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美娱乐法的研究与实践
一、中国
将娱乐法这一称谓正式引入和介绍到中国法律学界的,当属1990年在《环球法律评论》上译介的《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一文。在国内,关于娱乐法的研究和实践大抵都是从行业法角度开展的,这也为娱乐法作为行业法而存在提供了说明。以宋杰先生撰写的《电影与法律:现状、规范、理论》为例。该书是中国第一部全面介绍和探讨电影法理论与实务的专书,该书从介绍国内外电影法和电影立法入手,侧重介绍中国现行有效的各种涉及电影的法律条款、行政法规和规章,尤其对电影行政法、电影审查法、电影著作权法、电影企业法、电影合同法以及电影法律诉讼专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阐述。该书还提出了“电影法”的概念与框架体系。宋杰先生认为,电影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是电影法产生的前提,同时又是电影法调整的对象。电影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如从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生产过程看,制片者的社会关系包括与投资者、作者、发行者、洗印者等的各种关系;发行者的社会关系包括与制片、其他发行者、放映者的关系;放映者的社会关系包括与发行、消费者的关系。从电影组织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看,有电影行政关系、电影经济关系、电影民事关系等。多种关系中涉及各种参加者,这些参加者统称电影关系主体。各电影主体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其行为必将对电影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为了使这些电影主体的行为与国家的电影管理总体目标一致,就必须制定电影法。正是这些为法所调整的,电影主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决定了电影法的形成。[36]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曾经尝试制定《电影法》,虽然至今仍未出台以“电影法”命名的单行法律,但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与颁布,已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魏永征教授从影视节目制作人的角度,选取若干重点法律问题主编了《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37]一书。他认为,其书名为“影视法”,主旨是介绍我国有关电影、电视的法律规范;所谓“影视法”,并不是指以电影活动或电视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文件,而是指行业需要遵循的全部法律规范,它跨越各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和其他各类法律性文件,表现为一个相当庞大的法律群。该书的视角是从电影、电视节目(其中主要是电视剧)制作的侧面来介绍有关业务活动需要遵循的法律。正如电影、电视属于大众传播媒介的一类,所谓影视法也属于媒介法的一部分,不过电影和电视作为后期以现代技术制作、传播的大众传播媒介,同相对古老的书报刊等印刷媒介相比,其所遵守的规范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如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力大、版权内容丰富、产业化运作特点显著等。“影视法”主要以电影摄制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视角,这是因为影视是一项内容产业,而内容必须经过制作,制作是整个电影和电视节目创作和传播的核心,没有制作,只有一些剧本、文章、乐曲、歌词等单个作品,电影和电视节目的传播无从谈起,当然也就无所谓影视法。对影视制作有关法律规范的研究是对整个影视法研究的起点。影视的产业化发展,势必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主要依靠人治手段来管理影视节目制作、传播的做法,逐步将影视产业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影视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各方的权利,寻求影视产业的发展与其他相关联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下,有关影视产业的法律和政策规范正在趋于系统化,为此,影视法阐述的对象也可以说是影视产业法。正如魏永征教授所强调的,该书还不能说是完整阐述影视法的著作,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限于电影和电视制作中的法律问题,对有关法律的阐述只到电影和电视作品发行为止,基本上不涉及放映和播放问题,更不涉及有关播放和传输硬件设置、运行、保护等问题。
林晓霞教授撰写的《影视版权的原理与实务》,结合影视业典型的版权侵权案例,从影视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影视邻接权、影视版权的许可使用、影视版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影视版权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该书还列出了与影视相关的版权许可合同以及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宋海燕博士撰写的《娱乐法》介绍了好莱坞影视娱乐产业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作品创意、剧本取得、真人秀以及融资等娱乐法中的法律问题。该书对中国娱乐法具有借鉴意义。刘艷女士翻译的《好莱坞怎样谈生意:电影、电视及新媒体的谈判技巧与合同模板》,系由美国人黛娜·阿普尔顿与丹尼尔·扬科利维兹合著。该书介绍了美国好莱坞影视娱乐行业的协议框架和内容,对中国影视娱乐行业具有参考价值。李丹林教授撰写的《电视剧法律问题研究》,对我国电视剧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电视剧法制化管理的历史及演变,我国电视剧国家管理的体制以及管理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具体制度,电视剧的内容标准,电视剧内容涉法问题,电视剧领域的著作权问题,电视剧合同问题,以及电视剧侵犯人格权问题等。
中国娱乐法的实践随着影视娱乐行业的发展而逐渐丰富,从最初的影视作品之版权维权,到如今的“一站式”深度参与,囊括了从小说改编权的购买到剧本创作,从剧组设立到筹拍准备,从主创人员的聘请到拍摄场地的租赁,从联合投资摄制与发行到影视剧项目的众筹和私募,从电影院发行与放映到电视剧上星播放,从游戏开发到服装、邮票以及主题乐园等衍生品的体系化运营等各个阶段。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娱乐行业纠纷,更是为娱乐法的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具参考意义和最接地气的对象。
二、美国
美国是娱乐法的策源地和长成地,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都基本居于无可置疑的领先地位。美国娱乐法的实践为中国娱乐法提供了可习得的元素并对之产生影响。[38]
从研究层面看,除去一些知名大部头娱乐法专著和教材外,还有一些专事娱乐法研究的专业性期刊,如Loyola of Los Angeles Entertainment Law Review和UCLA Entertainment Law Review。将娱乐法与体育法结合在一起的专业性研究期刊有Harvard Journal of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Berkeley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Law, Texas Review of Entertainment&Sports Law,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Law Journal,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Lawyer, Seton Hall Journal of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Virginia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等。由于娱乐业常被用来指称那些控制传媒娱乐制作与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公司,所以美国也有将娱乐法和传媒法放在一起研究的专业性期刊,如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Law, Media&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和Hastings Communication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娱乐产品,尤其是影视剧,通常同时也是艺术的表达和载体,在美国就出现了将艺术法[39]和娱乐法糅合在一起予以研究的专业性期刊,如Columbia Journal of Law&the Arts和Car-dozo Arts&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此外,诸如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和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也是研究美国娱乐法较为有名的专业期刊。
美国娱乐公司的法务在产业积淀的基础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他们在完善合同细节时,最终的合同往往长达四五十页,其中包括十分详尽的定义解释、权利保证、免责、管辖地等标准条款。娱乐公司通常专设法务部或聘请专门的律师,[40]以确保其作品的拍摄及发行过程中没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隐患,为娱乐公司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火墙。在好莱坞还可以看到许许多多的艺人律师,他们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客户在法律层面上的权益,因为这个层面上的内容,经纪人是难以驾驭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时服务于艺人和制作公司两个单位的情况也不少,[41]毕竟懂业务又懂法律的娱乐法律师并不是随处可得。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在美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但广泛开设娱乐法这门课程,而且还有很多法学院设置了娱乐法法律硕士(LLM)项目,为娱乐行业培养专门性人才。下面选取《好莱坞报道》评选出的位居前十的娱乐法学院(America’s Top 10 Entertainment Law Schools)所开设的娱乐法课程或娱乐法硕士项目作一简单介绍。
1.加州洛杉矶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
2.斯坦福大学法学院(Stanford Law School)
3.南加州大学法学院(USC Gould School of Law)
4.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
5.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
6.劳约拉法学院(Loyola Law School)
7.纽约大学法学院(NYU School of Law)
8.福德姆大学法学院(Fordham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9.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
10.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