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从法律层面看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国家在环境治理中十分重视环境法规建设[1]。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设计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八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这八项制度在针对工业与城市污染的治理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使得大部分城市环境有所改善。环境法律制定者的初衷并不想偏离农村,希望制定的环境法规是系统而完整的,具有普适性。而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的特点及造成环境问题的成因不同,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涵盖农村环境问题。以八项基本制度为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目前主要涉及城市环境质量以及节能减排、辖区企业限期治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阶段性任务,与农村环境问题关联度太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当前主要涉及工业点源污染物,还没有对面源污染源尤其是农村生产生活污染源进行控制;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这几项制度完全针对工业企业,考虑了对所在农村环境的影响,但没有涉及农村面源污染问题[2]。由此可见,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一些农民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环境污染损害的合法权益。加之一些领导同志和管理部门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足够重视,以及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环境资源受侵害,难以形成利益攸关的产权主体,都对依法治理农村环境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