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献述评

税收收入能力的英文表述有“tax capacity”、“taxable capacity”、“capacity to pay tax”和“ability-to-pay”等。国内文献对它们的翻译不尽相同,大体上有“税收能力”、“纳税能力”、“可征税能力”、“能力负担”等(胡中流、王刚,1991;刘新利,2000a;梁季,2007;周黎安、刘冲和厉行,2011;吕冰洋、郭庆旺,2011;黄夏岚、胡祖铨和刘怡, 2012)。国外文献中对于有关概念的描述,则多是伴随着其测算研究给出的,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需要依据文献的上下文内容具体分析。有关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模型方法研究则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历程。

一、国内外有关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研究的演进

(一)国外研究: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理念诉求到福利国家建设的政策需求

20世纪初期,殖民地人民的高额税赋和世界大战期间参战国人民的沉重负担Stamp(1921,1922)指出,从税收收入能力上看,爱尔兰地区的纳税能力与大不列颠的纳税能力的比为1∶31,与英国的纳税能力的比为1∶32,但是在年收入同样为100英镑的情况下,爱尔兰人与英国人的税负却有3倍之差。1918年,美国的所得税边际税率高达77%,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该数字则高达94%,英国的该数字也不低于97.5%(伯纳德,2005)。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追求“依纳税人各自能力的比例征税”的公平哲学西方税收原则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威廉·配第,经过亚当·斯密、萨伊、穆勒、瓦格纳、庇古以及萨缪尔森等学者的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科学的税收原则体系,成为目前西方税收制度运行的指导准则(邱华炳和刘瑞杰,1996)。,促使人们将研究重点转到了税收收入能力的测算研究上来。如果不做严格意义上的考证,20世纪20年代的有关研究可算得上是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研究的第一次高潮(Kincaid,1989)。

Stamp(1921,1922)是较早地论及税收收入能力概念与测算的学者之一。作为统计学家,Shirras(1925)试图从统计学的角度来回答税收收入能力是否是一个明确的统计学概念,就时间或空间的比较而言有什么好的测算指标,有哪些因素对税收收入能力产生影响等问题。他指出,税收收入能力测算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其困难源于有太多的影响因素不得不去考虑。这些因素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与性质、投资所得与不劳而获、政府征税方式、通货膨胀、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政府支出的特征、政府债务、财富分布的不均衡、涉税人的行为等。它们都是影响税收收入能力的关键因素。尽管受到了Stamp等学者的激烈批评(参见Shirras(1925,第545~556页)有关的争论), Shirras提出的“个人收入或总收入法”、“生产或存货法”两种统计测算原理与方法仍然影响着后来几十年的研究。

Kimmel(1949)认为税负和税收收入能力不仅应该清楚地被定义而且应该被测算。他将税收收入能力定义为“对经济活动和运行没有过度干预而又能够提升政府收入的能力”,并且使用“人均收入”作为测算指标;他将税负定义为税收对个人收入的影响,使用“人均税收”和“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作为测算指标。尽管“对经济活动和运行没有过度干预”仍然是难以理解的,但Kimmel的“个人收入越多,提升(政府)收入的能力越强”由于税收的范围远不止于个人收入,Kimmel的观点受到后来研究者的批评而被否定。的观点却是一种进步。

从税收公平与能力可测算方面考察,最广为流传的理论是Haig (1921)和Simons(1938)提出的综合所得税基论。综合所得税基被定义为个人的当前消费总和加上财富的净增值。它包含一个人的所有收入,不论其来源或用途如何。其具体包括劳动所得、资本所有权所得(股息、利息、租金)、已发生的资本利得(自由资本的价值增值)、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经过Simons(1938)、Musgrave(1959)、Feldstein (1976)等学者的发展与修正,一定扣除后的综合所得税基成为现代所得税制的基础。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财产、消费和所得标准的税收收入能力测算范围已为人们所认同(邱华炳和刘瑞杰,1996)。

20世纪50年代以来,福利社会迅速发展。19世纪后期,德国新历史学派提出了“福利国家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费卞学派主张“福利国家论”。受此影响,德国的卑斯麦(Bismarck)和英国的格莱斯顿(Gladstone)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便着手建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提高穷人的生活标准。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在其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首次使用了转移支付这一概念。一方面,为实现“具有同等财政能力的地区应在同等税负下提供同等服务”的财政目标(Buchanan,1950),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并实施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税收)收入能力测算作为社会福利再分配的参照系而被纳入联邦财政体制中。另一方面,世界范围的福利援助计划急需考察受援国的自有资源动员能力,如何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收入能力大小成为国际税收比较研究的热门话题。有关财政(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研究进入第二次高潮,且在测算模型与方法上,形成了以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会(ACIR美国ACIR为美国Advisory Commission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的缩写。该组织由美国国会于1959年创立。其主要任务是为强化美国联邦系统,提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合作的效率提供咨询服务。该组织于1996年被解散,由The American Council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取代。)的“代表性税制法”(Representative Tax System, RT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基于回归的税收努力指数模型”(Re-gression-based Tax Effort Index Model, TE/R)为代表的两条殊途同归的研究主线。此外,还有多种视角独特的测算模型与方法将在第五章第一节予以总结与评价。

第一,统计方法——代表性税制法(RTS)。

美国税制采用的是分别立法、财源共享、自上而下的分税制体系,州政府有其独立的税收立法、司法和执行权,地方州际的税收收入状况相差很大。财政分权引起甚至扩大了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的差距。如图1-4所示,从1902年到1980年,美国联邦分税制极大地扩大了各级政府收入能力的差距。实际上,美国1942年、1960年和1980年三年的税收收入结构比例平均值分别为联邦政府65%、州政府19%、地方政府16%。为了平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采取税收协调、财政补助金等方式,实行并逐步完善了自上而下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图1-4 美国三级政府税收收入占比分布结构图(1902年-1980年抽样)

资料来源:根据中税网:《美国联邦税收制度(四)》,整理绘制。见http://www.tax-china.cn/gwsz/2003-08/04/cms90642article.shtml

为辅助美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寻求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收入能力横向公平比较的标准,针对传统研究中利用人均个人所得、人均税收收入、地区生产总值等统计指标作为税收收入能力测算工具所固有的缺陷(Shirras,1925; Kimmel,1949;杨元伟,1996a; Mike-sell,2007),美国ACIR于1962年创建了被称为“代表性税制法”(RTS)的税收收入能力测算体系。1962年至1993年期间,该组织共发布了15个研究报告。登陆网站http://www. library. unt. edu/gpo/acir/Reports/information/,可以方便地下载美国ACIR所有的研究报告。这里给出的RTS的定义是ACIR(1986)给出的规范说法。通过研读报告不难看出人们在财政(税收)收入能力的概念理解和测算方法改进方面的思维历程。

ACIR1962年的研究报告将财政收入能力定义为“一税收辖区为公共目的而提升收入的可征税资源的数量化测算”,并利用“人均税收收入能力指数”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测算指标。但报告中的财政收入能力研究范围仅限于税收收入,衡量的是政府可征税资源。西方国家的政府收入比较规范,主要以税收收入为主,有少量的收费收入。因此,文献中通常将财政能力与税收努力一起讨论。在随后的20年里,ACIR对财政(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研究,从概念内涵到测算范围、测算方法的不断扩展、变化和修正,使人们感到使用该方法的复杂与困难。直到1986年之后,ACIR才规范了RTS法的相关概念,将税收收入能力定义为“各州系列同类税基与相应的国家统一税率相乘而得到的税收收入”。该定义中的“同类税基”被称为标准税基,“国家统一税率”由RTS的全国平均税率公式计算而得,被称为标准税率。即,“税收收入能力=标准税基×标准税率”(ACIR,1986)。该定义使用“国家统一税率”作用于各州的标准税基正是“代表性”的基本含义。

RTS体系中,标准税基与标准税率的计算需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

(1)收入覆盖范围和标准税基的确定。一般按照“收入覆盖范围确定→税源分类→标准税基确定与数据收集整理”的逻辑进行研究,以便统一税收测算范围、统一税源分类口径,进而寻求共同比较的基础。美国ACIR1986年的研究报告确定的收入覆盖范围和税源分为八大类,并含有26种税基。这八大类分别为财产总额、一般销售和毛收入额、个人所得、企业所得、选择性销售额、证照收入、遣散费(severance)、遗产和赠与收入。税基确定的首要原则是标准税基与法定税基的相关性原则。如果某税种与法定税基一致且数据质量较高,则直接使用该税基。某些(合并的)税基确定或许还要依据税基的替代原则,“替代”的含义有两层,要么寻求某个“代理”税基变量,它的数据质量高且在各州间的分布一致,要么是某些税基的加权组合,权重的选择依据税收收入的重要性而定。

(2)标准税率的确定。RTS法采用分地区、分税种测算的原则。全国平均税率的计算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在确定了测算范围和标准税基并取得相关基础数据后,RTS法的运算过程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分税种税收收入能力测算。要计算地区i分税种j的税收收入能力(TCij),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地区i的人口(POPi)、分税种j的实际税收收入(ATRij),以及分税种j税基(TBij)等。收集整理后的税收数据分别列示于表1-1中的第2、3、5列。然后依据表1-1中的算法公式即可得到地区i分税种j的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关键结果。

表1-1 美国ACIR分地区i分税种j的税收收入能力(RTS)算法

注:其中,分税种j代表性税率,即分税种j的全国平均税率,全国共有n个地区,Si代表第i个地区,j代表第j个分税种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第二步,分地区税收努力指数测算。要测算全国各地区的税收收入能力(TCi)和税收努力指数(TEIi),首先要汇总第一步的计算结果,得到各地区所有m类的分税种税收收入能力,同时汇总口径一致的各地区的实际税收收入。将汇总的各地区实际税收收入数据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数据分别置于表1-2的第3、5列,然后根据表1-2中的算法公式即可得到全国各地区的税收收入能力指数和税收努力指数了。

表1-2 美国ACIR分地区i的税收收入能力(RTS)算法

注:其中,全国共有n个地区,Si代表第i个地区,j代表第j个分税种。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3)RTS法测算结果的应用分析。RTS法的测算结果包含分税种的税收收入能力、分地区综合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努力指数,如表1-1和表1-2所示。依据各地区分税种的税收努力指数的比较,可以研究各地区的税收收入的分税种优势所在;依据全国各地区的税收努力指数与实际税收收入状况的综合比较,利用{税收收入,税收努力}四象限矩阵分析图,可对各地区进行归类分析。

近半个世纪以来,RTS法是在不断地被质疑的过程中展开研究与应用、改进与发展的。典型的研究文献如附录2所示。Ronk(1963)对美国ACIR的研究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在一个长期被忽视而又逐渐变得重要的领域,美国ACIR的研究报告做了有价值的探索。但Bahl(1972)认为,RTS法对数据质量的苛刻要求导致了其使用的局限性,不得已而为之的替代税基选择又带有很强的主观性。Akin(1973)指出RTS法隐含的税基的独立性假设在现实中是不成立的,平均税率的计算丢失了太多的信息,测算结果是有偏的,并给出了简单易用的改进方法——RTS回归分析法(RTS using Regression Analysis, RTS/R)。Kincaid(1989)评价到,从财政联邦主义发展到公共财政服务均等化是财政收入能力测算的两次革命,RTS法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还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另一种方法出现时,它是最好的方法”(Kincaid,1989)。Ronald、Boland和Hopper等(1993)认为RTS法的价值在于其测算方法的系统性。Berry和Fording(1997)指出了RTS法测算结果的应用价值。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经济学家,在他们各自的主题研究中,都经常使用美国ACIR提供的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努力指数作为其研究主题的解释变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Mikesell(2007)对RTS法的评价似乎更加中肯。他认为RTS法的问题源于两个方面。一是RTS法的年标准税率的计算问题。全国平均税率算法使得重要项目的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例如,如果某个州的销售税规模相对很大,那么计算时它就会影响到平均税率,以这样的平均税率为基础计算的其他州的税收收入能力就会变强,但这种增强并不是因为税基的扩大,而是因为全国平均税率增长了。也就是说,这样的测算夸大了某些州的实际税收收入能力。一般情况下,各省的实际执行税率与依据标准化程序得到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是没有联系的。但是,当某个税种(如某些自然资源税)的税基集中在一个省时,这个省的执行税率就会对全国平均税率的计算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这个省就可能会故意降低其执行税率。加拿大政府1994年采取的“70%”一般性解决方案就是针对这样的问题而设计的(李晓茜,2002)。二是标准税基的测算范围问题。RTS法的“标准”税基是敏感而有时效的,各年度测算的税基都会做一些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结果是不能做时间序列上的比较的。正因如此,Mikesell研究了可征税资源总额(TTR)算法后认为TTR是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又一个新的视角。美国财政部(Office of Economic Policy,2002)在Sawicky(1986)和Carnevale(1986)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了TTR算法,测算结果的时间序列数据自1992年起定期发布。TTR法的优点在于税基能够被精确确定。进一步的指标解释与方法应用可参见美国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文献。相关数据可到美国财政部网站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 ustreas. gov/offices/economic-policy/resources/。下载。

第二,计量经济方法——基于回归分析的税收努力指数模型(Tax Effort Index Model Based on Regression Analysis, TE/R)。

税收努力的英文表述是“Tax Effort”,它是与税收收入能力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用于评估地方政府的相对税收收入能力。美国ACIR将税收努力定义为“政府利用其税收收入能力的程度”(参见ACIR(1962,第10页); ACIR(1990a,第13页)。将税收努力定义为政府利用其可用税基的程度,定义中的微小变化,也反映了对税收收入能力概念理解的不同。Berry和Fording(1997)、Jorge和Boex(1997a)、Chervin (2007)、Mikesell(2007)等均采纳了这个定义)。其计算公式以指数形式给出:

税收努力指数测算的目的在于进行国家(或地区)间税收收入能力的横向比较。若税收收入能力相同的两个地区,其实际税收收入不同,那么就可以判断两个地区的税收努力程度是不一样的。税收努力比率(指数)不仅可用来衡量地区税收征管水平,而且可以辅助不同国家寻找解决预算赤字的突破口(周广仁,200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采纳了税收努力这个概念,基于其研究模型,改进了税收努力指数的计算方法。如果记T为实际税收收入,Y为GNP(或GDP或净国民所得等), Hii=1,2, …, h)为影响税收收入能力(或税收努力)的独立的因素变量如附录3所示,很多研究在计算税收收入能力或税收努力时,将更多的精力用于考虑影响税收能力的各个因素。一方面,一些研究注重经济发展和人口统计学特征等供给变量,我们称之为“税柄法”(Musgrave,1969),这些变量包括人均GDP、人口增长率和贸易额占GDP的比重等(Ansari,1982; Mertens,2003; Sagbas,2001; Teera and Hudson,2004; Stotsky and Woldemariam,1997)。另一方面,一些研究注重社会和机构的需求因素,比如在经济系统上的财政和政治体制限制、政府的态度等(Eltony,2002; Teera and Hudson,2004; Warner, 2001)。所以本研究使用“基于回归的税收努力指数模型(TE/R)”这个名称,目的是想强调研究中涉及的两个重点,一是税收努力指数模型用于横向公平比较的归宿,二是模型估计所使用的回归分析方法。几十年来,税收努力指数模型的归宿是不变的,变化的是构建模型的因素选择和估计方法。这样的正名也是为了本项目后面论述的方便。, U为随机误差项,利用回归分析方法估计(1.2)式后即可得到预测的税收收入能力(Predicted Ca-pacity),则税收努力指数可由(1.3)式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收入能力与税收努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公共目的而获取资源”的财政(税收)收入能力是政府固有的经济特征,是由政府拥有的潜在可征税总资源的规模决定的。为进行横向公平比较而设计的财政(税收)努力(指数),反映了政府经济活动的选择行为,具有很强的政治特征。具体能够征收多少税收,取决于政府的行为选择。“藏富于民(企)”或“强取豪夺”,都是政府税收征管行为的反映。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税收努力这一定义的理解和看法基本一致(梁季,2007)。TE/R法研究应用的相关成果十分丰富。附录3给出了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有关TE/R法应用的典型文献的比较简表,从中不难发现几个有趣的特点。

(1)文献研究的重点一直是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比率决定因素为主。以影响因素变量不断增加为特点,从影响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努力的供给因素逐步扩展增加了政府费用支出、社会制度和税收征管等需求与管理方面的因素。面对这些定性因素的量化处理及其数据获取的困难,一些具有替代性的技巧得以运用。

(2)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强调解释变量的显著性为特点,利用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多个估计模型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在20世纪70~80年代。二是注重回归方法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数据平稳性验证工作,进一步利用面板数据模型的研究,这是近几年来的工作,得益于现代计量经济学模型方法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

(3)随着数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与计算能力的提高,TE/R方法的易用性更加突出。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模型的估计是容易的。依据估计结果计算税收努力指数,利用四象限矩阵工具对研究样本进行归类分析是很有特色的。

(4)由于TE/R方法的测算范围和测算结果具有相对性,比较不同案例的计算结果是不可行的,对样本范围内的税收努力指数进行的横向比较才是有效的。一些国内文献利用TE/R法的目的在于利用测算结果研究地方财力差异(张伦伦,2006)和分权对地方努力程度的影响,缺少考虑模型估计方法的使用条件,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值得商榷。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外为全面分析税收政策效应而构建的CGE模型和微观模拟模型的研究也别有风采。如1975年研发的应用于英国税制改革分析的Whalley模型、1976年构建的用于美国税收政策分析的富勒顿-肖文-怀利税收CGE模型、1980年研发的用于荷兰税收政策分析的Keller模型、1980年构建的用于分析澳大利亚税收政策模拟的Piggot模型等都属于(中)宏观层次上的CGE类模型(谢波峰,2004)。而诸如美国NBER的TAXSIM等微观模拟模型在微观层次分税种税收收入能力测算上也表现不俗。Fisher(1982)利用微观模拟模型研究了均衡支付中的税基共享问题。Feenberg和Coutts(1993)则模拟了德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影响。Decoster(1995)利用所构建的ASTER微观模拟模型分析了比利时碳/能源间接税的影响。Peterson(2002)利用华盛顿地区人口调查和家计调查数据构建了消费税微观模拟模型,文献中给出了详细的SAS程序。Scholz(2007)利用微观模拟模型模拟了四类家庭的税收收入分布状况,研究了税收对反贫困政策的影响。这些宏、微观模型方法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有关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收入能力测算问题,进行了系统模拟和比较静态或动态分析。

总之,国外利用TE/R方法的测算研究,重点在对影响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努力的各种因素的识别和扩展等方面,最终建立总量或分税种的税收努力指数模型,并在相应模型的基础上验证其测算的稳定性。至于影响因素变量的选择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影响税收收入能力的供给方面的因素,如人均收入、产业份额、外贸份额等。二是社会发展与制度变量方面的因素,如工业化、城市化、货币化、识字率等。三是影响税收收入能力的需求方面的因素,如债务份额、政府集权化程度、腐败指数、官僚指数等。关于模型的估计方法则从简单的线性回归分析逐步扩展到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的应用上来。文献研究发现,利用TE/R法对中国各地区政府税收努力的横向比较研究还是一个有待发展的领域。

(二)国内研究: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需求

中国1994年开始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政策需求和1995年、1996年的两次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国际研讨会,在国内掀起了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研究的第三次高潮。

中国有关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多是结合中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从创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征管水平评价、税收流失规模测算和税源监控质量分析等方面展开的。以税收收入能力、税收能力为关键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可知,国内学者从1995年才开始关注这个主题。研究的初期主要是对税收收入能力的概念和建立中国税收收入能力估算体系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展开论述(唐战彪,1995;杨元伟,1996a;刘新利,2000a;秦泮义,2001;赵峰,2002;周广仁, 2006)。

进入2000年以后,研究重点则转移到了利用RTS法、回归分析等方法进行分地区或分税种的测算研究上。如包伟苓(2000)、杨宪彭(2002)、杨红(2002)、赖丽仙(2003)、伍文中(2006)分别对上海市、六安地区、福建省、台湾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市、区进行了财政(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实证研究,而窦清红(1998)、谭荣华和梁季(2005)、辛浩和王韬(2008)则分别对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能力做了实证测算。期间有多篇博士学位论文和研究课题涉及该研究主题,且出现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较典型的有:马骏(1997)利用回归分析法建立了测算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的均等化公式并进行了模拟研究;梁朋(2000)认为可以利用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结果研究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高道德(1998)、刘新利(2000a)、谭荣华和梁季(2005)等在研究了增值税决定理论后,创新地提出了增值税收入能力测算的直接消耗系数法;王伟(2002)利用马尔可夫链方法进行关税的收入能力测算更是别具一格;秦泮义(2002)则从税源角度估算了中国部分税种的税收收入能力;王敏(2003)从税收经济关系角度提出了部分税种收入能力的测算方法;梁季(2005,2007)分别利用税柄法、RTS/R法分税种对中国税收收入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王明舰(2003)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对中国纳税能力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开发了相关程序文献检索到了该项说明,但未看到相关报告和程序系统,还有待我进一步咨询学习。;陈霄、覃征和沈国强(2006)则利用GP方法加强了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智能性;刘黎明(2000,2007)在研究财政转移支付的博弈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财政收入能力测算的意义与框架;刘玲玲、刘黎明和李国锋(2007)论证了建立中国财政收入能力测算体系的必要性,给出了未来研究工作的构想和建议;张辉和付广军等(2013)、张辉和李欣燕等(2013)利用收入分布测算方法分别对中国2011年和北京市2009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进行了测算,进一步验证了本项目所论述的方法。

近些年来,国内有关税收政策效应分析的CGE模型和微观模拟模型的研究也有不少研究成果。如,基于CGE模型方法,研究了中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政策(胡宗义和刘亦文,2008)、中国税制税收超额负担问题(欧阳华生、刘明和余宇新,2010)、增值税转型问题(王敬峰,2012),以及税收变动对中国外贸顺差的影响(战岐林、李正旺和曾小慧,2013)等。基于微观模拟方法,研究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张世伟和万相昱,2008)、工薪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升的作用效果(张世伟和周闯,2010),以及劳动供给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动态敏感性(尹音频和杨晓妹,2013)、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微观动态效应(黄恒君和傅喻,2013)等。不难发现,税收收入能力、税收努力已成为上述研究文献中的关键概念。

总之,国内对税收收入能力的测算研究正处于不断深入并努力与实践相结合的阶段。结合国情,应用国外已有的模型方法的实证分析研究较多,测算模型方法的理论创新研究较少。有的实证研究缺少对模型适用条件的分析,有的研究对税收收入能力概念的理解尚有偏差,实践中难以满足处于制度变迁中的政府的迫切的管理决策需求。即便是被广泛使用的回归分析方法,其均值估计的本质与财政(税收)收入能力概念的最大潜在能力的内涵也是不一致的(李国锋和刘黎明,2009)。因此,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税收收入能力的测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税收收入能力测算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研究的评论

循着上述文献分析的线索考察,国内外围绕“财政(税收)收入能力”的概念、理论、测算模型方法与应用的研究呈现出“一个基本理论、两条研究主线、三次研究高潮”的特征。

第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追求公平的基本理论一直指导着该主题的研究。在这个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人们对税收收入能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正在逐步加深,测算方法也在不断丰富。本研究也不例外。但是,有关税收收入能力概念的理解和应用还很混乱。文献分析发现,不同方法估算的税收收入能力的含义是有差异的。不同方法之间,甚至同一方法不同样本之间所计算的结果都是无法比较的。Chervin(2007)诙谐地指出,“地区间税收努力的比较好比是苹果和橘子的比较”为做时间上的比较分析,美国财政部采纳的是TTR体系。。下面给出的是有关税收收入能力概念的不同论述。

(1)理论定义:

税收收入能力(Tax Capacity)=法定税基×法定税率

(2)美国ACIR的RTS法:

税收收入能力(Hypothetical Abilities)=标准税基×标准税率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TE/R模型:

税收收入能力(Predicted Capacity)=回归模型的预测值

梁季(2007)研究了国内外文献提及的14种税收收入能力的定义后给出的税收收入能力概念划分有一定道理,但其将税收收入能力进行不同口径(梁季,2007)划分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对于税收收入能力的概念还需进一步界定。

第二,中国税制改革对税收收入能力的测算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1994年以来,中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以及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中国税收收入能力的测算提出了要求。国外已有的RTS法、TE/R法等方法是相对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系统方法,对于相对公平的横向比较是有效的。但是,这些方法仅适用于西方联邦体制下的分税制国家的地区间税收比较和不同体制的国际税收比较。这些方法的本质是什么?对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有何帮助和启发?国内有尝试运用这些方法的研究案例(刘新利,2000a;梁季, 2007),但这些研究仅是对这些方法的直接套用。这种直接地套用是否有问题?无论是RTS法还是TE/R法,其全国平均税率和回归分析方法的本质均是数据的均值估计,这与税收收入能力概念中所蕴含的最大税收潜在能力的内涵是不一致的,而且中国的国情不同。在中国统一稳定的财税体制和不甚完善的数据环境下,影响税收收入能力的共同因素和特殊因素是什么?如何选择、构建与解决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相关模型的估计求解问题?能否解决测算结果的纵、横向比较问题?中国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模型与方法研究还存在相当大的空间。

第三,中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实行的是统一税率下的分税制体制,各省(区、市)政府负责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并给予本地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分析每个省(区、市)的税基和各省(区、市)政府开发税基的努力程度尤为重要。这将决定中央政府如何控制各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例如,中央政府需要鼓励各省(区、市)政府增加收入,同时也需要把握各省(区、市)政府的税收征收政策,防止地方政府出现不恰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行为。可见,关于中国地方政府税收绩效的实证研究还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第四,已有的各种测算方法在各税种的税基变量处理上隐含着“确定性”假设。现实中,各税种的税基变量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如何处理这种不确定性?有关研究文献还很少。考虑到中国经济的数据环境和国内政策制定对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有条件需求参见第一章第一节的研究动机部分的论述,第三章第三节的中国税收统计数据环境分析。,无论是绝对税收收入能力测算,还是相对税收收入能力测算,各税种的税基数据的收集与模型分布估计都是很大的问题。如何辨识各税种的税基范围,并较为精确地获取各税种的税基变量估计数据,对测算各地区、各税种的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努力指数都是关键的。

总之,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模型与方法繁多,其各自适用的社会环境与模型条件各异。文献评述所提到的传统研究存在的有关问题,例如税收收入能力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问题,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结果的纵、横向比较问题,测算模型与方法的选择创新问题,以及适应中国国情的实证测算应用等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研究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测算模型与方法的原理和算法思路,来寻求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