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20年:主要进展与展望[1]

李强彬 王宁[2]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效治理的程度已成为衡量我国各层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围绕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机制、治理对策等,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但在学术研究与实际的治理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少差距,因而审视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主要进展并反思现有研究的不足,对于进一步提高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文献的检索条件如下:检索类型为高级检索,检索式为“篇名=群体AND篇名=事件”,“精确”检索全部期刊来源刊载的学术论文;检索年限设定为1994—2013年,共20年的数据,检索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共检索到3574篇期刊论文。进而,进行有效样本选择,选择有效样本的方法是:以检索到的3574篇期刊论文为基础,按文献检索方法中的顺查法,以时间为序,由远及近地从1994年至2013年逐年筛选同“群体性事件治理”相关的期刊论文,剔除相关度不高的论文及重复刊登的论文后,最后得到实际样本1526篇,作为本研究的有效样本及分析对象。在此基础上,利用文献计量分析法对1526篇样本论文的特征进行统计分析,用数据来反映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文献增长规律、文献主题分布规律、期刊载文量及论文引用情况。再以研究论文的“篇”为分析单位,把样本中的每篇论文按照不同研究主题进行分类,分别归类于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机制和治理对策四个研究主题上,进而分别对四个核心研究主题的研究论文进行文献定性分析。

二、相关文献比较与分析

(一)文献增长规律

通过对1526篇有效样本论文进行统计整理、分组,得到1994—2013年间的发文量及增长趋势(见图1)。由图1可知,1994—1997年间的年平均发文量为4篇,增长不明显,表明此阶段正处于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最初探索阶段;1998—2008年间的发文量是缓慢上升的,表明关于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逐步受到重视;2009年及其后的两年间,相关的研究论文大幅上升,表明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受到了学界的高度重视,研究热度明显增强。但是,2012年开始有回落趋势,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相关研究显现出“瓶颈期”。

图1 1994—201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领域研究论文的数量和增长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整理得出。

(二)文献主题分布规律

通过对1526篇有效样本论文的研究主题进行归纳,发现分别主要聚焦于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机制、治理对策四个核心主题。为保证各个研究主题在统计上的相互排斥,对于涉及多个研究主题的论文,则按其讨论的核心问题进行分类,比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分析》一文被归入“治理主体”,而不再将其归入“治理对策”或其他主题。又如,《现阶段基层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能力剖析》一文被归入“治理能力”,而不再将其统计在“治理主体”或其他主题之中。由此,得出表1。如表1所示,有关“治理对策”的研究论文在数量上高居首位,占有效样本量的68.74%,可以看出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的探讨比较多,但“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机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关于“治理能力”的论文仅占有效样本量的5.83%。

表1 1994—201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文献主题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整理得出。

(三)期刊载文量分析

通过对1526篇有效样本论文进行检索,汇总出刊载“群体性事件治理”前20名的期刊(见表2)。由表2可知,《法制与社会》《公安研究》是刊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论文比较集中的期刊。同时,载文量前20名的期刊中有近10种期刊属于公安或警官学院学报类期刊,表明该类期刊是学界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领域的主要期刊源。此外,《政法学刊》《行政与法》等政法类期刊也位于前20名,说明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主要从公安机关、政法机关维稳的角度切入。

表2 载文量前20名期刊分布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整理得出。

(四)论文引用情况分析

通过对1526篇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样本论文进行“被引频次”排序,得出被引频次前10名的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论文分布(见表3),相关研究论文的被引次数分段统计见表4。

表3 被引频次前10名论文分布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整理得出。

表4 论文被引频次分段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整理得出。

被引频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论文的研究质量。从表4可知,高达66.25%的论文没有被引用过,被引频次超过100次的论文仅8篇,仅占有效样本量的0.52%,此外被引频次在100~51的论文也仅为有效样本量的1.70%。

三、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时段特征与主要观点

根据图1所反映的文献增长规律,以1998年、2009年和2012年为时间节点,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大致呈现出开始关注期(1994—1997年)、逐渐重视期(1998—2008年)、高度重视期(2009—2011年)和瓶颈期(2012年至今)四个时段特征,分别具有不同的研究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时段特征

开始关注期(1994—1997年)。这一时期是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起步阶段,学术界在这一时期就何谓群体性事件还未形成比较统一的界定,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1994—1997年间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发文量较少,仅占有效样本量的1.05%,且研究范围和主题比较狭窄。其二,少有的几篇文献几乎都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群体性闹事”“群体性治安事件”,强调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化、违法性色彩,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分析偏重于公安机关维稳。

逐渐重视期(1998—2008年)。这一时期是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的时期,学界在这一阶段逐渐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重要性,研究范围逐渐延伸,研究层次逐步加深,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发文数量较前一阶段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从图1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发表的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论文共519篇,占有效样本量的34.01%,从1998—2008年发文频数分布来看,呈稳步增长的态势。其次,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主题逐步拓宽,包括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主体由前一阶段比较单一的“公安机关”拓展至“执政党”“基层党组织”等,区分了城市群体性事件、农村群体性事件、少数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高校群体性事件、交通领域群体性事件等,开始用西方的理论来解释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并寻求适合特定区域、特定群体的治理策略。

高度重视期(2009—2011年)。相对于前两个阶段,此一阶段的论文数量激增且发文量大,研究领域涵盖了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机制、治理对策等方面,研究成果丰硕,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发文量急剧攀升。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论文数在2009年急剧增加,至2011年共计发表622篇,占有效样本量的40.76%,且年均发文量为207篇。第二,不少学者开始研究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多元主体,讨论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预防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以及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微博传播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感情认知机制等等,还有学者将社会燃烧理论、热力学第二定律等引入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中。

瓶颈期(2012年至今)。这一阶段有关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论文从发文量来看开始下降,研究范围、研究视角出现了“瓶颈”,主要表现为:第一,论文发文量减少。如图1所示,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论文共计179篇,其中单篇最高被引频次仅为“7次”,多数论文的被引频次为“0次”。第二,对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论解释难有突破,应用对策研究难有实质性提高,不少研究论文只有“现象”描述而未探及“因”之根源并提出切实的化解之策。第三,尽管不少学者运用西方的理论范式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治理,但还存在生搬硬套、观点重复、思路雷同等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主要观点

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研究。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是指群体性事件化解与应对中的相关方,目前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的研究主要从相关方的特性出发,进而分析其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功能,主要的观点有:一是从执政党角度认为群体性事件治理要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下,提高执政党的综合治理能力。[3]二是从政府职能角度提出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法律至上原则,要建立起警察权运用和监督的科学机制[4],提出检察机关需坚持宽严相济、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原则[5]。三是从非政府组织角度认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对于满足公众有效获取信息、实现利益整合、促进理性表达和增强民众博弈方面具有重大价值[6],可以有效弥补新型治理模式下“政府失灵”的困境[7]。另外,还有学者探讨了公益律师、公安警察等作为群体性事件治理参与主体应起到的作用。综合来看,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的研究成果尽管不少,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治理主体中关于公安机关的研究文献有158篇,占“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研究论文数的63.97%,而关于其他相关方治理功能的研究则相对缺乏;二是缺乏对不同治理主体间权、责的具体分析,对如何实现不同治理主体间有效的协作机制缺乏深入的阐述;三是少有文献分析到我国正式制度中人大和政协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功能。

群体性事件“治理能力”研究。主要的观点有:一是强调从制度能力、组织能力和资源能力建设的角度提升群体性事件治理能力,认为群体性事件治理要创新信息披露制度、问责制度,要改变非政府组织、弱势群体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失语状态,要避免群体性事件治理中资源投入的“异化”,要超越传统的“维稳”逻辑[8];二是从过程的角度强调风险预警能力、应变决断能力、现场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善后处理能力[9];三是从不同治理主体治理能力建设的角度,指出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执政党不断提高协调利益的能力、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等。然而,尽管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能力建设的研究成果增多,但多数文献仅针对群体性事件治理某一阶段或某一特定治理主体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能力,忽视了群体性事件治理能力建设实乃一个系统工程,理应包含执政党、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优化,以从整体上提高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决策、处置和善后能力。

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研究。目前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的文献主要贯穿三条主线。就第一条主线来说,行政—计划式的预防机制是以计划、行政手段把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各个要素统一起来,比如通过建立社会组织网络、修正社会稳定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来汇集和分析舆情信息[10];指导—服务式的应对机制是以指导、服务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11];监督—服务式的善后、评估机制以监督、指导的方式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善后与评估,注重群体性事件源头阻断机制的构建[12]。就第二条主线而言,要求群体性事件治理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感和积极性[13];制约机制要求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群体性事件治理有序、规范;保障机制要求为群体性事件治理提供物质和精神条件,加快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平衡各利益群体的表达权利[14]。从第三条主线来看,强调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要关注目标群体的心理以及官民之间的关系,要重视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中民意表达和沟通机制。可见,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的研究已涵盖诸多机制,但缺乏系统、全面的视角,缺乏对群体性事件特定场域、目标、动力和过程的相关因素的整体性分析,同时对如何将持有不同偏好的利益相关者黏合在一起并使其有效运转的研究还很少。

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研究。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的相关研究呈现出了以下三大特点:第一,治理对策研究的多学科化,其中政治学视角的分析从政治系统、政治体制、政治效能及政治参与等层面认为必须拓宽制度内的公民参与渠道,必须将群众的“支持”和“要求”主动、有效地“输入”政治系统[15];经济学视角的分析则从经济利益、经济意识、经济体制等层面指出群体性事件治理要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加强物质分配补偿、完善权利机会补偿[16]。还有学者从管理学、法学、犯罪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探讨了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第二,区分了不同地域、领域的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有学者指出要科学区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性质,要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和加大乡镇体制改革的力度,健全村民自治制度[17];有学者基于民族地区的法律规定、行政特色和政治环境,认为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从制度建设、人本管理、学习积累三方面提升权变领导能力[18]。此外,有学者根据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的地域特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还有学者区分了医疗、交通、就业等领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第三,展开了群体性事件“治理新思路”的探索,将社会燃烧理论、热力学第二定律用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分析。有学者基于ISM方法来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19],还有学者运用“青蛙理论”[20]“火车分析法”[21]来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相对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其他核心主题来说,“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的研究无论是发文量,还是研究视角、研究范围、研究层次都略胜一筹。但需要注意的是,还存在深入的实证分析和个案研究比较少、本土化不够等问题。

四、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展望

国内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成果涉猎范围广泛,形成了一些共识,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尽管研究者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认知、发生机制的解释有差异,但也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比如多数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利益集团对民众的“利益剥夺”、民众需求无法得到有效回应、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多数学者认为治理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政府、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多元治理。就未来的研究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更多关注:

第一,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实现深度的群体性事件治理跨学科研究。从群体性事件有效治理的基本条件、内在规律、科学原则和长效工作机制出发,透过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从学科协同、视角整体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因果解释,实现多学科的知识融合,进一步提升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有效性。

第二,需要更加注重群体性事件的历史情境分析。首先,“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典型现象,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随着人们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深化与政府回应性的发展,需要以新的价值标准去理解与反思“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认知、表现形式、治理方式的转变等。其次,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需要更为本土化,总结出符合中国特色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框架,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理论来进行解释和分析。

第三,需要推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目前的研究方法相对集中在“事物应当如何”的规范的描述和判断,实证研究还非常缺乏,亟须通过定性与定量的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对群体性事件全源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和解读,以满足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需求。

第四,需要深化群体性事件制度化治理研究。其一,群众权利诉求与现有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的不对称,可视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深层诱因。在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物质利益要求、政治诉求目标变化的背景下,应注重研究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来满足其新的政治社会权益和对更好的生活品质的要求。其二,把握公民权益诉求的制度需求,加强制度供给研究,根据公正、民主、法治的理念进行制度设计,以社会公正为基础,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加快法治建设,真正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保障公民的有序参与,实现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注释

[1] 本文已发表于《学术论坛》,2014(12)。

[2] 李强彬,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王宁,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研究。

[3] 参见何峻:《执政党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研究》,载《前沿》,2006(1)。

[4] 参见魏新文、高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与出路——以警察权的配置与运行为视角》,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

[5] 参见叶芳、代春波:《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与处置策略》,载《法治与社会》,2009(28)。

[6] 参见陈发桂:《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考量及其限度》,载《岭南学刊》,2011(1)。

[7] 参见范铁中:《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报》,2011(12)。

[8] 参见晋继勇:《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能力建设视角》,载《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4)。

[9] 参见肖文涛、林辉:《群体性事件与领导干部应对能力建设论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2)。

[10] 参见李莹:《试析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载《社科纵横》,2006(2)。

[11] 参见郝继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着力点》,载《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3)。

[12] 参见王鸿:《构建群体性事件源头阻断机制》,载《人民论坛》,2012(5)。

[13] 参见严励:《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及预防处置机制》,载《政法学刊》,2000(1)。

[14] 参见吴佩芬:《群体性事件与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载《思想战线》,2010(4)。

[15] 参见陈潭、黄金:《群体性事件多种原因的理论阐释》,载《政治学研究》,2009(6)。

[16] 参见陈振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研究》,载《东南学术》,2010(5)。

[17] 参见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载《中国乡村发现》,2007(1)。

[18] 参见李默然、吴开松:《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权变领导能力研究》,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1)。

[19] 参见许晶、刘山云、佘廉:《基于ISM方法的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研究》,载《情报杂志》,2012(2)。

[20] 参见孙双:《“青蛙现象”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启示》,载《法制与社会》,2011(14)。

[21] 参见李波:《以“火车分析法”有效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载《领导科学》,2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