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情景再现

秦刚和张霞大学毕业后很快就结婚了。结婚后夫妻一直租房住后秦刚在父母的帮助出资下购买了一套温馨的小户型房屋落秦刚一个人的名字父母也明确该房屋系赠送给秦刚的个人财产两人告别寄人篱下的日子搬进新屋。可是好景不长后来双方觉得性格差异越来越大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多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秦刚父母购买的该套房屋各执己见张霞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秦刚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且明确为赠送给自己一人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张霞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父母在出资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确说明房屋系个人财产,此种情形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由父母帮助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很多,这些房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因情况不同而有差异。具体法律规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大致认定方式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