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行为法律责任

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含民法、刑法方面的内容,又含有行政法方面的内容。民事、刑事医疗法律规范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形成医疗民事、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性医疗法律规范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形成医疗行政法律关系,两者融合共同构成医疗法律关系。因此,医疗行为法律责任可据此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这就是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存在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的范围。该条例中所述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四个方面,即诊疗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以及诊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行政责任关注的重点是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而不特别强调损害后果。有时只要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医疗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情节恶劣,即使没有实际造成损害后果,可能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此外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是他们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聘用的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二是其过错行为必须是在行政部门授权下依法执行职务,在诊疗护理工作的具体环节中发生的。
(三)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及其具体责任
1.行政处分
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分的决定。
2.行政处罚
是由国家授权的特定行政机构做出的强制性措施,较之行政处分要严厉。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一般只适用于个体开业医生,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适用前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使医务人员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如影响当事执业医师的声誉等;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到医疗事故中,处罚主体即为卫生行政部门;③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所有的公民和组织。具体到医疗事故中,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虽然通常仅限于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医务人员,但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属在纠纷中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严重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侵犯医疗机构财产或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时,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受到各种处罚,情节较重的甚至可能被处以拘留。
(四)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
1.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相应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基本特征包括如下方面。
1.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说明发生民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同时也说明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民法上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规定违法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予以补偿;如果使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受害人也可要求赔偿其损失。这些都说明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特别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中大多属于财产性质的责任措施。
3.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不仅使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受到破坏。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就会强制加害方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所以,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的责任形式不同。造成财产上损失,则适用财产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则适用非财产的责任形式,如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等则主要适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是指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则根据损失来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反映了它的补偿性和复原性。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把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定义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的规定,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行为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前述行政责任一致,也包含四个方面,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条件。它说明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律除在特别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之外,是不要求无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他们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
2.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在民法理论上,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它说明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医疗活动中损害的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精神的损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这些损失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某一现象的发生引起另一现象发生的关系,引起某一现象发生的现象为原因,被某一现象所引起的现象为结果。按照民事法律的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前因后果”的联系,即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或者与违法行为存在相关性,行为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违法行为是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只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原则的一般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作用决定的。因为只有对主观有过错的违法行为施加责任,才会收到积极的教育效果,否则将会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医疗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判断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可能触及的医疗犯罪主要包括: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该条之规定,医疗损害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四条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要表现为: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医疗活动实践中,非法行医的类型包括: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者;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者;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者;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者;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者。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医务人员与医疗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1.故意杀人
与医疗事故犯罪本质差别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即其危害他人生命的“医疗”行为是故意的,而不论其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2.故意伤害
其本质与故意杀人相同,只是其故意行为的目的不是致人死亡而是故意造成患者的伤害。如手术中故意造成患者某个脏器的伤害,使其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有时即使客观后果超过了他本来只是伤害的目的,如导致失血性休克,造成患者死亡。但从法学观点上看,仍然是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与通常的强奸罪不同的是,医务人员利用自身职业特点,一般采用药物使被害人失去反抗或理智,或者对缺乏理智(如智能严重降低或者精神障碍患者)的被害人施行非法性行为。
4.非法提供毒品罪
许多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医疗作用,可以按规定在医疗机构控制使用。但如果违反国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将受管制的药品(毒品)提供给他人贩卖或吸食的,就构成了此项犯罪。
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指:①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标准的规定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此外,下列情形也按假药处理: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②未取得批准号生产的药品;③变质不能药用的以及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劣药指:①药品成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药品标准的;②药品超过有效期的;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6.出具伪证
有的医务人员为了私利或人情,不顾原则滥开医学证明,或提供假的病历材料,妨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医务人员上述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是,不以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构成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以危害人体健康为目的,而不论这种危害是否已经发生,都构成犯罪。当然,实际危害的后果有无与轻重不同,其所受的处罚当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