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和原则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对心理危机越来越重视,纷纷出台相应的突发事件下心理危机干预的政策与文件。我国卫生部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紧急出台了《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

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立即进行情绪与环境急救,以缓冲压力事件;另一方面是通过立即的治疗性澄清与引导,增强当事人应对与统合的能力。另外要注意的是,心理危机干预不总是事后的、面对面的,或者是危机当事人主动寻求的。有的心理危机干预重在预防,如公共机构中的暴力危机;有的心理危机干预是通过电话进行的,如自杀热线;有的危机当事人并未主动寻求干预,如针对试图自杀者在危机现场进行的自杀干预。
具体来说,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主要有三个:①稳定情绪。也就是尽力阻止危机事件后悲痛情绪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②缓解急性应激症状。主要针对出现灾后应激问题的个人和群体进行心理方面的支持与治疗。③重建个体的各项心理和社会功能,以及恢复对生活的适应,这是心理危机干预的最终目的。
我国学者樊富珉认为,危机的成功解决至少有三重意义:当事人可以从中得到对现状的把握,对经历的危机事件重新认识,以及对未来可能遇到的危机有更好的应付策略与手段。因此,危机干预目标很明确—将灾难造成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对心理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具体来说,一是帮助当事人脱离环境的危机性,保证当事人的安全,避免自我伤害以及伤害他人;二是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恢复到当事人有能力识别自身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艾格里拉(Donna C. Aguilera)和麦斯克(Janice M. Messick)认为“危机干预的最低治疗目标是在心理上帮助危机当事人解决危机,使其功能水平至少恢复到危机前水平,最高目标是提高危机当事人的心理平衡能力,使其高于危机前的平衡状态”。学者艾维勒(Georage S. Everly)认为主要有三个目标:①减少急性的、剧烈的危机和创伤的风险;②稳定和减少危机事件或创伤情境的直接严重的后果;③促进个体从危机和创伤事件中恢复或康复。
一般来说,心理危机干预有以下三个层次的目标:①最低目标是缓解当事人的心理压力,防止过激行为,如自杀、自伤或攻击行为等;②中级目标是帮助当事人恢复以往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重新面对自己的困境,采取积极而有建设性的对策;③最高目标是帮助当事人把危机转化为一次成长的体验并提高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心理危机干预的三个目标层次中,最低目标的核心是“劝阻”,中级目标的核心是“恢复”,最高目标的核心是“发展”。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将危机事件后的心理干预放在人与自然文化生态系统框架下来思考,不同于常态下的心理咨询与治疗,而是处理面临生命和生存环境的毁灭性的灾难时的心理救援。心理危机干预既遵循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原则。
美国的心理危机干预研究人员普遍认为,为了缓解当事人的悲伤反应,重建他们的独立能力,预防和减轻当事人遭受心理创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痛苦,要注意快速干预、稳定化、理解灾难、注重问题解决和鼓励自力更生五个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原则
迅速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强调以目前的问题为主,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一般来说,陷入心理危机的人常认为自己不能面对困难或处理问题是一种软弱无能的表现,他们经常把痛苦埋在心底,情绪不佳和心情不畅。作为心理危机干预者,必须能及时地引导他们接受帮助。一旦这些人能够合作,正视自己的痛苦,或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的启发下,使自己的痛苦体验得到宣泄,便是具备了一个摆脱危机的良好开端。
迅速针对问题给予合理心理干预方案。作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在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后,要迅速针对干预问题给出合理的心理干预方案。危机发生后,如果没有及时地对问题进行处理,后续的心理变化和环境影响可能会使需要干预的问题变得复杂、多变。
(二)支持性原则
处在危机之中的人比平时更需要支持。不仅需要提供当下的直接的支持,而且应当努力地寻求更多的来自家庭、单位、社区的支持。虽然危机干预通常仅仅维持五到六次,必须让当事人感觉到不管何时,只要他需要,都会获得必要的支持。最好有其家人或朋友参加心理危机干预。另外,还要鼓励其自信,不要让当事者产生依赖心理。
(三)行动性原则
帮助当事人有所作为地对待危机事件。面临心理危机的人在应付危机的过程中,常常会表现出逃避矛盾和困难,或者应付措施不当。危机干预工作者要积极地给予支持,给他们提供建设性的建议,明确在危机的当时应该做些什么,怎样采取合适的、行之有效的应对行为。在心理危机干预的过程中,必须避免怂恿当事人责备他人。
(四)正常性原则
尽管有国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为精神医学服务范围,但心理危机当事人未必是“患者”。心理危机干预是借用简单的心理治疗手段,帮助当事人分析事件的性质及其在事件之中扮演的角色;指出当事人的当前目标、生活风格和思想观念的不合理性;以及面对事件所采取的错误的自我防御机制。也就是说,将心理危机作为心理问题处理,而不是作为心理疾病进行处理。
(五)完整性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活动的完整性。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的开展,避免再次创伤。心理危机干预评估的完整性。每次干预活动完成后,都要对干预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干预的科学有效性,并为接下来的干预提供参考借鉴。
(六)保密性原则
严格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当事人个人信息。除这一原则外,在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过程中还要从伦理的层面进行考虑:第一,尊重生命与人的原则。尊重人格,尊重人的隐私权。在面对处于危机状态的个体或群体时,要尊重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不能把当事人当作心理危机干预的“试验品”。保密和尊重当事人隐私均出于尊重和避免伤害,在实施干预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做好心理资料尤其是干预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尊重有自主能力的人自主选择和采取行动的权利,当干预工作者认为当事人需要接受心理危机干预,而当事人并不主动甚至排斥心理危机干预时,干预工作者要以关爱的态度,通过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直到当事人主动接纳心理危机干预。当当事人的自我抉择行为影响其生命和健康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要坚持尊重生命与人的原则,尽力保护当事人免受生命或健康危险。第三,对当事人无伤害原则。在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当事人的伤害,恰当地选择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介入时机和方式,定期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订干预方案,尽力保证不伤害当事人的利益。第四,让当事人受益的原则。从狭义上讲,前文所述所有原则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执行好这些原则就是让当事人受益。从广义上讲,受益原则要求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从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开展工作,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帮助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