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 入职申请表不具备劳动合同要件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即为双方劳动合同,但因该文件缺乏必要内容,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6日,薛某入职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月工资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日解除。

2015年4月10日,薛某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中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薛某在入职之初填写的《入职申请表》记录了薛某的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背景等情况。而公司的《面试评价及录用审批表》记录了对薛某的考核及评价以及人力资源部对其薪资标准的核定,故该两份文件可以作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中某公司欲以《入职申请表》《面试评价及录用审批表》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入职申请表》仅系薛某自行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教育、培训、工作等个人经历等相关信息,《面试评价及录用审批表》也仅显示中某公司对薛某初试、复试的考核及评价,以及人力资源部对薛某薪资标准的核定,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对中某公司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中某公司应向薛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借助本案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1.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一个月届满之日起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了,“二倍工资”的规定也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入职申请表》《面试评价及录用审批表》等文件,可以从侧面看出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还是有章可循的,不知是因为工作疏忽还是存在其他原因,公司竟然与劳动者漏签了劳动合同,进而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对于漏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避免。

2.关于“瑕疵劳动合同”的认定

在一定条件下,裁判机关会把“岗位说明书”“薪酬告知单”“劳务合同”等文件认定为劳动合同,进而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此等做法只是特例,不可推而广之。

例如,本案中,法官就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申请表》《面试评价及录用审批表》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未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这才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办法。

3.关于拒签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害怕未签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现在亦出现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拒签劳动合同以求获得二倍工资差额的“碰瓷儿”现象。对此种情形,我们强烈建议用人单位在一个月“豁免期”内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若该方法无法实现,应当注意留存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以备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

案例索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