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李斯特经济学在中国
- 贾根良等
- 5392字
- 2020-08-30 00:05:56
第二节 对李斯特经济学的一些澄清
前面已经讲到,自从穆勒之后,主流经济学界对李斯特的认识就局限于幼稚工业保护论,从此李斯特也就被贴上了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标签。即使是这样,人们对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论还是存在诸多方面的误解,例如认为李斯特的保护政策是对整个制造业部门的保护,会伤害农业的发展,不适合小国家等。对这些误解,谢菲丁已经做出了一些说明。我们将在此基础上对李斯特经济学说做出进一步的梳理与说明。
一、李斯特经济学的理论核心是什么?
提及李斯特,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必然是他的关税保护论,这几乎已经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这种带有偏见性的看法固然是主流经济学家的杰作,但是纵观李斯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尤其是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我们会发现事实绝非如此。在批评流行学派的世界主义经济学及其价值理论的基础之上,李斯特以“国家”为基础提出了一种不同的理论体系,即国家经济学,在他看来,国家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促进一个国家的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李斯特经济学的理论脉络可以归结为从国家利益出发,探讨涉及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问题,生产力理论而非贸易理论被置于整个理论体系的中心位置,如图2—1所示。
图2—1 李斯特经济学与流行学派的比较
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的理论编中,从第十一章到第十六章,李斯特主要论述了一个问题,即他的生产力理论与流行学派的价值理论的区别。他认为政治经济学应该探讨的是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问题,而不是价值(财富)增加的问题;从第十七章到第二十五章,李斯特从各个角度论述了工业对于一国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两章是专门论述关税保护的。从李斯特的理论阐述的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出,李斯特对经济发展问题的思考是从生产力开始的,鉴于创造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要重要得多,因此,对一个国家来讲,重要的是设法促进生产力的长远发展,而不是短期财富的增加。
那么,如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呢?在李斯特看来,生产力发展受三种资本的影响,即自然资本、物质资本和精神资本,其中精神资本是最重要的。而获取精神资本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得;二是通过实践进行经验积累,也就是所谓的“干中学”,而无论哪种方式都离不开工业这个载体。没有工业也就无所谓“干中学”,教育与培训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讲清楚前面这两点之后,接下来李斯特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尤其是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何发展自己的工业。在李斯特看来,“促进国内工业的手段、方法是种种不一的,凡是在效力上、应用上没有疑问的那些手段、方法,都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在这里所要谈的,只是作为发展工业手段的关税制度。”显然,诸如教育、培训、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等手段是显而易见正确的,因此无须过多论述。“但是,除非实行关税政策,否则,所有这些措施都不会有多少效果。”正是因为如此,李斯特才会在书中反复提及要实行关税保护。尽管如此,这并没有改变李斯特的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架构,对关税保护的强调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生产力发展这个中心主题。
反观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流行学派,其强调分工和自由贸易,认为这才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但正如李斯特所说,“斯密显然完全被重农学派的世界主义观念、‘普遍自由贸易’和他自己的伟大发现 ‘分工’迷惑住了,所以对于生产力对国家的重要意义这一点不再能有深切体会。”李斯特并不否认分工的作用,但他更加强调以工业为基础的各种生产力的联合,而且这种联合只有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时才会对其生产力的发展有帮助。但亚当·斯密在讨论分工和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时,忽视了国家因素,没有考虑国内分工与国际分工之间的区别,这样就把财富的增加与生产力的发展混为一谈了。而事实上,对那些落后国家来讲,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只能带来短期财富的增加,并不能真正促进其生产力的长远发展。因此在李斯特看来,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其目标不在于通过以物易物来谋取物质财富和这种财富的交换,而在于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换获得生产力和政治力量。这样看来,李斯特经济学与流行学派之间的冲突,看似是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实则是国家导向的生产力发展观与财富增长观、生产经济学与交换经济学之间的冲突。
二、对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论的一些说明
虽然被贴上保护主义的标签对李斯特来说是有欠公允的,但即使这样,他的贸易保护论也没有得到人们的正确认识,仍然遭到各种误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论做一个全面的梳理。
(1)落后国家为什么要保护自己的幼稚工业?对于这个问题,李斯特从三个方面给予了回答。首先,工业对于落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从经济角度看,工业的发展既能带动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产业的发展,又能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非经济的角度看,“制造业是国家政治和文化遗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次,落后国家一般没有什么制造业经验,因此它们与先进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竞争力差距,在面临外部竞争时,自由市场机制并不能让落后国家自动地实现工业化,因此必须要对幼稚工业进行保护。最后,新工业的建立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为了解决企业家的后顾之忧,对他们给予一定的扶持是必要的,而扶持的手段是通过高关税为他们保留国内市场。
(2)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论是一种具有时空特定性与情景特定性的理论观点,它始终以生产力发展为导向,因此对于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贸易保护的具体存在形式都会不一样。
第一,贸易保护的时机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存在一般准则,各个国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要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调整政策。根据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的观点,首先,在一个国家还处于未开化状态时,应该实行自由贸易,通过与先进国家的交往来激发整个民族的进取精神。其次,在依靠自由贸易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就需要采用各种措施来培育和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以实现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这一阶段是李斯特分析的重点,对于何时开启贸易保护他有一个一般性的标准:“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下建立起来,不能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那就缺少发展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且不说李斯特所定的标准准确与否,他起码表明了一种态度,即保护手段的选择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达不到预想效果。最后,当工业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可以与各国,尤其是先进国家进行自由竞争时,就需要回到自由贸易,在他看来这也是最理想的贸易形式。对这一点,李斯特并没有多加分析,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由贸易与工业的领先地位是相联系的,但一个国家的领先地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尤其是在大的技术革命浪潮之中,国家实力的反转是常有之事,原有工业力量的领先并不意味着在新兴产业中也一定会处于领先地位,而一旦在新兴产业中处于落后状态,原来坚守自由贸易的领先国家也有必要重拾贸易保护的大旗,以促进本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对此,李斯特也必定是同意的。总之,李斯特的贸易保护是一种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动态选择。
第二,李斯特的贸易保护并不是要对所有行业都实行同样的保护,而是有选择性的。“应当予以特别注意的只是那些最重要的部门……指的是建立与经营时需要大量资本、大规模机械设备、高度技术知识、丰富经验以及为数众多的工人,所生产的是最主要的生活必需品。”在李斯特看来,这类工业尤其能够激发个人的精神力量和生产力,能够促进人口的增加、国内农业的繁荣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国家的独立自主也至关重要。而对于原材料、奢侈品行业,李斯特则不提倡进行保护。对他来说,自由进口原材料、出口工业制成品才是好的贸易。而对于像机器制造这样的“工业的工业”,李斯特则认为,在一国工业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一些复杂机器的进口应该免税,或只征较低的关税,否则会阻碍国内其他工业的发展。而一旦本国的机器制造业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后,就应该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特种工业如果在温和的进口税下不能与竞争势力相抗,就有权要求政府给予直接支持。”
第三,对相关产业的保护不仅是暂时的,而且保护的程度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一开始就完全排除国外竞争,那么“这样的制度不但与世界主义经济原则相反,而且也与正确理解下的国家本身利益相违背。如果要加以保护的那个工业国还处于发展初期,那么保护关税在开始时就必须定得相当低,然后随着国家的精神与物质资本以及技术能力与进取精神的增长而逐渐提高”, “一旦本国制造商们控制了国内市场,就可以按滑动税率降低进口关税,渐渐允许外国工厂参与竞争,但这种竞争只能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反之,“如果它在工业力量充分强大、有了稳固基础以后,不愿意恢复到比较缓和的保护制度,从而允许有限度竞争,激发国内工业家的竞胜情绪,那么这将进一步铸成大错”。简言之,保护政策的选择既不能完全扼杀国外竞争,也不能使国内产业置于危险之中。
第四,保护的手段并非只有关税一种形式,还包括退税、补贴、金融支持等多种手段,但对各种手段的运用要区别对待,它们往往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各种政策工具之间具有互补性。例如,对于退税,主要是针对那些仍然需要从国外进口的半成品,这类中间品既有原材料的性质,同时也带有制成品的性质,如果简单采取高关税保护则会增加国内相关制造业的生产成本,为了使本国逐渐能够自己生产,李斯特建议对本国企业采取退税的办法。对于补贴,李斯特也进行了区别对待。对出口进行补贴他是极力反对的,在他看来,保护性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国内市场,而不是在外部市场与先进国家竞争,而在有能力与先进国家进行竞争时,李斯特是建议实行自由贸易的。但在国内,尤其是在工业发展的起步阶段,补贴会有较大作用,它可以刺激企业家精神的出现。此外,对于那些从事开创性事业的公司,由于它们面临较大风险,国家则可以对企业家个人给予无息贷款或其他特别权益等支持。
第五,对于贸易保护可能带来的垄断等负面问题,李斯特从三方面予以了阐释。首先,因为保护只是暂时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自由贸易,所以垄断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其次,即使保护政策会持续一段时间,国内市场上各企业之间也会存在激烈的竞争,从而导致国内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价格不断下降。只有那些“在社会和政治条件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足以在国内市场上形成本国制造商之间的激烈的内部竞争”的国家,保护制度才会导致一小撮企业掠夺消费者的情况出现。最后,为了激发国内企业之间的竞胜情绪,政府在给予它们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对其施加一定的压力。“如果政府发现本国的制造商正在生产的商品与外国产品相比质次价高,并确认这是本国工业家的过错,那么政府应该设立可观的奖金,奖赏那些在规定的时期内能够制造出质量和价格都接近于外国产品的制造商……对获奖企业还要加上一个条件:允许其他企业的工人参观自己的工厂以增加他们的技术知识……政府应每年进行一次调查,确定哪些企业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生产标准,并把调查结果公之于世。”
第六,对于批评者所说的贸易保护不适用于小国的观点,李斯特则认为保护措施对小国仍然可行,只不过实施方式与大国有所不同。对于小国的贸易保护,李斯特也意识到了会遭遇国内市场狭小的问题,对此,他的建议是与那些和自己的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实行自由贸易或者结成关税同盟。“一个小国是绝不能使生产的各部门在它国的国境以内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的。在这样的环境下,一切保护制度不过是私人垄断性质,它只有靠与强大的国家结成同盟,牺牲一部分国家利益,并加倍地努力,然后才有希望勉强保持独立地位。”因此,市场规模问题作为一个限制条件,其负面作用也不应被过分夸大。
第七,李斯特虽然强调贸易保护,但他的目的并不是反对国际贸易,或者支持自给自足。首先,幼稚工业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制成品的大量出口,而不是为了割裂世界市场、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相对应,一个国家的工农业产品进出口也会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出口农产品来刺激农业的发展;第二阶段是保护国内工业发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第三阶段是本国的工业制成品的大规模出口。鉴于工业产品生产的规模报酬递增的性质,最终达到第三阶段也是贸易保护的初衷所在。其次,贸易保护是促进落后国家实现独立自主和经济发展,从而最终实现世界联合和自由贸易的一个有效的政策工具。在世界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条件下,“实行普遍自由贸易的结果是不会产生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的,情形将恰好相反,比较落后的国家将普遍屈服于工商业与海军强国的优势之下……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优势国家同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从这一点来看,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方法。”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论绝非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通过较高的进口关税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那样简单。单就贸易保护本身来说,它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保护的时机和对象的选择、保护过程的动态调整、保护手段的综合运用、对保护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的解决等多方面的问题。此外,贸易保护论在李斯特的理论体系中并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其他一系列因素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和组织建设、教育投资、科学研究、技能培训、自由、企业家精神、政治和文化因素、道德因素、民族团结与统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