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基本概念与研究范围的界定

1.2.1 经济发展质量界定

本书研究的焦点内容为经济发展质量,讲质量问题必须明白质量在什么地方。经济发展质量问题通常与经济增长质量相关联,经济增长质量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经济增长质量指经济增长的效率,一般用全要素生产率等指标衡量;广义的经济增长质量包括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产业的协调发展、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发展质量有了新的系统性认识,“十三五”期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经济发展理念是现存对经济发展质量最好的解释。所以,本书认为经济发展质量是在保证经济发展速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创新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开放性和共享性,从而构成一个经济系统发展的有机综合体。经济增长速度是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基础,经济发展质量是经济增长的根本,经济发展质量离不开经济增长的数量,经济数量有效增长离不开经济质量的提高,两者相互促进。本书就是基于经济增长数据实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问题。

1.2.2 研究范围界定

共同区域是民族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民族形成和发展初期,地域是空间的基础(1)。民族经济存在一定的地理空间,研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问题不能脱离其空间形式而独立存在。一般来讲,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问题应该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研究,在行政区划上涉及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考虑到研究范围的一致性和经济增长质量各要素的作用边界,本书研究的民族自治地方仅包括5个自治区。同时考虑到云南省、贵州省和青海省的非自治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享有和自治地方相同的民族政策(2)(3),也是我国民族地区的典型代表。且在做定量分析时,由于现有的经济统计数据获得大多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逐级统计汇总而得,充分考虑研究过程中所涉及数据的科学性、重要程度、可获得性和实证研究的便利性,本书界定研究区域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自治区和云南省、贵州省与青海省3个多民族省份,共8个省、自治区(较多文献称为“民族八省区”),为了表述简洁,后文用通用简称,如“内蒙古自治区”简称为“内蒙古”。“民族八省区”是我国少数民族最为主要的集中区域,且均位于我国西部地区。从理论上讲,该区域应该可以作为本书研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的代表。

虽然在我国西部地区中,重庆、四川和甘肃3个省市少数民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其中重庆为6.72%,四川为6.10%,甘肃为9.42%(4),且其民族自治地方面积所占比例较高,重庆17.75%,四川62.64%,甘肃37.33%,但考虑到本书研究的是经济发展质量问题,相比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份,这3个省市的经济发展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较小,不具备充分的代表性,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质量估计3个省市的整体经济发展质量问题,会存在严重的偏差和不一致,产生不充分甚至错误的结论,误导相关决策。同时经济发展质量最优路径的选择也会偏离有效前沿,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系统考察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时,可能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能性前沿,生产可能性边界外扩;二是西部民族地区内部各省区间经济发展质量参照系选择存在偏差,参照省区和考察省区之间不存在对比性。

所以,本书涉及的西部民族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和青海8个省区。研究区域陆地面积占全国陆地面积的58.7%;人口为1934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14.14%(5)。可以看出,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质量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