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影响因素检验与预防对策实证研究:基于上海市9所监狱累犯群体的抽样调查
- 李光勇
- 7428字
- 2020-08-26 13:25:50
第二节 总体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本研究之所以要在研究的初始阶段建立一个总体的理论框架,是因为根据笔者对既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发现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素非常多,几乎涉及刑满释放人员生活的各个重要方面。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严格来说属于一种人类行为,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角度来看,人类行为受到社会环境中的诸多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非常多,为了避免各要素之间逻辑混乱,笔者认为有必要使用一个合适的理论框架将这些要素整合起来。由于犯罪学界普遍认为个人的成长经历与个人重新犯罪之间存在联系,因此,笔者将时间、历史或历程因素纳入理论框架,使用犯罪学的生命历程理论来搭建本研究的总体理论框架。然后,在搭建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的总体研究假设。
一、犯罪学的生命历程理论
生命历程理论已经成为国际犯罪学研究者理解犯罪行为的最重要的理论架构之一。与传统的犯罪学理论相比较,生命历程理论主要研究个体在整个生命过程中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和变迁。生命历程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动态发展的,犯罪行为可以持续,表现为犯罪者在其生命历程中多次犯罪;犯罪行为也可以发生转折或停止,表现为犯罪者在某个生命历程中不再犯罪。重新犯罪的参照是前一次犯罪,初犯之后的再犯就是重新犯罪,从初犯到再犯,或者从上一次犯罪到下一次犯罪,这其实正是一个动态的生命历程。因此,生命历程犯罪学理论尤其适用于重新犯罪研究。
二、生命历程理论研究的缘起
生命历程理论所要解释的,是不同个体由于时代和社会因素而造成的生命轨迹的差别,以及同一个体在其整个生命过程中特定行为的持续性和变迁。生命历程理论不是某个学科的专属理论,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历史学都可以运用生命历程理论研究自己学科面对的现象。因此,可以说生命历程理论是一个理论典范,是一种理解人类行为与发展的思维模式。[5]
美国犯罪学家额尔登是生命历程理论的主要代表之一。20世纪60年代初期,额尔登来到伯克利人类发展中心参与了一项研究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发展的项目。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青少年的发展及代际联系。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研究人员追踪调查了185名1920年至1921年出生的个体,并记录了他们从少年到中年时期的生活和成长历程。额尔登在研究中意识到,青少年的发展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要了解青少年的发展和代际联系,首先要有一个动态的模型来理解个体在不同生命时期行为的持续性和变迁,而不只是研究个体间的差别。同时,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个体和周边的社会和环境会有持续的互动,这个模型需要包容宏观的社会变迁和微观的个体发展。基于这样的考虑,额尔登尝试用生命历程理论来解释个体生命的持续性和变迁。这是犯罪学领域首次运用生命历程理论来研究犯罪人群与犯罪现象,自此之后,额尔登和其他犯罪学家在其他的研究中继续发展这个理论。如今,生命历程理论已经从当时的边缘理论发展为当今社会科学界的主流理论典范之一。[6]
三、生命历程理论的理论主张与实证研究
生命历程理论目前已经成为犯罪学理论中的主流典型理论,对犯罪人的犯罪轨迹及其影响因素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生命历程理论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被应用到犯罪学领域当中,该理论对犯罪学的最大贡献在于犯罪学者应用长期数据及更为复杂精致的分析模型来研究个体犯罪行为在不同生命阶段的持续性和变迁。
(一)生命历程理论的理论主张
根据额尔登的阐述,生命历程理论建立在四个最基本的理论主张之上。[7]
第一个理论主张是:生命的发展和变迁应该是贯穿个体生命的整个过程,而不应该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阶段。犯罪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大多数理论研究仅仅关注某个特定的生命时期,而忽视其他阶段。比如说,犯罪学主要研究青少年时期的犯罪,而忽视犯罪之后的生命阶段。由于这种研究视角的局限性,犯罪学理论大都是静态的模型,缺乏解释犯罪行为发展和变迁的能力。在生命历程理论中,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生命的发展由一系列互相联系的事件组成,这些事件发生的顺序由一整套的社会规则与价值体系所指导,当这些有既定顺序的社会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发生错乱时,个体的生命历程就有可能受到负面的影响。例如,个体在本应该努力读书上学的阶段却经常逃课,甚至因屡次违反校纪校规直至辍学,则刑满释放人员正常生活轨道就会受到负面影响,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就会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
第二个理论主张是:生命轨道是多维的,而不是一维的。并且这些生命轨道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生命历程理论者认为,个体发展通常由不同的生命轨道组成,包括生理的、心理的以及社会的。这三种轨道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比如说,心理轨道的变化会影响到社会行为的改变。众多犯罪学研究发现,心理压力的急剧增大会导致个体实施极端行为,如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就是极端行为中的典型例子。
第三个理论主张是:个体发展受到社会和历史环境的制约。家庭和社区是影响个体的最直接因素。家庭结构、收入状况、父母亲教育程度等家庭背景都会对个体生活轨迹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例如,单亲家庭的子女,相较于双亲家庭,更容易表现出越轨行为。相同的道理,社区环境的变迁与个体的成长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随父母搬迁到一个新社区,这个社区里面有许多没有上学,成天混迹于社区及周边街道的,经常实施偏差行为的刑满释放人员,如果这个新搬进社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父母并不对其适当管教,该刑满释放人员则很有可能会逐渐融入这个社区中的偏差刑满释放人员群体之中。
第四个理论主张是:为促进防范和救治措施、项目的效益最大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必须考虑到个体生命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在特定阶段个体的认知程度和发展需要的不同。据此,相同的防范和救治青少年犯罪的项目和措施,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影响。例如,一个人在14岁时犯罪并被判刑5年,和其在30岁时犯罪并被判刑5年,对其产生的影响会截然不同。对14岁的少年而言,他接受教育、学习工作和社会技能,以及正常社会化的进程被打断。当他从监狱里面出来后,由于缺乏教育及基本的工作和社会技能,他在社会中依靠合法方式生存的机会将大为减少,而成为职业罪犯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而对于30岁的成年人而言,5年的监狱生活,对其而言,差别只是那条道路更坎坷而已。
(二)生命历程理论的实证研究
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桑普森与约翰·劳布运用生命历程理论开展的犯罪学实证研究具有典型意义,在美国乃至世界犯罪学历史上都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价值。桑普森和劳布的基本观点是:个体犯罪行为既有持续,又有变迁。桑普森和劳布在他们的著作《犯罪的形成》一书中,把生命历程的基本框架和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相结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以年龄序列非正式控制理论来解释个体犯罪的持续和变迁。[8]
罗伯特·桑普森与约翰·劳布使用哈佛大学犯罪学家谢尔登·格鲁克与伊琳娜·格鲁克夫妇收集到的数据资料证实了他们提出的假设。该数据来源于1939年到1948年马萨诸塞州500名违法犯罪男性和500名非违法犯罪男性从儿童至成年时期的跟踪研究。比如,偏执的培养方式、威胁的培养方式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出现频率很低的时候,孩子报告的对父母的依恋指数就高(r=-0.29和-0.24,p<0.05)[9]。母亲的看护和孩子对父母的依恋呈正相关关系(r=0.38,p<0.05)。但和父母的偏执、威胁性的教育方式呈负相关关系(r=-0.047,p<0.05)。在某一家庭里,如果母亲对孩子的培育不负责任,并且呈现出严苛的、威胁性的教育方式,那么父亲也呈现出了相同的倾向(r=0.52,p<0.05)。在官方记载的违法犯罪中,83%的处于低监管状态的儿童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高监管状态的儿童,这个比例是10%,前者是后者的8倍(gamma=-0.84);在非官方记载的违法犯罪数据中,这个比例达到了10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如不闻不问或敌意以及孩子对父母的依恋,既与官方记载的违法犯罪紧密相关,也与非官方记载的违法犯罪紧密相关。[10]这些检验结果都符合罗伯特·桑普森与约翰·劳布的理论预期。
罗伯特·桑普森与约翰·劳布的研究主要有两个创新之处,一是他们的研究涵盖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两个方向的情感依恋研究,虽然戈夫和克拉奇菲尔德研究了父母感知对子女的依恋,但是大部分有关家庭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研究,都是从违法犯罪人收集资料,因此只是研究子女所感知的对父母的依恋,很少有研究者关注父母感知的对子女的情感依恋。[11]罗伯特·桑普森与约翰·劳布的研究从两方来对父母子女依恋程度进行测评,这使得他们可以对情感依恋变量做出更为充分的描述。二是他们的研究在父母违法犯罪状况以及管教方式等一些关键变量中,分别评估了父亲和母亲两者对子女的不同影响。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洛伯曾指出,我们对父亲的影响一无所知。[12]因此,罗伯特·桑普森与约翰·劳布认为探究父亲和母亲对孩子有相似还是有不同影响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桑普森和劳布依据生命历程犯罪学理论进一步强调:在一个人的不同生命阶段,社会群体和社会机构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控制作用。具体来说,他们的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点:早期犯罪行为方面的差异至少通过两种途径对成年时期的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第一种途径是,个体会把其生命早期,特别是14周岁之前由于受家庭、兄弟姐妹、学校、伙伴影响而形成的犯罪性倾向带至成年时期。第二种途径是,状态依赖性,表明过去和将来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一种自然的因果关系。虽然这种影响是潜在的,但是该模式说明,犯罪人的行为会逐渐消弱维系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的纽带,如与劳动部门的联系,与婚姻的联系等所起的作用,导致他们与主流社会之间的联系出现困难。这一研究可以更进一步用成年时期社会纽带的强弱来解释成年犯罪与否的变量。[13]同时,桑普森和劳布指出,生命历程事件的发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个体性格特征和早期行为的影响,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就是说,这些时间并不是完全由早期行为和个体性格特征所决定的,它们具有独立的对犯罪行为发展的预测价值。[14]
四、本研究对生命历程理论的借鉴与运用方式
本研究将犯罪学的生命历程理论作为总的理论框架,并将所有可能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因素全都整合进该理论框架,具体地说是嵌入犯罪学的生命历程理论中去。之所以如此,具体有如下原因。
(一)刑满释放人员14周岁前的成长经历是一个典型的生命历程
本研究借鉴犯罪学研究的重要经验,即将犯罪人早年成长经历作为一个可能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的重要阶段或时期,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的研究。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个体早年成长经历是指14周岁之前的成长经历,从时间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完整的,具有明显时间界限的时期。主要的依据是我国刑法规定,个体未满14周岁的前提下,除了需要对八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对其他的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成长环境角度来看,14周岁一般刚好完成初中学业,刚刚度过了整个青春期。众所周知,青春期对于偏差行为少年而言,是一个“狂飙突进”时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是少年最容易受到不良影响的时期,还是部分少年开始走上歧途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学校、朋友圈、社会文化的不良因素都可能对少年越轨产生影响。这种内含犯罪的早年成长经历,在许多犯罪学者看来,将对其成年后的重新犯罪行为产生显著影响。
(二)刑满释放人员从初次犯罪到再次犯罪亦是一个典型的生命历程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在未成年时期或者成年时期有过犯罪史的群体。这个群体既包括后来重新犯罪的群体,也包括后来没有重新犯罪的群体。本研究拟比较重新犯罪群体与未重新犯罪群体之间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找出研究对象之所以重新犯罪或者未重新犯罪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之中,重新犯罪的那部分对象曾经实施过第一次犯罪,也许实施过不止一次犯罪,当然,不管他们实施过几次犯罪,他们在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时期之内,难以适应主流社会,因为诸多影响因素的作用,他们又实施了第二次犯罪,有的人实施了第三次犯罪甚至更多次犯罪。另外一个群体曾经实施过第一次犯罪,刑满释放后经过一定时间之后,逐渐适应与融入主流社会,因为诸多影响因素的作用,他们没有实施第二次犯罪。虽然,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群体永远不会再次犯罪,但是,他们没有犯罪的原因却对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显然,这两个群体的家庭生活经历、就业单位工作经历、朋友圈交往经历等都是典型的生命历程。因此,生命历程犯罪理论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之间实际上非常契合。
(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影响因素可以被嵌入四个典型的生活历程
既然本研究中的两个群体的生活经历都是典型的生命历程,那么,他们的生命历程如何进行划分?如果不进行恰当地划分的话,可能会造成生命历程阶段边界难以辨认,不利于我们找出辨识度高的影响因素。借鉴既往的研究成果,本书将有过犯罪经历却未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命历程划分为:第一个时期,早年成长时期,是指14周岁之前的成长时期。这个时期的经历包括五个方面的经历,即早年家庭成长经历、早年学校成长经历、早年社会交往经历、早年偏差行为经历、早年不幸事件经历。第二个时期,第一次犯罪时期,是指研究对象在14周岁之后第一次犯罪时的相关变量。第三个时期,上次监狱服刑时期,即监狱服刑期间的一些经历。第四个时期,上次刑释之后的时期,相关的维度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人口特征、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心理感受、权益认知、不幸遭遇。同时,本书将有过犯罪经历的且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命历程同样划分为以上四个时期。可以发现,本书对研究对象生命历程的划分,完全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并且将某一时期与相关维度一一对应,找到最适宜的划分时期的标准,符合科学性的要求,符合逻辑。
五、总体理论框架与总体研究假设
从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视角来看,个体行为与社会环境中纷繁复杂的各个因素都有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那么,根据这个观点,刑满释放人员同时是有过犯罪经历的个体,他们是否会重新犯罪?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有多大?他们是否能够最终回归社会?可能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纷繁复杂的各个因素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本研究的目的正是试图分析刑满释放人员所处社会环境中究竟有哪些因素对他们的重新犯罪行为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在找出这些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具有显著性影响的因素之后,又会面临许多新问题,即哪些因素的影响力更大,哪些因素的影响力更小?这些因素在测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风险水平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这些因素的权重分别应该是多少?
基于这些思考,笔者将可能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所有因素综合起来,尝试构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以犯罪学的生命历程理论为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的载体,将各个可能的因素整合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框架,使得可能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多个纷繁复杂的因素以符合逻辑的方式、以系统化的形式构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
具体而言,笔者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操作为四个维度,这四个维度依照刑满释放人员成长经历为逻辑主线串联,分别为:第一个维度是早年成长时期维度,是指刑满释放人员14周岁之前的相关经历。这个时期的经历包括五个方面的经历,即早年家庭成长经历、早年学校成长经历、早年社会交往经历、早年偏差行为经历、早年不幸事件经历。第二个维度是第一次犯罪时期维度,是指刑满释放人员14周岁之后第一次犯罪时的相关经历,这些经历包括犯罪年龄、罪名与被判刑期。第三个维度是上次监狱服刑时期维度,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初次犯罪后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些经历。这些经历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各种表现,他们对监狱管理工作的评价以及对监狱教育工作的评价。第四个维度是刑满释放人员从初次刑满释放日开始一直到接受调研日之间的时期维度,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在此期间的个人人口特征与其他重要的生活经历,具体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人口特征、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心理感受、不幸遭遇、悔罪态度。具体情况如表2.2.1所示。表2.2.1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操作为四个维度,每个维度又被操作为若干个指标,早年成长时期有5个指标,初次犯罪时期有3个指标,初次监狱服刑时期有3个指标,初次刑释至重犯日或接受调查日时期有7个指标。实际上,这些指标尚未操作到最后一步,这些指标必须被操作为更加具体的甚至无法再具体的指标。因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被测量的概念、命题以及理论都应该使用具体到无法更加具体的指标来测量。例如,第四维度中的人口特征就必须被操作为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籍等最为具体的指标。经济状况则应该被操作为就业状况、收入状况、支出状况、住宿状况等更加具体的甚至无法进一步具体的指标。笔者遵循这一原则,开展进一步的操作工作,具体情况此处暂时不做介绍,而是在接下来的具体的分析中详细介绍。
正如表2.2.1所示,第四个维度包含的指标最多,那么这个维度对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影响是否最为重要?实际上,在理论假设角度来看,距离个体最近的因素应该对其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在重新犯罪或未重新犯罪之前的,最近的因素应该对其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但是,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者说假设,需要统计分析对这种假设加以验证。
表2.2.1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框架
在验证假设方面,验证某个维度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风险的影响力大小需要首先验证相关维度中所有具体指标的影响力大小,其次将具体指标的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来考量相关维度影响力的大小。也就是说某一个维度的影响力是通过该维度各个具体的指标的影响力综合而成。因此,笔者第一步构建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框架,实现了影响重新犯罪的纷繁复杂的各个因素之间关系系统化与合乎逻辑的目标。第二步,笔者需要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研究准备验证的假设。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生命历程理论为基础,本研究的研究假设包括总体研究假设、各个维度研究假设、各个指标对应的研究假设。笔者在此仅提出总体研究假设,其他具体的研究假设将在后面的具体分析过程中逐一提出。如此,笔者在研究设计中提出宏观的总体研究假设,然后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将提出具体的研究假设与验证具体的研究假设无缝衔接,从而更好地呈现假设验证的过程。
总体研究假设:刑满释放人员生命历程中的各种经历对其重新犯罪风险具有显著影响。
在这个总体研究假设中,包括非常多的分假设或者称子假设,这些分假设、子假设与它们相关的指标对应,笔者将通过各种资料分析检验这些子假设、分假设来验证这些指标是否显著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风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