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 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税费征收有何优惠政策

问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在增值税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 为了让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国家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在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均有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对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优惠做如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见表1-19):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表1-19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