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29日 民事函 〔1995〕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外事办公室, 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3〕 41号) 精神, 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 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 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 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 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 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 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 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 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 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 应抄报外交部。

、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 密切配合, 依法办事, 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