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第一节 发达国家传统医学发展现状

一、日本传统医学
(一)日本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中国与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早就有友好往来。早期的日本与中国医学的接触,主要是通过古代朝鲜进行的。中国医学在传入日本后被称为汉方医学或东洋医学。但中国医学进入日本的确切时代,至今还并不十分清楚。比较公认的是在公元5世纪时,朝鲜使者用中医药治愈日本天皇的疾病,使日本人认识到中国医学的价值,并且接受了这一医学体系,从而成为日本汉方医学的起源。此后,我国与日本的往来就比较频繁。及至我国明代末叶和清代,日本的江户时期(公元1603~1876年),日本医学界掀起了研究仲景医学的浪潮,形成了学术上的古方派,成为汉方医学之主流,并与后世方派在学术上产生论争,使汉方医学得到迅速发展,诞生了日本传统医学即汉方医学,或称东洋医学。在清代,中国医生仍不断到日本行医或传授医学。如1627年后,任唐通事的马荣宇入籍于日。其子寿安,号友松,以北山道长著名,在大阪开业行医,学术富瞻,颇有声誉,遗有《北山医案》等著作十余部。
1950年日本成立了中国医学研究的中枢机构——日本东洋医学会,而后于1963年在富山大学设立了第一个中药研究所。其间,各地不断举办中医药研讨会,1973年和1975年相继成立的北里东洋医学综合研究所和近畿大学东洋医学研究所又形成了新的中医药研究中心。同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厚生省和科技厅又拨出专款资助中医药研究事业。以西医为主体的日本医药界权威组织——日本医师会也开始重视中医药的应用与研究。尤其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中医药发展更为迅速。1976年,日本政府首次立法将43种中药冲剂列入药价基准并允许作为国民健康保险用药,使一般医师对中医药的热情与关注与日俱增。根据最近的政府调查,现已有40%的临床医师在采用着不同形式的中医药治疗。
目前在医疗制度上,日本以西医为正统医学,实行的“医师法”中没有独立的汉方医师资格条文。针灸师、推拿师还不能得到医师的待遇,只属于“医业类似行为”者,针灸师、推拿师没有诊断和使用各种中西药物的权力。在日本,针和灸是作为两种不同的专业对待的,在申请行医执照时,要参加不同的考试。在日本针灸师属于技师而非医师,日本的医疗管理体制中,有医师、牙科医师和药剂师三大类,并没有汉方医师的称谓。目前日本国内有药局约6万多家,直接经营中成药的药局有2000多家,而经营日本企业制造的汉方药品的药局占85%左右。同时,在城乡许多较大的百货商店都设有与中草药有关的商品专柜。国立医院、私立医院和诊所,也相继开设了汉方门诊,中西医合璧诊治疾病,以中医药为主导预防生活习惯病的趋势日渐明显。1976年,汉方药被纳入日本医疗保险,1987年有147种基础中药纳入医保,至2000年增至200种。
日本于1974年确认《一般用汉方制剂承认基准》,其中共包括210个汉方,至今已经多次增补修订。该基准中收录的汉方药可以自主确定成品剂型、制定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并申请生产。而且只要在制备工艺中不使用水以外的溶剂即可免除药理和临床研究而直接申请生产许可。日本对汉方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依照国际惯例对其进行保护,如专利权保护;同时日本非常重视在日本国外进行专利的申请。
(二)日本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重方证对应、轻辨证论治,基础薄弱
近50年来,日本汉方学者在“方证相对”“方病相对”方面大做文章,使汉方医药陷入了似中似西、非中非西的误区。日本汉方医药在分析病情用药时,只注重某一“汤证”的二元分析法,而不懂得方剂变化的道理。日本汉方医药变成了古典方和百病对应的“方证相对”“随证治疗”“按病名处方”,甚至无视“证”进行处方。
2.理论基础先天不足,西化冲击根基尽失
日本医家因受汉语水平的限制,难以完整理解中医药学的内涵,在中医药文化传入日本之始,日本医家就比较偏重于治疗经验的吸收,忽视基础理论的探究,在汉方医药发展的一千多年间始终未能摆脱理论基础的先天不足。明治维新之后,随着现代西方科学文化的传入,日本出现了轻视、排斥传统文化的倾向。自1873年以后,日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意在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与科学,使汉方医药学受到了断根绝源的致命扼杀,日本汉方医药学从此一蹶不振,失去了主导医学地位,并最终走向衰落。
3.汉方药普及有障碍,中医师没有法定地位
在日本,没有中药这一概念,只有“汉方药”和“中国汉方药”。这里的汉指的就是中国,不是指汉代。目前,已有217种中国汉方药处方被纳入日本医疗保险体系,但由于医师处方用的中国汉方药不多,而且有权使用中国汉方药的医师和药剂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中医药教育,严重影响了中医药在日本的普及。日本于1868年规定取得行医执照的法律至今未变,即日本的医师,今天仍然只能是学习西医学并通过国家西医学考试的西医师。现代的日本,既没有中医药学校,也没有国家中医师(除针灸师)考试和执业,而仅仅是1868年法律所规定:凡取得(西)医师执照者,可以自由使用中医药。
4.以教带药谋发展
中医药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是“以医带药”,也就是说,以针灸医疗为主带动中药产品的销售。但在日本,针灸师处于惨淡经营的状态,自身生存就有问题,更不用说以针灸带动中药产品的市场销售了。中医药在日本的发展是“以教带药”,即以中医药的教育培训来带动中药产品的销售,通过成立中医药研究会,大量培训研究会会员店中的药剂师,由药剂师向公众讲授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和理念,促进中药在日本的市场销售。
5.针灸推拿等疗法未被法律承认
目前日本针灸师、推拿师尚不能得到医师待遇,只被称为“医业类似行为”。由于针灸师、推拿师没有医师的“免许证”,故只能针灸、推拿,而没有诊断和使用各种中西药物的资格,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虽然自1991年1月起,经多方努力,针灸费可部分地从医疗保险中支付,但条件仍很苛刻。在日本,针和灸被认为是两门完全不同的医术,在获取行医执照的考试时,针和灸是作为两门不同的专业来考的。如要作为针灸医生,必须分别获得针和灸的行医执照才行。如果只通过针或灸,就只能用针或灸医治疾病。针医使用灸法或灸医采用针法都被视为违法。因此,针灸推拿完全被日本法律承认并正式进入保险范围还需要走相当长的路。
6.中医药在日本未获得法律承认
尽管中医药事业在日本发展较快,但在以西医为核心的现行医疗体系中所占比重还是很小,况且中医药在日本至今仍未获得法律承认。另外,日本目前也并不存在“中医师”这一提法。由此可见,中医学目前在日本还未被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医学体系所承认。
7.教学与研究方面的不足
汉方医学在日本的发展虽然具有较深的根基,但除千叶大学等极少数院校外,国立县、市医科大学没有汉方医教研室,由于汉方医药的知识不作为考核标准,即使会应用汉方药的医生大多也只了解一些成药,而不会辨证,效果大都不明显。日本汉方研究只重视经方,由于教育的投入不足,欧美文化的冲击及国内西医人数的增加,日本的汉方医学力量比较弱,知识面有限,影响和制约着传统医学的发展。
二、韩国传统医学
(一)韩国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19世纪后半期西洋医学传入韩国,韩国开始实施新的医事行政制度,废止了传统的医科考试,于1900年1月颁布了新的《医士规则》。这一规则将韩医学(东洋医学)与西洋医学的并存制度化,韩医学作为民族医学得到了法律的承认。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社会部保健局新设了中医科,韩医学再次取得合法的地位。1952年制定的《国民医疗法》,明确了韩医师(东洋医学)和医师(西医)具有相同的合法身份,确立了两种医学共存的二元化的医疗制度。1963年,政府改正了医疗法,按现代体系整顿韩医师制度,并仿西医学制将韩医教育改为六年制。1973年,开始建立东方医院。1975年,国家健康和公共事务部成立了专门负责东方医学法规的分支机构。1986年修改医疗法将“汉医学”的名称改为“韩医学”。这一年又实施了《韩方医疗保险法》,规定针灸治疗和98种生药提取剂可用于医疗保险。1988年,韩国东方医院协会成立,它旨在提高国民健康,发展韩国东方医学,该协会设有131所韩国东方医院。目前韩国保健福祉部负责对医药卫生事业作出宏观规划及政策、制度的制定,而具体事务性工作大部分由韩医师学会负责。总的来说,韩国传统医学的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韩医院与西医院严格分家
韩国韩医和西医的分家现象非常严重。另外,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不利于韩医。韩医院的大多韩成药及所有汤剂均不可享受医疗保险。因此,韩医院的患者相对较少,病种也相对少而简单。
2.独特的“四象医学”
“四象医学”是韩医学术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朝时代的医学家李济民将体质分为太阳、少阴、少阳、太阴四象人,创立了以四象为纲的整体观、阴阳论、四行论、脏腑论、预防学,并著书《东医寿世保元》详加论述,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四象医学理论体系,至今韩医师仍常在临床应用该理论来论治处方。
3.针药并施
韩医师在临床中非常注重针药并用的治法。我国古代早就有“一针二灸三用药”的传统治疗方法,但在我国,非针灸科的中医师鲜用针灸,针灸科的医师也较少应用中药,这似乎已经形成了针药分家的趋势。但在韩国,不管是患者还是韩医师都愿意针药并施,且该法常能获得较好的临床疗效。
4.逐渐重视韩西医结合
韩国把韩西医结合医学称为“第三医学”。针对韩医、西医严格分家的现状,韩国已逐渐重视发展第三医学。如庆熙大学的东西医学研究所是东西医两种医疗体系合作治疗疾病的医疗机构。因庆熙大学下设有韩医院、医学院以及口腔医院、药学院、护理学院、附属韩医院等,故为东西医学研究所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一些韩医诊所中也请一些西医师一起工作以方便检查和开西医处方,这也为临床开展韩西医结合治疗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二)韩国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1.管理东方传统药的独立法律、法规缺失
东方传统药由主管西药的药品条例管理。东方传统药往往不是单一成分,而是由多种混合成分组成的复合产品。在药品审批过程中,东方传统药需按药品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安全性和疗效测定。因此,按照西药标准来申请东方传统新药产品,很难得到政府批准。
2.韩医学不受重视
1945年光复取得独立以后,韩国从政策上制定了同时认定西医学与韩医学的二元制医疗法。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韩医学并没有受到重视,也没有像中国一样得到政府的扶持。从事韩医学教育的学校,仅有庆熙大学一所,每年毕业生仅40名。自80年代中期以后,韩国对韩医学的关注才逐渐增加,陆续建立了一些学校,形成了正规研究韩医学的风气。因此,自1945年至80年代初为止,韩医学界并无多少实质性研究成果。
3.韩国政府没有制订针灸师的制度
韩国针灸治疗行为术者有两种,第一是韩医师在韩医院的施术,他们是国家法律上许可的唯一资格者,第二是类似医疗业者,他们不属于医生,他们施术上很有限制,比如他们施术不包含国家或私人的保险。并且施术行为上,类似医疗业者只能做许可证上的唯一的行为,如针师只要施术扎针,不能做灸和拔火罐施术疗法的行为,灸师也是不能做扎针和拔火罐施术疗法的行为,超过自己许可的范围都是违法的。但韩医师不管学过还是没有学过其医术,都是合法的。
韩国政府在1951年制订现代的《国民医疗法》,1962年《国民医疗法》改订《国民保健法》代替以前的医疗法,改订时删除了以前《国民医疗法》的第59条,就接骨术、针术、灸术、按摩术者等医疗类似业者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认定韩医师为从事韩医学的唯一专业人员,不再有专门的接骨师、针师、灸师,并且不能培养针灸师了。目前,政府和民间针灸师协会之间,韩医师和针灸师之间,甚至国会委员之间为此不断论争。
三、美国传统医学
(一)美国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1992年,美国设立了补充与替代医学办公室,这在美国补充与替代医学史上具有里程碑作用。1998年,该办公室经国会授权成为国家补充与替代医学中心(NCCAM),成为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27个研究中心之一。目前该中心已成为美国民众心中的官方补充替代医学权威机构,也是NIH各研究所中发展最快的一个研究中心。20世纪,中医针灸进入了美国联邦政府认可的重要阶段。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于1996年首次正式将针灸针具列为医疗器械,从根本上解决了对针灸的限制;NIH于1997年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针灸听证会”,对针灸疗法进行了科学评估,并得出结论认为针灸对于多种疾病具有确切疗效。美国各州尚未对处方中药正式立法,而各州关于针灸执照均有各自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目前,尽管在美国51个州(特区)都已实施针灸疗法,但美国联邦政府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各州针灸立法情况可大致归为两类:第一类,截至2001年,共有42个州或特区政府专门为针灸立法并认可针灸师头衔。第二类,未专门为针灸立法,无针灸师头衔,但执照医师或在执照医师监导下可以应用针灸。中医药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中药通过美国FDA审查作为药品在美国使用,大部分中药被当作膳食补充剂销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①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②1994年10月,《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获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③2002年6月,美国实施《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④2004年6月,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FDA和全美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联合颁布了《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从医疗保险上看,1988年,加利吉福尼亚州地方政府通过SB840法案,使加州针灸师和其他西医师一样,在对劳工医疗工作中同列为“医师”身份,有权为工伤患者进行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新法规迫使保险公司有条件地支付针灸治疗费用。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向国会提交的彻底改革美国医疗保健体制的计划中,将非常规医疗诸如针灸、推拿等疗法列入了正规医疗体系。这就为中医药纳入国家医疗保险开启了大门。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计划在包括加州在内的五大州,将中医药纳入联邦保健计划。目前,旧金山市已通过决议,将中国针灸和中草药纳入市政府员工医疗保健计划中。据《American Journal of Acupuncture》报道,加利福尼亚州专门从事健康保险项目的DCB保险公司,为接受针灸治疗的患者提供保险。虽然目前在美国有些州已要求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至使针灸和推拿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中医药。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2000年3月签署了成立“白宫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的命令,对33种传统医学(非西医)及疗法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总统提交一套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医政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将其精华纳入美国主流医疗保健制度。白宫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于2002年3月向布什总统、国会和卫生部递交了正式报告,并组织了听证会。该报告已被列入白宫正式文件。在报告中正式采用了“中国传统医学”这一名称,而不再沿用含混的“东方医学”概念,这对中国传统医学在美国补充与替代医学中的地位的确立和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也于2000年1月制定了《饮食补充剂发展策略的十年计划》,同年8月公布了其起草的《植物药工业产品指南》,草案以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准备将含有多种混合成分的植物药(包括中药)区别于化学成分清楚的西药管理,并已受理100多个产品的注册申请,开始进行临床研究。
从目前由美国政府资助进行的传统医学研究项目来看,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在科研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点:①重视临床研究,注重研究方法。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非常重视在循证医学上显示为极具前途和重要性、能够反映传统医学实质和特征的、大规模(Ⅲ期)临床试验。其资助的传统医学临床研究项目基本上均为随机双盲对照试验,其中许多是Ⅲ期临床试验或多中心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其研究设计大都非常严谨。所提供的资助很大部分投入到了Ⅲ期临床试验中。这类研究为证实传统医学疗法的有效性、安全性提供了较为客观的依据。②重点扶持研究中心,保证研究的持续性。在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重点资助下成立了不同的替代医学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不仅可以保证有关传统医学的科研工作顺利开展,还可以使得有关研究长期稳定地进行下去。③强调人才培养,不断补充研究队伍。为了给补充及替代医学研究培养科研人才,提高此类研究的科研水平,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有计划地开展了有关补充及替代医学科研方法的博士及博士后培训项目。
(二)美国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植物药缺乏严格监管,药物质量难以保证。DSHEA法案将植物药列入食品补充剂范畴,其监管力度远低于对化学合成药物的管理,实际上对其生产与销售起了松绑作用,它将FDA对药品的监管作用,严格限制在那些药品标签不合格(即声称可治疗或预防某些疾病),以及含有化学合成药物和违禁化学物质等查处方面,其监管力度远低于对化学合成药物的管理。其次,美国的植物药工业由于起步晚,缺乏专家与人才,因此长期没有编订本国的植物药药典或有关的产品与生产标准。因而,其结果是产品品质良莠不齐,药物的纯度、质量、药效与安全性难以保证。此外,由于对中医的认识和定义存在偏差,美国政府对中医药的态度总体还是比较谨慎,因此,目前中医药尚无法进入主流保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