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财税处理方法

问 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购房人要求退房,有时甚至已经报税了,购房人也要求退房的情况,请问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发生销售折让、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购买方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方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应交增值税中扣减,扣减当期增值税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例1-52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2017年7月,甲公司售出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售价(含税)210万元,房款已收讫,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税款已经缴纳。由于房屋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买房人要求退房。后经协商,买房人同意不退房,开发公司按5%打折,于2017年12月退还房款10.5万元,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取得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增值税额5000元,冲减销售额100000元。

(1)销售时:

(2)按5%进行销售折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