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设计指引:条款剖析与关键细节
- 曹志龙
- 11157字
- 2020-08-27 19:22:42
第二章 公司章程总则
公司章程总则,顾名思义是整个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通常作为公司章程的“第一章”,从适用法律、设立目的、经营范围等方面高度概括了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宗旨(或称为目的)、效力、责任承担、分支机构、名称与住所、经营期限与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一节 公司宗旨
一、公司宗旨的内容
公司宗旨是整个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或愿景。公司宗旨涉及公司的长远目标、具体业务、公司文化、公司精神、经营理念等。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发展不能偏离公司宗旨。
公司宗旨是公司战略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公司宗旨应涵盖其所有基本内容,而且能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公司宗旨必须说明三个问题:一是公司的基本目标;二是用以达到这些目标的措施;三是公司同其外部环境的关系。公司章程必须把握如下三个基本原则:
1.目标全面原则。公司的基本目标不仅应包括公司的业务增长率和利润率等财务目标,还应包括技术进步的速度、为客户服务的质量等无形的目标。若公司宗旨关于目标的陈述中不包括无形的领域,公司管理层会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明确衡量的目标,而技术进步或为客户服务等无形目标就将逐渐萎缩而不能实现。因此,为了公司的长远和综合发展,无论是有形目标还是无形目标,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量化目标还是非量化目标,都应当进行表述。
2.手段正当原则。就达到目标的手段而言,应当说明公司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如何分享权力,如何作出决策等。如果对目标作了有力的陈述和监督,而对经营手段却没有规定,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采用任何手段以实现目标。有些手段的恶果在短期内可能被隐蔽起来,但最终将对公司的整体利益产生巨大损害。明确规定达到目标所应采取合理、正当的手段,就是要防止“不择手段”。
3.关系和谐性原则。就公司同社会的关系来说,应当描绘出公司同管理层、员工、客户以及同一般公众的恰当关系。
二、公司宗旨的意义
目前,不是所有的公司章程都有公司宗旨,但将公司宗旨明确表述出来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当中具有重要意义:
1.明示公司价值标准,确保公司内部人员对实现公司目标的主要行动达成共识。公司宗旨中关于公司根本目的的陈述,为全体员工树立了共同为之奋斗的价值标准。个人的行为和目标,部门的行为和目标乃至整个公司的行为和目标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方向,均应以是否能实现公司的根本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2.为确定公司战略目标、战略选择、政策制定等提供方向性指导。公司宗旨中公司经营范围或经营领域、公司发展方向的表述,为公司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与战略方案提供了依据。
3.建立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独有形象与品牌。公司宗旨中的公司经营行为准则,有利于树立鲜明而唯一的公司形象。
条款设计示例[1]
第【X】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X】条 公司的宗旨是:(填写公司宗旨。如美国的戴登-赫德森零售公司公司宗旨是:“作为消费者的购买代理人,满足他们对商品和服务的需要和期望;为我们的雇员提供个人和职业上的发展;为我们的股东提供一种有吸引力的财务收益;为我们在其中经营的社区提供服务等。”)
【设计指引】
1.第一条是总括性表述,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立公司与制定公司章程,并强调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重要地位。第一条内容虽然较为原则,但是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依据、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也确立了公司类型,有利于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法律思维,并规范公司经营与发展,因此其地位是极其重要的,不同类型的公司章程该条内容会不同。
2.第二条是将公司的宗旨记载于公司章程。将公司的价值标准、定位、形象、战略目标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社会公众公示,便于公司的潜在合作者了解公司,亦可起到对公司的宣传作用。实际上许多著名的或者成功的公司,往往有着不同寻常的公司宗旨,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公司章程能够为公司的后续运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对于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第二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必备条款。
公司名称对一个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公司名称不仅关系到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投放市场后,客户群对该公司的认可度;若品牌命名或公司名称符合行业特点、有文化底蕴能引起市场的共鸣或者是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有中国特色的名称,公司的竞争力就明显高于行业内的其他公司,为打造知名品牌奠定了基础。
公司的名称权是公司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合法、规范,否则无法通过核名,或者虽然可以使用但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等。
(一)公司名称的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
例如:上海(行政区划)+XX(字号,如“合力”)+YY(行业特点,如“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具体说明如下:
1.行政区划: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
2.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样的,一般应有下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
4.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两类:公司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的“中心”“厂”“店”“馆”“所”“社”等。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设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总”字。
(二)公司名称登记管理
1.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
2.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以上海市为例):
(1)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2)企业集团;(3)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4)股份有限公司;(5)国有独资公司;(6)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7)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8)外商投资企业。
二、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这个公司住所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
(一)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
1.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属于企业的一种,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
3.确定债务履行地。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公司来说,其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4.确定公司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除依法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公司之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工商局核准登记。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所在国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二)公司住所的要求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在实际操作即公司注册登记时,各地对公司住所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三)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四)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五)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六)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普通企业注册对场地需求为:公司租赁期必须是一年以上,租赁地址必须是商用、商铺、办公室等商用性质,必须是有着街道办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规备案的地址。特殊性质企业对场地要求:一般纳税人30平方米以上,酒类批发企业50平方米以上,中型餐馆需要150平方米以上等。但部分地区出台了同一地址可以注册两家或以上公司的相关政策。
条款设计示例[2]
第【X】条 公司名称:(以公司实际确定的名称为准,如上海合力贸易有限公司)
第【X】条 公司住所:(以公司实际确定的住所为准)
【设计指引】
1.公司的名称选定应符合名称构成的规定,同时不可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实践中,部分公司字号相通的企业或者具有关联性或者后注册的公司征得了先注册公司的同意。
2.公司住所应提供符合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注册场地文件,避免公司注册时因为公司住所不符合要求而受阻。
实务问题
1.如何查询拟注册的公司名称是否已被注册?
查询规则:第一,同行业公司字号不能同名同音;第二,2个字以上的字号,查名时需拆开,比如“合力高”,查名时会查“合力”“力高”“合力高”三次,如果有一次重复,就不能通过。
查询途径:可到当地工商局企业科查名,一般在公司注册前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查名;或者可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拟注册公司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的规定,各县(含旗及县级市、区)、区(指市辖区)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至迟于2016年12月1日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因此,可以尝试在各县、区企业登记机关互联网网站或者县、区政府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或上级市、省登记机关网站进行查询。
2.公司变更名称需要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同一地址是否可以注册两家或以上公司?
原则上,同一个地址不能登记两家及以上公司,但是如果该地址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分割过,则根据分割后的数量、面积等条件可以登记注册为两家或以上的公司。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地企业在同一地址上登记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比如《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就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并使用相同住所办公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另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县)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4.何谓虚拟地址注册?
虚拟地址是隶属于各招商园区,经国家允许只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而存在的地址,是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而批准的、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已经备案的用以注册公司的地址。公司用虚拟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后经营可在任意地方。
5.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有何法律风险?如何处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首先应当考量公司在登记的住所外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是否需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2条的规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虽然该规定已于2006年6月23日废止,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住所之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仍然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理由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因此,原则上公司在登记的住所之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设立分公司处理。《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0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3]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住所之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分公司登记,否则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除上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外,还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第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受到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如果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由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司法文书也将送达该住所地址。如果因为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司法文书,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就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法律规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第四,在债务履行上,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一般即认为是公司住所。实践中,公司住所往往即认定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履行地存在分歧(法律规定见我国《合同法》第62条)。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企业:第一,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第二,设立分公司,即将实际经营场所登记为分公司的场所;第三,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实际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第四,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的管理层。
第三节 经营期限与经营范围
一、公司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在章程上载明的经营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
经营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为:
1.经营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届满股东会没有达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公司进入清算过程,此时的期间是清算期间。
2.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体现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民法总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公司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区分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一)公司法对经营范围的要求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即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法律程序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进行登记后,公司决策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后,应当在经过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可依法根据实际需要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缩小经营范围,但是公司决定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1.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2.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3.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条款设计示例[4]
第【X】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第【X】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确定的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为准,如科技类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网络科技、网络技术等)
【设计指引】
1.公司登记过程中经营期限是法定的登记事项,因而在公司的章程中确定经营期限,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在章程中规定经营期限届满后,约定可以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的方式等,给予公司股东自由选择权,同时可避免经营期限届满后因各股东的分歧导致公司是否延期走向不明以及产生各类争议。
2.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在注册公司之前应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全面详细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因为经营范围一旦确定,公司只能在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否则涉嫌非法经营。
典型案例
案例: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股东可以约定或决议延长
A公司设立于2000年8月25日,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为15年。A公司目前的股东为甲、乙、丙、丁四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四名股东各出资75万元。A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的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
2015年3月,A公司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第一款内容为:审议“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使其存续经营”之议案。乙、丙、丁三名股东表示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使其存续经营,甲表示不同意,故该项议案未能审议通过。决议第二款内容为:审议“关于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应以合理价格受让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应以合理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相关事宜”之议案,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乙、丙、丁按合理价格受让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甲持有的25%公司股权,其中:乙受让9%公司股权,丙受让8%公司股权,丁受让8%公司股权;(2)股东各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商股权转让价格及其他事宜,若股东各方无法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则股东各方应于前述3日期满后的2日内共同聘请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及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3)若股东各方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就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股东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决议表决情况为,同意的股东:乙、丙、丁,占总股权的75%;不同意的股东:甲,占总股权的25%,该股东拒绝签字。该份《临时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乙、丙、丁签字及A公司盖章,甲未签字。
【律师剖析】
1.甲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不意味着A公司必然解散,A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在甲对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投反对票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请求收购股权是甲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2.甲合法持有A公司的股权,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甲对于其所持有的股权,有完全的处分权,2015年3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第2款内容,在甲未同意的情况下,约定由甲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无法律依据,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实务问题
1.公司章程未规定经营期限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经营期限?
《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经营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经营期限。但中外合资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经营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因此,有的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经营期限。在此情形下,可以按以下规则认定经营期限:(1)如果公司章程对经营期限进行补充规定,则补充规定的经营期限就应成为认定的依据。(2)如果公司章程对经营期限没有进行补充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而公司登记过程中经营期限是法定的登记事项,对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七)项有明文规定。这种法定要求体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该文件中自然包括公司的经营期限,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推选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该申请书内明确了经营期限,则该经营期限就应当成为认定公司经营期限的依据和标准。
2.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第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公司盖章);第二,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第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六,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本书所有举例的条款序号均为“【X】”。
[2]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3] 已失效。
[4]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