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 陈建国 陈光国 韩俊
- 2125字
- 2020-08-27 19:23:04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是广义的合作社法,只规范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调整非农民组成的其他合作组织。国家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面向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因此,必须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互助协作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收益,防止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农民成员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成员资格、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立的基础,就是成员能够基于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互帮互助,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更好的收益。这种特点,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的收益在扣除交易成本和公积金后形成的盈余要返还给全体成员。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开放性的互助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成员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收益,也可不加入;可以自愿加入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人合性”的互助性组织,成员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员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二是在决策方式上主要采取“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是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也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这些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上的规定,保证了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控制。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资本报酬有限”和“按惠顾额返还盈余”也是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之一,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特征,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被资本所控制,真正实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同时,为吸引必要的资金发展生产经营,适当鼓励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保证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前提下,也允许将返还后剩余的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二)国际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社发展历经百年,其组织形态、治理结构、发展方向在不断演变,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但无论怎么发展,各国对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共识基本没有改变。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的罗虚代尔原则,到1966年提出的国际合作运动指南,都包括了开放的成员资格、成员的民主控制、成员的经济参与等核心精神。
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明确指出: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平等、公平和团结”,并据此宣示了合作社的七项原则,包括: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
2.社员的民主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
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控制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限制。合作社的盈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建立公积金用于进一步发展合作社,其中一部分公积金是不可分配的;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项目。
4.自治、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合作社要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控制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
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更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合作社还要向大众,特别是向青年和重要的传播媒介宣传合作的性质和优越性。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在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或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最有效地服务于社员和促进合作社发展。
7.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