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革新与社会结构变迁:近代机器缫丝技术应用的比较研究
- 张茂元
- 9792字
- 2020-08-30 00:05:33
第二节 技术变革与组织/社会变迁研究
一、经济学的技术决定论: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与就业结构
一直以来,技术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也是经济学一直关注的重要议题。
李嘉图(2005)早在其于1817年初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就强调,机器能够节约劳动、促进经济增长。熊彼特(Schumpeter,1989)相信技术创新(和企业家创新)而非劳动和资本,才是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而技术创新本身又是不规则、不平衡的,这就造成了国民经济体系的周期波动和失业危机。及至后来,熊彼特的追随者 [如克里斯托夫·弗里曼(Christopher Freeman)、卡罗塔·佩蕾丝(Carlota Perez)等人]甚至创立了技术创新经济学派,修正和发展了熊彼特的研究。技术创新经济学派认为,技术创新之所以会带来熊彼特所说的经济周期和失业危机,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制度结构未能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社会制度的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技术,所以才会出现危机。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更是直接强调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Denison,1962、1974; Solow,2000)。在这些学者的理论框架里,技术进步决定了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决定了就业数量和就业水平。他们也因而被称为“技术决定论”者。
经济学家关注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也在一些层面上涉及了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但即使如此,他们所关注的也主要是就业问题。
其实,李嘉图早在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强调机器能够节约劳动的同时,就已经指出技术进步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带来失业问题。尽管李嘉图认为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影响是正面的,也就是说技术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够弥补其所带来的失业;但他也承认这个过程不可能是自动完成的,而是长期的、充满苦痛的过程。实际上,早在18世纪末,随着蒸汽机等机器的使用,就已经引发了大范围的失业。劳工集团和市民组织为反对使用机器纷纷起来斗争。反对机器、反对技术的勒德主义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兴起的。
马克思也高度关注技术。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随着技术的进步,机器会得到更多的使用,资本的有机构成会不断提高。而在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随着资本的有机构成的提高而减少,从而造成失业,也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力过剩。与此同时,马克思也注意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总体上也会促进就业。因为随着科技进步和机器的使用,生产规模扩张,从而带动相关部门的发展,也就拓宽了就业渠道,最终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虽然机器在应用它的劳动部门必然排挤工人,但是它能引起其他劳动部门就业的增加。”(马克思,2004:509)另外,随着资本总额的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会增加。因此,当资本的增加速度高于不变资本排斥劳动力的速度的时候,就能够增加就业。最后,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推动创造更多的超额利润和剩余产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最终有利于扩大生产和再生产,实现劳动就业的增加。可见,马克思已经深入思考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节约劳动及创造劳动需求的辩证关系。此外,马克思还认为,技术进步和资本的有机构成的提高,必然产生过剩劳动力。而这种过剩劳动力又为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廉价劳动力,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蓄水池。
梅多斯(Meadows,1972)首先提出了“技术失业论”这个概念。在他看来,技术进步,比如自动化必然会减少对劳动的需求,因而导致失业——这起码能够解释局部的失业。为此,他还提出了“零增长”概念,认为要解决失业问题,就有必要放弃经济的增长。托宾(Tobin,1996)则注意到随着技术进步以及技术的应用,会产生结构性失业,那么不能满足新技术需要的劳动力将会失业,或者转向其他行业。
赫伯特·西蒙也认为,技术进步和价格机制足以解决人类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对于科技进步,人们的怀疑和焦虑主要在于担心出现商品过剩、资源枯竭、污染和失业等。在西蒙看来,短期的生产过剩和失业都是可能存在的;但从长远来看,技术进步还是有利于增加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实际收入的。西蒙丝毫不认为技术进步会总体上带来失业和贫困。相反,技术进步可以拓宽就业途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当然,技术进步也必然会带来产业结构的转型,人们不断地从生产型行业转行服务型行业。因此,西蒙认为,只有不断地促进技术进步,才是解决诸如失业等问题的最佳途径。
布鲁克斯(Brooks,1983)同样认为,在考察技术对就业的影响时,不应该只看短期结果,而要注重长期效应。布鲁克斯认为,只要能够解决生产成本,技术进步就是有效的。技术进步会节约劳动成本,从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就业机会,引起失业;但与此同时,技术进步同样能够节约资本,而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那么节约下来的资本同样可以在其他领域创造就业机会。此外,布鲁克斯还注意到,技术进步同样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原材料,而这同样有利于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就业机会。虽然,技术进步的确会减少非熟练工人和半熟练工人的就业岗位,但是熟练工人和员工的就业机会则会增加。因此,他不主张把注意力局限在某一具体企业在技术改革中的就业机会的变动上,而应该从社会整体来看。
总体而言,经济学的技术研究属于典型的技术决定论,即认为技术是决定性的,技术是关键性的,技术决定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学也因而热衷于在技术进步与效率之间建立线性关系模型,但却忽视了组织与效率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忽视从技术进步到效率提高之间的组织环节;同时也没有深入探讨技术进步对组织结构、社会结构的影响,缺乏对其中微观作用机制的分析,更没有重视社会结构对技术创新和应用的重大影响。
二、社会学的技术决定论:技术“决定着”社会和组织结构
与经济学的技术观相比,社会学的视角则一如既往地关注了社会结构,关注与技术相关的社会过程、行动和结构,重视技术革新及应用中的微观机制。
社会学的技术研究中,同样存在像经济学那样的技术决定论: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自主的,技术的发展独立于社会;技术变革导致社会变迁;更为极端的观点认为,技术是影响社会变迁最终重要的决定因素。可见,与经济学的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决定经济增长不同,社会学中的技术决定论所强调的是技术对社会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其中典型如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以技术为代表的生产模式、经济系统决定了阶级的分化、形成。而脱胎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兰克福学派也秉承了其技术决定论的基本观点。
如马尔库塞(Marcuse)认为,至今为止所有的技术进步都与统治密不可分,而且这种联系涉及科学-技术的合理性本身。“技术合理性已经变成了政治合理性。”(芬伯格,2003:23)
以马尔库塞为首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不断增强的秩序和繁荣总是伴随着来自上面的新的控制形式。这种控制不是依靠身份、财富、年龄或者性别等传统的社会差别,而是运用了管理、性质、培训、治疗、医学广告等社会技术。新的权力系统建立在征服了其人类对象的技术操纵者的力量基础上。”(芬伯格,2003:30)
马尔库塞(2006)认为,科学凭借它自身的方法和概念,已经设计和促成了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对自然的统治与对人的统治联结在一起。因此,科学注定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统治服务。而这个观点同样来源于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2003)在《启蒙的辩证法》中所表达的观点:理性的结构从本质上带有它所属的阶级社会传统的烙印。强调技术与人的自由、民主、政治的关系,尤其是技术对现代性、后现代性的决定性影响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核心主题(利奥塔尔,1997)。
在工具主义(the instrumental theory of technology)看来,技术是中性的,只是我们人类达成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而且能够加速目标的实现,而不会改变人类的目标。同时也因为技术是中性的,所以能够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上,即基于效率评判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运用技术(Borgman,1984)。而芬伯格(2003)则认为,这种公众目标本身就是很难达成的。但是由于技术被等同于效率,而效率本身又是大家所追求的,因此技术本身就被等同于理性,被当成是无可争议的追求,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框架。
马尔库塞(2006)也认为技术进步不是价值中立的效率的提高,而是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因而技术实际上是一种体现其自身特殊价值的鲜明文化框架。
总的而言,法兰克福学派是以社会哲学论述取代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从近代工业革命开始,其有关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虽有不少,但其中的绝大部分研究停留在粗略的社会哲学层面,而对于技术与社会组织间关联机制的研究方面建树甚少。
作为技术决定论的当代代表,埃吕儿(Ellul,1964)强调技术是自主性的:技术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技术对社会的全面渗透或者说整个社会的技术化使得技术摆脱了社会的控制;技术对人的全面影响,特别是对人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影响,使得人依赖于技术而难以控制技术。
总的来说,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已经成为一种“自主的”技术,技术包含并显现出某种特定的结构和要求,引起人和社会作特定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强加于我们的——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技术循其自身的踪迹走向特定的方向。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规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技术成为一种自律的力量,按照自己的逻辑前进,支配、决定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而在实证研究领域,技术决定论侧重于技术对组织尤其是对组织结构的影响。研究者认为,组织对技术的运用使组织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对技术的依赖性越强,就越可能受到技术的约束,在面对变革的时候就越可能受到技术的约束而使选择性空间变小。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组织结构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伍德沃(Woodward, 1958、1965)对艾塞克斯地区的100家企业的研究发现,用于小批量生产的技术可以有比较灵活的组织结构,用于大批量生产的技术使组织更加科层化,而运用连续过程生产的技术则要求更加有计划的组织结构。
社会学中的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自身的属性对组织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总体来看,这些研究都致力于形成技术与正式组织结构之间的一般性意义上的结论,即讨论组织结构的差异是否与技术的某种或某些维度和特征有关。后来的大量相关研究也都没有离开技术对组织的建构这个主题,也都是在这样的框架下探讨技术与组织结构关系的类型和细节问题,重要的理论流派如权变理论认为,技术越复杂和越不确定,组织就越可能采用有机的而不是机械的结构形式(邱泽奇,2005a)。
技术与组织关系的早期讨论为分析技术与组织的互动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证基础,但同时也局限于理性视角的静态分析,是一种单向度决定论观点;没有进一步揭示技术与组织结构之间复杂的作用机制。它认为技术是一个独立发展的要素,并决定着组织的变迁;因而甚少关注组织对技术演变的方向和速率的影响,以及对应用环境的影响。而且,也正是因为忽视(或者说无视)人的能动因素,行动者的行为、解释、意图等主观因素在研究中几乎没有任何地位,因而具有明显的片面性(Child,1972);也就无法有效解释相似的技术导致不同结构这一现象。
三、技术的社会建构论:技术的社会属性
与技术决定论相反,技术的社会建构论(或称技术的社会形成理论)主张,“着眼于分析与技术发展有关联的个人、群体和机构,剖析它们本身的利益所在,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技术施加影响的势能和着力点,从而去看它们对技术的发展以及发展的进程产生的影响。这一理论强调,技术创新并不局限于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的世界,非技术人员,只要是与技术发展有关的,也会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对新技术产品的定义、性能、作用等产生一定影响。许多新概念的产生都是为描述有关技术和社会互相作用的,这些概念强调从技术的设计过程到产品的使用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中产生,并受特定的组织方式和社会体制的制约”(Williams,2004)。
技术的社会建构论(Hughes,1983; MacKay and Gillespie, 1992; Williams and Edge,1996; Bijker and Law,1992; Mackenzie and Wajcman,1999; Só renson and Williams,2002)试图探讨技术变革的过程,以及其与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其中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技术变迁并不是技术决定论所说的那样是沿着一个简单(技术上或经济上的)轨迹发展的,而是受到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的;拒绝过分简单化的创新模式,认为技术创新不是线性的;强调技术的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变动性,强调技术创新过程中多元化社会-技术因素参与的作用;由于多方力量参与到技术变革当中,技术也就具有了可选择性,技术创新的路径也同样具有多样性;技术创新本质上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受到来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因素的影响;强调社会与技术不可分离的互动关系,认为技术-社会之间并没有清晰的边界(Williams,2004)。
随着研究的进展,技术的社会建构论也不断发展。早期的研究还局限于技术开发者和设计者对技术发展的影响(Russell,1986;Russell and Williams,1987),后来的研究则在视角中纳入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尤其是技术的使用者等非技术人员。技术的使用及其后果,同样受到参与人员和参与机构的影响:后者根据自身的需求对产品和产品的使用方法进行选择。因此,社会建构论的注意力也就不再局限于工程师等研发者,而是包含更广范围的各种形式的参与者(其中主要是使用者)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技术的社会建构论则在承认技术变革对社会变迁带来影响的基础上,将视角扩展到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变革的影响。技术的社会建构论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即微观的和宏观的社会建构论(MacKay and Gillespie,1992)。其中,微观一派又可以分为三个分支,即狭义上的社会建构论、系统论和行动者网络论。
社会建构论主要专注于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研究(Pinch and Bijker,1984)。在此,科学事实是一个社会现象,技术是社会建构的;技术最终取决于相关社会群体之间的协商和选择;其关注的焦点是技术的设计和发展。休斯(Hughes,1986)的系统论,认为是发明者、工程师、管理者和财政支持者等创造并决定着技术系统,不同的人群、组织和学科都是“无缝网络”(seamless web)中的一员。行动者网络论不同于社会建构论的地方在于它更为经验取向,同时打破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之间的区分。在行动者网络论那里,技术、经济和社会因素统统为“行动者”所代替。技术系统,就是由这些相互之间具有异质性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所构造的(Callon, 1986a、1986b、1987; Latour,1987; Law,1987)。
宏观取向的社会建构论就是新马克思主义。新马克思主义认为,要想真正理解技术变革,就不能停留于个体考察,而应该关注那些影响技术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宏观社会-经济因素。他们认为技术只是达到特定社会目的或者政治目的的手段,因而在分析过程中极其关注技术变革所在的政治和经济背景(Braverman,1984; Knights and Wilmott,1988)。
总的来说,技术决定论强调的是技术的自然属性、技术规则、技术价值的内在禀赋对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作用。技术决定论者承认技术的社会属性存在,但是它过分强调了技术的自然属性对于技术的社会属性的决定性作用,没有看到技术的社会属性对于技术的自然属性的制约、导引作用。而社会建构论则强调技术的社会属性、技术价值的社会赋予。社会建构论进而认为,什么样的技术会被发明、应用,都是由社会所制约、规定的。不过,不管是技术决定论还是社会建构论都过分夸大了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某一方面,没有注意到它们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各自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也日益显露无遗。于是,调和两种理论的“技术-社会互构论”也就应运而生。
四、技术-社会互构论:技术与社会的相互规制
进入21世纪以后,奥利可夫斯基和巴利(Orlikowski and Barley,2001)以信息技术为例,试图进行研究视角的整合。他们提出无论是技术决定论还是社会建构论都过于极端,也不足以解释实际应用中的技术。在他们看来,任何技术都从两个侧面反映了人的能动性,一方面是技术能够提供的多种选择性,另一方面是设计人员对技术的想象和假定。由此,使用技术就可以有多种方式,使用者可以建构技术的使用维度以适应使用环境;技术也可以不同的方式植入不同的社会环境,并因此产生不同的结果。
邱泽奇(2005a)及其研究小组也指出,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这两种模型都因为忽视了技术的实践性而没有能够真正认识技术与组织关系的机制。他们通过把先进信息技术和传统制造企业置于同一研究背景中,即通过研究传统制造企业引入信息技术的过程,发现技术与组织的关系是一个技术提供方和技术使用方之间相互建构的过程。他们也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技术-社会互构论。互构论的分析是建基于对技术特质的思考。邱泽奇及其研究团队对技术的实践特质进行考察,看到了信息技术的外源定制性这一实践特质,进而看到了技术刚柔皆备的可互构性,而对外源性技术的互构程度又受到技术的另一个实践特质即技术本身的和在组织活动中的层级结构的调节。而技术本身是携带双重结构(技术的逻辑结构和运用技术所需的组织结构)的。在企业引入技术的过程中,技术的结构要求和组织本身的结构现状,都有一定的结构刚性和弹性,这使两者的相互建构成为可能。技术-社会互构论抛弃了结构的二重性假定,直接把社会学传统的互动命题引入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凸显了行动者的能动性。在互构论中,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行动者及其行动就成为实现互构的关键。
由此,要想理解技术与社会结构间的互动、互构,就必须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行动者置于核心位置,深入考察行动者的行为及观念。只有充分考虑技术应用中各相关主体的互动才可能真正理解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才能真正揭示出技术创新与社会发展、社会变迁间的关系。在邱泽奇倡导的互构视角下开展的研究,认为技术对组织、社会的建构正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以及参与者与组织之间的互动来实现的,而组织结构对技术的影响也必然经由参与者的行动来实现。技术创新及应用条件下的组织和社会变迁方向不是随机的,而是受到技术的使用特征以及技术应用的社会环境影响。在这种理论视角的指导下,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如刘振业(2005)对青岛啤酒厂信息技术应用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技术组织化结构”这一概念。技术组织化结构“是由既有的组织结构及其他环境性要素所决定,它也同时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群体或行动者的利益诉求”;刘小涛(2004)考察了技术提供者、技术代理人、技术使用者三类行动者的互动关系,阐述了技术代理人在信息系统推广中的双重代理身份,以及因其代理身份的双重性带来的中介、缓冲作用。谢铮(2007)和刘伟华(2007)以马鞍山钢铁公司信息技术应用为案例,从技术的实践特质入手,阐述了技术和组织互构的过程,并总结出一系列的作用机制。
互构论强调互动,但并不局限于行动者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更重要的是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而行动者又是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背后的行动者。在此,技术成为“社会互动的媒介,技术通过互动的社会行动者改变行动者,也在行动者互动的过程中得到改变”(邱泽奇,2008)。因此,技术仅仅只是行动者互动的媒介,真正核心的分析对象是行动者而不是技术本身。而这也为对技术-社会关系进行微观机制分析提供了新思路。
五、从技术进步到社会发展:共享技术红利
技术-社会互构论为分析指出了正确的分析对象,即技术创新及应用中的相关行动者,而这也将研究者的视野从宏观转向微观,从技术、社会结构、组织结构转移到利益相关者,并开始重点关注他们的行为以及彼此间的互动。那么,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及其彼此间的互动又受什么因素驱使呢?
事实表明,在新技术面前,价值理念固然是影响利益相关者反应的重要因素,但更加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就是在面对伴随着新技术而来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变革过程中所必然涉及的利益变化。
技术进步往往具有提高效率的意涵,我们可以将这种因技术进步而增加的收益称为技术红利。技术进步能够提到效率,创造技术红利;但这同时也更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也就是说,技术进步并不会自动带来帕累托改进。非但如此,技术进步还往往加剧贫富分化。而利益受损的群体必然容易成为技术创新及应用的阻力,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的抵制甚至还可能导致先进技术的失败。
通过对机器缫丝技术在近代中国的引进和应用,我们发现新技术往往需要新的组织结构和社会结构与之匹配,是为技术的组织刚性,如以蒸汽动力为基础的近代机器缫丝技术的应用过程中,要想节约成本、达到规模经济,就必须进行工厂化大生产,也就是说需配以大规模集中生产的工厂组织。但在这个过程中,在独特的社会环境下,相关群体的诉求也诱使(同时也迫使)技术引进方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造以迎合更大范围群体的需求(张茂元,2007)。在此过程中,技术红利的分配就是贯穿其中的主线。
而技术红利的分配不仅与技术本身的特质相关,更与我们应用技术的方式相关。机器缫丝技术在长三角的应用体现为一种集中式应用,且都集中在城市地区,如上海和后来的无锡。机器缫丝厂远离原料产地如杭州和湖州等地(无锡虽然也生产原料蚕茧,但远不能满足当地机器缫丝厂的需求),这就逐渐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我们当前的城乡二元格局:作为蚕茧产地的农村为位于城市的机器缫丝厂提供原料。机器缫丝技术的应用,需要蚕农放弃之前的家庭手工缫丝工序并出售蚕茧,也只有这样,机器缫丝厂才有充足的原料进行生产。但在当时人多地少、缺乏工作机会的大环境下,放弃缫丝工序的长三角蚕农又受当时传统习俗的影响而不能够远离家乡到遥远的上海丝厂工作(当时的丝厂只招收女工,而当时的传统习俗又限制女性远离家乡外出工作),这就意味着放弃缫丝工序的蚕农难以获得替代收入。这也就导致了长三角传统蚕区的蚕农直到1930年代仍在坚持手工缫丝而不出售蚕茧——费孝通在1930年代对开弦工村的调查中也发现了当地蚕农惜售蚕茧的行为(费孝通,2001)。而蚕农的惜售行为也直接导致长三角的机器缫丝厂长时间都面临原料不足、开工不足的困境,这正是长三角机器缫丝技术应用一直落后于珠三角的根本原因——尽管长三角不管是在技术、资金、市场,还是在潜在原料数量与质量都要远优于珠三角(张茂元、邱泽奇,2009)。
相比之下,机器缫丝技术在珠三角的应用呈现的则是分散的嵌入式应用:珠三角的机器缫丝厂都直接分散地落户于蚕茧产地。在珠三角,新技术是嵌入原有社会结构,依托原有社会结构发展、壮大的。由于机器缫丝厂位于村内,便于女性蚕农入厂工作,蚕农也就由此获得了技术红利。不仅如此,原先从传统的蚕丝生产和贸易中获利的乡绅、丝商等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也便于继续从机器缫丝技术应用中获利。事实上,珠三角的乡绅积极参与机器缫丝技术的应用和机器缫丝厂的投资乃至经营。他们不仅从众获得了技术红利,也借此继续掌控着当地的地方控制权。在此,新式工厂的企业主即是之前的乡绅,而工人则是之前的蚕农。他们之间的相对位置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本质性变化。其技术进步所诱发的社会变迁更倾向于一种整体式变迁,而非像长三角那样的割裂式变迁。我也将珠三角的社会结构变革称为利益共享型的变革(张茂元,2009)。在这种利益共享型的变革中,蚕农和乡绅等群体都踊跃参与到新技术的应用当中,齐心合力促成了近代珠三角机器缫丝业的飞速发展。
不仅如此,新技术的应用方式还直接影响到诸如缫丝工人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生活际遇。与长三角远离家乡到城市务工的缫丝工人相比,珠三角的缫丝工人则是在位于自己家门口的机器缫丝厂工作。珠三角缫丝工人是携带着其之前的社会关系网络进入工厂的,更确切地说,是新技术嵌入了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而能够得到之前社会关系网络支持的珠三角缫丝工人,也因此在近代机器缫丝技术变革中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强的组织能力,而这又成为他们分享技术红利的根本保障:与长三角缫丝工人相比,珠三角缫丝工人尽管单位产量和单位产值都较低,但他们的单位工资却一直要远高于前者(张茂元,2013)。
由此可见,先进的技术在现实中并不一定就是最有竞争力的,技术的创新与应用还应以“适用性”为基本准则,即要与社会结构相适应。如果新技术能够与原有的社会结构、价值理念和文化等相契合,则其所遭遇的阻力会更小,也更具可持续性。而判断技术与社会是否契合的根本标准,就是利益相关群体能否共享技术进步所创造的技术红利。这也终将决定技术进步能否最终实现。
当然,技术红利的共享、普惠,虽然有赖于外界如政府的政策法规的支持,但从根本上来说更是依靠利益相关群体自身的攫取能力。而利益相关群体攫取技术红利的能力又深受新技术的应用方式所影响。也就是说,我们应用新技术的方式、我们的技术改革方式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群体分享技术红利的能力,进而决定了技术红利能否在利益相关群体内实现共享、普惠。而如果能够实现技术红利的共享、普惠,无疑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变革的阻力,为技术进步创造更加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可见,技术红利在利益相关群体内实现共享、普惠,不仅能够促进新技术的成功应用、保证技术应用和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利益相关群体共享发展成果也是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