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性质和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查缉案犯,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及场所进行的现场调查(访问)和实地勘验活动。它是立案审查工作的依据,也是一项综合性侦查取证措施。

一、现场勘查的任务

(一)查明事件性质

所谓事件性质,是指已经发生的事件是犯罪案件或是非犯罪事件。侦查工作的开展是以犯罪案件为前提的,对于非犯罪事件则不适用侦查。无论是机关单位、人民团体或公民个人,向侦查部门所做的发生某种事件的报告,往往是以他们所看见的表象作为认识判断的依据。基于这种原因,认识判断难免出现差错。只有通过现场勘查,确认犯罪行为引起的事件,并且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立案侦查。否则,侦查活动便会失去客观依据。

(二)查明犯罪活动的情况

犯罪活动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由一定的人采取一定的方式完成的。查明犯罪活动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

1.犯罪时间: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侵害行为所经历的时间。

2.犯罪地点:指犯罪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的场所及其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3.犯罪人的情况:包括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和作案所具备的条件,如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体貌特征、语言特征、文化程度、职业习惯、犯罪手法是否熟练等。

4.犯罪工具及手段:犯罪分子借助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手段作案;在现场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5.犯罪过程:犯罪分子侵入现场的部位,现场活动的先后顺序,逃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等。

6.现场上有无反常情况。

(三)发现、搜集犯罪证据

现场勘查的过程,也是发现证据和搜集证据的过程。把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留下的各种各样的证据,尽可能毫无遗漏地搜集起来,是现场勘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施勘查时,不仅要注意发现、搜集证明某一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也要注意发现、搜集能够据以确认犯罪人、揭露与证实犯罪的有关证据。

(四)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记录,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在实施勘验过程中,运用笔录、照相、绘图、录像、制模等方法,客观、全面地把现场勘查的情况记录固定下来,也是现场勘查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是现场勘查直接的重要任务,是上述四项任务的归宿和落脚点。侦查方向定得对不对,范围划得准不准,直接影响侦破工作的速度和质量。但要将侦查方向定对、范围划准,就必须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搞好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搞好临场分析研究工作。

二、现场勘查的要求

(一)及时

就是要抓住有利时机。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突出一个“快”字,要以最快的速度,立即赶赴现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发案不久犯罪痕迹变化不大、罪证未及破坏、群众记忆犹新、罪犯未及逃远、赃物未及脱手等有利时机。这是根据刑事犯罪现场的特点提出的一个要求。

(二)全面

就是对现场进行全方位、周密地勘验检查和现场访问。要求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都应进行勘查;凡是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都应一一调查;凡是能够认定和证实犯罪,以及对侦查有价值的材料,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材料都要进行收集;凡是与犯罪有关的事实都要进行全面分析。

(三)细致

要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中,不仅要注意那些明显的痕迹、物品与情节,而且还要注意发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细枝末节。无论进行勘验或访问,都应当仔细精心,特别不要漏掉那些有价值的点滴材料和片纸只字。要特别注意勘查容易被人忽视的地方、方面与物质,注意发现微小、量小的物质,注意勘验那些无形的或常人不关心的物质变化。在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访问时,要耐心详细地搞清对方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不轻易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细节和可疑情况。反对勘查“走马观花”和粗枝大叶,以免给侦查破案工作造成损失。

(四)客观

要求侦查人员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现场。现场勘查是一项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无论是发现、提取痕迹物品,还是听取、收集群众反映和制作现场记录都应持客观的态度。绝不能先入为主,按自己的主观需要,抹杀或增添额外情节,或者对某些事实任意夸大或缩小。因为那样会改变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给侦破工作造成损失。

(五)合法

要求现场勘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勘查主体要合法,勘查程序要合法,取证方法要合法。譬如,事先应依法办妥“现场勘查证”,聘请两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提取的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