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我国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农民弱者地位分析
- 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多元监控法律体系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 李勇军
- 60075字
- 2019-11-20 15:02:10
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农耕社会,并基于农耕文明的缓慢发展孕育了灿烂的华夏文明。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曾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人阶层在统治者“重农抑商”“禁海令”等政策的打压下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即便如此,简单的商品经济在城市和农村仍然较为活跃,甚至在某些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大宗的商品交易和流通也较为常见,以致成为国家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事实上,即便清朝中后期仍然坚持“闭关锁国”政策,但以丝绸、茶叶、瓷器为代表的海外贸易仍然较为活跃,大量的白银流入中国并成为清末保持贸易顺差的重要原因。可见,农村市场古已有之,而不是今天才存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农耕社会中,农村市场并不发达,这不仅因为农民基本能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且主要是消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还因为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且农村市场交易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也极为有限。此时的农民主要是为国家缴纳税赋和向地主缴纳地租,并向城市提供少量的农产品。城市本身缺少规模化组织生产的能力和资源,其主要依赖农村产品的供给而较少向农村输出商品,其更多是充当商品流通的场所和转运地等。而在有限的农村市场中,基于传统农耕社会中人员较为固定且人口流动较少,村落之间借助血缘、宗族、婚姻等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熟人社会形成。商品交易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议价方式和付款时间的约定虽较为简单却比较安全,交换中更多地强调“童叟无欺”而很少发生欺诈和坑蒙拐骗的行为,这使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能较好地恪守诚信而极少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毕竟,熟人社会中的信用是支撑经营者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容不得其任意挥霍的,否则,必将遭到谴责和唾弃。尽管当时基本不存在商品标准,但由于有能力经常购买商品的人都是地方上经济殷实的家庭,当其一旦发现商人等在市场销售上的商品质次价高或者明显低于购买者的预期,其完全可以借助其他方式和力量进行处理。所以,尽管农耕社会也存在相对狭小的商品市场,而且基本不存在国家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但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不突出。
第一节 我国当前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农村市场发展与商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农村市场发展状况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农村市场尤其是农村消费品市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商品流通的现代化水平也获得了较大的提升。不仅有常见的个体小卖部、集市、货郎及下乡的卖家,而且农家超市、连锁店、加盟店及卖场等经营实体也开始进驻农村,甚至网店都已经在农村市场出现,“油盐柴米找个体,日常用品赶大集”的时代正在悄然改变。
农村市场、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正日益纳入市场经济一体化轨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工业产品逐渐销售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正不断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时,农业生产和农民消费已经与市场经济连为一体而密不可分。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城乡之间的商品流动日益频繁,大量的工业产品流入农村市场,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生活
借助商品的自由流通,城乡之间的商品流动日益频繁并互通有无、弥补稀缺:一方面,大量的农产品从农村销往城市,在“从农田到餐桌”的流通过程中为城市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大量商品;另一方面,大量的工业产品借助现代物流体系从城市流向农村,满足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大量工业产品流入农村市场:在生活资料方面,除农民自产的粮食、蔬菜、水果、肉奶类及水产品等农副产品外,大量的药品和经过加工的食品、酒及调味品等及衣物与儿童玩具类商品等也从城市流入农村,而各地农村市场之间也借助现代物流体系实现商品供需调节,同时,大量的家用电器和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及家用小汽车等代步工具也涌入农村;在生产资料方面,随着国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农膜及农机具等开始大规模在农村市场推广,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逐渐工业化。农村市场已经成为大量商品的生产地和集散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村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的生活,也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2.经营主体在农村市场大量涌现,极大地便利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
小卖部在农村地区已经比较普遍,而随着国家政策大力推动农村市场和农村商品质量安全的发展[1],小型超市、农村放心店等也入驻不少省市的农村地区,而连锁超市、卖场、加盟店也开始在一些发达省市的农村地区出现。农民购物场所的增加,不仅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商品供给、增加了农民的选择空间,极大地便利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而且随着大量的经营实体入驻村镇并基本覆盖农村市场,农民也能就近购买到所需的商品而不再需要大费周折地到城镇采购,大大降低了农村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同时因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加剧和政府对农村市场监管的加强,加之不少大型超市、卖场或龙头企业参与商品尤其是食品的统一配送等,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农村消费者也越来越多地认可商场、超市、卖场等所销售商品的质量,对品牌的认可度也逐渐提高。
3.农民越来越多地借助市场满足其生产与生活需要,网购也在农村社会出现
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改善生活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农民的购买力和农村市场的容量。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和购买力有了显著提高,特别是随着“家电下乡”政策等的实施,农民的购买力被空前地激发,对商品的需求量也短时间内激增。一方面,农民越来越多地借助农村市场购买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生活用品),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而且对商品的要求已逐渐不再满足于物质层面的需要,而是追求多层次的品质和精神需要。以食品为例,尽管当下农村社会仍有不少农民还或多或少地依靠自身劳动获取其所需要的食物以改善生活、提高生活品质,但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市场购买其所需的食品,这一点在逢年过节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仅农业生产已经离不开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也离不开工业企业生产的各类生活用品。另一方面,在农村买方市场日益形成而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的情况下,农村消费者不再单纯满足于对数量的追求,而是越来越多地关注商品的质量、使用性能、品质及寿命等,品牌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而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普及,网购也逐渐在农村中流行,这不仅体现在农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农产品,而且更多地体现为在网上购买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农民不再局限于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2]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其所需的生产资料,一方面是基于网上商品的价格比实体商店的价格要更实惠,且可供对比和选择的商品较多,购物者的主动性能更好地体现,在大大降低购物者成本的同时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毕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远比任何一家实体店要丰富,农村消费者无须被限定在熟人的店铺中购买所需的大部分乃至全部商品,也能较好地避免因实体店销售商品相对单一而没有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缺货时需要找另外一家熟人的商店购买的麻烦。另一方面,在购物环节能较好地躲避熟人社会中因交易而可能出现的人情世故,避免在多个熟人经营同一或同类商品时因顾此失彼而总会得罪人的问题。
4.现代物流体系已经在农村市场出现
在传统农村物流体系存在“流通渠道不畅、组织方式落后、服务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农村市场已经唤醒并逐渐活跃,包括工业产品在内的大量商品销往农村市场和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而随着国家加大对农村物流体系发展的扶持力度,流入农村市场的商品种类和数量急剧增长,流通速度也明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也显著提高,而因物流成本的大大降低,诸多商品的价格也有所降低,农民有更多的机会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较大地提升了农村家庭的生活品质。当然,农村市场工业产品的价格仍相对偏较高,且售后服务缺乏充分的保障。受农村交通状况和物流条件的限制,农村市场外来商品的价格仍然偏高,主要表现在城市流入农村的各类商品普遍比城镇要贵30%-50%,主要原因并不是经营者的进货成本而是因为物流成本较高所致[3];同时,农村市场的农产品尤其是当地生产的农产品价格比较便宜,通常只是城市农产品价格的30%-60%,特殊时节的价格可能更低。商品价格上的“剪刀差”现象对农民非常不利,反映出加快农村物流体系和农村市场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农产品价格偏低的格局不予以解决,极易挫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发生了因农产品滞销严重以致农民倾倒农产品的现象。[4]
5.农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也在悄然生变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也受到城市居民的影响而变得日趋现代或时髦。农民不再满足于对自己生产和制作的产品的消费,而是更多地通过市场购买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在购买商品时不再简单地强调数量而是逐渐注重质量以提高生活品质,这使得农民对商品的质量与安全性、款式、品牌、外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广告对农民的消费引导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上均反映出农民受现代消费观念的影响而在消费结构、消费取向和消费档次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失为一种进步的表现。这种变化所折射出来的进步,也反映了农民对生产效率和生活品质有了新的期待。他们不再满足于对数量的需求,对商品的质量也有更多的期待。
(二)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稳步增长,商品质量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不仅涌现出了以华为、海尔、联想等为代表的一批在全球范围内知名的企业和品牌,而且不少企业产品的质量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大大提高了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和信誉。与之相适应的是,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也有了显著提高,消费品市场上的城乡差距正在逐渐减少。这种进步和差距的减少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因为科技的进步和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使得进步有其必然。其次,因为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充分的市场竞争压力将促使大部分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及企业信誉,以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获取更高、更持久的利润回报。农村市场经营实体的增多使其相互间的竞争也在加剧,这对商品质量的提升是极其有益的。再次,这种进步也与国家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息息相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因为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这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提高奠定了经济基础。
然而,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大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仍处于低端状态,产品安全性能差、使用寿命短、科技含量低、环保性能差等问题未根本解决,产品竞争力严重不足,而生产和销售问题商品的经营实体等隐匿在城乡各处,成为农村市场随时爆发商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隐形炸弹”,不仅严重威胁农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在折射出“农村地区是我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最薄弱环节”的同时,也引起了全社会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尽管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所改善,但农村市场“不方便、不安全、不经济”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商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形势也不容乐观。
1.商品质量安全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然存在
一方面,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省市的农村地区,其商品质量状况和质量安全问题要明显好于内地尤其是经济水平较低区域的农村商品质量水平。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农村,不论是当地商品经营者还是当地农民,普遍反映很少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而且即便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比较容易与销售者达成解决方案;而在安徽、江西、湖北等地农村,经常能碰到经营者销售一些问题商品,农民也反映经常买到一些质量不高的商品,而一旦因商品质量发生纠纷,销售者往往较为强势且大多采取否认态度或拒绝更换、退货等,农村消费者,尤其是进城购物或居住地距离购物地较远的农村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或持自认倒霉的态度。在笔者看来,首先,这是因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交通较为便利、物流较为发达、商品品种较为丰富且购买较为便利的缘故,加之这些区域的农民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对较高,质量辨别能力和支付能力相对较强,这都决定了东部发达地区的商品质量相对要高一些。其次,东部发达地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相对比较完善,监管人员和设施的配备比较充分,监管效果相对较好。以江苏为例,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该省在2007年就已经在省辖市、县(市、区)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1101个乡镇全部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17244个行政村全部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人,同时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6000多人、食品安全信息员20000多人,从而在全国率先建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省、市、县、乡、村五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5]再次,商品质量的城乡差距虽然在逐渐减小但差距仍然存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农村市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产品质量与品质通常要高于城市;二是农村市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外来商品(主要体现为城市流入农村的产品)质量通常要低于城市,假冒伪劣商品更易在这些地方出现。
2.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市场,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
尽管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代表的流通领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消费环境、提升了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然而,当大量的商品从城市流入农村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夹杂其中,而诸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并不能完全阻挡这些问题商品进入农村市场,农村仍然是假冒伪劣商品较为集中和泛滥的地方。一方面,农村市场,尤其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向农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达到刺激购买的目的,竭力对商品的外观、款式、色泽等进行美化和包装,如伪造或冒用知名企业的品牌、随意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6]、在食品中添加色素等辅助材料以增加其色泽、添加防腐剂以防止其霉变等,然后将其销售给农村消费者。尽管过期的食品、药品等已经不再困扰城市居民,但农村消费者却极易在一些小商店、农贸市场遇到过期的食品,而过期的药品也不鲜见。在笔者随机调查的一些农村小卖部或农贸市场中,经常能发现一些过期、变质的食品仍在销售。另一方面,游走于城乡的流动摊贩低价向农民兜售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服饰鞋帽及农机具等各种问题商品,而向农民销售假化肥、假种子及假农药的坑农事件更是不鲜见。尽管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在展示其工作成就时宣称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状况已经根本好转,但随后发生的重大商品质量安全事件却让笔者怀疑相关宣传的真实性[7],而随着网络、自媒体等现代资信传播手段的发达,一些质量安全事件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公众所知悉,以致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和恐慌情绪。
3.农村市场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个有充分理由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生产、销售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药品是社会对生产者、销售者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它们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生产者视法律和国家标准于不顾,为了节约成本[8]、追求利润而不惜以危害包括患者在内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为代价,结果导致农村市场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质量安全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在食品安全方面,生产者、销售者为牟取暴利而忽视对商品质量的管理,甚至制假售假、买假卖假。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生产者、销售者缺斤短两、偷工减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而且存在一些经营者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商品,还有一些生产者、销售者随意抛弃过期食品而不进行销毁处理,导致一些不明原因的农民食用。事实上,不论是2004年发生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还是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抑或2011年的“皮革奶事件”,劣质奶粉泛滥农村市场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对包括婴幼儿在内的农村消费者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笔者在农村调查中发现,一些酿酒作坊受暴利的驱动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成白酒、或者在米酒中添加微量杀虫农药然后在农村和集贸市场中销售的情况也不鲜见,而由于执法监督检查不严密,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如在南方某省的调研中,当地村民就反映因当地过年时流行给亲友送礼酒,春节期间当地的假冒伪劣“补酒”曾泛滥,而诸如“十全大补酒”“国×酒”“鹿茸酒”“虎骨酒”等因价格比较便宜而更为村民青睐,部分收到礼酒的村民尤其是年长者虽也知道这些酒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又舍不得丢弃,以致出现一些老人因饮用这类假酒而致失明或中毒身亡的事件。
在药品安全方面,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农村药品市场和乡村医生用药的监管,但农村市场的药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的隐患。以中药药材为例,尽管中国是中药材的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很多人尤其是农村村民特别相信中草药在疾患治疗中的作用,但目前中药材缺乏系统、完善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一方面,对药材的产地、成分、炮制加工程序等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另一方面,在中药材的种植、采摘、加工、保存和使用等环节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主要由相关人员根据个人习惯和经验来进行操作。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中药材的质量和药效,以致影响对中药的整体评价和信誉,而且极易导致药材市场和药店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药材泛滥等问题。而农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民自种、自采、自收、自用中草药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缺乏医学理论和用药知识的条件下,其所采摘的中草药质量无法保证,用药安全也难以保障。同时,笔者在农村调查中还发现仍有一些药店和诊所销售过期药、假冒伪劣药甚至是已经被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这些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甚至还发生了因为患者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乃至死亡的事例。事实上,不论是2006年发生的“欣弗事件”,还是2012年发生的被定性为劣药案的“铬超标胶囊事件”[9],不仅给农村药品市场的质量安全发出警报,而且在提醒监管者和整个行业,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质量欠缺或安全隐患,都有可能演变成质量信任危机,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农村还存在一些江湖郎中,谎称有祖传秘方而在各种地方张贴牛皮癣式的疾病治疗方案,导致一些农民病急乱投医,现实中以迷信、巫术等进行治病骗人的案例也不鲜见。
4.农业生产日益被各类污染所包围,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工业企业和生产垃圾开始向农村地区转移,加之农业投入品使用得不规范,环境污染已经向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蔓延,势必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并严重威胁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10]:首先,随着东部和沿海等发达省市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污染企业极易遭到非议和排斥,大量的污染企业开始从东部省市退出而向内地省份转移,其中包括向农村转移甚至隐藏在农村偏远山区,缺乏有效监管的污染企业肆意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导致污染迅速在农村地区扩散。一些地方如贵州[11]、内蒙古[12]等地爆发的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已经在给我们敲响警钟。其次,农业生产越来越多地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且使用量在不断增加,在造成一些农村地区生态破坏的同时,还形成了较为严重的面源污染。再次,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用品和各种洗涤用品等也开始在农村普遍使用,由于缺乏系统而完备的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大量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被随意排放和丢弃,造成了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由于受环境污染致害后果发生的滞后性和致害因素具有潜伏性的特征,短期内一般无法发现危害,而一旦发现时,不仅易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和财产上的损失,而且易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恐惧和心理压力,乃至形成一种长期的心理折磨。而污染的扩大、蔓延及损害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危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将因为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可能或多或少地延伸到以农产品为原料或配料的其他食品、药品等,进而影响食用这些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尽管农民可能为了自身安全而将自己食用的农产品与用于销售的农产品隔离开来,并在生产过程中就种子的选取、地块的选择、化肥与农药的使用及农产品的保存采取差别化对待,但是基于农业生产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循环系统,污染并不会顺着农民的思维进行,化肥的过量使用、农药污染、兽药残留及违法生产等必然借助产品生产环境循环系统,最终导致所有的食品都不安全,终将害人害己。退而言之,即便这种隔离是有效的,农民也仅仅是针对农产品尤其是供自己消费的部分农产品,对于其他人生产的农产品、工业产品,他们是根本不可能进行隔离处理的。
当农村的食品、药品缺乏安全保障,居住环境和农村生态也面临严重污染,农民的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事实上,近年来,伴随着大量的工业产品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加之饮食习惯和生活环境等的影响,不少农村地区出现了一些以往不多见的“富贵病”,“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在农村居民中也变得常见并呈现低龄化趋势,而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心脏病与呼吸系统疾病也成为农村居民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13]疾患与死亡的威胁,成为笼罩在农村村民身上的阴霾,忧虑与恐惧不可避免。
二、农村消费者的态度调查及其原因分析
在交通不便、市场相对闭塞的年代,确保农村商品正常流通、解决农村市场商品供求不足的问题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而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奇缺、供给不足已成为历史,农村市场呈现出日益活跃的样态。大量的农产品销往城市,而工业产品也大量流入农村市场,商品的数量和种类较为丰富,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消费者的态度伴随这种进步也或多或少地发生了一些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不高,并因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及收入水平而存在差异
1.农民的商品质量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升并受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农民的商品质量安全意识也有所提高。首先,不仅体现在购买一些食品上倾向于选择到超市、卖场和正规商店购物,而且体现在购买诸如蔬菜、水果、禽肉类及鱼类时,倾向于在熟人中购买,以获取质量上的保证。其次,农民基于质量安全的考虑而在生活品位上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日常生活上表现为购买一些具有更高品质的商品,如倾向于选择购买一些用传统方法种植和养殖的农副产品。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农民反映现在从超市或菜场里买到的猪肉、鱼肉的味道大不如从前,并怀疑是饲料喂养而不是传统办法饲养的原因,所以在得知有农家养殖的猪肉或鱼出售时,倾向于买回来尝鲜,以致出现几个人合伙买一头猪过年的现象。再次,农村消费者也开始关注一些品牌商品,表现在购买家用电器、代步工具等大件商品时倾向于选择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当然,收入水平仍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在商品质量方面的选择。家庭收入较高的农民家庭,或者当收入增加时,农民在商品尤其是食品、日用品及服饰方面会选购更加安全、健康和高档的商品;而在收入不高且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民没有很强的意愿和习惯选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但受当前商家轰炸式的广告宣传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身份及地位的攀比,农民更有可能选择购买一些假冒伪劣商品满足需要。或许这也是最近几年山寨类产品和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在农村畅销的原因。
在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方式上,基于生产生活经验,农民尤其是年长者既能较为熟练地从外观、口感、色泽、气味及鲜嫩程度等方面对农副产品的质量作出判断,也能较为便利地从外观、构造、材质及感觉对农用具的质量进行评估。然而,农村市场的商品不再只是“经验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的繁荣,商品种类日益多元化、商品的构造日益复杂,经验并不总是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这使得农村消费者不仅无法准确判断外来农副产品的品质,也无法对这些产品中存在的农药、重金属、激素和抗生素残留度进行评估,更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中需要对新型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进行准确判断的需求。当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商品尤其是一些从未见过的商品时,农民对其质量安全的判断必然陷入“抓狂”状态。
2.农民对价格与数量偏好度显然高于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物流体系的发展,商品稀缺、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基本缓解,包括农村市场在内的商品已经极大地丰富,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加之对健康与安全的关注,在商品质量安全、商品价格贵贱、商品数量多寡及效用等诸多影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因素上,农民的判断存在偏差。从常理来说,商品质量安全应是最重要的,也应是农村消费者的首要要求,其次才是效用,最后才是价格和数量。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第一,在商品质量安全和价格之间,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价格优惠的商品。尽管质量和价格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关键因素,但在农民收入较低和对工业产品的识别能力不高的情况下,对价格的追究远高于对质量和品质的追求,价格低的商品更易受农民青睐。同样的或同类的商品,只要其质量不是太坏而价格却比较便宜的情况下,尽管存在相同的但品质和价格都相对较高的产品,但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以价格高低决定其购买对象,而很少或基本不关注商品的品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超过63.6%的农村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将价格作为其主要的选购标准,而不大考虑其质量,这一比例大大低于城市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的关注度[14],反映出多数村民属于对价格较为敏感而对品质不是特别关注的消费群体。在他们看来,数量的追求远超过对品质的追求,由此导致现实生活中同一种商品,价格越低的就越能激发农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即便其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甚至是假货,也很难阻挡其对低价商品的热衷,以致低价竞销成为农村市场经营者对客户争夺的常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居民健康素养都不高的情况下[15],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更低。笔者在一些地方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消费者明知某些商品尤其是食品已经过期、变质乃至霉变,存在或多或少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大米存在米虫、发黄乃至变质,却因为价格便宜而仍然选择购买,而销售者也明知或应当知道购买者的购买目的是食用,却没有阻止或提醒购买者,而是心安理得地将过期、霉变的食品卖给消费者。由于农民对质量安全的认知度不高、警惕性不强,以致实践中不少农民对存在商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商品的态度并不是避之不及或保持警觉,而是更多关注价格或可获得性,以致经常出现抢购价格便宜的商品,包括选择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农民哄抢执法部门本应依法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等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商品的现象。[16]
第二,农村消费者对价格和质量问题的容忍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对而言,一方面,农村消费者可以容忍价格比较便宜但质量相对较低的商品。错在调查中经常发现,农村消费者会倾向选择一些价格较低但在品相、保质期、功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商品或者更多折扣的商品,这一点,在年龄较大的农村消费者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或许,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超市将临近过期的商品进行打折销售时往往更容易卖出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商家热衷搞打折促销活动而消费者更青睐打折商品的原因。另一方面,农村消费者不大容易接受质量好或品质好而价格偏高的商品,而对于质次价高的商品尤其不能容忍。在调查中发现,除非因节庆等原因而需要购买用于送礼或交际高价商品外,农村消费者对于超市、商场等出售的高价商品很少关注,而对于保健品之类的商品更是少有问津,以至于当子女购买此类物品用于孝敬在农村的父母时,在得知价格比较高的情况下,不仅不领情,而且会百般劝说子女把东西退掉,或者抱怨“浪费钱”“没啥用”“还不如吃点肉实在”等。
当然,这不是因为农民不喜欢质量好的商品,而主要是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导致其购买力显著不足。同样的消费支出,如果价格更便宜,能使农村消费者获得更多的数量,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同时还能节省一部分钱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此外,农村消费者购买到一些质量较差的商品,不单是因为其经济能力所限,很多时候是因为消费者认知能力的缺失或不足而对相关商品的质量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点对于那些60岁以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子女赡养的老人尤其突出。
3.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因性别、文化程度、年龄、居所、收入水平等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
尽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重视商品质量安全,但与城镇居民更加关注质量安全的是,农村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的关注较低。在目前大量的农村青壮劳动力流入城市或外出务工的背景下,妇女、儿童及老人留守农村并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17],而由于农村妇女和老人的教育程度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使农村市场的商品购买者对商品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及辨别能力不高,严重影响其对商品质量安全的评价,加之在经济收入上的劣势导致这些群体在购买商品时更倾向于价格便宜的产品,这也使相关质量风险和隐患大大增加。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总体来说,只有大约65%的农村消费者会关注商品质量安全,而性别、文化程度、年龄、出生地和工作地、职业及家庭背景等因素是影响农村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的重要因素。
从性别上来看,女性对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认知度和敏感度要高于男性,这一点在一些食品、药品、日用品及服饰等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婴幼儿食品、药品的购买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以致农村一些年轻的女性消费者也开始通过海淘或海外代购的方式为家中的婴幼儿购买奶粉、奶瓶及尿布等。与之相对应的是,女性农民对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及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了解和关注程度则明显下降,只有大约39%的女性农民会不同程度地参与购买并关注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大部分女性要么是说“这些是男人的事情(57%)”,要么是“不大懂(26%)”,还有的表现为“不大关心或无所谓等(17%)”,这与一些学者观察而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加关注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健康”[18]的结论相吻合。一方面,由于男性农民对增加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生活等负有主要责任,加之男性担负维护家庭或家族安全的重任,其主要负责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大件的家庭生活用品,受传统和经验的影响,其对这些商品的质量安全更加关注也更加熟悉,且对商品质量安全的敏感度要高于对商品价格的敏感度;另一方面,女性农民主要负责处理家务、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并协助从事农业生产,加之女性所特有的细腻,其主要负责购买家庭生活所需的日用品等,这使得其对这类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了解和熟悉,但对商品价格的敏感度要高于对商品质量的敏感度。这使得男性农民更易在购买生活用品时受害(当然,这可能还与男性在购买商品尤其是价格不高的商品时选择较为随意有关),而女性农民更易在购买生产资料和大件家庭生活用品时受害。从这个层面分析,笔者建议不妨参照类似男女社会分工上的差异,男性和女性可以在相关商品的购买上进行分工,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在大件或大宗商品的购买上进行协调和互补,以实现质量和价格上的“双赢”。
从文化程度上看,除了在农副产品方面,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风险认知度成正比。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接受信息的能力比较强,了解和掌握的信息更多,对商品质量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事件比较关注,注重商品的质量和品位,尤其是对食品安全和可能危害健康的产品保持较高的关注度和敏感性,倾向于选购品牌商品和时髦的日用品;而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要低,他们倾向于选购价格比较便宜的商品,喜欢以数量取胜。在调查中发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农村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比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消费者高出将近30%,比文盲尤其是老年农民的关注度则高出更多,达到52%。[19]同时,受文化程度的影响,文化程度较高者大都在外打工(通常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大量获取外部的信息和知识的机会,能借助互联网和资讯平台查询、获取信息,使其具有更高的把握和分析信息的水平及鉴别商品质量的能力,而文化程度较低者大都在家务农或只能在出生地附近务工,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机会减弱,因文化水平问题影响其利用现代资信工具和互联网,鉴别商品质量的水平和把握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很难显著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极易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
从年龄阶段看,20岁-35岁以下的青年农民比较关注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占该年龄段调查对象的85%),36岁-55岁的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开始出现下降(占该年龄段调查对象的60%左右),而56岁以上的农民则更多关注商品的价格,这一点对于60岁以上的农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子女赡养的老人表现得尤为明显。笔者发现,对商品质量安全比较关注的农民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大多有在外打工的经历,或多或少地通过网络和媒体了解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商品质量安全事件。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外打工尤其是在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打工的农民,有近80%的人比较关注商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经常在亲友之间传递与商品质量有关的报道和新闻,以进行关心式的提醒。二是这些人的经济收入相对较高,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明显较高,表现在对日常用品和婴幼儿用品的选购上喜欢到超市尤其是大超市选购,而不大喜欢到小卖部或小商店购买。三是青年农民更加关注生活用品的质量安全,而不大关注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相反,中老年农民更加关注生产资料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很关心生活用品的质量安全。对此,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可能更多是因为青年农民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非农收入,如外出务工或就近经商等,这使得其不大重视农业生产或农业收入,而主要将农业生产当成“副业”或“附带”以解决家庭的米粮和蔬菜问题;而老年农民的收入则主要来自农业生产,这使得他们比较重视农业生产的效益,以至于宁愿暂时牺牲生活品质也要确保农业投入,这也充分反映出他们的经济理性。当然,有三种现象需要引起注意:一者,这些青年农民,尤其是在外务工者,对生活资料方面的质量安全关注远高于对生产资料的关注。笔者调查发现,大部分在外出务工者很少参加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的了解甚少,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了解、购买和使用更是一窍不通。二者,年龄偏大尤其是56岁以上的农村消费者更加关注商品价格的高低而不大关注商品的质量安全,这一点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尤其是年龄偏大的农民尤其如此。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仅在商品的选购上,而且表现在当老人得知某种物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如家里的食品、药品等已经过期或明显变质时,大部分人并不是果断地将其丢弃,而是更倾向于将身边的此类物品用完,而后减少购买或不再购买,甚至有的老人认为一些年轻人抛弃过期、变质食品、药品的行为是“败家”或“不懂得珍惜”。当然,家庭条件较好,或者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子女很多时候会果断地将相关物品处理掉,如果老人坚持不让时也会偷偷抛弃或者让小孩远离这类物品。三者,较之年轻人,老年人更加倾向于高估商品的风险,但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其在作出购买选择时却并不是倾向于选择品质较高的商品,而是更倾向于因价格便宜而能获得更多数量的商品。
从出生地看,发达地区的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要强于内地省份农民,这一点在日常消费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强弱程度也在城市、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偏远农村地区呈逐渐减弱的对应状态。而从工作地点看,在发达地区务工的农民,受经济环境和生活氛围的影响,相关思维更倾向于工作所在地而非出生地的行动方式,从而使其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要高于在家务工或务农的农民的关注度。此外,相对而言,东部经济发达省市和区域的农民借助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稍强、借助传统力量维权的现象稍弱,而内地省市的农民借助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相对较弱、借助传统力量维权的现象则相对较多。
4.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认识还比较模糊
当城市居民开始为是否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展开辩论乃至抵制时,农村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极为苍白,甚至有些农民还以为这是高科技产品或更有营养价值的产品,以致在选购时并不会像城市居民一样去加以甄别。[20]从农村市场销售的食用油看,一方面,农村,包括不少县城的超市、商场及副食品店出售的食用油基本上都是转基因食用油,除非是当地一些农民自产的食用油,很少有非转基因食用油,而且这些食用油的生产者比较混杂,大多不是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常见的那些品牌企业生产的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的争议知之甚少,其对转基因食用油的接受程度受价格因素的影响最大,以致在一些食用油打折时喜欢进行一定量的储备,而且在亲友间的一些礼尚往来中往往将其作为礼品赠送。即便在笔者向一些农民解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目前存在的一些争论时,大部分农民表示很少有销售者会告诉他们这些内容(一些被调查者还表示当他们向一些副食品店的经营者提出这些问题时,经营者通常以“我们自己也天天吃,不也没事”等反驳,甚至还有的遭到经营者的取笑),也不知道如何进行辨别(尤其对于字体非常小的标识内容,表示根本就看不清,或者不会去关注),或者仍是不以为然。
(二)农民会区别情况而选择不同的购物场所,但小商店或小卖部仍然是其主要购物场所
超市、批发市场及卖场等入驻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网络也逐渐在不少农村地区普及,使农民在购物场所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农民通常根据商品的重要性而理性选择不同的购物场所。一方面,农村消费者购买各种商品的场所与所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及金额有关。在多种购物场所都比较方便的情况下,在生活资料方面,大多数被调查者首选超市作为购买主食(米面)、乳制品、休闲食品及调味品等的场所,首选农贸市场作为购买鱼、肉、禽、蛋、蔬菜、瓜果等农副产品的场所,首选超市和药店作为购买保健食品的场所,首选小商店作为散装食品的场所;在家用电器和自行车、电瓶车等代步工具的选购上,则倾向于在超市、商场及一些专门的电器销售场所(包括熟人开设的电器维修场所)购买;而在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则倾向于在批发市场和熟人开设的销售网点购买。此外,还有一些农村消费者尝试网上购物——购买电器和农资等,但数量仍然较少,且主要是农村的年轻人,如农村的大中学生等,或其指导下进行购买,真正的农民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基本很少涉足。另一方面,尽管农村购物场所在逐渐增加,与城市居民喜欢到大商场、大超市及专卖店等购买商品且已经成为城市居民主要购物场所不同的是,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小商店、小卖部及农贸市场作为其主要的购物场所。笔者就“购买商品尤其是日用品(如油、盐、味精、牙膏等商品)时最喜欢去哪些地方”的调查中发现,选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家里附近的小商店”和“其他(如网络)”的比例分别为3.2%、18.3%、10.1%、66.3%、2.1%,但当涉及单价较高或金额较大的商品购买时,到“超市”和“批发市场”及“其他(如网络)”的购买比例则显著提升,分别达到43.5%、35.6%和8.4%。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消费者普遍反映,传统购物场所中购买者可以亲自体验或感受商品的质量,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感觉进行判断和选择,但在网购时因购买者无法感触到产品而仅能凭借经营者对商品的文字说明、图片展示、信誉度的等级及其他购物者的评价进行判断,而这些资料和信息很可能夸大或极易篡改而与商品的质量安全事实不符,以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选择,而此时极易陷入维权无门的窘境。
农村消费者在购物场所选择上的差异和分流,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诸如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购物场所都不近,网络购物所需的设备和知识也不为普通农民所掌握,而家里附近的小商店或小卖部有便利购买(其中还包括可以赊账)且购物成本较低等区位优势,其成为农民(除城市郊区的农民和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外)购买商品的场所有其必然。二是因为“家里附近的小商店”具有较强的熟人社会属性,这使得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对销售者人品的熟悉和信任极易转化为对商品质量的信任,并借此而获得商品售前(主要体现为价格)和售后上的保障(如退换货等)。由此,以“童叟无欺”为特征的诚信成为农村小卖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诚信或失去村民对其信任,其将面临生存危机乃至丧失生存的根基。
所有这些,在笔者看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出农民的购物选择是考虑成本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当然,正由于农村熟人社会这种人情世故,农村消费者在某些时候极易陷入人情负担,以致购买了他们本不是那么急需或那么多数量的商品,甚至购买了一些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如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一些农村消费者就因为销售者利用各种情感手段说服他们购买了他们本来不想买的产品或超过需求数量的商品,而如果让他们理性地、独立地自主做决定,或者从后来发现一些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来看,他们是不会买的。
(三)农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议价能力明显不能适应商品多样化和信息复杂化的需要
农村消费者缺乏足够的消费教育和安全教育,这使得其对商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鉴别能力存在显著不足。生产者有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的要求在商品上进行标识,而阅读并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则是消费者的责任。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除非是大件商品,农村消费者基本上很少认真阅读商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61%的人是凭借经验购买所需的商品,23%的人会偶尔关注,而只有不到16%的人会关注并阅读商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而对于相关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三包”规定及商品的警示内容等很少关心。只有不到16%的农村消费者会认真了解上述信息,而且主要是了解警示内容和保质期,而不关注的原因集中在“看不懂(52.1%)”“看不清(34.7%)”和“销售者应该不会卖问题商品(8.3%)”等方面。
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因为农村消费者受文化水平和知识面的局限,根本就看不懂标识或说明书所陈述的内容,如食品包装袋上所标识的配料表所涉及的各种配料,很多配料信息超出了农民的认知和识别能力,更不知道相关配料可能对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而对于营养成分、质量标准及英文简写之类的信息,农民更是无从了解,以致一些地方发生消费者误食食品袋中的干燥剂等;药品和化妆品等包装盒上所标识的原料或成分、分子式、毒副作用、批准文号等内容也超出了农民的知识范围,而且很多时候也无法基于标识或说明书的内容判断其危险性。二是因为部分农民尤其是年纪稍大的农民不识字,或者不认识其中的一些生僻字,这使得他们无法理解标识所表达的内容和警示,而在购物过程中,经营者没有或者选择性地告知用户和消费者,这使其无法判断,尤其是无法凭借其生活和生产经验对一些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作出准确的判断。三是因为不少商品标识的字迹太小而认不清。在实践中,受商品和商品包装袋大小的限制,一些商品标签或标识的文字比较小、字迹比较模糊,以致根本无法辨认,甚至还存在一些产品的生产者有意无意就一些对其不利的内容以极小的字体隐藏在角落。如受国内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非议,不少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为避免消费者对“转基因”的敏感,将法律强制要求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的内容[21]进行变相的隐藏,甚至存在一些企业进行误导性乃至欺骗性的表述。[22]以转基因产品比较常见的食用油为例,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虽然在标签中标明了“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或“菜籽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等信息,但是相关表述的字体非常小(显著小于正常表述的内容,更小于商标等其他内容,甚至不少企业还将其置于侧面或背面),且密密麻麻地和配料、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信息排列在一起,如果不仔细观察,极易忽略甚至难以找到。相反,对于使用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生产企业基本都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大字号或超大字号标明“本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或“本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XX”等表述,存在非常明显的非对等表述。此外,还存在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在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上的不足,在商品使用说明书及标签标识上进行晦涩的表述,农民尤其是年纪较大的农民根本就无从了解和理解,这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有冲劲的推销员利用消费者的容忍与无知,采取狡猾欺诈性的手段。用技术性语言书写的详细书面格式合同,经常难以阅读甚至消费者不曾阅读过,无法充分表达出有关消费者获得和放弃权利的有效信息。”[23]
消费者不能充分认识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等所表达信息的重要性,这使商品标识应有的作用无法有效地发挥出来。凡此种种,一方面显示出农村消费者缺乏充分的消费安全教育,使其在商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上存在显著不足,事实上,正如评论家特来比尔库克(Trebilcock)所指出的:“如果用有限的天赋进行准确的价格或品质比较,进行广泛的探寻、估价、自学,努力取得专业知识以获得适度的边界利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笔不合理的投资。”[24]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国家在商品监管上存在不足,以致相关监管制度并未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此外,在信息的传递上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效的信息传递仍然存在障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农村资信与信息传递依然比较单一和落后,仍然大多停留于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获取信息,而在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和网络等难以在农村地区广泛普及的情况下,农民很难接触到最新的、高层次的社会信息;同时,不少省市的偏远农村,农民很难获取国家层面的利民、惠民信息,甚至一些地方将国家层面的电视、广播信息以屏蔽的方式限制农民对信息的了解,以致很多农民除在春节期间外根本无法收听、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而只能看到本省乃至本地的节目内容,更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和农民的电视和广播,更不要说传递农村市场商品质量信息和农民维权信息的内容。这种信息的封锁和屏蔽既反映了一些利益集团为牟取狭隘的单位或部门私利而侵害农民的知情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害怕农民在了解国家法律、政策后对地方治理产生压力。二是不少农民反映当地政府提供的商品质量信息和服务较少,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以致各种乱七八糟的信息满天飞,普通农民根本无法进行鉴别并作出合理判断。
(四)广告是影响农村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要因素
随着资信技术的发展和通信工具的普及,大众媒体成为影响农村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经营者越来越重视广告对农村消费者消费的指引作用。除以宣传单、横幅、墙体广告、报纸(很多时候体现为非正规的小报)、杂志(多是一些非正规的杂志)等传统方式外,广播、电视、电影、宣传车等也较为普遍,而网络和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也逐渐在农村出现。商家借助各种大众媒体对其商品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以迅速占领农村市场,大量的广告以各种方式在农村村落出现,颇有多层次“立体轰炸”的态势。其中,涉及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和食品、药品、家居用品及摩托车、电动车等代步交通工具,在辐射农村社会的同时已经对农民的生产和消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笔者调查“您(农村消费者)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商品及商品质量信息”时,在“电视、电影”“广播”“报纸”“亲朋好友”“路边广告”及“网络”等选项中,分别占68.2%、7.1%、0.9%、11.5%、7.5%和4.8%。相对来说,年长者通过电视、电影和广播等获取信息的比例较大,而年轻人除电视和广播外,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和手机等方式获取商品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这种比例构成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传统农村社会中“口口相传”的商品信息传递方式虽然继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占11.5%),但正如“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远去一样,附着于各种媒介的广告正对商品信息的传播起着主导作用。二是由于农民获取资信的途径有限,也基本没有读书看报的习惯,而是主要借助电视和广播等媒介获取信息,这使得电视广告成为影响他们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村消费者,不论是大人还是小孩,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不论是家庭条件相对较好还是相对较差,都能说出当下一些媒体(主要是电视台)频繁播放广告宣传的产品或品牌,而不少村民在选购产品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广告宣传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提供商品广告信息的平台不同,其影响力和认可度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民比较信赖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媒体(主要是省级以上的电视台,尤其是中央电视台)等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主体,而对于一些低层次或离自己生活圈较近的媒体的信赖度则明显降低。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对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尤其是中央电视台的广告信息表现出较大的信任,因为当笔者试探性地和一些农民说“电视台的广告也不能全信”时,不少农民略带有反驳式的口吻说“如果中央电视台的广告都不可信,那还有什么可信的”[25]。
在消费文化盛行和政府鼓励消费并采取各种措施刺激居民购买力的背景下,商业广告借助各种途径深入农村社会和农民的日常生活,一遍又一遍地循环重复宣传相关商品的信息,农民的消费欲望被勾起,购买力被激发,也对农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倾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广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把消费作为一种生活方式”[26],进而“强迫人民购买他们并不需要的东西”[27]。在这一过程中,商家极力推销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其中不仅有引人注目却可能对农民生活意义不大的奢侈品(如金银首饰、钻石戒指、香水),可能危及健康与安全的商品(如香烟和劣质商品),还有与廉价商品毫无区别的昂贵产品(如有商标的非处方药和保健品),彼此无明显区别但勉强可以加以区分的产品(如洗衣粉、肥皂及洗发水等)及耗费品(如纸巾、纸杯及一次性洗漱用品等各种非生态的用后即丢的方便产品)等。
正如学者指出,“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程度上易受广告的影响;他们易受影响程度的差异,主要原因不在于广告的性质或数量不同,而在于人们因年龄、教育、人生阶段以及政府对消费者保护提供的保障等因素造成的信息资源不同”[28],商家利用农村居民在购买商品上的大致分工和购买取向上的差异而采取了不同的广告策略。正如学者指出,“妇女往往也是多数广告的主要目标”[29]一样,农村妇女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商业广告宣传的对象,这一点,在日用品和衣帽服饰类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而一些农民受相关广告的影响乃至误导而购买了一些本不应购买的商品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一些地方发生因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食品、保健品而要求退货乃至诉讼的情况。[30]
当然,当农村消费者听说一些企业和品牌因为媒体曝光其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导致业绩下降乃至破产且对相关产业产生了影响甚至是毁灭性打击时,虽也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惋惜,但当发现相关产品与自己的生产生活有关时,大多表现出罪有应得的愤慨,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还是要首先反省自己而不是指责媒体。
(五)农民消费者借助法律途径维权的动力不足,而借助传统力量进行维权的现象则比较普遍
农村市场中的商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当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时,维权将不可避免。“农村市场不是‘销废’市场”,随着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在购买或使用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市场所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安全系数。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的维权行动在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少的。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村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68%的受访者倾向于选择与对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表明农民不大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20%的受访者以容忍或自认倒霉的方式对待权益受到侵害的场景,而其中不少人(大概占其中的60%)是以“以后再也不和这种人打交道”或“再也不买他的东西”表达无奈和不满;仅有12%左右的农民会选择通过第三方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其中主要是年轻人或者是一些伤害或损失比较严重的质量侵权纠纷,这一点在一些农资质量纠纷中体现得比较明显。[31]事实上,据中消协发布的“农村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显示,2007年53.2%的被访农村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没有受到损害,认为受到损害的占35.6%,与1998年对比,农民消费者权益受损面的调查数据下降近一半,但仍有21%的农民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采取的措施是“忍了算了”[32]。而就某地农民在劳动纠纷中利益侵害的调查中,调查者发现,“94%的人选择放弃,而只有6%的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33]。相关调查数据反映出,大部分农民在纠纷的处理上还是秉持传统的模式且更愿意通过私下协商等方式达到目的,不大愿意因为一些小的损害而采用带有“撕破脸皮”性质的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历史和经验都已经表明,中国人,首先是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34]。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作为“经济人”的受害者——农民,他们也需要在成本与收益之间作出最优的选择,而这里的收益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利益,还包括因维权而获得的社会尊重和社会认可;同时,如果法律制度所提供的路径能够较好地处理纠纷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哪怕这种经验不是基于其本人验证而是通过周遭人群的实践得出,那么农民也会相信法律并将其权益的维护诉诸法律手段,而当其伤害或权益维护很难借助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或者解决的成本(这种成本包括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等)太高时,他们可能会转而寻求传统力量[35],乃至另辟蹊径。[36]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村民发生纠纷时,“找村干部评理或调解”的比例远高于通过诸如“双方自行协商(6%)”“直接找司法部门或政府(19%)”“找亲朋好友出面解决或村里有威望的人(20%)”及“其他方式(2%)”的比例,达到53%,个别地方达到70%,这一点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即便是在经济较发达地方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农村,“找村干部评理或调解”的比例也不低,仍然达到50%以上,只是“直接找司法部门或政府”的比例有所提高,达到32%以上。这反映出,虽然农村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瓦解、作用正日渐减弱,但因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仍然具有较大的市场,只不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逐渐从宗族势力和宗族权威逐渐过渡到具有农村社会治理权的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等乡村精英手中,农民对于司法系统的惧怕心理和“厌诉”心态并没有根本扭转,以致调查中听闻一些农民被诉至法院或被叫到乡镇政府及派出所时,有“胆战心惊”“心神不宁”乃至“要尿裤子”的感觉。种种情况表明,除非万不得已,农民并不习惯将纠纷和问题上升到政府层面和司法路径,这就必然导致纠纷发生后,农民更倾向于通过找熟人尤其亲友中的官员,通过人情、权力及舆论等各种方式干预和施加影响,以寻求个人权益的维护。
尽管社会公众在要求法院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方面寄予厚望[37],但在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法制不断进步的当下,为何农民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如此之低?“农民对于农村法治的社会认同,主要取决于农民对于农村法治的普遍参与和农村法治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主导作用”[38],由于农民掌握的社会资源极其匮乏,以致当公力救济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时,则私力救济必然成为一部分人的选择,这既是基于利益和力量的考量,也是基于农村社会一直以来形成的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是倾向利用熟人社会中特有的纠纷处理逻辑,乃至视“衙门”为“畏途”有较大关系,这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在处理纠纷时,农民选择自己解决的占多数。较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要么忍忍算了,要么就自己解决。农民的这种行为取向,既可能有乡村社会的结构因素的作用,习惯和文化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而“农民不大愿意选择法制途径,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并不强烈支持该系统”[39],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学者提出的“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农民对法制敬畏而不支持”[40]的观点。基于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社会力量在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和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以减少国家常规监控的压力。在笔者看来,非常规力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更有效,也是更好的选择。
当然,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年轻一代传统观念的淡薄并因受城市打工生活等的影响而越来越多地接受现代法治观念,农村的年轻人不大愿意选择容忍权益受损害或吃哑巴亏,而是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乃至喜欢用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违法的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农村实行法治并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是必要的,也是充满希望的。
(六)农民对政府在农村的监管工作满意度不高
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商品质量安全事件,如“山西朔州毒酒事件”“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欣弗事件”及2010年3月的“山西疫苗事件”等都爆发在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尽管在诸多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围追堵截乃至“严打”,让农村消费市场得到了片刻安宁,但监管“风暴”过后,那些掺杂掺假、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被城市商场和超市“淘汰”的各类问题商品又源源不断地流向农村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管陷入“按下葫芦翘起瓢”的尴尬境地,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让居民生活在一个“免于问题商品恐惧”的环境,确保商品质量安全,这是政府监管的基本职责,也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国民应享的权利与尊严。然而,一方面,立法和监管部门在强调“生产、销售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是社会对生产者、销售者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其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时,却未对农村市场的生产者、销售者突破这种底线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常规监管,以致实践中这种不断地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的行为并不鲜见。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公众才知道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的现象在整个行业中较为普遍且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以致三鹿集团、蒙牛、伊利等知名乳制品企业都牵涉其中;2012年4月“毒胶囊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才知道医药行业用工业明胶代替食用明胶生产“毒胶囊”的现象在该行业较为普遍且为时已久,以致包括修正药业、通化金马药业、长春海外制药集团、青海格拉丹东药业、四川蜀中制药等在内的几家知名药企卷入其中。知名企业都能不顾信誉乃至触及法律底线加入制假售假的行列,更遑论普通企业了,而监管部门本应该负起监管职责,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避免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让人费解的是,不少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不是由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而是经由媒体发现并揭露后才得以大白于天下,从而凸显监管部门的失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基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中,以致助纣为虐。在湖南“黄金大米事件”中,以偏远农村的小学生作为转基因大米的实验对象,作为监管部门的卫生部门等不仅未能有效制止,反而参与其中[41],如不是因为农民在外界的报道和渲染之下才变得谨慎与怀疑,不可能对其危害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当笔者就“您对当前食品安全状况是否满意”对农民进行调查时发现,回答“非常满意”“满意”的分别占11%和30%,而回答“一般”和“不满意”则分别占到41%和18%,反映出农村消费者对目前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不是很高(“非常满意”和“满意”两部分加起来仅为41%,而回答“一般”的,在笔者看来在很多时候存在对调查的敷衍、或对结论的不确定,以致模拟两可,不能视为对食品安全的满意)。满意度不高,不仅反映出农村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持怀疑和不信任态度,也间接反映出政府监管的效果不佳、工作不力。事实上,当笔者就“您觉得农村商品质量不好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对农民进行调查时,选择“政府监管不够”的比例达到52.3%,而选择“道德败坏,商人唯利是图”“价格便宜就质量差”“其他原因”的分别为28.4%、12.5%和6.8%,反映出农村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满意度不是很高,监管满意度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当然,当农民在回答“您对自己周围商品安全的情况有什么看法”时,回答“有些问题,但可以解决”的比例达到75.4%,而回答“问题太多,令人失望”“问题不大,无所谓”和“没问题”的分别为8.1%、9.3%和7.2%,反映出农村消费者对政府的监管还是抱有期待和信心的。
第二节 农村市场问题商品的来源及其危害
一、农村市场问题商品的来源
工业化的到来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不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城市对农村的影响越来越大。凭借区位与各种资源优势,城市在向农村输出理念和价值的同时,大量的工业产品涌入农村市场,进入农民生产与生活的诸环节,这在改变农民的消费观念、提高农民的生活品质及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因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能力不足、现有监管模式缺乏对流入农村的诸多商品的有效监管、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尚处于发展阶段,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的集散地,以致大有成“消废市场”之势。[42]农村市场之所以成为问题商品的集散地,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城市流入农村的商品中存在诸多质量安全问题
商品要实现其价值必然要通过交换来实现,而交换需要在满足经营者获利的基础上借助商品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来实现。当商品在城市流通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时,不少企业瞄准了农村市场并为争夺农村市场而采取了低价竞销战略,而由于传统农耕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模式,物质相对匮乏而商品的种类与数量相对较少,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充满了对新生活的渴求和对城市居民高品质生活的向往,大量的商品流入农村正好满足了农民的这一期望。然而,在企业成本不仅未能有效降低甚至还在呈增长趋势的情况下,长期低价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结果必然使企业走向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道路,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乃至为达到国家标准或规避检测的指标要求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一方面,依托城市较为健全的监管体系和近年来城市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商品质量安全监控力度逐渐加大,假冒伪劣商品极易被查处且不少问题企业被清除出城市,加之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和对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能力相对较高,问题商品、质次价高的商品及残次品等很难在城市立足,而当相关商品被大量逐出城市流通领域而又不可能流向国际市场时,极易流向监管薄弱的地区,从而使农村市场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等有其必然。另一方面,尽管农民的经济收入和购买力在不断提高,但农民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认知能力并没有随着这种提升而显著提升[43],在农村市场缺乏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大量的问题商品便悄悄转而向农村市场渗透,甚至通过“家电下乡”“农资下乡”等政策流入农村[44],使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问题商品的集散地。这些商品的问题五花八门,有的是城市滞销商品、快到期商品乃至过期商品,也有的是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产品,甚至还存在不少有毒有害的商品;门类比较齐全,既有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也有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玩具、服饰及代步工具等生活资料;广泛分布在农村市场并充斥乡村店铺、农村小超市、农村集贸市场乃至一些乡镇批发市场等。以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商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例,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者大多来自农村且爆发在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45],正是因为问题奶粉大量流入农村市场而农村缺乏有效监管的结果。
(二)大量的问题企业和小作坊隐匿在乡村的各个角落,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窝点
一方面,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租及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加之一些发达省区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对问题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少企业尤其是一些问题企业逐渐向城市郊区、内地乃至农村地区转移,这使那些本来可以借助城市监管力量进行有效监管的企业或商品从此游离于监管之外,成为农村问题商品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受农民消费观念和现代工业的冲击,农村小作坊及与之相应的“作坊经济”虽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日渐衰微,但并没有消失。尽管城市工业产品已大规模涌入农村市场,但现代工业不可能生产农民所需要的全部产品,也不可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全部需要,加上我国农村地理分布上的弥散性和发展程度上的差异性,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消费资料生产与销售的“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如小酒坊、小油坊、小豆腐坊及农用具作坊等依然广泛存在[46],它们在夹缝中生存并与农民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尽管这些小企业、小作坊不仅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47],而且受农村熟人社会网络中的传统伦理道德和隐形规则的约束[48],但由于农村社会的大多数生产实体没有建立标准化的操作规程,缺乏科学、有效的生产管理和监督机制,生产者很容易因利益的诱惑而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窝点,如从事食品生产的作坊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添加剂、染色剂,掺杂掺假乃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大量诸如此类的商品从农村小作坊流出并主要销往周边农村地区,必将严重影响或威胁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由此,大量的小企业、小作坊尤其是“黑作坊”隐匿乡间,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是危及农业生产与农村消费者安全的重要隐患。
(三)农产品等因缺乏系统的标准化生产规则约束而存在大量危及身体健康的质量问题
农业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但目前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仍然“习惯于缓慢的常规的运行机制,它们不需要创新”,是“一种以习惯为契机的‘周而复始的经济’”[49],以致农业生产者既不重视农业科技与田间管理创新,也不加强系统的农业生产操作培训,农业生产过程完全凭借生产者个人的经验判断和成本考量,缺乏统一、规范的生产操作规程,如因农药、化肥使用随意及农作物种植与灌溉过程中的疏忽,以致粮食、蔬菜、瓜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或重金属超标,而农民却不自知或缺乏有效的应对,导致农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这在偏远农村和毗邻工业开发区的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50]这些农产品经由流通体系,不论是直接流向餐桌,还是先进入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再流向餐桌,都将危及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当这些农产品流向农村,则将严重损害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或者购买并食用这些农产品的其他农户的身体健康。当这些农产品销往城市时将威胁购买该类农产品的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一旦这些农产品流入学校、单位食堂及餐饮行业,还将引发更为严重的群体中毒或伤害事件。
二、农村市场问题商品的危害
逐渐工业化的农村、日益富裕起来的农民虽然开始感受到工业文明带来的好处、享受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农村社会尚不具备工业文明所必备的治理机制,从而当农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商品时,其危害无疑是巨大的。
(一)严重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而且给农村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这一点,在农村销售的食品、药品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农民本身对饮食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在饮食方式和饮食习惯上存在不足,加之一些劣质食品或药品在农村泛滥,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一方面,原本在城市居民中较为常见的“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三高”现象,现在已经逐渐向农村蔓延,原本以为离农村社会和村民较远的“富贵病”已在农村出现并日益普遍,以致高血压、脑溢血、心脏病、癌症等慢性病或恶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村民健康和死亡的主要因素。这些疾患在农村地区的出现并有低龄化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突发性死亡或因“突然栽倒”导致死亡,加之村民患病死亡信息的传递等,农村村民也开始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产生忧虑。另一方面,近年来,因环境和饮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癌症病人呈现“井喷”[51]且“癌症村”也越来越多,大大增加了农民对疾患的恐惧感。与城市居民癌症发病率最高的是肺癌不同的是,农村居民发病率最高的癌症是胃癌、肠癌等消化系统癌症[52],在笔者看来,这除了和膳食结构、营养条件、饮食方式及生活习惯有关外,较大程度上与农村市场问题商品泛滥有较大的关系。当农民的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必然增加家庭的医疗负担,不仅影响农村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对农业的投入,还将影响农民外出务工并大大降低家庭收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现在不少地方的企业和工地在招工时非常谨慎并极其重视应聘者的身体状况,不仅通过体检来排除一些有健康问题的应聘者,而且一旦听说或发现某位应聘者有慢性病时便坚决辞退。于是,一些村民因为健康问题而不得不赋闲在家,成为乡村社会的“闲人”,不仅影响其家庭收入和获得进一步治疗,而且在对外交往中还易受到或明或暗的歧视。[53]当然,也存在一些村民不顾身体疾患的事实而坚持外出务工,但是务工者本人及其家人都较为担心,存在对生活和未来的迷惘。如此,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是极其不利的。
(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威胁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并可能整体影响相关商品的质量
农村市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市场体系,当商品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互通有无时,农村市场中存在的商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必然传导到城镇乃至大城市,以致威胁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同时,问题商品尤其是诸如伪劣农资流入农村,不仅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且还将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当作为食品、药品等的原料或配料的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相关商品的质量安全,其结果将危及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还将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延伸到相关产业并引起相关产业链的质量危机,以致波及国内商品的国际影响力。“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真相背后,不难发现问题饲料和违法添加的影子,不仅最终导致三鹿集团的破产,更引发整个奶制品行业的信任危机。
(三)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尽管农村市场的充分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及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颁行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购买力,但这种旺盛的购买力不可能维持长久,在笔者看来,农民的购买力受到收入水平限制而在整体上是相对稳定的。当大量问题商品流向农村市场,尤其是以较低的价格进入流通渠道时,必然挤占农民大量的购买力,从而使大量的合格商品陷入滞销,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如此,必然干扰并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以致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事实上,由于问题商品的存在及其安全隐患,让一些人产生回归生产自给自足的念头,这不仅违背社会发展趋势,也对农业经济效益和农业现代化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同时,当农村市场变成“劣货市场”,以致出现一些媒体所感叹的“我们的一些食品,正在竞相进入‘比贱时代’,比的是假恶丑的底气和胆量,等到有一天,我们真的‘一砖拍下去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的时候,还会把丑闻当做冷幽默看”[54],必然引发更多的商品质量安全事件,并触发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监管的不满,群体事件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社会也将陷入混乱。
第三节 农村市场出现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纳入市场轨道。农村经济的日益市场化在引导农村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同时,不仅大大增加了城市农产品的供给,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然而,在整个社会日益重视商品质量安全、城市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日渐完善的今天,农村市场的商品却存在诸多质量安全问题,以致成为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归纳农村市场出现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缺乏法律和道德底线约束的逐利驱动是造成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暴利的驱动是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关键原因
农村社会日益纳入市场轨道,农村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而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能给相关经营者带来巨额的利润回报。一方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对技术和资金投入的要求并不高,这不仅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生产成本,而且极易在监管高压时期进行生产的转移;另一方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隐匿于乡间等存在监管“真空”的偏僻场所,被发现或被查处的概率较小。加之现有的制度设计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强大惩戒威慑,违法成本较低而收益较高的现实激励违法者唯利是图以致铤而走险。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55]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漠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或用低劣的原料加工制作产品出售,如化学合成物质掺兑的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饮料,工业酒精制造的假酒,粗制滥造的速冻食品和儿童零食等,或低价批发买进劣质商品而转卖给农村消费者,以致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地区泛滥。表面上看,农民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了数量更多的商品,满足了对数量的需求,却可能是以身体健康受损为代价的。
(二)逐利行为缺乏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约束
国内的大部分企业及其经营者缺乏对自身生存的长久规划,在道德滑坡和缺乏系统的职业伦理约束的情况下,不少企业或企业主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从事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他们本身只是寻求短期的暴利而没有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规范企业的管理运作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之目前对于相关行业经营实体的设立缺乏严格资质的门槛性要求,一些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忽视商品质量标准、漠视消费者利益,乃至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如草芥。这种情况在农村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受农村社会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和道德水平下降的影响,传统熟人社会的一些规则已经逐渐丧失其约束力,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则表现为一些经营者受经济利益尤其是暴利或暴富的驱动,无视农村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假售假甚至在食品中添加有毒物质,以牟取暴利。事实上,不论是社会普遍反映的一些地方农户在区分自用农产品和销售农产品的基础上对土地污染、农药与化肥等的使用态度迥异,还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农村领域的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都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笔者看来,当整个市场需求旺盛且公众的安全意识不高时,相关危害尚处于潜伏期而未能爆发,而随着市场需求逐渐疲软而公众的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升时,问题必然暴露并引发连锁反应。
目前农村市场存在的诸多商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尤其是食品、药品上的问题和隐患,主要不是技术层面的原因,更多的是人为因素所致。而这些人为因素背后所隐藏的是人性的贪婪,是由于农村市场的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以致缺乏对他人健康的基本尊重。在笔者看来,经营者缺乏法律和道德底线约束的逐利行为是造成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法律和道德底线都不能有效地约束经营者的贪欲,一道道防线都毫无抵抗地被突破,即便有再严格的制度设计和监管举措也无法有效应对经营者逐利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监管制度设计和监管举措上的不力是造成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原因
(一)重城轻乡的监管机制使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监管基本处于缺位地位
长期以来,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法治进步基本上是以城市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却很少考虑和关注农村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以至于农民的权利、农民的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农村教育等都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而在对城乡市场的商品质量监管上,则表现出非常明显的“重城轻乡”现象,以致在制度设计和监管举措上都存在此问题。在物质匮乏的年代,主要强调农村对城市在产品数量上的供给,以保障城市的稳定和发展,以致不惜动用行政权力来调配物质供应,对于农村居民的物质供给是否充分乃至是否能够解决温饱则关注不多,甚至在某些时候被忽略;而在物质丰盈的当下,则不仅强调农村对城市商品供应的充足性,而且更强调农村输往城市的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并强化对其监管,以确保城市居民所购商品的品质,甚至还出现大量的“特供产品”及与之伴生的“特权经济”[56],但对于城市流入农村的商品质量和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则缺乏体系化的制度建设和常态化的日常监管,以致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市场。不时发生的一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正是农村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集中体现。
同时,虽然城市对农村的影响力日益深入,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投入与支持也越来越多,然而,与城市日渐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缺乏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商品质量监管角度分析,一方面,我国目前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设计基本是以城市为核心,且目前城市相对成熟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城市较为健全的市场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及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基础之上的,现有监管举措没有考虑到农村与城市在诸多方面的差距;另一方面,目前商品质量监管部门和监管力量大多集中在以城镇为中心的区域,农村地区则基本没有常驻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农村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城镇监管人员“下乡”巡视,跑马观花似的质量巡查,这必然使农村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日常性监管和常规性监管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当诸如“毒大米”“毒豇豆”等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而引发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关注时,制度设计和监管举措能很快跟进以填补制度漏洞,如颁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并借助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强化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诸环节的监管,以保障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但当农村市场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监管举措却表现得较为乏力。事实上,近些年农村市场发生的一些严重的商品质量安全事件,虽然在事后经历了严厉的监管风暴并使农村市场的质量问题短时间内有所缓解,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假冒伪劣商品仍在源源不断地流向农村市场。在笔者看来,这充分说明“重城轻乡”的监管体制使农村市场的常态化监控严重缺失,而轰轰烈烈的查处和整治更多的是“姿态性”或“作秀式”的表演,现有的监管体系更缺乏深刻的反思,或许正因为如此,每一次监管风暴的出现都是以发生了严重的质量安全事件为起点,监管部门以大张旗鼓的监管活动出场,最终都以部分违法者遭受严厉处置而终结,基本未反思问题出现的根源并探索根本解决的办法,以致问题商品一次次死灰复燃,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官员狭隘的政绩观是假冒伪劣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增长考核政府官员的政绩并决定其升迁,决定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尤为重视本地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在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只要能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能提升地方的财政收入并能按照要求缴纳相关税费,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并不关心经营者所生产和销售商品的质量,甚至纵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并为违法者大开方便之门。以食品安全为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可谓不严,但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仍不时发生,反映出当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泥淖而缺乏问责机制时,指望其积极制裁制假售假行为,无异于与虎谋皮。事实上,一直以来,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商品质量建设并多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项打假行动,但收效甚微,就足以说明目前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由此,笔者认同“‘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贵在落实”[57]的呼吁和看法。
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关系地方财政收入、居民收入及经济的繁荣,一旦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因违法被查处,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财政收入和地方经济发展。而居民一旦因商品质量存在安全问题而受到伤害,尤其是受害者甚多时,势必发生受害者集体维权,以致引发问责政府和政府负责人。同时,政府官员还负有地方维稳的压力,在维稳“一票否决制”的背景下,一旦发生商品质量安全事件,一些政府官员为尽可能减少负面效应和对其仕途的影响,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掩盖事实的真相、压制受害者的维权活动,而不是积极处理问题、安抚受害群众,以致假冒伪劣商品进一步扩散、危害进一步扩大。事实上,“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被披露前就已经发现了劣质奶粉问题,也被检测出劣质奶粉并已经有消费者向政府部门反映,但直到14个月之后才开始对该地的劣质奶粉进行彻查,而“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后,有关政府官员也存在类似的行为,以致后来遭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当监管部门执法不力,一些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推诿、扯皮,漠视农村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忽视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管,必然导致假冒劣质商品大规模流向农村。
三、农民的收入水平偏低、购买力相对有限决定了其易忽视商品质量安全而成为问题商品的受害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农村社会已经被农村经济的日益市场化打破,农民不再可能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全部产品而有必要通过交易获得其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尽管农民的收入在不断增长,但与城镇居民相比,收入水平依然偏低[58],购买力较为有限。有限的收入不仅要购买维持农业再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还要支付维持家庭衣食住行所需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费用。在现有的情况下,依赖土地上的产出维持农民家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尚且不易的情况下,购买力必然被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一方面,有限的收入决定了农民只能从市场上购买数量有限的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和电器、衣物、食品、药品等生活资料;另一方面,根据商品价值与价格理论,忽略市场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质次价高、质高价低现象,质量与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与生产者付出的劳动和努力等成正比,“物美”通常意味着价格偏高而“物次”或“物劣”才会价格偏低,“物美价廉”这种“鱼和熊掌兼得”并不现实而更多的只是一种理想或期待。在现实生活中,“价廉”与“物美”总是反方向的,而很少是匹配的,这使得农村市场的商品存在较大的低劣风险。这就决定了农民有限的购买力必将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困境:要么购买数量较少但质量较好而价格相对较高的商品,要么购买数量较多但质量较次而价格相对偏低的商品。在收入不高且农业生产仍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影响的情况下,刚刚解决温饱的农民在购买商品时大多倾向于追求数量而不大关注商品的质量[59],这一点在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60]而当农村人口增长迅速而收入增长相对缓慢时,保证农民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的压力就越来越大。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上的不配合乃至抵制[61]致使农村家庭成员人数增加,而农民收入或者作为农村社会细胞的家庭收入增长的缓慢(少数人或者少数家庭甚至出现收入的减少[62]),从而导致家庭用于消费支出的部分将有所减少,在所需消费品数量不变甚至有所增加的情况下,要么选择购买比之前少的商品,要么选择购买较之前质量差的商品,否则难以满足基本的生存。
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乃至经济上的穷困地位,大大制约了农民的购买力,诱使农民选购商品时重数量而轻质量,这易造成高品质的商品在农村没有市场或很难得到农村消费者认同而不得不退出农村市场,从而使农村市场的经营者更加热衷于销售廉价商品,生产者也尽量生产一些廉价产品供应农村市场,以致农村市场不可避免地成为低价、劣质商品的倾销地。尽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自由[63],但经济上的不利地位使农民的这种自由只能建立在质量或品质较差的商品上选择的自由,这就使农民在成为廉价商品购买者的同时,也因为“廉价”意味着“质次”[64]而易使其成为劣质商品的受害者。同时,受低收入、低购买力的影响,“廉价”极易成为其取舍的主要标准或划算的选择,这种取舍标准一旦形成习惯则极易传递到其日常生活的诸多环节和行为及消费习惯。这不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生活品质和身体健康,而且“这种划算的选择”倾向信息也极易传递给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笔者看来,这不仅是农村市场假货顽强生存的原因之一,也是农村区域极易发生摩托车、汽车、轮船超载,以致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65]
四、农民的认知能力不足,维权意识不强
(一)农民对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能力不高,获取质量安全信息的能力较差
立足农村实践,相对来说,农民尤其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能够基于生产实践和生活经验而对多数农产品的品质进行简单的判断,但是,这种时代正渐渐地远去。一方面,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产品的多样化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生产者无法对高科技下的农产品的品质进行评估,这一点,逐渐脱离了农业生产但仍然具有农民身份的人表现得更加明显,而在转基因、大棚、高效农药化肥等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下尤甚,更不用说了解那些从外地输入的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状况。另一方面,工业时代的到来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工业产品流入并充斥农村市场,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日益繁多,也日渐复杂,农村市场也不再满足于销售农产品,甚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也完全市场化、规模化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剩余农产品,农村市场日益被纳入整个市场经济体系并成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面对多种多样的农产品和五花八门的工业产品,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仅凭农民有限的知识和经验难以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判断其品质和质量安全状况,尤其是城市输往农村的各类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农民的辨别能力不高,购买问题商品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极易在消费或使用相关产品时受到伤害。
农村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不高不仅体现在对商品品质的认识上,而且体现在对国家相关强制监管举措的不了解和不适应。事实上,在国家质检总局强行推进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的过程中,就存在因为农村居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居民不会或不能利用互联网和相关技术查询相关信息而加剧“数字鸿沟”的问题。正如学者所说,其发展“可能会因此导致公众在信息获取和参与方面的不公正”,进而“造成对偏远地区消费者的不公正待遇”[66]。
(二)农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权益维护的意识不强
第一,农民法律素养较低,借助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不强。[67]当农民因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而使其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时,受农村熟人社会中“与人为善”和“息事宁人”传统的影响,宁愿与对方和解也不愿与其“对簿公堂”,倾向借助农村社会习惯和道德并在宗族力量或村委会等的协调下解决而很少利用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当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一些价格不高的商品或者造成的损害较小时,基于农村熟人社会的人情世故与成本等的考量,受害者更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乃至自认倒霉。因此,当农民不大愿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时,当法律规定的惩戒机制难以在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纠纷处理中产生应有的威慑时,不仅难以建立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而且极易诱使受害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方案,更多地依赖潜规则处理纠纷,以致产生反法治的社会示范效应。法律价值无法在现实中彰显,这对于那些生产、销售问题商品的经营者来说是一种变相的保护和激励,长此以往,必然助长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加剧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农民维权机制缺失或激活困难[68]阻碍了农民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惩戒农村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一方面,现有法律缺乏群体性诉讼和集团诉讼等法律构建,个体农民的力量不足以对抗生产或销售问题商品的违法经营者;另一方面,现有诉讼程序复杂且费用不菲[69],法律不仅没有为在整体上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提供便利的纠纷处理机制,甚至在农民因商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时设置制度障碍,严重阻碍了农民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第三,农村法律服务供给的不足制约了农民在商品质量纠纷中的维权。尽管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数量增长迅速,但分布严重不均,不少地方律师短缺严重[70],农村法律工作者更是奇缺。[71]农民维权需求的日益增长与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农村法律工作者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维权活动得不到有效的指引和帮助,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民更愿意在法律之外寻求维权方式。此外,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博弈能力和话语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市场的商品质量不安全问题,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五、商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使农村消费者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制约
农民是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或销售不同种类的商品,两者之间在商品知识的了解上存在严重不对称,以致农民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加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大多数商品,尤其是现代工业产品的信息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购买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甚至存在根本无法读懂的现象。信息对用户和消费者作出合理的选择极为重要,从理论上来说,信息的价值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行为的成本和风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欺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人们理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然而,身处信息社会的农民,尽管法律一再强调其在购买商品时与生产者、销售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两者之间对商品质量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存在严重的不对称:首先,作为购买者的农民所掌握的商品信息非常简单且有限,其几乎不可能比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了解商品的质量及安全隐患,这使得农民的不利谈判地位具有“天然性”,而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商品信息的掌握上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并在信息的提供中处于完全主动地位。除国家法律明令规定的相关信息外,消费者获得相关商品信息的多寡基本取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其提供多少、如何提供都不受消费者的约束,这导致包括农民在内的消费者虽被商家抬升到“上帝”的地位,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这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假售假提供了可能,也使消费者极易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而受到伤害。[72]其次,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在商品信息的提供上或多或少地存在选择性的诱导,这一点不论是食品行业的“不含防腐剂”或“不含任何添加剂”宣示,还是装修行业的所谓“环保”宣示都是如此,而消费者必然无法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这恰恰印证了学者所指出的,“单个生产者采取措施发送真实的产品质量信号,如果其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则不会产生发送质量信号的激励机制,消费者也就缺乏获取经验品和信任品质量特征信号的途径”[73]。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这种选择性宣示,并不代表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而仅仅是针对公众关心或关注的质量焦点进行信息发布上的“公关”,充其量只是一种选择性回应而已。最后,农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大多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生产生活需要及兴趣喜好等选购商品,缺乏经营者基于营利性而所具有的经济理性,这使得其很容易被经营者所采用的现代营销手段或营销方式所吸引,以致作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非理性选择,这在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虚荣心、消费欲及侥幸心理等方面体现得最为明显。
当然,消费者并不是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唯一受害者,事实上,当消费者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在遭遇问题商品后,不可避免地对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失去信任,甚至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失去信心。由此,不仅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且还将牵连到合法的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同类或类似商品的社会认可度,以至于影响到相关行业的市场生态,连累到合法企业而使其也不得不“背黑锅”。信息不对称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和经济竞争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以致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这在较大程度上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此外,农民分散居住的现实和农村落后的物流体系也是农村市场出现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地理位置和可耕地呈弥散分布的影响,农村村落和居民居住都较为分散,受农村生活水平和购买力的限制,围绕农村村落而由村民自主设立的商品销售系统主要由小卖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农村集贸市场等进行,甚至有的经营者还具有一定流动性(如流动摊贩、货郎及各种手工业者等)。受经营者经济实力和农村消费能力及进货渠道的限制,经营实体的规模相对较小、储存条件较差且管理混乱,商品质量缺乏充分的保障,这一点,在农民进城而使村落日益空心化的情况下[74]体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尽管一些超市和卖场开始在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但作为整体的农村市场的物流体系仍不发达,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电商模式下的商品销售系统尚未完全到达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商品还需要借助经营者自身运输来实现商品的买卖,这一点在一些偏远农村和规模不大的小卖部体现得尤为明显。而当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并使购买力也间接向城市转移时,农村也缺乏建立发达物流系统的购买力基础。或许这也就是国家层面虽大力推动农村物流系统的发展[75]以提高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但是成效却并不显著的关键。
第四节 农村消费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弱者地位分析
一、农民是不是“弱者”?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按照学者的观点,“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76]。每个人都可能处于暂时的弱势,但从历史发展看,权势和财富使人处于强势,既没有权势也没有财富的绝大多数人处于弱势。在我国当下,农民既是一个社会群体的统称,也是一种生产者的身份,其在我国人口总量上占有较大比例,并在宪法上被赋予较高的政治地位。正如学者所言“‘消费者’这一术语不能界定为一个明显的社会群体而应该意味着一个社会角色”[77]一样,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农民是不是“弱者”或“弱势群体”,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不论是作为社会群体的农民还是处于生产者地位的农民,都属于社会的弱者。一方面,弱势群体是社会分化后对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总体性描述,是社会分层的结果,而分层的依据是根据不同阶层占有或支配社会资源的多寡确定的,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占有、支配及享受的资源总量及对资源配置的话语权来说,农民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笔者赞同“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78]的提法,作为个体的农民未必在各方面都比城市居民差,但作为整体的农民阶层占有或支配的社会资源显然无法与城市居民相比,也无法有效地抗衡向其销售商品的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这导致作为整体的农民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或许正因为农民的弱者地位或地位较低,一些官员被查处后的愿望是希望能让其回家种地,以赎其罪。[79]同时,不同的人群所关心的事情存在较大的不同,而且易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层次上的差别,从这个层面上分析,农民在经济条件和认知能力上的劣势决定了其在生活上是相对困难的,他们必须将其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养活自己及家人,这在较大程度上又使其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关心社会事务和参与国家治理。
二、农民弱者地位的体现
(一)农民的政治地位较低,话语权严重缺失
“作为国家主人的农民,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是否与其他政治实体一起共同执掌人民民主国家的政权,这是衡量政治上真实平等的重要因素。”[80]尽管农民在数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宪法也将农民群体定位为人民民主专政基础——工农联盟的主要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介入政治,其在国家政治话语权体系中的地位严重不足。以农民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来看,基于农民代表比例的制度性限制[81],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民代表的比例分别为5.14%、5.46%、6.87%、22.9%、20.59%、14.9%、10.5%、9.4%、8%、8.4%,农民代表的比例与其占总人口的比例严重不相称,其利益很难得到充分代表。而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农民代表的比例只有1%,而各级干部代表高达99%的现象[82],更不用说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农民代表并不是真正的“农民”或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问题。尽管2010年3月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已经废除了“四分之一条款”的限制而赋予农民平等的选举权。但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间接选举的制度设计下,因中央集权的体制环境下国家发展战略和围绕资源展开的利益博弈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层面,故而农民代表仍然难以真正进入较高层次的权力机构并施加政治影响。
正如福柯所说,“话语即权力”,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政治上缺少话语权,这使得他们很难进入政治话语权体系并在权力场域中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加之又没有专门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导致在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和诸多决策中没有话语权:既无法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施加影响,也无法对损害农民权益的决策和做法进行有效制衡,其消极作用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农民在政治上的失语必然导致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农民的利益被漠视和侵犯,这也是我国城乡二元制度长期持续存在的根源”[83]。同时,尽管农村基层自治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基层工作作风并没有根本改变,乡镇干部和村级干部掌握着农村社会的权力和资源,而管理过程中的越位、其在管理过程中的错位和缺位现象并不鲜见,真正愿意为农民服务和对农民负责的干部还不是很多,农民的呼声和诉求无法有效地传递给上层管理者和决策者,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一点,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因农村征地拆迁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而变得更加明显。因此,必须提升农民在政治话语权体系中的地位,提高农民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上的参与度,使农民的利益呼声和诉求能以主动的方式参与利益的博弈。
(二)农民的收入增长较慢,负担较重
农民的收入水平低,这不仅体现在绝对数字上,而且体现在其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对比上。一方面,尽管近年来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农民收入主要是在绝对数量上增加,且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实际购买力并未显著提高。尽管农村居民纯收入已经从2001年的2366元增长到2014年的9892元(同期城镇可支配收入从6860元增长到28844元),但增长速度相对缓慢,城乡收入绝对差距在拉大,从2001年的4494元拉大到2014年的18952元[84],而在2008年,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虽比城镇居民高6个百分点,但收入只有城镇居民的30%左右。[85]在城乡二元化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但商品流动却日益频繁而农村社会保障系统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受农村大多地处城镇范围以外乃至远郊或山区,物流成本和销售成本明显高于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影响,农村居民的购买力进一步压缩,农民的消费严重不足,消费能力被极度压抑。[86]另一方面,与城市居民收入相比,城乡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反映出农业收益越来越低。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之比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2009年的3.33:1。[87]此外,不同地区农村居民之间收入也呈现较大的差距,总体来说,东部地区农民的收入要远高于中西部农民的收入水平,城市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民的收入要远高于偏远农村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这使得农民之间的收入也呈现较大的差距,很多农民的收入是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年均纯收入的。
农民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不稳定,但开支不小、负担较重。一方面,农民主要依靠农业生产和外出务工获得维持生存所需的收入,收入不高且不大稳定。从农业生产收入来说,极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下跌影响,却很少能从城市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受益。由于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多,蔬菜从农民“菜园子”到市民“菜篮子”,一般要经过“菜农——小贩——产地批发商——长途运输户——销地批发商——小贩——市民”等多个中间环节,每个环节至少加价5%,尤其是“最后一公里”,有时菜价会上涨1倍[88],而这种上涨基本和农民无关。另一方面,与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和储蓄不同的是,农民有限的收入不仅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投入,而且需要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成员因教育、医疗等所需的开支,这使得农民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农业收益和农民收入的偏低,不仅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实质性改善,而且还将大大影响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以至于影响整个农业产业的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实上,正因为农业收益不高,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农村“撂荒”现象较为普遍。
经济地位的改变或经济收入上的改变是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和商品质量意识的重要因素,不论是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还是从“一分钱难倒英雄汉”的角度分析,农民的低收入水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决定了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也必然决定了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流向农村市场,农民尤其是收入较低的农民易成为这些商品的受害者。
(三)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权利意识较低,维权能力较差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活动的推行,农村的教育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89],农民认知水平和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有了普遍提高。当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农民的教育水平和层次依然偏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农民知识水平的需要。目前,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儿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中老年农民的识字水平依然很低,而农民整体的学历层次依然较低,这不仅表现在高等教育等以抽水式的方式将跳出“农门”的农村大学生等农村精英转为城镇居民,而且表现为不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青年农民纷纷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并不愿意返回农村务农,导致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教育水平和文化层次无法提升。也正因为如此,不论是从义务教育的程度还是从提高农民认知水平的角度看,农民的教育水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农村现有教育仍然没有突破提高农民的识字水平这一局限,职业教育或科技教育在农村教育体系中几近缺失。这使得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虽然有一定的识字能力,但对农业科技知之甚少,农业生产更多的是在传统农业技术基础上的延伸或重复,这不仅导致农业生产难以有质的飞跃,更易使农业生产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农业生产难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规模效应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劳力的纷纷转移,更加剧了农业生产技术的退化。当然,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并不意味着农民对教育的不重视乃至漠视,恰恰相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在教育机会、教育内容等方面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教育权。[90]
农村消费者,基于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的不足,很难有效地识别所购商品的质量信息,同时受经济实力、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等方面的约束,使其缺乏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启动烦琐的司法程序,也无力对抗实力雄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诉讼中极易因举证能力不足等而处于弱势地位,以致经常因为缺乏支付能力而不得不退出维权程序。尽管现有法律和政策试图矫正并改变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但因为其维权意识不高、维权能力低下,导致实有权利的虚化,而实体权益得不到伸张将严重影响其发展并加剧其经济和身份上的弱势地位,并可能因此而陷入恶性循环,形成“马太效应”。
(四)农民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偏低
伴随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获得较大提升,但与企业利润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水平相比,农民和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依然偏低。从医疗保障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大大提升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保障水平仍然偏低,而“缺药少医”的现象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仍然较为严重:一方面,农村医生已经不再像传统的“赤脚医生”一样游走在乡间(事实上,当下的法律和政策也禁止并打击游医药贩等),而是逐渐以诊所、门诊或卫生室的方式固定就诊地点,很少应病人需要出诊,这一点,当患者是儿童、老年农民或重症患者时体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受农村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的限制,加之受农民收入的影响,不仅诊所的药品通常是一些常见药而没有特殊患者所需的特殊药品,而且一些药品的品质不高,甚至存在一些过期药和变质药,严重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从养老保障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民的“老有所养”,但目前的保障水平极低[91],与保持农民基本的生活相去甚远。
一直以来农业对工业的支持、农村对城市的支持是巨大的,“农民进城打工留给城里的‘剩余价值’也是巨大的”[92],由于改革和市场经济注重效率,忽视了公平与公正,弱势群体中的许多人承担了改革成本却未能分享收益,而资源的占有者、利益的获得者等强势群体在社会地位方面更加优势,与弱势群体在社会地位方面的普遍下降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相比剥夺感对心态失衡产生强化作用。[93]当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长期停留于较低的水平而农村的公共服务也未能有效改善,必然加剧其被剥夺感。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94]尽管今天的农民正如卡内基在19世纪末为社会贫富差距现象进行辩解时所阐述的,“今天,人们能得到质地优良的种种商品,其价格之低在上一代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在商业世界中,类似的条件产生类似的结果,人类因此而受益匪浅。穷人享受了以前富人享受不到的东西。以前的奢侈品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现在的工人比几代前的农民生活更舒适。现在的农民比以前的地主穿得更漂亮,住得更宽敞,生活得更奢华。而现在地主则拥有以前国王也消受不到的图书、稀世绘画和精巧家具”[95]一样,但并不代表政府实行城乡二元的社会治理是合理的,也不代表政府可以置农民于弱者地位而不顾是合理的。“国家履行给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个人都能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最低生存条件,使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96]提升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其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人权保障和公民权益维护的体现。
三、农民弱者地位的原因分析
尽管宪法赋予了农民较高的政治地位,但作为人数上占据优势的农民或农民阶层沦落为“弱势群体”乃至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制度性歧视是造成农民贫困并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实施的城乡二元治理模式,人为地在城乡之间构建了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体系[97],以致城乡居民基本被分别固定在各自的区域而不能随意流动,并以国民的职业和居住地划分不同的等级并享受不同的待遇。“二元社会结构的具体制度形成了城乡隔离体系,它将城市和国家、政府、‘全民’的一切交给市民,将农村扔给农民,两者相对独立,各自发展”,以致“二元结构在城市表现为市民的特权、在农村则表现为农民特殊的义务即农民的负担”[98]。在这种格局下,城市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拥有比农村居民高得多的优待,并享受着“损乡益城”政策所带来的福利、尊荣及优越感,而农民虽然在人数上占大多数,但对农民的歧视和限制政策使农民长期与城市隔离,在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作出巨大牺牲后却不能均等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不仅易固化对农民的歧视,而且易导致城乡居民之间的分歧、矛盾及隔阂,长此以往还将加剧城乡差距并激化社会矛盾。尽管这种优越感和差距随着城乡之间人员流动渐趋自由、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发展而有所减弱,但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人的观念,以致“所有正式的就业机会包括党政机关任职的机会全部交给有城市非农户口的市民,到城市找工作的农民只能去做那些市民不愿意做的重、累、脏、险且工资比正式工低更多的临时工作”[99],而且大都是工资比正式工低很多的临时工。
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落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推进农村的发展,农民在资源和权利配置上长期处于被施舍的地位:一方面,农民群体和农村地区一直处于政府注意力的边缘,农民的需要和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真正重视;另一方面,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没有资源的人”[100],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其面对的通常是一些在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占据优势的主体——“有资源的人”,以致农民成为“劣等人”的代名词[101],农民群体沦为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固有差别自然是导致乡村和农民收入偏低的客观因素”,但“城乡二元法律制度的结构安排和差别法律待遇是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制度根源。”[102]尽管城乡二元结构正从剥削型向保护型[103]转变,但其仍然是城市从农村汲取资源的制度性保障,借助二元经济社会福利政策促使农村人口、资源、资金等要素流入城市,并使农村和农民占有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少,甚至农村社会的自有资源也被逐渐抽空。由此,笔者认为,制度性歧视是造成农民贫困和成为弱势群体的关键原因。农民之所以收入增长缓慢、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很大程度上与现有的制度设计在城乡之间人为地社会等级化或差别待遇的制度安排有很大的关系。
(二)国家在城乡之间资源分配上的差别对待是农民贫困的关键原因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治理模式下“损乡益城”“重城轻乡”的政策导向和制度设计,以牺牲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满足工业化发展的需要,较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村有限的剩余、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轻视,以致“凡是工农利益、城乡利益发生矛盾时,总是毫不犹豫地偏重工业、照顾城市”[104]。在1950-1978年间,国家通过农业税和农产品统购统销等将农业积累转移到城市和工业,仅有极少的部分被返还到农业中,以致在这段时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的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仅为1577亿元,差额4500亿元”[105]。尽管这种现象已经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和推进而有所改善,但思维与发展的惯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弦更张,而在轰轰烈烈的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围绕土地征收、征用从农村获得的资源远超过对农业的投入。另一方面,现有的财政体制并没有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确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失去了制度基础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尽管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但受收入来源的束缚,其根本无力承担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而在城乡二元格局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被排斥在国家财政之外,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在“重城轻乡”“重工轻农”思想的影响下,社会资源和国家财政支出更多倾向于城市和工业,在农村和农业方面的资源分配和政策支持较少。以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例,一方面,国家在农业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例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即便近年来中央重视农业发展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下降的趋势也没有改变。例如,1978年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支出为150.66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1122.09亿元)的13.43%,此后一直下降到1988年的8.59%(当年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支出为214.07亿元,财政总支出为2491.21亿元)、1997年下降到8.3%(当年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支出为766.39亿元,财政总支出为9233.56亿元),而2005年更是下降到7.22%(当年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支出为3173亿元,财政总支出为40422.73亿元),而2012年虽上升到9.77%(当年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支出为12286.6亿元,财政总支出为125712亿元)[106],但总体依然偏低,以致学者指出,“占我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民只是用了15%的国家财政支出,扣除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因素(约30%),占30%的城市居民使用了55%的国家财政支出”[107]。另一方面,从1978年至2006年,用于农业的支出由150.66亿元增加到3173亿元,增长了21倍,而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由1122.09亿元增加到40411.73亿元,增长了36倍。不难发现,尽管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绝对数额在不断增加,但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长速度明显慢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速度,而国家从农村汲取财富的速度远远超出了对农业的支出速度。这必然严重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农村的发展速度,出现李昌平所感叹的“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农民经济地位上的劣势导致其难以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地位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旋律背景下,我国经济获得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一大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企业出现,包括农民在内的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然而,一方面,繁荣发展的背后,城市和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农村和农业,大公司、大企业利用其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获得的优势话语权,借助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加速对资源的控制,使得大量的资源,如资金、劳动力迅速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集中,也使得资源本来就显著不足的农村和农业陷入更加艰难的困境。另一方面,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现象并未消除,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要素如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的不平等交换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重要原因,也是城乡利益不均等的突出表现”[108]。作为个体的农民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从而造成农民在收入增长缓慢的同时不得不承受生活成本上升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快速上涨所带来的压力,也不得不忍受利益失衡的格局、交易时的被“剪羊毛”。
此外,诸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设计,在推动社会发展并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的同时,也让贫富差距变得明显[109],农民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收入上的劣势地位,这种单纯强调效率而不顾公平的发展模式易导致作为社会最大群体的农民阶层有相对乃至绝对被剥夺感。
(四)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影响其认知能力和诉求的表达
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提出“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110],也产生了较为积极的结果,但总体来说,国家在农村的教育投入仍然偏低,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城轻乡”的现象。一方面,城镇中小学可以得到比较充裕的财政预算经费,而农村中小学得到的财政预算经费依然大大少于城镇的。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于2013年10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系列报告会”上的发言,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依然不足,2011年普通小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事业费支出中,农村与城市(含县城)相差近700元,而普通初中农村与城市(含县城)相差近900元,严重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农村教育水平不高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11]或许正因为这些原因,不少农民千方百计地将其子女送入当地较好的中小学接受教育,而城镇居民尤其是家庭条件较好的家庭则将子女送到大中城市乃至送到国外接受教育;同时,“读书无用论”开始抬头并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蔓延,不少农家子弟初中毕业后便走向社会,进入大学的农家子弟在减少,这一点,在一些知名学府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所有的大学和中专都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而没有一所位于农村地区,同时,尽管不少地方的高校在圈地扩校的运动中往城市郊区发展,但是尾随而来的房地产开发很快将附近农民变相地挤出大学周围,加之一些地方为了避免农民对大学校园的干扰和影响,以管理为名有意无意地将大学校园或大学生与附近农民进行隔离,变相地驱散农民,使其无法了解和感受新观念、新技术和新文化,也无法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
年纪较大的一代农民受当时条件限制而没有机会接受教育,而年青一代的农民子女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各种原因的影响也没有机会接受较高层次的教育,加之跳出“农门”的农村大学生基本以精英抽离的方式离开乡土而在城镇工作,这使得农民这个阶层的文化水平基本被固化在低水平的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很难有效提高。而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不仅严重影响其认知能力,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其诉求的表达,而且还将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五)农民组织的缺失和社会治理参与度不高是农民处于弱者地位的重要原因
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农民虽然数量上占优势,但没有一个自己的政治组织,缺乏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尚未形成有效的组织反映农民的呼声和诉求,话语权基本上丧失。一方面,尽管农村社会存在诸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民兵组织、妇代会及治保会等村级正式的组织,且“村民自治”也已经获得法律的确认并运作多年,但这些组织基本上是将农民作为管理的对象,而很少作为代表农民向上反映呼声和诉求的渠道,更不用说作为农民的代表参与相关利益的博弈。另一方面,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更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组织,而从农民作为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也没有农民的消费者组织。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使农民虽具有人数上的优势地位,但是因为力量分散且缺乏参与利益博弈的代言人,没有办法形成农民的群体利益和欲求,也没有办法将相关欲求反馈到更高层面,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没有话语权,这使作为消费者的农民群体在整个利益博弈环节中沦为“被人遗忘的、忍气吞声的集团”[112],利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轻视乃至忽略,以致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更像是一种恩赐或关怀,而很少体现为是农民应得的利益。或许正因为如此,大量的不利于农民的制度出台[113],尽管这种情况正在改变[114],但问题依然存在。
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限制和农村地理位置、交通通信条件及农民文化水平不高、观念相对保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之国家对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顾虑,农村的民主化程度比较低,农民基本上是政治活动和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是主动参与者。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对村干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无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施加影响,参与意识较弱、监督意识较低。事实上,在现有的直接选举中,村干部和乡镇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最接近,而且相互之间也是最为熟悉的,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信息传递和参与渠道不畅通,加上农民对选举的程序不熟悉,其选举权未能充分表达。另一方面,农民对涉及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重大决策没有发言权而只能被动接受,对乡村发展规划的决策虽有机会参与并发表意见,但反对意见往往不被尊重,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使农民不论在农村社会的治理还是在国家与社会事务的参与上都表现得较为消极,参与度较低。
没有组织就意味着没有力量,没有话语权,农民就很难抗衡各种不法权力的侵害,利益也很难得到尊重和保护。农民组织的缺乏和社会治理参与度较低,使农民既不能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利益的博弈,也无法通过团体的力量与经营性组织相抗衡,也就很难避免各种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农民群体虽大,却因为各种原因而沦为社会生态链条中最薄弱、最无力的一环,其政治上备受限制、身份上备受歧视、经济上备受压迫,以至于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农民的弱者地位,不可避免地成为妨碍社会公平的实现,乃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如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一样,我们应该以消除贫富差距、消灭贫穷的信心和勇气审视城乡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的差距,加大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关注,让农民也能过上和城里人一样体面的生活,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公共服务和生活品质。
注释
[1]如商务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通过财政补助或贴息的方式引导城市连锁店和超市等流通企业向农村发展“农家店”,构建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以满足农民消费需求、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少省市农村农家店的覆盖率早已达到80%以上,部分省市已经达到90%以上,而食品统一配送率也达到较高的水平。参见侯爱敏:《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增农家店600余家》,载《郑州日报》,2008-12-09,第06版;吴仁:《食品现代流通网络惠及农村》,载《医药经济报》,2008-08-20,第07版。
[2]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时,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上,价格是关键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在很多时候是基于自己与交易对象的关系亲疏程度:当同时存在几个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时,如果对方是自己的亲朋,尤其是关系较近的亲友,哪怕贵一点也会倾向于选择与其进行交易;只有不存在亲友关系时,才主要关注交易对象所售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态度等,甚至在很多时候会在讨价还价过程中通过寻找熟人社会常见的亲友关系网络达成最后的交易。当然,也正因为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选定的交易对象通常会基于相互信任和互利而给予充分关照,这既是对过去、现在彼此信赖的褒奖或鼓励,也是对将来继续维持这种互信的期待性投资,还是一种对相互信任和互利的巩固。找熟人交易通常不会吃亏,至少不会吃大亏,这是熟人社会一种相互信赖的信条和人情世故。当然,作为与熟人社会的交易传统相悖的“杀熟”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这是有风险的,一旦被交易对方发现或了解实情后,两者之间长期积累的交易互信关系将会由此而崩溃,以致不再与其发生交易,但即便如此也可能不会直接撕破脸皮,而更多表现为回避或拐着弯地躲避与其进行交易。
[3]事实上,商务部前部长陈德铭就指出:“在我国的商品销售价格里,有一半左右的价格是耗在了流通成本上,而这种比例要比欧洲高出两倍以上。”参见罗晶、赵慧:《一半价格耗在流通成本上》,载《中国财经报》,2008-03-13,第01版。
[4]参见程范淦:《香蕉滞销蕉农心焦》,载《海南日报》,2011-06-22,第A07版;黄安琪:《陕西富县果农们的七千吨优质苹果滞销》,载《杭州日报》,2015-05-08,第A13版;田进等:《陕西周至油桃“被倒”引热议专家称农产品种植需评估引导》,见
[5]参见仲崇山:《中央媒体聚焦江苏食品安全监管》,载《新华日报》,2007-08-22,第A02版。
[6]近些年,一些商品尤其是食品“早产”或者随意确定或修改生产日期的现象并不鲜见,如2005年发生的“郑州光明回奶事件”中,不仅存在将过期变质的牛奶和受污染的牛奶回收加工的问题,同时,在相关省份还发现标签上生产日期存在提前的现象。尽管光明乳业集团后来澄清了“回收牛奶再利用”和“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等问题,但对乳制品尤其是光明乳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7]如西部某省商务厅负责人介绍宣传“2006年全省农村没有发生一例重大食品流通安全事故”的成绩不久后,2008年该省就出现不少农村家庭在正规超市购买的奶粉出现质量问题,以致造成婴儿较为严重的“肾结石”,严重损害了婴儿健康。参见黄智杰:《俺们村里人买年货足不出村》,载《国际商报》,2007-03-05,第A01版;简光洲:《甘肃14婴儿同患肾病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载《东方早报》,2008-09-11,第A20版。
[8]在“毒胶囊”事件中,据调查发现,铬达标的药用胶囊每一万粒的价格是60多元,如果铬不达标的药用胶囊价格还会便宜一些,大约要四五十元一万粒,两者相差不过十多元钱,折合到一粒胶囊大约是一到两厘钱。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置患者健康于不顾,为了节省一厘钱而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
[9]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事件定性为“非法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及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劣药案”。参见富子梅:《“铬超标胶囊事件”被定性为劣药案》,载《人民日报》,2012-04-21。
[10]参见章力建、胡育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若干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2011(5)。
[11]在2015年贵州省兰坪县的“血铅超标事件”中,该地的镉、铅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不仅造成周边不少农民及其子女的血铅含量严重超标,诱发诸多疾病,而且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土壤严重污染(超标最高的样本镉含量是国家III类土壤标准的142倍,铅含量是III类土壤标准的8倍),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种植和农产品的安全,以致有的居民感叹,“我不愿意吃(这些蔬菜和粮食),一般都是喂猪或卖掉”。参见谢玉娟:《中国锌都血铅之殇:土壤铅含量最高超标25倍》,见
[12]如2014年被揭露出来的腾格里沙漠遭遇大量的化工企业随意排污,其中不少就是东部地区所淘汰的污染企业所为。详见陈杰:《沙漠之殇》,载《新京报》,2014-09-06,第A12版;江德斌:《“沙漠排污”是污染西迁的缩影》,载《新华每日电讯》,2014-09-09。而与“污染西迁”类似的“污染下乡”也在不少地方出现。
[13]据调查发现。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心脏病与呼吸系统疾病等在农村居民疾病死亡原因中排在前四位,参见《卫生计生统计年鉴(2013年)》。
[14]2005年某地消协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的调查显示,城市、县城、乡镇、农村的关注程度分别为78%、77%、65%、54%,城市比农村高出24个百分点。参见王玲:《哪些食品让人担心?》,载《宝鸡日报》,2005-06-08,第05版。
[15]卫生部新闻中心于2010年进行的全国居民健康素养调查显示,只有6.48%的居民具有健康素养。参见吴帅:《传递足量权威信息才可缓解“核恐慌”》,载《西安晚报》,2011-03-17。
[16]详见《江苏徐州销毁假冒伪劣商品遭哄抢》,载《中国青年报》,2015-03-13。而村民对于记者提出的“是否知道这些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问题时回答说“知道一点”,反映出村民对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认识不是很充分,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当然,一些社会人士对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可以采取诸如捐赠或拍卖等更好的方式处理这些商品,以避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杭春燕:《假冒伪劣,是否只能一“毁”了之》,载《新华日报》,2015-03-13,第14版。
[17]学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女性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超过男性,农业生产出现女性化趋势”“老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相当普遍”“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绝大多数在从事农业生产”。叶敬忠:《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8][美]帕·平斯拉普·安德森等:《未完成的议程——国际农业、食品和环境政策研究综述》,孙良媛等译,207-211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19]这一点,与下文的结论有关联之处:由于近些年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剔除农村子弟因为升学成为大中学生而离开农村的外,青年农民(35岁以下)大多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中青年农民(36岁-50岁)大多具有小学或小学以上文化水平,文化程度不高;老年农民(56岁以上)大多处于小学、半文盲乃至文盲阶段。受文化程度的不同,其识别能力和对商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存在较大的差别。
[20]参见华晔迪:《中科院调查表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接受度呈现降低趋势》,见
[21]2002年制定,并于2004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第6-11条明确了标识规则和方法;《食品安全法》第69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在第125条中就“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22]如一些食用油生产企业为了凸显其不是转基因产品,在外包装上注明“本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花生”,但据专业人士反映,目前世界上并没有转基因花生,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实际上不仅是对公众消费的一种误导,而且对其他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也是变相地不正当竞争。
[23][美]弗里德里奇·凯斯勒、格兰特·吉尔摩、安东尼·T.克朗曼:《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上)》,3版,屈广清等译,536-53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4]转引自[美]弗里德里奇·凯斯勒、格兰特·吉尔摩、安东尼·T.克朗曼:《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上)》,3版,屈广清等译,53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5]在南方某省的调查中,当地农民咨询某省、市级两级电视台轮番播放的某保健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和效用时,因为相关广告的宣传使不少农民表现出较大的购买兴趣,我们提醒他们“广告有夸大的成分,其宣传的东西不能全信,即便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的产品也不一定就好”时,不少农民对笔者的提醒有点不以为然,存在“如果中央电视台的广告都不可信,那还有什么可信的”呛声,让笔者感到尴尬。虽然笔者的善意提醒不一定对,但反映出广告尤其是高层次媒体的广告在农村社会有较高的认可度,对农民的消费指引和购物选择上的影响也较大。
[26]Christopher Lasch, The Culture of Narcissism, New York: W.WNorton, 1978,p.72.
[27][美]米切尔·舒德森:《广告,艰难的说服》,陈安全译,引言,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28][美]米切尔·舒德森:《广告,艰难的说服》,陈安全译,英文平装版序,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29]Ellen Will is, “Consumerism and Women”,1 Social Revolution, 76(1970).
[30]如北京市民李某因销售者宣传某品牌饼干是“新产品猴菇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并由某影星代言、推荐而购买以用于治疗、改善胃部不适,后来因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且因依赖“江中猴菇饼干”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造成买者身体和精神损害。李某将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参见于梦江:《“猴姑饼干”不养胃消费者起诉徐静蕾》,载《广州日报》,2015-07-08,第A14版。
[31]如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江西省吉安市某法院审理的“曾某福等95户农民与济南金地农药有限公司、程某元等产品质量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案”(〔2011〕吉民一初字第254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刘某建、和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等49名农户种子购销合同纠纷案”(〔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26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富达公司与秦某树、徐某身等56名农民产品责任纠纷案”(〔2013〕巴民一终字第254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黑龙江省新春农业科技服务公司诉陈某鹏、逯某民产品责任纠纷案”(〔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88号)等就是其中的典型。
[32]贺勇:《“农家超市”到村头》,载《人民日报》,2008-01-20,第05版。
[33]王晨光主编:《农村法制现状——来自清华学生的视角》,4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构建——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载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5]学者梁治平在《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一文中就提到地处我国西北高原的陕西榆林地区某地,当地百姓将其日常生活中问题,如亲戚索债、邻里地界纠纷、家庭纠纷等向代表公正的神——黑龙王诉说,并通过抽签的方式寻求解答。参见《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65-6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6]当然,在笔者看来,民众在此时倾向于在法律之外寻求公正或公道,或者我们所说的实质正义,不是也不应当将其简单地定义为“偏执”,而更多的是因为法律制度内在的缺陷和司法审判及执行的不利使其难以保障与维护的民众正当权益。
[37]有调查发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法院应当“按部就班”“积极参与”“主动适应”“置身世外”四个选项中,要求“积极参与”的有450人,占63.56%,选择“主动适应”的有139人,占19.63%。参见高云君:《乡土法律人解决农村特殊司法需求》,载《四川日报》,2006-06-05。
[38]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9]陆益龙:《乡村社会法制化的条件》,载郭星华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206-20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0]陆益龙:《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载《学海》,2002(5),类似的观点还可以参见苗泽一:《浅析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对策》,载《改革与开放》,2012(12)。
[41]参见潘京:《黄金大米试验儿童1月被抽血5次血样去向不明》,载《华商报》,2012-09-18。
[42]参见王晓明、曹国厂、邹大鹏:《部分代表呼吁: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见
[43]参见苗泉、徐逢昌、王桂:《对农村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监管模式的探讨》,载《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7)。
[44]参见刘新宇:《家电下乡维修率高出10多倍》,载《广州日报》,2009-12-10,第D8版。
[45]参见杨昌勇:《“结石宝宝”缘何多出现在农村?》,载《小康》,2008(10)。事实上,2008年9月15日,在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副部长、“三鹿牌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组长马晓伟就指出:“考虑到了城乡结合部、县、乡(村)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食用问题奶粉的比较多,卫生部要求广大医务工作者,深入到边远地区,入乡进村,尽最大限度地找到病人,并集中到县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救治。”参见《卫生部介绍三鹿奶粉事件患儿医疗救助情况》,见 itics/2008-09/15/content_100101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09-20。
[46]参见史海根:《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卫生现状、原因与监管对策探讨》,载《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5)。
[47]国家层面的立法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尤其是后者第36条和第127条(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3款和第30条的规定)及大量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立法主要体现为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奎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48]参见李勇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平衡——以大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10(2)。
[49]李成贵:《国家、利益集团与“三农”困境》,载《经济体制改革比较》,2004(5)。
[50]偏远农村地区的农民因教育水平和认知能力的不足,对农药、化肥使用的副作用更加缺乏了解和掌握,易导致更多的农药残留问题;而毗邻工业开发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容易因工业污染导致农作物遭到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的产品和质量都将产生严重影响。
[51]据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显示,每分钟就有6人确诊为癌症。参见李秋萌:《全国每分钟有6人被确诊为癌症》,载《京华时报》,2013-01-10,第A05版。
[52]参见刘睿彻、罗俊华:《网传“癌症村”地图确实不同程度存在污染》,载《长江日报》,2013-03-08,第15版。
[53]参见李勇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平衡——以大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10(2)。
[54]邓海建:《忍看食品进入“比贱时代”》,载《中国青年报》,2012-04-26,第02版。
[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44卷,8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56]吕宗恕等:《“低调”种菜》,载《南方周末》,2011-05-05。对此,学者批评指出:“这些都显示权力部门动用权力资源谋本部门之私而暴露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敷衍与漠视……靠特供体制保障农产品绿色与安全,加剧群众对农产品安全监管焦虑,阻挠公平市场进程,成为中国市场最大拦路虎。”参见许红莲、胡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根源及其整治路径探究》,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57]刘仕鱼:《“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贵在落实》,载
[58]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990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510.2元和686.3元;1995年分别为4283元和1557.7元;2000年分别为6280元和2253.4元;2005年分别为10493元和3254.9元;2010年为19109.4元和5919元,而在2011年为23979元和6977元,2014年为28844元和9892元,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尽管农民收入在稳定增长,但收入依然偏低,且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加大,在城乡商品价格的差距日益缩小的情况下,农民的消费能力被极度压抑。
[59]参见王新利、吕火花:《农村流通体系对农村消费的影响》,载《农村经济问题》,2006(3)。
[60]参见王明姬、郜戈:《解析我国农民当前消费心理与行为》,载《中国经贸导刊》,2009(23)。
[61]美国学者K.雷辛格等就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出:“城市里可以在职务的提升和住房等方面施加压力,而对农村这些家庭农户就无法采取这些措施,因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更加困难。农村夫妇不愿意遵循‘一个孩子’的政策,因为他们希望老有所靠。”参见[美]K.雷辛格、K.施密特、R.潘蒂亚罗:《六十亿人口的警示——21世纪的人口增长与食品安全》,中文版序,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62]这种减少不仅包括农村家庭收入在绝对数量上的减少,而且包括绝对收入虽有所增加,但是实际购买力下降而导致的实际收入的下降等问题。
[63]该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64]尽管从政治经济学理论和人的消费心理来分析,每一个人都希望其所拥有的货币能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其最大的幸福,具体到实际生活,反映在消费环节则主要体现为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然而,这种理论或者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或者完美的想象,实际上很难实现。毕竟,从价值决定价格的理论分析,“物美”的概念体现的是商品在质量、品质、安全性等诸多方面都非常好,而这种好在很多时候不是那么容易实现,而是需要上好的原材料、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尤其是凝结生产者更多的劳动和付出,因此“价廉”很难实现而更多的是一种追求或希望;相反,物美价高倒是一种常态。
[65]笔者在农村调查中发现,尽管农村的路况很差,但摩托车、城际中巴车等机动车及电动车等农村主要代步工具超载现象比较普遍,也很少有人关注。事实上,在收入较低的农村,这也是一个必然的经济选择。而在一些媒体看来,“这个划算的选择也传染给了学校和船主”,并间接造成了一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2012年的“3·11广西桂平沉船事故”、2015年2月的“湖南邵阳沉船事故”等沉船事故和一系列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严重的超载。这也成为2012年3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迅速出台的主要原因。
[66]马英娟:《政府监管的理性选择——以“电子监管网事件”为中心》,载《法学》,2008(12)。
[67]参见刘金海:《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68]徐显明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10年“法律的作用”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指出:“我国目前虽然有230多部法律,但能用于诉讼的,却不足三十部。”当时其同时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副主任委员,在笔者看来,其发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参见徐显明:《法律与发展》,载《中欧法学院2010年学术研讨会主题发言文稿(部分)》,2页。
[69]据一个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参见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载《浙江日报》,2007-04-25,第10版。这反映出因诉讼成本太高而使农民不得不借助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70]参见王比学:《律师11.4万但分布不均衡我国206个县无律师》,载《人民日报》,2005-06-08,第04版。
[71]学者研究发现,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地区主要集中在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而东北、西南和西北地区较少,且这种趋势还在加大。同时,律师的分布在地理上的不均衡分布也比较突出。此外,农村法律工作者极为匮乏,服务于农村的律师基本上为零。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45-46、346-347、409-4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2]参见徐武强:《假冒伪劣现象的财政学分析》,载《财政研究》,2005(2)。
[73]魏益民等:《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113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74]据统计,2000年中国拥有360万个自然村,但到了2010年,这一数字变成了270万,而在过去的5年里,中国城镇化率由45.9%提高到52.6%,转移农村人口8463万人,以致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感叹,“中国传统村落出现‘空巢化’、‘空心化’”。参见吴学安:《古村落保护:为了那一抹乡愁》,载《金融时报》,2014-03-21;岳文婷、李俊义:《村落空心化:农民进城正在使更多村庄消失》,见 itics/2013-03/13/c_11500508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04-02。
[75]如《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2号),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都强调“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以提高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
[76]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3)。
[77]Horst Eidenmüller(etc.),“Towards a Revision of the Consumer Acquis”,48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1077(2011).
[78]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载《前线》,2001(5)。
[79]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在忏悔书中就有“愿种几亩试验田,借此向人民赎罪”,而这种“种田赎罪”在不少贪官的言辞中有所体现。参见陈乘:《种田赎罪?》,载《南风窗》,2001(1);《贪官受审奢望“回乡种地”让农民情何以堪》,见
[80]田成有:《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社会“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载《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3)。
[81]2010年3月前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该规定被学术界称为“四分之一条款”。该规定在2010年3月该法修改时被取消,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2015年该法修改无变化)事实上,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的城乡比例为1/8,1979年调整为1/5,而直到1995年才改为1/4。
[82]参见陈国申:《以农民平等选举权缓解“三农”问题》,载《东南学术》,2008(5);张富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农民民主政治权利》,事实上,该学者还根据2002年年末全国城乡人口的分布(农村人口7824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0.9%),并依据当时选举法的“四分之一条款”推算出全国农村应该选出815名全国人大代表,但实际上只有252名。而考虑到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农村户籍为标准将一些代表归入“农民代表”序列本身也是不科学的,事实上,不少人大代表因有“农村户籍”而被视为“农民代表”,但相当大一部分人只是农村基层的管理者、乡镇企业干部及农村私营企业主的代表,其不能代表或不能完全代表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并反映农民的心声。
[83]孔喜梅:《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4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84]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
[85]参见席斯:《“收入分配不能总是空谈”年内动刀垄断工资》,载《经济观察报》,2010-04-17。
[86]参见《收入分配四大失衡暗藏风险》,载《经济参考报》,2010-05-21。
[87]参见席斯:《“收入分配不能总是空谈”年内动刀垄断工资》,载《经济观察报》,2010-04-17。而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W”字形发展路径: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比为2.57:1,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1984年降低到1.71:1,此后又反转上升到1985年的1.9:1、1989年的2.3:1,并逐渐进一步拉开差距;1993年虽缩小到1.7:1,但1997年扩大到2.5:1,2000年则扩大到2.79:1;自2002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收入比一直在3倍以上,其中2003年上升到3.23:1(而扣除农村居民纯收入中实物性收入和为第二年生产投入的部分,考虑到城市居民可能的隐性收入和享受的福利等因素,城乡差距将会超过5:1,参见邱晓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于5:1》,载《中国青年报》,2002-12-21。)。2007年和2009年则达到3.33:1的最高水平。尽管自2010年开始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连续多年超过城镇居民收入,而城乡收入比也有所降低,并在2014年达到最近十年来的最低值(2010年至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为3.23:1,3.13:1,3.10:1,3.03:1和2.92:1),但该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农村居民纯收入9892元,两者之间的差距仍然不断加大。
[88]参见《白菜卖出“猪肉价”菜价缘何又“疯涨”?》,载《湛江日报》,2012-05-06,第2版。
[89]参见杨润勇等:《教育调查:从发展指数看我国农村教育亮点与差距》,载《中国教育报》,2014-12-15,第5版。
[90]调查发现,68.50%的社会公众认为,农民工子女在农民工就业地入学,享有与当地城镇学生平等的权利;70.06%的社会公众否认城镇学校应该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收取建校费等额外费用的做法;并且68.64%的社会公众认为司法应保护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平等权。参见高云君:《乡土法律人解决农村特殊司法需求》,载《四川日报》,2006-06-05。
[91]按照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目前,除少数地方外,大部分地方农民只能领取每月55元-60元的养老保险(2015年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70元)。而国家近年来在多次上涨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同时,每次上涨的幅度均在数百元以上,达到每月3000元左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则更高),将农民的养老保险远远地甩在后面;此外,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也维持在每月200元以上的水平,也远高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水平。
[92]《韩长赋:城镇化不是“消灭农村”》,载《京华时报》,2013-12-23,第08版。
[93]参见马皑、乐国安:《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载《政法论坛》,2004(2)。
[94]《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
[95]转引自赵一凡编:《美国的历史文献》,194-195页,北京,三联书店,1989。
[96]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的交互作用》,载《台大法学论丛》,1996(12)。
[97]参见周作翰、张英洪:《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破除二元社会结构》,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3)。
[98]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298-2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9]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88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100]苏珊·索比在区分“有资源的人”和“无资源的人”的基础上,指出前者在权力和法律场等占据优势,更容易在法律游戏中占据主导地位并胜出。参见[美]苏珊·索比:《为什么美国人相信法治?》,载郭星华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1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1]参见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04(1)。
[102]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351-3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03]学者吕德文在确认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同时,指出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保护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不同于以往的剥削型城乡二元结构。在剥削型城乡二元结构中,城乡二元结构是城市从农村汲取资源的制度性保障,通过二元经济社会福利政策促使农村人口、资源、资金等要素流入城市;而在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中,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增加了农民收入、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而城市剩余资本也开始大规模“下乡”,农村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参见吕德文:《年轻人“没脸回家”的制度性根源》,载《深圳特区报》,2015-01-15,第A02版;吕德文:《撕裂中的再造——城镇化进程中的乡土传统》,载《民俗研究》,2014(1)。
[104]李庆华、梁丽萍:《对农村改革基本经验的几点看法》,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9(4)。
[105]张珺:《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13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06]参见曾福生等:《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均衡论》,12-14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107]相关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78-2013)》。
[108]《韩长赋:城镇化不是“消灭农村”》,载《京华时报》,2013-12-23,第08版。
[10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3年1月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了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时指出,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是0.479,2004年是0.473,2005年是0.485,2006年是0.487,2007年是0.484,2008年是0.491。然后逐步回落,2009年是0.490,2010年是0.481,2011年是0.477,2012年是0.474,参见《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2008年起逐步回落》,见
[110]国家在农村义务教育上的投入,从2003年的136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992亿元,年均增长21.7%,比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年均增长速度(18.3%)高出3.4个百分点;同时,2006-2013年全国财政已累计安排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不含教师工资)895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050亿元、地方财政3900亿元,而中央财政资金也从2006年的15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878.97亿元,年均递增24.7%,参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有关情况介绍》,见
[111]参见李涛:《底层教育梦:先天不足后天亏损》,载《中国青年报》,2015-09-28。
[112][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3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事实上,因为农民并没有有效地组织起来,严格来说不能称为“集团”,而只是一个比较分散的群体或人群。
[113]如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6条的“四分之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25条所涉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目前在城市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在农村实行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前者国家给予的补贴力度更大,而后者在补贴力度和报销比例等方面要低于前者;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在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农村的养老保险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此外,城乡在教育、社会救助等方面还存在制度差异。
[114]如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6条的“四分之一条款”已经在2010年3月该法修改时被取消;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等也在弱化人身损害赔偿在城乡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