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5年,甲村委会有城中村集体土地10万平方米,当地区政府准备对土地进行开发,但是,缺乏资金。于是,区政府(乙方)、甲村委会(甲方)、A投资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村委会(简称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让土地1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基准价为2500元,土地价款为25000万元,待区政府将土地出让后支付。

(2)甲乙双方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后,甲方按照土地现状把土地交付乙方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

(3)甲方保证项目地块来源清楚,无权利限制和纠纷。

(二)A投资公司(简称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土地范围内的旧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将土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2)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完成土地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城市管网工程和绿化工程。

(3)负责支付将农业用地改造成建设用地的相关税费。

(4)全部开发费用由丙方支付,开发费用大约20000万元左右。

(5)土地开发完成后,经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验收,交由政府收储。

(三)区政府(简称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该地块的规划制定、报批。

(2)土地开发的管理。

(3)土地达到建设用地标准,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土地。

(4)组织土地出让。

(四)收益分配约定

本项土地由政府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后首先给付甲方土地价款25000万元。

如果出让价小于5000元/平方米,全部土地由丙方受让;如果出让价大于50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三方分成,甲方10%,乙方40%,丙方50%。

(五)协议执行情况

(1)甲村委会转让土地100000平方米。

(2)A投资公司支付土地开发费19000万元,含工程费、设计规划、场地平整等费用160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0万元。

(3)2017年5月1日前土地开发已完成,已达到建设用地标准,通过政府验收并交付政府土管理部门收储。

(4)土地出让收入75000万元,分配如下:

甲方土地款25000万元,分成10%,5000万元,合计30000万元。

乙方(区政府)分成40%,20000万元。

丙方(A投资公司)分成50%,25000万元。减除开发成本获利6000万元。

问题:对A公司怎样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

(1)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2)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属于投资行为,承担投资风险,参加利润分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营业税政策平移,因此,此类投资不征收增值税。

A投资公司涉及的税费:全部收入250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0-19000)×25%=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