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过程中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何纳税

问 按照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之后,建设单位会扣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是否给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设单位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开具发票、是否纳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含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果合同未规定付款日,应当在一年质保期结束,与建设单位进行质保金清算,多退少补,按实际收款额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