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治疗的监测

治疗监测包括疗效、安全性和不良反应的监测。

8.1 疗效的监测

● 治疗过程中和治疗结束后应使用检测下限≤15U/ml的实时PCR法监测HCV RNA水平。

● 使用P/R+SOF三联治疗12周的患者,应于基线、治疗4周及12周(治疗结束)和治疗结束后12周或24周检测HCV RNA。

● 使用P/R+SMV(12周+12或36周的P/R)三联治疗的患者,应于基线、4周、12周、24周(初治或此前反跳的患者的治疗终点)、48周(既往部分应答和无应答的患者的治疗终点)以及治疗结束后12周和24周时进行HCV RNA测定。

● 接受无干扰素方案治疗的患者,应于基线,治疗2周(评估其依从性)、4周、12周或24周(分别为治疗12周或24周的治疗终点),治疗结束后的12周或24周进行HCV RNA检测。

8.2 停药规则

无效停药规则仅适用于P/R+SMV三联治疗的方案。

● P/R+SMV三联治疗如果治疗4周、12周或24周时HCV RNA≥25U/ml,应停止治疗。

● 应考虑立即转换为无蛋白酶抑制剂的其他含DAA的有干扰素方案或无干扰素方案。

● 其他治疗方案无停药规则。

8.3 治疗安全性的监测

● 接受干扰素-α和利巴韦林治疗的患者应于每次就诊时评估其临床不良反应,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应于治疗2周、4周以及间隔4~8周评估一次。

● 接受SOF治疗的患者应常规接受肾功能检查。

● 皮疹和不伴有ALT升高的间接胆红素升高可见于使用SMV的患者。

● VIEKIRA PAK使用过程中罕见有间接胆红素升高者。

● 轻、中度甚至重度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SMV、SOF和LDV或DCV不需要调整剂量。当eGFR <30ml/(min•1.73m2)时,SOF的合适剂量尚没有确定。

● 轻、中度或重度(Child-Pugh C)肝功能损害的患者使用SOF加LDV或DCV时剂量不需要调整。

● VIEKIRA PAK在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使用已观察到存在较高风险,其在此类患者中的安全性尚需进一步研究。

8.4 药物间相互作用的监测

● 对并发症给予合并用药的疗效和毒性以及潜在的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在治疗过程中进行监测。

●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相互有影响的联合治疗用药应更换为潜在相互作用较小的其他药物。

8.5 提高治疗依从性的措施

● 应向HCV感染者说明依从性对获得SVR的重要性。

● 对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佳和移民患者,应该给予社会支持服务。

● 对注射吸毒者,应强制性进入戒毒。

● 应对基于点对点的支持进行评估,以作为提高HCV临床管理的方法。

● 抗病毒治疗期间应劝告患者戒酒。

● 对于活动性吸毒的患者也可以考虑为其提供HCV治疗。

8.6 获得SVR的患者的治疗后随访

● 非肝硬化患者应于治疗后48周检测ALT和HCV RNA。

● 对于获得SVR的肝硬化的患者也可以包括晚期肝纤维化(F3)的患者,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超声检查以监测HCC的发生。

● 尽管对于低风险的患者获得SVR后发生静脉曲张出血的指征很少(除非存在其他导致肝持续存在和持续存在的其他损害因素),对于门静脉高压和静脉曲张的患者应执行相应的管理指南。

● 应向继续存在高危行为者解释再感染的风险,使其主动改变其危险行为。

● 对于注射吸毒的患者和男男性行为的高危患者应通过每年HCV RNA评估监测HCV的再感染。

8.7 非持续病毒学应答者的再治疗

● 对先前接受P/R治疗未能获得SVR的患者的再治疗参见表2-2-6。

● 对先前接受一种或数种DAAs和RBV抗病毒治疗未能获得SVR的HCV单感或HCV/HIV合并感染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的再治疗建议见表2-2-7。

表2-2-7 对先前接受一种或数种DAAs和RBV抗病毒治疗未能获得SVR的HCV单感或HCV/HIV合并感染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的再治疗的建议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