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足迹鉴定
一、足迹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一)足迹的概念
足迹,又称脚印,是指人足在站立或行走过程中遗留在承受客体上的反映形象痕迹。足迹是犯罪现场出现率较高的痕迹之一,因此也是一种常见的物证。
(二)足迹的种类
足迹按其形成的主要因素,可作下列分类。
1.按造型主体可分为赤脚印、鞋印和袜脚印三种。赤脚印是留印人脚趾、脚掌形态和皮肤乳突线花纹的反映形象;鞋印是鞋底外表结构的反映形象;袜印是袜底外表结构和脚底面基本形态的双重反映形象。
2.按承受客体表面变化情况可分为立体足迹和平面足迹。立体足迹是赤脚、鞋和袜与稀泥、松土、细砂等可塑性较强的软性承受客体接触后,使其体积发生变形,形成凹凸形态的痕迹;平面足迹是赤足、鞋和袜在水泥地、砖瓦等硬性承受客体上形成的痕迹,承受客体并不发生变形。
(三)足迹的作用
1.可以判断罪犯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如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作案方式等。
2.研究足迹形成的新旧程度来推断罪犯作案的大致时间。
3.根据现场足迹的形状、大小、数量和特点,可判断罪犯的身高、体重、性别、年龄、人数和行走习惯等。
4.根据足迹遗留的物质、气味等可以利用警犬进行追缉。
5.为人身同一认定提供证据,从而直接或间接证明某个人是否与犯罪案件相关联。
二、足迹的特征
足迹中出现的特征有多种,但在足迹鉴定中主要考虑的有两种。
(一)足迹的形象特征
足迹的形象特征是指单个足迹中反映造型客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特征。按造型客体的不同,有赤脚印特征、鞋印特征和袜印特征。
1.赤脚印特征
(1)赤脚印的种类特征。赤脚印的大小,包括全长和脚掌、脚弓、脚跟的宽度;赤脚印的形状,包括脚趾、脚掌前缘、脚掌内缘、脚掌外缘和脚跟的形状;脚趾分布状况,主要有分散型、并拢型、重叠型;脚掌乳突纹的类型等。
(2)赤脚印的细节特征。脚趾大小及其比例关系;脚趾畸形,如多趾、缺趾、断趾、联趾等;脚掌乳突线的细节特征,如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脚掌上的其他特征,如皱纹、裂纹、伤疤、鸡眼、脱皮等。
2.鞋印特征
(1)鞋印的种类特征。鞋印的形状,包括整个鞋印的形状、鞋头形状和鞋跟的形状;鞋印的长度和宽度,长度为全长、前掌长、鞋弓长和后跟长,宽度为前掌宽、后跟宽和鞋弓宽;鞋底图案花纹的种类,如波折型纹、角型纹、圆环型纹等;鞋底的标记,如商标、厂名、鞋号等;鞋底的质料等。
(2)鞋印的细节特征。鞋底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特征,如鞋底切割的形状和特点,缝线的针脚、断线,钉帽的形状、大小、位置等;鞋底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征,如磨损、沟痕、裂纹、附着物的印痕等;鞋底修补过程中形成的特征,如补丁、鞋掌、鞋钉等。
3.袜印的特征
(1)袜印的种类特征。袜底原料、编织方法、织线密度和粗度、花纹类型等。
(2)袜底的细节特征。编织中的断线、跳线、接头;磨损、破洞的形状、大小;织补、补丁的形状、大小等。
(二)足迹的步法特征
足迹的步法特征反映作用力方式即人的行走动作习惯,主要包括四种。
1.步幅特征
步幅特征指反映人行走过程中左右脚搭配关系的特征。包括步长、步宽、步角。步长指相邻的左右脚足迹相应部位的垂直距离,分为长步、中步和短步;步宽指相邻的左右脚足迹的后跟内侧沿之间的水平距离,分为特宽步、较宽步、搭跟步、较窄步、特窄步;步角指左右脚各自足迹的中心线的延长线与步行线的夹角,分为外展步、直行步、内收步、不对称步等。
2.步态特征
步态特征指人行走时由于作用力方式、大小不同,在足迹中反映的落脚、支撑和起脚阶段的特征。包括落脚特征、支撑特征和起脚特征。落脚特征指脚跟接触地面时形成的反映落脚部位、方向和轻重的痕迹特征,即踏痕和伴生的推痕、跑痕、磕痕等;支撑特征指脚跟和脚掌都着地,支撑体重的痕迹特征,即压痕和伴生的坐痕、迫痕、拧痕等。
3.动力形态特征
动力形态特征指用动力面、重力面在足迹中的位置、面积大小、形状和形状走向来表示落脚、脚跟、脚弓、前掌、脚趾等部位的特征。
4.鞋底磨损特征
鞋底磨损特征表现为鞋底的磨损形状、磨损程度或大小、起落脚力的方向和形态等,既反映了鞋底面的外貌形象,又反映了作用力方式的特点。
三、足迹的发现与分析
(一)现场足迹的发现和测量
(1)寻找足迹的重点部位。可能藏身伺机作案的处所,如屋前屋后、墙角、窗跟、屋顶等;现场的出入口和来去的线路;被侵害目标所在的处所;可能踩踏攀登过的物品;抛埋尸体和隐藏赃物的处所等。
(2)发现足迹的方法。从中心到外围,从室内到室外。立体足迹和有色足迹可通过肉眼直接观察;粉尘足迹可通过测光或半测光来观察,也可以用静电吸附仪来发现;无色汗液足迹可利用显现无色汗液指印的方法来显现。
(3)现场足迹的测量。现场上发现的足迹,对单个足迹,应分别测量其全长、各部分的宽度与长度;对成趟足迹,除测量上述数据外,还要测量步幅的长度、宽度和角度。
(二)现场足迹的识别和分析
1.现场足迹的识别
识别现场足迹是否为罪犯所留,主要依据的情况有:分析足迹遗留的部位是否与罪犯作案的活动一致;观察足迹与其他痕迹的相互关系;分析足迹的新旧程度与发案时间是否一致;分析足迹上的附着物与现场的关系等。
2.现场足迹的分析
(1)分析遗留足迹的人数,如赤脚印可依据其全长、各部分宽度,趾跟、趾球大小,脚面各部分的形态,步幅、步态特征等判断。
(2)分析身高,如通常人的身高约等于赤足长的七倍。
(3)分析性别,如对鞋印,可根据鞋底结构、鞋底大小、鞋底花纹类型判断。
(4)分析年龄,可根据步态特征中的压力面与虚实边等推断。
(5)分析体重与体态,一般来说,体胖的人迈步迟缓,步幅短而宽,步角大,多为外展角,压痕较均匀、压力面宽,足迹边沿明显,少出现蹬、挖痕,常伴有擦痕、挑痕等。
此外,还可分析案件或事件的性质、发生的过程、留痕人的职业特点等。分析只能起参考作用,不能替代鉴定。
四、足迹的提取和鉴定
(一)现场足迹的提取
根据足迹形成的条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提取方法,主要有下列五种方法。
(1)提取足迹载体。只要现场条件许可,将足迹连同其载体一道提取,便于保持足迹特征的原始状态,有利于识别和鉴定。
(2)摄影提取。采用胶片式照相、磁带式摄影、数字式照相、摄影等方法,将已显现的脚印拍摄下来,保存于胶片、磁带、芯片或硬盘内,以备随时使用。
(3)粘取法。对某些物面上的平面足迹,提取原物有困难时,经摄影记录固定后,可用带粘性的复写纸、透明胶纸、照相感光纸等进行粘取。
(4)静电吸附法。既是发现足迹的方法,也是提取足迹的方法,适用于地毯、沙发、家具、水泥地面上灰尘足迹的发现与提取。对较大物面上的足迹,亦可用静电吸附器吸取。
(5)制模法。立体足迹通常采用石膏制模法和硅橡胶制模法。对泥地、沙地、雪地上的立体足迹一般采用石膏为材料制模。对油脂、灰尘、食物等结构细密客体上的立体足迹,宜用硅橡胶为材料制模。
(二)现场足迹的鉴定
(1)鉴定准备。首先应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如现场足迹的数量、清晰度、分布状况以及提取和运送的方法等;其次应查验送检材料,如送检样本质量、数量等;最后应对检材足迹和样本足迹,按比对要求进行复制、制作同等大小比例的比对照片或图片。
(2)分别检验。依次对检材足迹和样本足迹分别进行观察分析,确定各自的形象特征和步法特征。分别检验的顺序是:先检材、后样本,先一般、后细节。一般特征是在判明足迹有无伪装、变形的基础上,确定足迹的种类、大小、形状以及步幅特征。细节特征包括脚掌、鞋底和袜底痕迹中反映出的各种细微特征。
(3)比较检验。对检材足迹和样本足迹的特征进行对照比较,找出二者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比对的顺序是先一般特征后细节特征。若检材和样本在一般特征上存在无法解释的明显差异,可直接做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比对的方法有数据测量法、特征对照指示法、重叠比对法、线痕接合比较法等。
(4)综合评断。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评价,以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
(5)鉴定结论。足迹的鉴定结论有肯定同一结论和否定同一结论两种。在足迹鉴定结论中,赤脚印可认定人的是否同一;鞋印可认定物的是否同一;单独依据袜底印只能认定物的是否同一,同时依据袜底和脚底面两方面的特征才能做出人的是否同一认定。
(6)制作鉴定书。足迹鉴定书是足迹鉴定结论的书面载体,制作形式与手印鉴定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