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6
- 孙祁祥 郑伟等
- 4085字
- 2020-07-09 18:31:03
第三节 2016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展望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
一、2016年国内外经济的基本形势
2016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困难更多更大、挑战更为严峻。[6]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低迷,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波动不定,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对我国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从国内看,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显现,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2016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7]: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把握好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强民生保障,切实防控风险,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8]: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以内,进出口回稳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4%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
二、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保险业的影响
2016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诸多不利因素将对我国保险业带来不利影响。从国内经济形势看,“四降一升”趋势明显,即经济增速下降,工业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盈利下降,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将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三个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对保险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国际经济的诸多不利形势也将通过风险跨境传递、汇率风险和“走出去”风险等对我国保险业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新的发展形势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2015年和2016年,中国保监会先后提出了五个“主动适应”和五个“跟不上”。
2015年,中国保监会提出了保险业的五个“主动适应”[9]——适应行业发展从自身意愿向国家意志的转变,适应监管方式从强调监管向放管结合的转变,适应竞争格局从分业经营向产融结合的转变,适应发展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适应风险因素从相对简单向错综复杂的转变。
2016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提出了对保险业带有警示意义的五个“跟不上”[10]:一是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国家意志,但行业发展的水平跟不上;二是放开前端的监管改革不断推进,但管住后端的水平跟不上;三是产业融合的市场格局深入发展,但保险参与竞争的水平跟不上;四是集约经营的发展理念逐步确立,但行业科学管理的水平跟不上;五是风险因素的复杂程度日益加深,但防范化解风险的水平跟不上。
三、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保险业工作重点
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工作重点应当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秉持和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二是提高保险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推进服务民生,四是完善风险防控。
在2016年及整个“十三五”时期,应当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11]一是坚持创新发展,建设一个创新驱动、充满活力、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二是坚持协调发展,建设一个跨界融合、区域协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三是坚持绿色发展,建设一个资源高效配置、质量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四是坚持开放发展,建设一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五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一个保障覆盖广泛、服务优质高效、增进人民福祉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发展保险市场,从供给侧的改革看,需要处理好两个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保障与投资的关系,让保险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险;二是处理好赔付率与费用率的关系,让保险成为“物有所值”的保险。
1.提高保险供给的质量:保障与投资的关系
在保险领域,保障与投资的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毋庸置疑,保障与投资都重要,更好的投资将带来更好的保障,在很多情况下保障与投资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实践和理论上,保险中的保障与投资的关系,或者说保险中风险保障的“含量”,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看,保险是金融,但又不是纯粹的金融。虽然保险(特别是寿险)往往既包含保障又包含投资,与金融密不可分,但保险与金融二者还是具有本质的区别。金融强调资源的“跨期配置”,强调“资金融通”;而保险强调资源的“跨状态配置”,强调“风险保障”。
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资金融通,那么国民经济布局中是否有保险就不重要了,因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同样可以提供资金融通,而且这还是它们的本质功能。但是,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风险保障,那么保险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因为风险保障以及跨状态的资源配置是保险业的独特功能,其他行业无法替代。
也正是基于保险业的这种独特性和重要性,保险“新国十条”提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要求“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因此,不论保险产品如何强调投资,都不能忽视“风险保障”这个根本,风险保障的“含量”决定了保险供给的“质量”。提高保险供给的质量,必须处理好保障与投资的关系,确保保险产品“富含”风险保障,否则,保险就异化了,就变异为披着保险外衣的投资产品了。
2.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率:赔付率与费用率的关系
富含风险保障的保险是个好东西,但是如果保险的价格太高,那么这个好东西就会变差。保险的价格主要取决于赔付率、利率和费用率,从短期看,主要的影响因素是赔付率和费用率。赔付率对应的是精算公平保费,费用率对应的是附加费用。
在保费中,合理的结构应当是赔付率占大头,费用率占小头,也就是说,用相对较少的资源将保险运转起来。但在现实中,相反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意外险产品,赔付率只有20%,甚至更低,费用率却高达80%。也就是说,为了产出20个单位的保险保障,却需要花费80个单位的资源投入!
我们认为,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如果用一种“资源浪费”的方式生产“不道德”的产品,那么这种保险产品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何在?因此,必须处理好保险产品的赔付率与费用率之间的关系,用一种“资源节约”的方式生产“道德”的产品,以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率。
在过去几年中,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提高保险供给效率的重要改革举措;2016年启动的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中有关简单赔付率低于80%部分的差额返还机制,也是提高保险供给效率的重要创新尝试。下一步,有关意外险费率的改革也十分值得期待。
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推进服务民生主要包括: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提升大病保险服务水平,推动巨灾保险制度落地。
第一,推进保险助推脱贫攻坚。[12]保险具有特有的体制机制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大有可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优化扶贫资源配置,二是可以推进精准扶贫,三是可以拓宽金融扶贫领域。关于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路径,首先要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其次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主体作用;再次要完善精准扶贫保险支持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加强保险和扶贫政策协调配合、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完善精准统计制度来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第二,提升大病保险服务水平。大病保险采取由商业保险承办的方式,使得保险业深度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因此大病保险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2016年,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推动实施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同时,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研究制定投标管理、服务规范、风险调节、财务独立核算、退出机制等制度。
第三,推动巨灾保险制度落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们知道,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拟执行“三步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正处于第二步的阶段(2015—2017年),其核心工作有两项,一是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完成这两项工作将为2020年之前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奠定坚实基础。2016年,要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落地,同时继续推动巨灾保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2016年是“偿二代”正式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因此确保“偿二代”顺利平稳实施是2016年完善风险防控的核心工作。我们知道,“偿二代”包含三个支柱:第Ⅰ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第Ⅱ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第Ⅲ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前一阶段,大家关注的重点是第Ⅰ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即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以及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第Ⅰ支柱固然重要,但第Ⅱ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在“偿二代”体系中同等重要。2016年,要全面实施“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制度,评价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督促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打通从监管机构向被监管的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传导通道。同时,还要落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用第Ⅲ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去强化第Ⅰ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和第Ⅱ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使三个支柱相互补充,共同支撑“偿二代”监管制度,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此外,借鉴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认定规则,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监管制度体系,以及加快推进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也是2016年完善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