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12字
- 2020-08-27 17:09:56
二、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17 车辆连环撞击致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杨登容诉路明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76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登容
被告:路明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王文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7日18时00分,路明星驾驶轿车(车牌号:京Q8W622)由西向东行驶至平谷区平蓟路2km+900m处时驶入路南侧机动车道内至右前与杨登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接触后,路明星的车辆前部又与王文才的烤炉及头东尾西停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京QS2M21)尾部接触后,王文才的车辆前部又与路边停驶的铲车接触,此事故致使三车损坏,杨登容受伤。此事故经平谷交通支队认定,路明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文才和杨登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登容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救治。后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登容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评定误工期为102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诉讼中,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营业部)申请,法院追加王文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庭审中,杨登容、路明星、王文才均陈述杨登容受伤时并未与停驶的王文才的车辆接触。另向平谷交通支队核实,杨登容受伤时未与路边停驶的王文才的车辆和铲车接触。
【案件焦点】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无责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结合调查笔录和庭审陈述,杨登容受伤时与王文才的车辆没有接触,故对人保财险营业部要求阳光财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平谷交通支队确定路明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另,路明星所驾车辆在人保财险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杨登容的合理损失,应由人保财险营业部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抗辩杨登容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不予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登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共计124710.12元;
二、驳回原告杨登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连环撞车案的相关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综合连环撞车的发生情形,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并非每一辆车的肇事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坏,不宜认定为共同侵权。
连环撞车案的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中,原告仅将全责车辆的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否应追加无责方及其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主体的确定,应列对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对伤者的损害具有原因力,即事故的发生与伤者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的驾驶人和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经法院查明,伤者杨登容并未与王文才驾驶的车辆和铲车相接触,故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上述被告。庭审中,全责方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本着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和查明案情的需要,依法准许了全责方的申请。
连环撞车案的责任承担问题。综合庭审和调查笔录,法院可以确定本案原告在事故中仅与全责方的路明星接触,故法院判决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