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审计报告2016:聚焦国际就业管制
- 杨伟国 代懋主编
- 1516字
- 2021-03-26 21:43:34
0.1 中国宏观人力资源法律概述
2014年我国国家层面就业管制测量得分并没有变化(见图0—1)。实际上,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就业管制已达到较高水平,远远超过OECD平均得分2.25分,2013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颁布使得测量结果根据值进一步提高。2014年虽然涉及部分测量条款,但是分数没有发生变化。例如,OECD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条款第14项“对新进派遣员工数量的限制/派遣合同年限规定”,以往的法律条款对于派遣员工数量有笼统的要求,得分为4分,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规定虽然在以往法律条款基础上明确了10%的限制,但是第14项得分仍然为4分。对于OECD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条款第17项“派遣员工的待遇要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这些“同工同酬”的规定使得第17项的得分仍然是最高分6分。其他具体条款请见附录1“2014年中国国家层面及部分地区人力资源法律条款”。
图0—1 中国就业管制得分(1982—2014年)
资料来源:课题组依据OECD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
再看地区层面。2014年,我国各地区就业管制继续趋于严格,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就业管制水平进一步提升。2014年除西藏自治区之外,其余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131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这些规定相对集中,主要是跟随2014年国家政策法规出台的劳务派遣、工伤、集体合同方面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款详见附录1。2014年,测量结果发生变化的地区共有10个,变化仍然主要集中在临时就业管制方面,其中就业管制得分增幅最大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幅排名前三的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5分)、内蒙古自治区(0.49分)和青海省(0.49分)。表0—1为2013年和2014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就业管制严格程度排名对比情况。
表0—1 2013年和2014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就业管制严格程度排名对比(按照严格到宽松的程度排名)
说明:1.2014年,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就业管制严格程度并列排第1位。
2.2014年,辽宁省、天津市、海南省就业管制严格程度并列排第2位。
3.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见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E0101。
资料来源:课题组依据OECD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
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就业管制一直处于严格趋势,2014年的就业管制得分在2012年和2013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见图0—2)。2012年和2013年就业管制得分较低、严格程度排名较靠后的地区在2014年趋于中位。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两年得分都增加的有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这7个地区。而连续两年得分都没有变化的有西藏自治区、江西省、重庆市、甘肃省、贵州省、云南省、吉林省、北京市、海南省、天津市和辽宁省这11个地区。2014年我国地区就业管制的平均分为2.36分,与2013年2.24分的平均分相比上升0.12分,与2012年2.08的平均分相比上升0.28分。这样的上升幅度表明我国就业管制依旧处于“2008年至今——后劳动合同法阶段”的快速发展时期。2014年我国地区就业管制的发展呈现出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西部地区的就业管制得分增幅加大,差距更加明显;二是大部分地区对于工伤、职业病和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力度加大;三是劳务派遣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四是集体协商的地方性立法步伐加快。
图0—2 中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就业管制得分对比
资料来源:课题组依据OECD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