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证鉴定与侦查技术

第一节 手印鉴定

一、手印的概念与种类

(一)手印的概念

手印是典型的反映形象痕迹,是指人手皮肤的乳突花纹在承受客体表面上的反映形象。手印,通常可分为指印和掌印两部分。由于指印,即指纹在承受客体上的反映形象痕迹,在各类犯罪现场中出现频率较高,所以它也是各国痕迹物证鉴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手印的种类

通常根据承受客体表面有无发生变化,理论上可分为立体手印和平面手印(含平面加层手印、平面减层手印)。根据手印能否被肉眼所察觉,还可以将其分为显在手印(常见的如血手印、粉尘手印、颜料手印、油墨手印等,即有色手印)和潜在手印(如汗液手印、油质手印等,即无色手印)。区分手印的种类,有利于现场采用相应的显现和提取方法;采集手印是手印鉴定的前提条件。

二、指纹的特性和作用

(一)指纹的特性

由于指印的特征最为典型,因此利用指印来识别人身,就必须了解指纹的基本特性。

1.稳定性

人的指纹从胎儿四个月时开始生长,六个月基本成形,出生后至生命终结,在尸体被火化或腐败以前,其花纹结构、形态和特征体系始终保持基本不变。

2.特定性

指纹有很明显的特定性,“人人不同,指指相异”。人与人之间、一个人的十个手指之间的皮肤花纹均不相同。指纹各人各指不同,有其哲学、生理学、遗传学、数学的科学依据,并已为数千年以来全世界的指纹应用,数百年以来的指纹鉴定实践和指纹档案储存历史所证实。

3.规律性

人的指纹由许多纹线组成,有条有理,毫不杂乱。指纹的出现和分布在生理上有一定的规律,表现在指纹种类的遗传规律、手别和性别的规律、手别和指纹的纹线流向规律、纹线细节特征的分布规律、左右手各指花纹类型对称性规律、十指花纹类型相同规律及其各类型花纹在各手指上的出现规律。

4.反映性

因人的指纹布满汗液,又经常附着油垢、灰尘等物质,触摸承受客体时就会留下印痕。对这种印痕可通过一定的理化技术方法进行处理,使其显而易见,从而反映触物留痕的指纹特定性。

由于指纹具有上述基本特性,因此它在世界各国司法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手印鉴定结论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指纹的这些特性是人身识别的理论基础,也是指纹鉴定结论成为“证据之王”的依据。

(二)指纹的作用

人的指纹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侦查中,指纹是为侦查提供线索、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

(2)审判中,手印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能有效地帮助证实犯罪、查证某些待证事实。

(3)在交通事故、空难等事件中,指纹可作为识别特定人、辨别无名尸体的有效媒介。

三、指纹的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

(一)种类特征

指纹的种类特征,也称一般特征。由于种类特征的重复性,利用这类特征只能对某类人做出同类认定而不能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

指纹是由单一中心纹线,内部、外围、根基三个纹线系统和“三角”组成。以中心花纹纹线的类型特点、三个纹线系统的完备程度、“三角”的数量为条件,指纹的种类特征主要包括三大类型,九种形态。三大类型是指弓型纹、箕型纹、斗型纹。九种形态是指弧形纹、帐形纹、正箕形纹、反箕形纹、环形纹、螺形纹、囊形纹、双箕形纹、杂形纹。

1.弓型纹

弓型纹上部由弓形线,下部由较平缓的弧形线或横直线组成,无明显的三个纹线系统,没有明显的“三角”。弓型纹可分为弧形纹和帐形纹两种。弧形纹的上部由平缓的弓形线组成。帐形纹上部由弧度较大的弓形线组成,花纹中部有直立或倾斜的纹线将弓形线撑起呈帐篷状。此类纹型在中国人群中约占2.5%。

2.箕型纹

箕型纹的内部至少有一条完整的箕形线,具有三种纹线系统和一个“三角”, “三角”的上下支线包围中心花纹。箕型纹可分为正箕形纹和反箕形纹两种。从手指上观察,反箕的箕口朝向拇指,正箕的箕口朝向小指。此类纹型在中国人群中约占47.5%。

3.斗型纹

斗型纹的三种纹线系统完备,中心花纹具有一根以上完整的环形线、螺形线、囊形线、曲形线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纹线,一般有两个“三角”,左右分布。斗型纹根据中心花纹的特点可分为环形斗、螺形斗、囊形斗、双箕斗和杂形斗五种。斗型纹在中国人群中约占50%。

(二)细节特征

指纹的细节特征,又称个别特征。利用这类特征可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认定人身的依据是多个细节特征的组合,一般需要根据10个以上的细节特征,才能做出是否同一的认定。

指纹的细节特征主要有以下9种。

(1)纹线起点。按顺时针方向观察,两条平行线之间,中途增加一条独立纹线向同一方向延伸,这条新增纹线的起始端即起点。

(2)纹线终点。按顺时针方向观察,两条平行的纹线,有一条中途终结,这条纹线的末端就是终点。

(3)纹线分歧。按顺时针方向观察,一条纹线分为两条或三条之处,称为分歧。

(4)纹线结合。按顺时针方向观察,两条或三条平行纹线中途合并成一条纹线之处,称为结合。

(5)小勾。一条较长纹线分出的一小段叉线,称为小勾。

(6)小眼。一条纹线分歧以后又结合,形成一个闭合的圆形或椭圆形纹线,称为小眼。

(7)小桥。连接两条相邻纹线的短横线,称为小桥。

(8)短棒。两条纹线之间独立存在的短线,称为短棒。

(9)小点。两条纹线之间孤立存在的乳突点,称为小点。

此外,指纹的细节特征有时还包括:细线特征、皱纹特征、汗孔特征、乳突线边缘特征和伤疤特征等。

四、现场手印的发现与显现

(一)犯罪现场易留手印之处

(1)现场的出入口。主要包括室内现场的出入口及行为人出入现场途径中必然触动的部位。

(2)作案的中心场所。如杀人现场的尸体及其周围物品;盗窃现场被盗财物原存放地点附近等。

(3)现场遗留物。犯罪嫌疑工具、嫌疑物及不属于现场和受害人的物品等。

(4)可能接触物品。犯罪可能接触的家具、门窗、照明设备等。

(二)发现手印的方法

现场手印,如立体手印、有色指印等可直接用肉眼观察到。但犯罪现场手印大多为无色的潜在手印,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手段才可以发现。如果手印是遗留在有光泽的物面上,可采用侧光观察法、透光观察法、哈气法来发现手印。如果手印遗留在没有光泽的物面上,可采用激光照射法,有时还需经过显色处理才能发现手印。

在各类犯罪现场发现和寻找潜在的手印,应循序渐进、重点突出并采用一定科学的方法,不可随意翻动现场的物品;在勘验的过程中应始终戴着手套,并尽可能使用镊子等器械接触物体,只能直接接触一般人不可能触动的物体部位;光源不可使用温度过高的光源,应用手电筒或专用灯;对已发现的手印必须做好记号,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显现手印的方法

对于已经发现的潜在手印,应根据承受手印客体的性质、形成手印物质、当时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恰当的方法予以显现。潜在手印被显现的可能性取决于手印遗留时间的长短、承受客体表面的光滑程度和渗透力、空气的温度与湿度以及显现方法是否适宜等因素。

显现潜在手印,通常有物理、化学和物理化学三种显现方法。

1.物理显现法

(1)粉末法。利用手印物质的吸附性能,选用颜色、粗细、比重与承受客体反差大的金属或非金属粉末,采用一定的方法使手印纹线吸附粉末,从而染色。常用的粉末有铝粉、青铜粉、石墨粉、铁粉等。显现操作方法主要有毛刷法、撒粉刷显法、喷粉刷显法、磁性刷法、撒粉震荡法等。

(2)熏染法。主要使用烟熏和碘熏的方法,使松香燃烧的烟末或挥发的碘蒸汽粘附于手印的汗垢物质上而显现黑色或棕褐色。熏染法主要适用于搪瓷、陶器、竹器、金属制品等光滑物体表面上遗留的陈旧手印。

(3)天然荧光法。利用手印物质中的特性激发其产生荧光现象,显示纹线,或用荧光粉末直接喷撒于疑有潜在手印的物面上,以增强手印在激发光源下的荧光效果。运用的主要光源通常为短波紫外线或激光,采用多波段光源能获得较佳的显现效果。

(4)真空镀膜法。利用真空镀膜仪,以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作蒸发料,元素通过电能加热后会急剧蒸发气化,定向均匀地喷镀到被显物表面,从而显现出较清晰的手印纹线。适用镀膜的通常为木制品、皮革、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玻璃、纸币等物体表面的手印。

2.化学显现法

(1)硝酸银显现法。利用硝酸银与手印物质中的氯化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氯化银,曝光时起光化学作用,产生银沉淀,使手印纹线呈棕黑色显现。

(2)茚三酮(Ninhydrin)显现法。利用茚三酮(又称宁西特林)与手印物质中的氨基酸作用生成络合物,从而显现出紫蓝色的手印纹线。但此方法不能用于显现塑料和油漆表面的潜在手印。

(3)四甲基联苯胺显现法。此方法适宜显现浅淡的血手印或潜在血手印,利用血液中存在的过氧化酶与过氧化氢相遇产生初生态氧,使无色的四甲基联苯胺氧化,形成四甲基联苯胺蓝,从而显出蓝绿色的手印纹线。

3.物理化学显现法

(1)8-羟基喹林法。利用试剂与手印汗液中的多种阳离子和有机物合成荧光物质,经短波紫外线激发,手印纹线呈绿色荧光而被显示。适用的对象为墙壁、各类纸张、聚苯乙烯塑料、陶瓷、油漆物体表面的手印。

(2)“502”胶显现法。利用潜在手印中的氨基酸和水分与“502”胶中挥发出的物质发生聚合反应,而显出白色手印纹线。适用物体有油漆表面、瓷器、玻璃制品等。

(3)DFO显现法。利用DFO与手印中的氨基酸反应生成淡红色物质,在光激发下产生强烈的荧光反应,达到显现潜在手印的目的。适用物体主要是各种纸张。

五、现场手印的提取与鉴定

(一)手印的提取

对已显现出的现场手印应以科学的方法提取,主要方法有下列四种。

1.提取手印载体。只要现场条件许可,将已发现的手印连同其载体一道直接提取。这是提取现场手印较理想的方法之一。

2.摄影提取。采用胶片式照相、磁带式摄影、数字式照相、摄影等方法,将已显现的手印拍摄下来,保存于胶片、磁带、芯片或硬盘内,以备随时使用。

3.胶纸粘取。对粉末法、熏染法显出的手印,可利用透明的指纹胶纸粘取,再将其复粘于有一定反差的衬纸上固定。

4.制模法。对立体手印,可采用硅橡胶等材料制作手印模形后提取。

(二)手印鉴定

1.鉴定前的准备。①熟悉有关案情。鉴定人员应了解基本案情以及现场手印显现、提取、固定等情况;对手位、指位的判断分析;核对手印检材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等。②收取手印样本。根据检材手印的种类和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或秘密方式捺取嫌疑人的手印样本。③准备鉴定材料。鉴定人员应对送检材料逐一加以登记,对检材手印和样本手印复制成同等大小比例的照片或复印件。对检材指印纹线不清的,可采用分色照相等方法作清晰处理。准备妥手印鉴定所必需的器材和工具。

2.分别检验。依次先对检材手印,后对样本手印分别进行观察分析,确定各自的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

(1)检材手印检验。首先确定检材是否为手印纹线;手印的手位和指位;研究乳突花纹类型;分析手印上、下、左、右方位;区分乳突线与小犁沟;判定手印有无重叠和变形。在此基础上,确定检材手印的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的数量、质量和具体所在位置。

(2)样本手印检验。在检材手印的相应部位寻找样本手印特征,如果两者种类特征相符合,则可进一步寻找细节特征。若种类特征有差异,需经正确评断或利用细节特征核实后方可予以否定。

3.比较检验。在分别确定检材手印和样本手印的特征后,应对两者的特征组合进行全面的比较,以便确定它们之间的符合点和差异点,为解决是否同一问题提供依据。常用的比较方法有特征对照法、特征连线法、特征重叠法等。

4.综合评断。对比较检验所发现的两者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重点评断特征总和的性质,以便作出正确的同一认定结论。

5.鉴定意见。手印的鉴定意见一般有两种。①肯定同一结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种类特征相同;二是各个细节特征相同;三是少数不同特征有确切依据证明是主客观因素引起的临时或自身的变化。②否定同一结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花纹类型不同或类型相同但纹线形态有差异;二是细节特征少数或部分相同,但特征总和不同;三是相同特征在不同人的手面上完全可能出现相似性的偶合。出具是否同一人指印的鉴定意见,判断时主要是观察比较检材和样本中特征的质量,并非是数量。

6.制作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意见书是手印鉴定结论的证据表现形式,其格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文字准确简练、逻辑性强,图片清晰、特征准确。手印鉴定意见书由文字说明和图片说明两部分组成。文字说明是手印鉴定的重要部分,包括序言、检验、论证和鉴定意见;最后由鉴定人、复核人签字并注明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图片说明是手印鉴定意见书的有效补充;应有与检材和样本手印同等大小的图片,及同等比例的特征比对图片等;必要时应在图片上标明特征的异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