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故意利用疫情的劳动者

39.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等,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编造疫情而解除劳动合同?

【兰台观点】

(1)若劳动者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则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进行解除。若尚未构成犯罪,具体能否解除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是否合法。

(2)如劳动者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如劳动者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0.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的劳动者无法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其所提出的离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兰台观点】

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该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该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即“形成权”,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劳动者的离职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已经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其所提出的离职有效。

41.劳动合同于复工前到期需要续签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未复工期间处理?

【兰台观点】

需要。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法当面与劳动者协商续签问题的,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42.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兰台观点】

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并顺延至相应情形结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北京、上海、天津等全国多地亦作出同样规定。详见增值下载中“全国各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工资支付标准以及对应的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政策”。

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