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网络产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由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迅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主要问题。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