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革送母案比

【故事来源】

本故事取材于范晔编撰的《后汉书》。

关于《后汉书》和范晔,本书第69页已有简介,这里不再重复。

【故事概述】

江革行佣供母

江革(36—约100),字次翁,齐国临淄(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人。江革一生事母至孝,人称“江巨孝”。“二十四孝”中的“行佣供母”,讲的就是他在逃难中靠做雇工供养母亲的故事。这个故事曾经感动过无数人,但是,很少人知道他为什么叫“江巨孝”。下面就讲讲这个称呼的来历。

避难逃亡 行佣供母

话说东汉初年,战乱频繁,盗贼四起,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山东临淄农村有一个贫苦农民,姓江名革,少年时父亲去世,独自一人与母亲住在一起,相依为命,侍奉母亲极为孝顺。当时,为了躲避战乱和盗贼,年幼的江革背着体弱多病的母亲逃难,历经险阻,经常以采集野果、讨饭充饥。他们母子曾多次遇到匪盗,有一次贼人要江革入伙,否则就要杀他。江革立即哭诉哀求着说:“老母年迈、体弱多病,等我老母辞世以后再诚心归服你们如何?如果现在就要我跟你们去,或者杀了我,老母何人奉养?今后何人送终?”贼人为他的孝顺所感动,不仅没有杀他,反而告诉他许多逃避战乱的方法。这样,他们母子就安然渡过了被劫杀的危险。

后来,江革母子随着难民四处逃亡,颠沛流离,辗转来到江苏下邳客居下来。在此期间,江革到处给人当雇工,以赚取微薄收入来供养母亲。他自己穷得连鞋子都舍不得穿,总是赤脚行走。而对于母亲的衣服、饮食和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他总是千方百计地制作或购置,给予满足。

八月案比 挽车送母

建武元年(25),光武皇帝刘秀称帝、定都洛阳后,励精图治,息兵养民。他一方面整顿吏治,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采取措施,安定民生。建武六年(30),光武帝下诏,税赋减半,恢复三十税一旧制(税赋为收成的三十分之一),大大减轻了百姓负担。他还九次下诏,释放奴婢,提高奴婢地位,使大量奴婢被免为庶人,使流民返回农村,促进了农业生产。在他的治理下,经济迅速恢复,社会逐步安定,史称“光武中兴”。

当时朝廷规定,每年八月案比,即案户比民。所谓“案”,是指案验、考查、讯问;“比”,是指比较、考校、核对。案比,实际上是一种逐户逐人、面对面清查户籍和人口的管理制度。为什么要案比呢?汉朝的财政收入,以口赋为主,田租为辅。口赋(即人头税)有两种:一是算赋,是对15~56岁男女征收的税赋,一般每人每年一算(120钱);二是口钱,是对7~14岁未成年人征收的税赋,每人每年23钱。田租,是“三十而税一”。此外,还有更赋和徭役等力役。由于征收口赋和派使力役,都以人口或户籍为依据,因而汉朝特别重视人口、户籍调查。汉《九章律》中的户律,将编户制度提升为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它对加强和完善中央集权专制政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这种制度起源于商周,完善于秦汉。秦以十月为正月,九月为岁末。汉随秦制,案比在八月进行,待整理案比结果、制作簿籍后,岁末就可呈报朝廷了。案比除用于征收赋税和派使徭役外,还有三种功能:一是优待老人。汉朝规定,70岁以上老人要授予“王杖”和“糜粥”,80岁以上的老人更是“礼有加赐”。二是鼓励生育。当时的算赋规定,15~56岁男女每人每年一算,但“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就是要纳600钱。三是选聘美女。女孩年龄13岁以上、20岁以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就要成为宫人的待选者。因此,案比内容相当详尽,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人户情况,如户主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年龄、身高、肤色、婚姻状况,以及疾病、生死等;二是财产情况,如土地、房屋、树木、牲畜及其他财产的类别、数量和价值等。案比方式相当严格,要逐户逐人、面对面地清查户籍和人口。凡原籍居民,无论老幼病弱,都必须亲往县城或“随就虚落”(即附近集市),接受户曹(掌管籍账、婚姻、田宅等事务的基层官吏)的当面阅貌、询问和登记,否则要受到惩罚。

建武末年,在外逃难多年的江革母子听说家乡已恢复太平,就不顾旅途劳累,重新回到故里,过上了男耕女织、衣食无忧的安稳生活。这年八月,按朝廷规定要实施案比,江革和母亲都必须到县城案比。但是,江母年老体弱,走不动路,坐牛车、马车到县城又害怕摇晃,怎么办呢?江革为了既按时到县城案比,又不让老母忍受颠簸之苦,就不用牛马拉车,而是自己钻到车辕中挽车慢步而行,安全地送老母到县城去接受面对面的阅貌、询问和登记。江革在逃难中行佣供母,案比时挽车送母,他的孝行感动了家乡百姓,因而都称他为“江巨孝”。

寝伏冢庐 昼夜伴母

郡太守有感于江革的孝行,曾打算以优厚的待遇请他做官,但江革以母亲年迈需要照顾为由而没有应允。

江革母亲回到家乡后,过了几年安稳生活,就平静地去世了。当时,16岁的江革十分悲伤,吃不下,睡不着,一度身体极度虚弱。他在母亲坟冢旁搭盖了一间小屋,昼夜陪伴在母亲身旁,直到守孝期已过,仍不忍脱下孝服离开。

东汉永平元年(58),江革被举孝廉为官;建初元年(76),被举为贤良方正,再迁司空、长史,后任五官中郎将、谏议大夫。元和二年(85),汉章帝下诏表彰这位谏议大夫,指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自此,江革的“江巨孝”之称就传遍了天下。

【故事评析】

从社会调查视角看,上述故事有两个特点、一个结论。

两个特点,一是东汉的案比——人口调查,内容详尽、具体,不仅包括人的生理状况,而且包括人的社会状况;方式严格、直观,不仅定时(八月)、定点(县城或集镇),而且要面对面阅貌、询问和登记。二是东汉的百姓——案比的对象,对人口调查的态度比较认真,即使是年老体弱的老人,也会到指定地点去接受阅貌、询问和登记。

一个结论是,东汉的户口调查,内容比较丰富,数据比较准确。

【原文和注释】
后汉书·江革列传(节选)

江革字次翁,齐国临淄人也。少失父,独与母居。遭天下乱,盗贼并起,革负母逃难,备经阻险,常采拾以为养。数遇贼,或劫欲将去,革辄(1)涕泣求哀,言有老母,辞气愿款(2),有足感动人者。贼以是不忍犯之,或乃指避兵之方,遂得俱全于难。革转客下邳,穷贫裸跣(3),行佣以供母(4),便身之物,莫不必给(5)

建武(6)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7),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野称之曰“江巨孝”。太守尝备礼召,革以母老不应。及母终,至性殆灭(8),尝寝伏冢庐(9),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10)释服(11),因请以为吏。

永平(12)初,举孝廉为郎,补楚太仆……

建初(13)初,太尉牟融举贤良方正……

元和(14)中,天子……制诏齐相曰:“谏议大夫江革,……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15)……”由是“巨孝”之称,行于天下(16)

注释:(1)辄:立即,就。 (2)款:款服,诚心归服。 (3)裸跣:露体赤脚。 (4)行佣以供母:给人当雇工以供养母亲。 (5)便身之物,莫不必给:指身边必要的物品,没有不设法供给的。 (6)建武:东汉年号,从公元25年至55年。 (7)案比:即案户比民。案,指案验、考察、讯问;比,指比较、考校、核对。案比,是一种逐户逐人、面对面清查户籍和人口的管理制度。 (8)至性殆灭:直至性命有危险,意为身体极度虚弱。 (9)冢庐:在坟冢旁盖的小屋。 (10)掾:佐助的意思,为副官佐、官署属员的通称。 (11)释服:即除去丧服。谓除丧。 (12)永平:东汉年号,从公元58年至75年。 (13)建初:东汉年号,从公元76年至84年。 (14)元和:东汉年号,从公元84年至87年。 (15)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孝,是各种行为之首,各种善事之始。有“百善孝为先”之意。 (16)行于天下:指江革的“江巨孝”称号,通行于天下。元郭居敬辑录《二十四孝》,把江革“行佣供母”列为“二十四孝”之一,从此更广泛流行于民间。

撰稿人:柳祥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