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社会以降,为规范人类行为,实现社会和谐,人类竭尽使用刑罚在内的一切规制手段,追求社会秩序的安宁。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历史,虽然法文化不甚发达,但刑律文化源远流长,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对刑律文化有过精辟论述。说它年轻,是因为尽管人类社会很早就适用刑法或刑律,但刑法学或刑法学科的真正形成也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在我国也只有百年不到的历史。
自1949年起,我国刑法学就开始了前瞻性的研究,“刑法草案”易稿66次,但直到1979年7月1日,我国才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从此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没有刑法典的历史。此后的18年时间里我国先后制定了25个单行刑法,并于1997年3月14日,根据这些单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了系统修订。目前1997年刑法典也已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或许会有一部新的完备的刑法典出现。
回顾1979年以来我国刑法创制及其理论研究的历史,我国刑法立法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也暴露出来许多缺陷与问题。一方面,刑法典的制定对于稳定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秩序,推动刑法学教学与研究事业的繁荣等,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从注释刑法到理论刑法,再由理论刑法回归到“中距刑法”(既有理论又不脱离刑法典)的阶段,刑法典均不断得到“纠偏”、自我完善,日趋成熟。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学学科建设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刑法典制定的仓促不适应当今社会的迅速发展。众所周知,1979年制定刑法典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国家基本还处于计划经济阶段,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尚未形成。当时,我国刑法典只能是“纲领性、粗线条”的立法思路,如侵占罪和绑架罪等都未在刑法典中规定,刑法典只有192个条文,涵盖100多个罪名。而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也显得仓促和急迫,许多问题没能深入研究,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都没能在修订中解决。例如,刑法典的计划经济痕迹问题、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平等问题、死刑问题以及罪名和刑罚结构的完善问题等。从客观上来看,这些问题之所以未解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刑法立法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变革与发展较快,使得刑法典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与进步。
(2)现行刑法典的立法技术水平不适应当今社会文化背景和法治环境的要求。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理念与体系基本上还是原苏联20世纪30年代的蓝本,而俄罗斯现行刑法典早已抛弃了这一旧的刑法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国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所处的国际环境与背景也更加复杂,因此刑法典也必须尽快适应时代潮流发展的趋势与规律。
(3)我国现行刑法典及其理论研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体系结构和刑法立场等不适应我国司法环境与立法技术的要求。我国刑法典体现的价值观念呈多元化分布,既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又有原苏联法律与政治意识形态,也有我国自身形成的社会主义刑法观;在改革开放以后,还受到西方社会刑罚观、人权观、法律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影响。这些多元化的价值理念相互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导致我国刑法立法的价值选择不明确,非常不利于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备与成熟,甚至从根本上在割裂我国刑法的内容与体系。具体表现在:犯罪与刑罚关系上的不确定性、犯罪成立标准上定量化的弊端、刑罚体系完备性的欠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的困难以及类似保安处分措施定位上的摇摆等。此外,还表现在我国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刑法立场不够明确,如刑法是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是体现公正还是追逐功利、是罪刑法定还是解释扩张等,均未在刑法典中予以明确的定位或体现,结果导致刑法立法立场不坚定,在立法宗旨和刑法规范的价值选择上是混乱的,在刑事司法运行与追求上是功利的,在刑罚后果上更是无效的。
(4)现行刑法典及其理论研究所体现的文化理念、规则规范等不适应我国基本国情与人文环境的要求。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基本上是一个舶来品,这虽然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与背景下造成的结果,但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典及其刑法理论研究应当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国情和本民族的刑律文化元素。因此,我国刑法典必须具有本民族的刑律文化元素,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确保刑法典的规定具有针对性,才能确保刑事司法效果的基本功用,从而确保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有序,人们更加安居乐业。
为此,加强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注重刑法立法技术的改革与创新,重视刑法学教学与教材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三个方面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刑法基本理论是刑法立法技术的基础,刑法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的完善,需要刑法学教学研究与教材的支持。
本书就是针对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之需,系统梳理了我国传统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刑法学教材体系,反映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和司法考试的内容。本书的特点是:
(1)立足我国刑法典的基本体系,深入分析其立法优势与弊端。
(2)创新性地试图建立“中距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不仅更新了传统的注释刑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与教学方法体系,而且纠偏了纯理论的刑法学教学,基本完成了对我国传统刑法学教材重复、守旧、徘徊的改造过程。
(3)重视刑法立法和理论基本立场与社会、法治发展阶段及进程相适应的实用性研究,使得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更加理性,也更加符合实际与应用。
(4)不仅提升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与深入性,还增强了有效破解司法实务难题的有效性和操作性,增加了这两本书的阅读性和工具性,使得刑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结构与知识体系更趋严密。
作为一名长期耕耘在刑法学教学一线的老园丁,对于刑法学教科书编写的酸甜苦辣感同深受,并且经历了从传统的“注释刑法”阶段,到中青年刑法学者倡导的“理论刑法”阶段。我多次下决心,《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分论》或许能够克服和解决主编制带来的许多弊端与矛盾,做到专业主张与学术思想的一脉相承。这两本书充分体现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的融通与并重,以追求对我国传统刑法立法与刑法理论内容的更新与改造,尤其加强了对中国现代刑法学理论与体系的建设性研究。考虑到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本书特别注意将近些年来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与试题举例或编入其中,并将书稿内容涉及的刑法立法与司法解释尽收囊中,以孜孜追求我国刑法学科体系知识内容的详尽性与完备性。
优秀的刑法学教材不是需不需要的问题,而是必须追求和打造的问题,这也正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也是我国现代刑法学未来发展的动力,更是本书追求的最终目标。
是为自序。
李晓明
2016年8月1日
于苏州大学相门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