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点5 企业分立但土地未办理过户,土地使用税由谁列支?

山东省临沂市某植物油生产公司于2015年12月存续分立成A公司(原公司)和B公司,将土地内部划转给B公司使用,并已办理分立工商变更,不过没有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内部已将土地成本转入B公司账务,2016年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仍以A公司(原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申报土地使用税,并在A公司(原公司)列支了土地使用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对土地使用税列支主体产生了疑问,报表反映已经没有这块土地,这块土地在B公司的报表上,该土地使用税该如何列支?

【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结论】

公司分立后,申报土地使用税应该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并列支,既然由B公司使用,就应该由B公司申报土地使用税并缴纳,虽然没有过户,仍然应该由B公司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