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佚名传票(John Doe summons)

佚名传票本来是指,在送达时不知被告的真实姓名,而以“John Doe”为其姓名之代称发出的传票。在美国税法中,佚名传票是指联邦税务局向第三人发出的传票,旨在获取不知姓名但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注: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9页。)

一般情况下,联邦税务局签发税务传票,都是为了获取已确定对象的信息,即被调查的纳税人的信息。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税务局可以签发佚名传票,目的在于确定纳税人的身份信息,为后续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例如,税务局可能向银行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某类账户户主的名单;也可能向大学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捐赠人的名单;还可能向餐馆等服务单位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雇员小费收取情况的记录。由于这些客户的名字并不为税务局所掌握,所以,这种传票才会被称之为“佚名传票”。

根据《联邦税法典》第7609条的规定,为了签发佚名传票,税务局首先要向被传唤人住所地的联邦地方法院申请,并通过单方听审程序(ex parte proceeding)确定以下事实:(1)签发传票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某个特定的对象或可确定的某类或某组人;(2)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相信,这些人违反了联邦税法的规定;(3)联邦税务局希望获取的信息,包括相关人员的身份,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取。只有得到法院的同意,联邦税务局才能签发这种传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种传票也属于第三人传票,但是,由于被调查的对象不确定,税务局无需履行通常情况下的通知义务。受影响的纳税人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传票。不过,如果被传唤人不愿意执行传票,税务局同样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法院的执行听审程序中,和普通传票的被传唤人一样,佚名传票的被传唤人同样可以抗辩。不同的是,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曾经判决,对于联邦地方法院同意签发传票的决定,在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庭审程序中,被传唤人也可以挑战。如果法院的决定被撤销,佚名传唤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注:United States v. Brigham Young Univ.,679 F.2d 1345,1347—1348(10th Cir. 1982),vacated and remanded,459 US 1095(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