认定的肯定结论可以为犯罪侦查指明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它的否定结论,有时可以起到澄清某些事实,排除某些嫌疑的作用。

(六)同一认定结论的审查与评断

同一认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它是法定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同一认定的结论性意见也应当和其他证据材料一样,经过审查属实后,才能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加以运用。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主要考虑它是否合法、是否可靠及其在案件中的证据价值等方面。

1.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1)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合法。如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有无需要回避等情形。

(2)审查鉴定对象是否合法。如鉴定必需的检材与样本是否依法收取的,有无非法取证等问题。

(3)审查鉴定程序、标准、结果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如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过程是否按照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这样的顺序进行,鉴定书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等。

2.评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只要其中有一个因素发生偏差,结论就可能出错,在司法活动中应用它就有问题。因此,评断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必须全面分析,着重审查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及其与案件本身有无联系等因素。

(1)审查鉴定材料的客观条件。如检材数量是否充分、外形是否完整,它们所反映的特征是否具备检验条件;样本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它们的种类、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等。

(2)审查鉴定的方式方法。如被比较的鉴定材料有无混淆,检验方法是否恰当,是否有悖于科学原理等。

(3)审查鉴定的理论依据。如对事实的确认是否以同一认定理论为基础,是否以研究客体的特性为前提;对客体的符合点及差异点分析、解释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逻辑,说服力强不强;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客观,有无违背科学原则等。

(4)审查鉴定结论和案件中其他证据的关系。如案件中已得到证实的其他证据材料与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有无联系等。

(5)审查鉴定部门的仪器、设备及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等。

3.评价鉴定意见在案件中的证据意义

即使是合法、可靠的鉴定结论性意见,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体现的证据价值却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多数属于间接证据,少数属于直接证据;一般而言,直接证据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价值往往大于间接证据。

(1)对人身同一认定结论性意见的评断。目前常见的有:手印鉴定、赤脚印鉴定、人像鉴定、牙印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和DNA鉴定等7种。

有时,鉴定意见能直接表明被认定同一的人就是罪犯。例如,通过笔迹鉴定确认反动传单、信件的书写人,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此类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较大。

有时,鉴定意见只能表明被认定同一的人与犯罪事件在时间或空间方面有某种联系。例如,对犯罪现场遗留的手印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人身同一肯定结论,只能说明被认定者曾经到过现场或接触过现场上的某些物体,但是据此不能直接肯定他就是此案的犯罪分子。

有时,鉴定意见既不能表明被认定的人与犯罪案件有直接联系,也不能肯定其与犯罪案件在时间或空间方面的联系。例如,对被犯罪分子有意或无意抛掷在现场上的物品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其实该物品的主人与案件本身毫无关系。

(2)对认定同一物的结论性意见评断。通常应首先确定被认定同一的物与犯罪案件的关系,然后再确定该物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目前常见的此类鉴定有:鞋印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印文鉴定、断离痕迹鉴定、编织物接触痕迹鉴定、牲畜蹄爪痕迹鉴定等。

有时,鉴定意见表明,被认定同一的物就是案件中的犯罪工具。例如,根据现场弹头、弹壳上的发射痕迹与嫌疑枪支所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这种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较大。

有时,鉴定意见认为某物在犯罪现场被使用过或者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的。例如,根据犯罪现场的轮胎印痕而对某辆嫌疑汽车做出的认定同一结论,可以确定嫌疑物与犯罪案件的空间联系,但不易确定它们的时间联系。

在个别情况下,鉴定意见中被认定同一的物既不是犯罪工具,也未被罪犯在犯罪现场使用过;它只不过被犯罪分子有意或无意地抛掷在现场。例如,经过断裂痕迹检验表明:犯罪现场上的半截扁担与某人家中的半截扁担,两者断口对接后凹凸处恰巧能自然吻合。但实际情况是犯罪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嫁祸于人而故意将某人的半截扁担扔在犯罪现场。

确定被认定同一的物与犯罪事件的联系,一般可以参照认定人身同一的方法进行审查。要确定被认定同一的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审查工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查明被认定同一的物属谁所有,由谁使用。二是查明被认定同一的物平时保管过程、使用情况,以及哪些人具备接触该物的条件。三是查明现场物品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形下遗留的。通常只需查明这三个问题,便不难发现曾使用该物的犯罪嫌疑人。

(3)对同类认定结论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的评断。同类认定意见与推断性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虽然不及同一认定结论,但它们在案件侦查中,仍然可以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效力。

评断这两类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往往需要把侦查中所占有的材料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分析、比较,互相印证,从中找出现场物证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的联系,确定它在案件证据锁链中的位置,进而明晰被认定的人或物与犯罪的关系。例如,根据敲诈勒索信函上被严重歪曲的字迹所作出的推断性鉴定结论,显然不能以此来认定涉嫌书写这封信的人即罪犯;但若又对敲诈勒索函上的潜在指印与嫌疑人的指印进行比较检验后作出鉴定结论。指纹鉴定结论与笔迹鉴定结论相吻合,那么先前所做的笔迹鉴定推断性结论便可以用来印证嫌疑人就是罪犯的重要依据。再如,侦查一起杀人案件,将凶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血痕与嫌疑人的血液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后,认定两者血型同类的结论不能证明嫌疑人就是本案的杀人犯;但再将从嫌疑人手臂上提取的咬伤痕迹,与被害人的牙齿进行比较检验,也得出认定同一的结论;由此表明先前的血型同类认定结论在该案中具有重要的佐证意义。

总之,审查评断同类认定结论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的证据价值,是不能脱离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孤立进行的。

思考题与案例分析

1.为什么司法人员应掌握刑侦知识?

2.简述犯罪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3.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任务、原则是什么?

4.你如何理解犯罪侦查中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原则?

5.何谓同一认定理论?

6.如何正确审查与评断物证鉴定结论?

7.我国目前合法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8.简述目前我国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和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9.试比较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和司法鉴定文书。

10.出具一份规范的司法鉴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