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票
股票是对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凭证,具体地说是股东拥有股份的凭证。有了股份就成为股东,拥有股权,也即股东权。股票、股份、股权可谓三位一体,密不可分。股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收益权和投票权。收益权属于经济权利,投票权则有点像政治权利。
收益权包括三个方面:分红、升值和剩余财产分配。分红指公司将其经营产生的利润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升值指股票价格的上涨。从理论上说,分红与升值是互为消长的关系。在别的因素给定的前提下,公司分红越多,股票升值越少;分红越少,股票升值越多。分红与否,不影响股东的总体权益。例如,一个发行了1千万股股票、市价为1亿元的公司,在赢利之后升值到了1亿5千万元,每股的价格也会从10元升到15元。如果这时公司决定拿出2千万元来分红,每股2元。分红之后公司的市价将降为1亿3千万元,每股的价格为13元。可见,分红多了,升值就会减少。不分红,每股15元;分红2元,每股13元,加起来还是15元。总量不变,就像化学中的物质不灭定律一样。剩余财产的分配是指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财产如果在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股东有权凭其所持的股份,参与对该剩余财产的分配。
投票权是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股东有很多,单个股东只拥有公司股份的一部分,甚至很少的一部分。股东之间的意见也不尽相同,所以只能通过投票表决。股东会是股东共同行使决策权和否决权的权力机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必须将开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股东,每个股东都有参加会议的权利,在会上有权就其所拥有的股份投票表决。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等等(见《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在所有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选举董事的权利。谁有权选举多数董事,谁就有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同时具有收益权和投票权的股份叫作普通股。一个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多类普通股。在每一类内部,每一股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同的,即所谓同股同利,同股同权。不同类的普通股拥有不同的权利,包括收益权和投票权。当公司发行多类普通股时,某几类普通股可以享有较少的投票权甚至没有投票权,但是至少必须有一类普通股有投票权。投票权是普通股最本质的特征,优先股和债券都没有投票权。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公司实践和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只能发行权利义务相同的一类普通股,尚未出现一个公司发行多类普通股的现象。但是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类股票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
至于我国公司目前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多类普通股。特种股票是与普通股票相对而言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是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折合成外币,便于境外投资者购买的一种股票,其权利义务与人民币普通股票是一样的。如果公司只面向国内的投资者,那就只发行一种股票,称为该公司的股票,用人民币购买,无所谓普通与特种。如果公司要同时面向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那就需要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两种。普通股票叫A股;特种股票有B股、H股、N股等。B股在我国境内发行,各种外币均可购买;H股在中国香港发行,以港币购买;N股在美国发行(N是纽约的首字母),以美元购买。可见,人民币特种股票与普通股票的区别主要在于购买股票所用的货币不同。由于它们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所以是同一类普通股,不是上面所说的多类普通股。因为所谓多类普通股,是指权利义务不同的股票,尤其在投票权方面。
与普通股相对应的是优先股。优先股的收益权优先于普通股,但是一般没有投票权。收益权的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红优先。公司有剩余的利润可供分红,必须先分给优先股,再分给普通股。凡是优先股的股东没有得到足额分红的,普通股一律不得分红。第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在公司清算中,在清偿债务之后如果尚有剩余财产,优先股有权以其初始的出资额为限优先于普通股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凡是优先股的股东没有得到足额分配的,普通股一律不得分配。
作为股票,优先股像普通股一样是永久性的,公司只需付息(分红),无须还本。在这点上它与债券不同。但是优先股的分红权与普通股不同。普通股是没有限制的,分红可多可少,由公司酌情而定。优先股却有固定的红利率,因而它的分红是有上限的。假定优先股的红利率为7%,那么一张面值100元的优先股股票最多只能分到7元钱,不可能是7.01元。优先股也没有普通股所具有的增值潜力。其市场价格的确定,与债券相似,可以因银行利率的提高而下降,因银行利率的降低而上升。优先股的股利一般高于债券的利息。但是在分配顺序上要排在债券的后面。债券到期的本或息未清偿之前,优先股不得分红。此外,债券的利息只要合同有规定,就必须逐年偿付,而优先股的固定红利却可以不付。只要公司当年没有对普通股分红,就可以不对优先股分红。不过,在不分红的情况下,优先股的未分配红利是逐年累积的。仍以7%为例,如果前两年都没有分红,今年就必须先给每百元优先股分红21元(简明起见,不计复利),否则普通股一分钱也不得分。由此可见,优先股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一种证券,它的出现是客观经济需要多样性的结果。
上面介绍的是优先股的一般特征。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对某些一般性的特征进行调整,形成各种变种。例如,规定优先股的红利不累积;在公司发生结构性变化影响到优先股股东利益的时候就该变化给予优先股以投票决策或否决的权利;尤其在公司连续数年不给优先股分红的情况下,允许优先股股东选举一定比例的董事;除了固定红利之外再给予优先股在普通股分红时的平等分红权,即所谓参与性优先股;允许优先股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规定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按照一定的价格买回优先股;或者干脆像债券那样给优先股确定偿还的期限;等等。这些变种取决于客观需要,应有尽有,不胜枚举。其中最常见的是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赎回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持有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这里所说的期限和比例都是发行人在发行优先股的时候就规定清楚的,并且按照习惯都写在股票的票面上。例如,假定公司普通股的市场现价为每股8元,发行每股面值为100元的优先股时可以规定这样转换:自本优先股发行之日起5年内的任何时候,每一股本优先股可以转换成10股普通股。显然,只有当普通股的价格上涨到每股10元以上时,兑换才有意义。不过,即使涨到了10元以上,优先股的股东也不会马上就去兑换,因为5年之内随时可换,期限未到,他不用着急。持股观望有好处,万一普通股价格暴跌,他可以不换,因为一旦兑换,就不能反过来再从普通股换成优先股了。
可赎回优先股是发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价格买回的优先股。公司之所以要发行可赎回的优先股,是因为它预测到赎回期内市场利率可能会下降,继续按照优先股的红利率分红不合算,或者估计在该时期内公司可能会积存较多的暂时不用的现金,用来回购优先股可以减少定期的红利支出。赎回优先股的期限和价格是在发行之初就规定清楚的。价格的确定包括初始投资额,一般为面值,另外加上适当的溢价,譬如面值的5%,作为对投资者失去较高红利收入的一种补偿。届时如有已经到期的或累积的红利,也须一并付清。
应当注意,发行人对优先股的某些一般性特征所做的这些调整和改变因为影响到公司与优先股股东的相对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都会在价格上反映出来。例如,给予优先股以部分投票权,或者允许其转换成普通股,就意味着优先股的股东得到了一般情况下没有的好处,于是股票的价格就得适当地提高,或者红利率将适当地降低。反过来,如果规定其红利不累积,或者公司可以赎回,这就意味着优先股的股东失去了一般情况下应有的权利,于是价格就得适当地降低,或者红利率将适当地提高。这大概就是所谓没有免费的午餐吧。
公司发行什么样的优先股,具备哪些权利和义务,一般都需要在章程中规定清楚。章程的修改需要得到2/3以上股份的批准(见《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这个过程很麻烦、很冗长。证券市场瞬息万变,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需要及时拟订优先股的红利率及各种权利义务特征。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提高发行效率,有的公司章程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优先股的发行并确定其权利义务特征。这样的优先股叫作空白支票优先股。国际上多数大公司的章程里都有这样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还没有对优先股作出规定,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还不甚成熟。但是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优先股已经出现,例如,2012年5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将发行不超过8亿美元的优先股,用来换回美国雅虎公司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的部分普通股。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我国法律必将对优先股作出具体的规定。
不管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都有记名与无记名之分。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第130条分别对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作了规定。不过,股票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因记名或不记名而有所差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转让方式的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先经所记名的股东背书,然后再交付给受让人(见《公司法》第139条、第140条)。受让人再次转让时,必须再次背书。多次转让将形成一条背书链条,该链条上的每个环节是否前后衔接是检验股票的持有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直接交付即可。比较起来,记名股票要安全一些,失窃或遗失了可以挂失,窃得或拾得股票的人并不能成为股东,因为上面没有失主的背书;而无记名股票的丢失就像人民币丢失了一样,无法挂失,因为是交付转让。但在另一方面,无记名股票在发行和转让方面相对简便一些,由于交付即可转让,流通性能更好一些。这叫一分为二,有利又有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