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李斯特经济学的进一步认识

一、李斯特的平衡增长理论

平衡增长的问题在发展经济学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它是落后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一种战略选择,自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就一直存在。历史上支持平衡增长的当以罗丹的大推进理论和纳克斯的平衡增长理论为代表,而赫尔希曼和罗斯托则认为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不平衡增长的过程。参见夏锦文、王波:《国外产业平衡增长和不平衡增长理论综述》,载《经济纵横》,2005(9)。但早在他们之前,李斯特就已经探讨过这一问题。事实上,李斯特虽然没有提出系统的平衡增长理论,但他却是最早阐述平衡增长这一概念的经济学家。See Clairmonte, F., “Friedrich List and the Historical Concept of Balanced Growth”, Indian Economic Review,1959(4).不过与罗丹等人不同的是,李斯特对平衡增长的阐述是从工农业之间的平衡增长出发的。《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209、212页)、《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45、60、115页)、《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52、159、203、369页)都谈到了工农业平衡增长这一问题。因为对于落后国家来讲,首要问题是在纯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工业,实现工农业并举。在李斯特看来,由于工农业可以互为市场,因此工农业之间的平衡增长就能够解决罗丹和纳克斯等人的平衡增长理论的一个基本假定前提,即落后国家在工业化初期面临的内部市场狭小的问题,所以需要各工业部门充分发挥和利用需求的互补性,互为顾客、互为市场。

对于各工业部门之间的平衡增长问题,李斯特的观点与罗斯托或者纳克斯等人相比都有所不同。在工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李斯特倡导循序渐进,即通过主导产业的发展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任何国家都不应该试图使所有的工业部门齐头并进……它只应该努力发展那些有可靠的国内市场和适逢可能成功的最佳机会的工业”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115页。。这样的工业在当时无疑就是指纺织工业,纺织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带动冶炼业,尤其是机器工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这一点看,李斯特会更加同意罗斯托的主导产业理论。不过,就像萨克利夫(Robert Sutcliffe)认为的那样,平衡增长和不平衡增长理论并非格格不入,纳克斯的关于经济发展的思想中有不平衡增长的成分,赫尔希曼的思想里也不完全是不平衡增长。参见夏锦文、王波:《国外产业平衡增长和不平衡增长理论综述》,载《经济纵横》,2005(9)。因此李斯特在建议落后国家由点带面地开展工业化进程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在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最终建立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的重要性。纳克斯等人主要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论述各部门的平衡增长问题的,但李斯特的论述角度则更为多元化。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的交互式需求是各工业部门能够实现平衡增长的基本条件,李斯特在谈到一个国家的机器制造业的发展时也表达了这种观点:“例如要使一个机器制造厂能够顺利运转,必要的条件是要使它能够向矿山和金属冶炼厂买到必要的原材料,各种各样需用机器的工厂要愿意向它购买产品。没有了机器制造厂,一个国家遇到战争时,就会面临丧失大部分工业力量的危险。”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50页。因此机器制造业与一般消费品工业的平衡发展就可以使它们互为市场、互相促进。在这一点上,李斯特与纳克斯等人的看法是一样的。不过从李斯特的生产力理论出发,他考虑更多的应该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即知识与技术的外溢性会使得各工业部门之间的技术进步以一种相互促进的方式发生,从而在整个工业体系中形成一种技术变迁的正反馈机制。正如李斯特在谈到英国麻纺织机器制造技术的进步时所指出的那样:“一切的工业部门彼此之间有着极密切的交互作用;一个部门有了改进时,就为其他一切部门的改进做好了准备,起了推进作用……它们(英国)最近在麻纺织业方面的成就,对于上述意见提供了一个更加显著的确证。”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361页。因此,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是技术进步、生产力增长的必要条件,这也是李斯特支持各工业部门平衡增长的最主要原因。

从李斯特的论述可以看出,互为市场为平衡增长提供了可能性,相互促进技术进步则体现出了平衡增长的必要性。对于那些仍然处于工业发展过程之中的落后国家来说,这种可能性与必要性在技术日新月异的后工业时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们要想真正实现工业化、实现独立自主的发展,通过各工业部门之间的平衡增长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是一条必然的道路,资本品工业与一般消费品工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参见贾根良:《扩大进口战略的隐忧与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新论》,载《当代经济研究》, 2012(12)。

二、李斯特的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最早是由弗里曼(Freeman)在1982年提交给经合组织(OECD)的一篇会议论文该文章当时并未公开发表,直至20多年后的2004年才以“Technological Infra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为题发表于Industrial and Corporate Change,2004(13):540552。中提出的,从该文看来,这一概念的提出受李斯特的影响是较大的。弗里曼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技术领先国家从英国到德国、美国,再到日本,这种赶超、跨越,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而且还离不开许多制度、组织的创新,是一种国家创新体系演变的结果。事实上,他的这种分析思路早在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就已见端倪,弗里曼甚至认为该书可以直接被称为《国家创新体系》。See Chris Freeman,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1995(19).因为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李斯特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政策建议,其中的大多数都与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有关。例如,李斯特分析了加强“精神建设”和“精神资本”的积累,从而促进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所需的各种要素,除了强调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用户—生产者的交互式学习等技术性要素之外,还强调国家对特定产业的扶持政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治自由等制度性要素,而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国家创新体系。尽管李斯特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创新体系这一概念,但他能够站在国家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创新绩效和生产力发展,并将知识进步和创新作为生产力发展,从而经济进步的关键因素,从这一点来看,把李斯特视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先驱毫不为过。

弗里曼的分析为我们理解李斯特经济学打开了一条新的思路,不过弗里曼等人的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在继承李斯特思想的同时,也丢掉了其一个极其重要的传统,即对欠发达问题的关注,这是当今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一个较大的缺陷。为什么在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构建中要考虑欠发达问题?阿罗西纳和苏齐(Arocena, R.and Sutz,2002)认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方法可以被用于描述、分析和对相对强有力和多样化的创新体系进行比较,但在某种程度上,它并没有被应用于如何建造国家创新体系的问题上。”Arocena, R.and Sutz, J., “Innovation System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DRUID working paper, Copenhagen, Denmark, No.0205,2002.而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创建国家创新体系时面临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正如伦德瓦尔(Lundvall,2002)等所说:“如果存在适宜的知识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存在很好的网络化能力和高水平的信任,那么也存在有效的研发体系,但在发展中国家并不是这样。”Bengt-Åke Lundvall et al., “National Systems of Production, Innovation and Competence Building”, Research Policy,2002(31).事实上,欠发达国家的现代市场制度的发育程度与分工程度都较低,微观创新的力量是孤立的,这就弱化了其对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潜在贡献,其在国家层次上的创新行为几乎从不是系统的,因此不存在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创新体系。与对工业化国家的创新体系的研究相比,发展中国家如何成功地推进创新体系的建设是相当不同的。因此,如何在不同的技术水平下,不同的经济、社会与制度条件下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是欠发达国家尤其需要考虑的问题。

反观李斯特,他的国家创新体系思想是在对欠发达问题进行思考的背景下萌芽的,因此在他看来,贸易保护在国家创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贸易政策对技术进步,进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的强调是李斯特的国家创新体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国家创新体系的构建,李斯特的分析当然是不够的,但这种构建过程也绝不只涉及贸易保护的问题,他的分析至少能够给我们一种启示,即我们需要对目前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历史进行比较研究,这种研究的重点不是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创新体系的现在和未来上,而是集中在它们的过去上,其目的就是研究这些国家在从贫困走向富裕的过程中是如何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以便为目前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三、李斯特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争论在经济思想史上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但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虽然事实上政府与市场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市场主义者与政府干预主义者之间仍然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前者即使不再强调市场万能,也仍然坚信市场自由比政府干预更为有效,而后者则始终认为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市场是无法自发实现最优的。这种争论在现实经济中不会有任何结果,因为不存在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作为参照物,但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思考仍然有其积极意义,只不过我们需要跳出原有的思维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对于这一点,李斯特的认识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被贴上“保护主义”标签的李斯特给人的感觉是,他必定是一个政府干预主义者,但如果我们梳理一下李斯特关于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关税保护的论述就会发现,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至少是不够准确的。首先,在国内市场上,李斯特是强调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他认为:“在一国之内,假如自由贸易的意思只是公民想造什么就造什么、想在哪里卖产品就在哪里卖,不受任何限制,那么这是有益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23页。反之,如果“国内没有形成竞争机制,就不能促进制造业以较低的价格制造较优的产品”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42页。。显然,在国内市场,李斯特是认同自由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的。但是,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并不是同质的,“一国范围以内的贸易自由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自由……这两者的性质与作用都截然不同,有天壤之别”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页。。因此,自由市场机制在国内市场上有效并不意味着在世界市场上也有效。正如李斯特所说:“竞争活动如果只是限于国内市场,是足以促使价格降低、促使生产技术改进,从而提高国家的繁荣程度的;如果压力是来自国外的雄厚势力,受到排挤的是本国工业,那么同样性质的竞争活动,就会使本国工业陷入停顿状态而趋于崩溃。”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284页。因此在李斯特看来,在世界市场上,政府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干预的手段就是通过保护性关税来抑制本国企业面临的外国企业的竞争。在此,自由市场机制被打破,政府除了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等传统职能外,还需要对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积极的干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李斯特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维度,即把市场分为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在国内市场上强调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而在世界市场上则强调政府干预。这里的国内市场是指只有本国企业参与的市场,而世界市场则是指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市场。这样一种划分有效避免了传统的“一刀切”的划分方式的缺点。如果对两个市场不加区分,那么即使是强调政府干预,也可能无法达到预想的效果。例如,在不违背市场规律前提下的政府干预,在国内市场上会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在国际市场上则不然,因为政府在国际市场上的有效干预所采取的都是一些歧视性手段,它必须打破各种市场规律,例如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因此,我们对传统理论的理解必须与各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相结合,不然就会“表现出比较明显的 ‘市场乌托邦’色彩”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181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最终也难以取得理想的干预效果,反而会增加人们对原有选择的怀疑,甚至走向错误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